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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章 社会契约论(节选)

卢梭

主权是不可转让的,所以,基于同样的理由,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

意志,要么是公共的,要么不是;要么是人民的共同意志,要么就只是一部分人的。在第一种情况下,这种意志一旦宣告出来,就将成为一种主权行为,同时构成法律。在第二种情况下,它只是个别的个体意志,或是一种行政行为,最多也只能是一道命令而已。

不过我们的政治家们却不能从原则上区别主权,于是转而从对象上区别:他们将主权区分为强力和意志,区分为立法权和行政权,区分为税收权、司法权和战争权,区分为内政权和外交权。有时候他们将这些混为一谈,有时候他们又将它们拆开。主权者被他们弄成一个支离破碎的怪物,就像是他们随意用几个人的身体部位拼凑起来的人的样子。一个有眼睛,一个有手臂,一个有脚,此外再无他物。

传说日本的幻术家能在众人面前将一个孩子肢解,然后把他的肢体一一抛上天空,随后就会在掉下来一个全新、活着的孩子……

这倒很像我们政治家玩的游戏了,他们使用的,不过是一种江湖幻术,把社会共同体肢解了,然后又随意地将各个部分拼凑到一起。这样的错误,主要是由于正确的概念没能形成主权权威,由于仅仅是把主权权威派生出来的东西错误地当做主权权威的构成部分。这就好比,人们把宣战和媾和的行为认做是主权行为一样。

事实上却并不是这样,因为这些行为都不是法律,而是法律的应用,是决定法律状况的一种个别行为。只要我们将法律这一词所蕴涵的所有观念确定下来,就会很显然地明确这一点。同样的,在考察其他分类时,我们会发现,每当人们认为自己看出了主权分立时,就要犯错误;而那些被人们认做是主权各个部分的权利,都只是从属于主权而已,并且要永远以最高的意志为前提,这些权利都只是在执行至高无上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