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在委托行政中,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以委托机关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其行为后果归属于委托的行政机关。因而,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执行职务侵权时,由委托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4)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情形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种情况在当目前机构改革中应该说是存在的,在实际操作时,就要按照上述两种情形加以区分,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5)经过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经过复议,可能维持原决定,也可能撤销或变更原决定。对维持原决定的,赔偿义务机关为最初作出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但对变更原决定的,则要从两种情况来分析。行政机关复议作出的变更原决定的复议决定,减轻当事人损害的,原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则复议机关与原处理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节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是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时,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以及有关裁决机关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形式以及时间要求的总称。从广义上讲,行政赔偿程序还包括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的程序。行政赔偿的程序通常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行政程序,即由行政机关内部解决赔偿问题的程序;第二阶段是司法程序,也叫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即由人民法院解决赔偿问题的程序。
一、行政赔偿请求时效
《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时效期间的计算从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国家赔偿法》还规定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因为赔偿请求人在羁押期间丧失了人身自由,无法自主、充分地行使赔偿请求权。
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二、行政程序
(一)行政先行处理原则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即单就赔偿请求而言,赔偿请求人应先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当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不接受、不理睬、拒绝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时,行政赔偿请求人可以再诉至法院予以裁决。
确立行政先行处理原则,一方面易使赔偿义务机关及早发现问题,主动纠错,自觉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可以使大量的行政赔偿争议解决在诉讼之外,减少赔偿请求人的讼累和法院的负担。
(二)行政赔偿请求程序
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和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请求,都必须遵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手续。
1、递交赔偿申请书。《国家赔偿法》第12条规定了赔偿申请书的要式内容:一是受害人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是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三是申请的年、月、日。法律还特别规定,对申请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2、签收。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的申请书,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这就使得赔偿期限的起点非常明确,可以杜绝赔偿义务机关任意拖延赔偿期限的情况。
赔偿请求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书之后,应当对赔偿请求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第一,申请书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第二,申请人请求赔偿的义务机关是否是本机关;第三,请求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
4、决定。《国家赔偿法》第1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拟作出赔偿决定的,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数额进行协商。赔偿决定书制作后,要在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制作不予赔偿决定书,并在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如果属于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人有权向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收到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要先予赔偿,并且是对全部损害进行赔偿。在先予支付后,再由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协商确定各自承担赔偿的份额,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责任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
三、司法程序
司法程序即行政赔偿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活动。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4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解决行政赔偿争议。
(一)行政赔偿诉讼适用情形
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通常适用于下面三种情形:
一是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二是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三是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中确定的赔偿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
(二)行政赔偿诉讼时效
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期限: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者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者赔偿申请人对赔偿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赔偿申请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或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各自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证据。同时,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2款加重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责任的规定。即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要对损害与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提供证据,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在具体程序、原则上可适用行政诉讼程序。但行政赔偿诉讼又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做调解工作,但必须符合“合法”、“自愿”的原则。赔偿申请人也可以放弃、变更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申请人协商决定赔偿数额。
四、行政追偿
行政追偿,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在向受害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在确定行政追偿时,法律规定须以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为条件。在实践中要掌握好“故意”与“过失”、“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的区别。关于“故意”和“过失”的区别可以从两方面考虑:1、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2、从主观动机方面,看其是否利用职权谋私利。关于“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的区别,则看这种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的大小。
关于追偿的标准,在实践中应综合考虑工作人员责任的大小、造成损害的程度和收入等情况予以确定。
五、行政赔偿的方式和标准
(一)行政赔偿方式
行政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行政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对造成精神损害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1、支付赔偿金
支付赔偿金,又称金钱赔偿,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弥补受害人所受损失的方式。支付赔偿金,是行政赔偿的主要方式,既适用于对人身权损害的赔偿,也适用于对财产权损害的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支付赔偿金必须以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前提。
赔偿金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直接支付。赔偿义务机关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后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赔偿额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标准计算。
2、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
返还财产,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将违法取得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予以返还的赔偿方式。恢复原状,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因其行使职权损害的财产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到受损害前的形状和性能的赔偿方式。
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是一种辅助性的赔偿方式,主要适用于对财产权损害的赔偿。
3、精神损害抚慰金
《国家赔偿法》2010年修正案规定,对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赔偿标准
行政赔偿标准,是指国家对行政侵权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的计算标准。行政赔偿标准的高低直接关系对受害人的救济程度以及行政赔偿制度的社会效益。
《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赔偿标准的确定,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对于财产的损害赔偿,原则上赔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二是对于公民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原则上赔偿由此引起的财产上的和身体上的损失,但赔偿标准不以个人实际情况为标准,而是适用统一标准,如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或年平均工资以及民政部门有关救济的标准等。三是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原则上以造成严重后果的,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总体来说,我国的行政赔偿采用的主要是抚慰性标准,也即支付的赔偿金不以补足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目标,只是在一定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按此标准,国家支付的赔偿额往往少于受害人实际所受损失。
1、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
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具体赔偿数额的计算是以国家上年度职工的日平均工资乘以公民因违法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天数。
2、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其中,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对致残受害人的特殊补偿,根据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支付生活费,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发放到18周岁以上,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发放到死亡为止。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标准
(1)对处以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能返还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
(3)应当返还的财产不能返还的,按下列具体情况赔偿:一是财产损坏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二是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三是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经常性费用开支,是指企业等其他生产经营性组织或个体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包括各种税费、水电费、仓储保管费、职工的基本工资等。
(5)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决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6)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