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工作的特殊性要求社会工作者必须具有比城市社会工作者更强的组织能力。社区工作要求社会工作者将农村社区居民动员、团结、凝聚起来,去同心同德地实现农村社区发展的目标。帮助落后的农村解决发展问题和建设社会支持网络,是我国农村社区工作的重要环节;而我国大部分农村基层组织涣散,农户处于分散状态,组织能力显得异常重要。通过组织社区中的精英和一般民众,开启他们的自组织功能。社会行政也对农村社会工作者的组织能力有较高的要求。农村社会工作者不但处于社会工作前线,而且是社会福利、社区服务机构的管理者。农村社会行政不仅要支配和善用物质资源,还要动员、安排机构成员协调行动。这就需要作为管理者的农村社会工作者具备很强的组织才能。
3。决断能力
决断能力是人们在对自己所处情境的了解、比较和定义基础上形成的情境判断及对将要采取的行为的决定能力。农村社会工作者的服务对象不仅复杂多样,而且其工作情境也变化多样,这就使得农村社会工作者针对不同的现实状况作出恰当的回应,不能像科层组织中的成员那样呆板,农村社会工作强调个别化原则正是这种能力的写照。个别化原则不是倡导标新立异,而是要在社会工作基本模式的指导下,实事求是地采取有差别性的处理方法。恰当的、有差别性的处理方法对社会工作者的决断能力提出了近乎苛刻的要求。因为农村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或受助者大多是我国社会资源匮乏的脆弱者,任何不慎的决策都将带给他们新的打击,所以避免错误决策应该是农村社会工作者的基本信条,而要实现这一信条,不仅需要农村社会工作者有良好的判断能力,而且还要敢于决断。
二、新农村建设中农村残疾人事业和社会工作
国内学界对农村残疾人事业研究无论从数量和质量上来看,其成果相对于其他学科都非常有限,因此对农村残疾人的研究是新农村研究的一个薄弱环节。不仅中国的学术界对农村残疾人研究力度是不够的,西方国家研究的更少。在我国6000多万残疾人中,农村残疾人就达4500多万。西方国家农业发达,农村人口稀少,农村残疾人也相对较少,没有像中国这样明显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严格的户籍制度,因此,对农村残疾人及其权益和社会保障问题研究也很少。因此,笔者认为对我国农村残疾人事业的研究,特别是从社会工作角度进行研究,对于开拓我国社会工作本土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残疾人社会工作的特殊性
农村残疾人社会工作是在农村社区开展的各种社会服务性活动,其目的在于发展农村残疾人的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服务,提高农村残疾人的生活质量,解决农村残疾人问题,促进农村社会的协调发展。农村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对象是广大农村残疾人,特别是生活上有困难的残疾人。由于我国农村经济文化较为落后,社会工作,特别是农村残疾人社会工作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我国农村残疾人社会工作不成熟、水平低
我国的农村残疾人社会工作刚刚起步,在很多方面还很不成熟,特别在一些具体的工作方式、技巧上还有待于向专业性的社会工作寻求支持。我国农村残疾人社会工作,现在还停留在对残疾人本身的服务上,还没有深入到注重对残疾人家属的支持;残疾人家属在支持残疾人的过程中,也有很多需要帮助的地方。这些都是我们需要学习、借鉴和改善的地方。社会工作不仅目前正处于幼稚阶段,而且在农村也显示出非均匀的发展状态。在经济落后、人口稀少的老少边穷的农村地区,社会工作几乎是一片空白。农村社会工作缺乏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的保证,也没有规范的工作程序和方法,各地往往根据自己的情况随意地进行安排,这种随意性、无规则性往往使许多残疾人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2。农村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平台和载体正在成长
中国社会工作本土化要求社会工作组织必须本土化。西方国家在社会工作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与“第一部门”(政府)、“第二部门”(企业)相联系,又相对独立的社会“第三部门”(NGO),这种第三部门是社会工作的主要载体。中国的社会工作对象与西方有重大差别,社会工作组织由于在政治设置与经济发展水平上与西方发达国家也有自己的特色。社会工作是NGO(行业协会除外)最主体的部分。我国各种农民协会或专业技术协会正在兴起,这些组织的成长也需要更多社会工作者的参与,社会工作者可以为这些组织提供培训、信息、组织、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各种农民协会和专业技术协会的成长必然增加对组织、管理人才的需求,这为社会工作专业的就业提供了机会,也为农村残疾人社会工作提供了平台和载体,也会推进农村残疾人社会工作的专业化建设。新世纪各项涉农政策的战略调整给社会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在农民自治、农民教育、农业合作组织的建立或农民协会的培育、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以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等方面,残疾人社会工作积极、主动的介入是不可或缺的。
3。民间自发非正式社会工作在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中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的民间自发非正式社会工作,主要是指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家庭间的互助和建立在地缘关系基础上的邻里间的互助。民间自发非正式社会工作主要是指农村家庭及街坊邻里在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中发挥的作用。家庭保障是我国传统社会留存下来的传统优势和特点。我国传统的农村家庭是一个多功能的集合体,除了生育功能外,还承担着生产、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老年人的赡养及家庭成员的精神文化生活等多种功能。但社会发展的趋势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进步发展,家庭的结构趋于简化,家庭的功能也逐步削弱,许多过去由家庭担负的功能将逐渐被社会所取代,这在城市中已经凸显出来。但目前我国农村社会整合程度还很低,社会保障和社会工作不够发达,家庭仍承担着残疾人的教育、养老等,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将发挥重要作用。农村街坊邻里之间守望相助、扶贫济弱、互通有无是我国农村的传统美德,在维护残疾人生存等方面,发挥着整合功能。这些非正式支持网络,在资源短缺的情况下,用非正式服务来补充了正式服务,动员了服务对象和其他人士的共同参与,是社区中有照顾需要的人士得到照顾。
4。开展正式农村残疾人社会工作必须借助民政部门等行政力量
我国的社会工作作为一门学科曾经被取消过,但作为一种实践则从未停止过。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农村社会工作组织机构,但农村残疾人社会工作的确主要是以民政部门为主及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组织相配合来执行的。改革开放后,农村集体经济实力严重削弱,许多部门和组织由于缺乏经费而陷于瘫痪,一些农村残疾人社会工作被迫处于停顿状态。这些“政府型的社会工作”,行政和控制的色彩相当强烈,这与我国过去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是密不可分的。再下沉到村一级,正式的组织是党支部和村委会,大多数地方的社会工作由于人手不足,资金不足,许多工作实际上已无法开展。他们对残疾人的救济也仅仅是逢年过节发放一些数量很少的救济物资和款项,思路上多为“救济”而不是“救助”,更不是“助其自助”使其具有“造血”功能,常常也无济于事。这两种状况在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还将继续下去。由于这些行政性社会工作和底层社会紧密地纠葛和缠绕在一起,开展正式农村残疾人社会工作不可能和它们切割干净,但可以对民政工作者、共青团、妇联进行社会工作的专业改造,为新乡村建设运动发挥作用。
5。农村残疾人社会工作者面对的是心理更加脆弱、敏感性更强的残疾人
像城市残疾人一样,残疾人及其群体由于自己的身心缺陷或损伤而难以像正常人一样生活,但农村残疾人由于生活在农村,社会结构和社会价值观念,在形成有关残疾的文化观点方面,也起重要作用。受农村社会迷信或者环境条件的限制,他们的残疾往往又和父母、先人积德与否联系在一起,他们内心更加痛苦,心理上和城市残疾人相比敏感性更高,被社会抛弃感更强烈,更容易产生不满、苦闷、焦虑、急躁情绪,进而容易对生活失去信心,开展农村残疾人社会工作也更加困难。残疾人社会工作者通常都是身心健全者,他们一般很难具有与残疾人相似的生活经历或创伤遭遇,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中,远远比对其他群体的社会工作服务要困难得多。在工作中如果处理失当的话,对残疾人伤害所造成的后果也更加严重。
(二)新农村建设中农村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内容及其工作思路
中国社会工作的本土化还应该包括社会工作理论与方法的本土化。在确定农村残疾人为社会工作的本土化对象之后,我们还要在借鉴西方社会工作理论与方法的前提下,依靠独特的社会工作环境创造出适应中国农村残疾人社会工作需要的社会工作理论与方法。
香港社会工作学者江绍康认为,残疾人社会工作可以划分为康复工作、增能工作、社区康复三大部分,就农村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具体内容而言,笔者认为,这三个方面主要体现为:
(1)康复,就是社会工作者帮助农村残疾人最大限度地恢复生理功能或进行功能补偿,以增强他们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如社区康复就是动员农村社区资源促进残疾人康复的一项有效活动。
(2)针对残疾人的家庭服务,它至少包括四个方面:给他们提供取得物资支援的机会;在这些家庭需要精神支持时,适时地给予精神支持;减少各种官僚机构因冷漠的态度和工作作风对残疾人家庭带来的消极冲击;通过帮助建立各种良好的人际关系来促进残疾儿童的成长。
(3)教育,就是社会工作者帮助残疾人掌握必要的文化知识,挖掘潜能,是残疾人融入正常人社会的关键环节。
(4)就业,社会工作者可以帮助残疾人在农村寻求更适宜的工作岗位,帮助他们自立。
(5)婚姻和家庭生活,社会工作者通过咨询、介绍、指导和辅导可以帮助农村残疾人建立婚姻关系并能够协调好家庭关系。
(6)倡导和社会预防,即社会工作者可以在更宏观的层面上努力改善残疾人生存的各种环境,尽量消除社会对残疾人的歧视和不平等待遇。在这一点上,社会工作者和其他专业人员具有不同的功能和职责。西方学者伦纳德曾经把残疾人预防工作划分为三级。第一级预防的目的在于防止某些产生事件的原因的出现,医药工作者、保健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在第一级预防中负有很大的责任,如减少有障碍的婴儿出生,提供在工作中预防事故的知识,等等。第二级预防的目的在于防止事件直接影响的形成,这项工作主要落在护理人员和康复工作人员身上。第三级预防的目的在于防止事件后果的形成,减少社会强加给有损伤的人的限制。
残疾人社会工作者可以利用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与方法作为重要的手段介入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之中,从而形成新农村建设中农村残疾人社会工作之路,并逐步形成社会工作本土化的模式。这些社会工作包括个案工作、团体工作与社区工作。
第一,个案社会工作模式。个案社会工作就是通过社会工作者与案主(可以是个人、家庭)一对一、面对面的交流提供服务,从而解决残疾人与家庭的困境来增进其社会福利。个案社会工作方法在农村残疾人工作中有极大的应用空间,社会工作者要尽量从残疾人及其周围环境中去了解服务对象已有的能力和可资利用的资源,帮助残疾人改变态度或学习某些技术和方法去解决问题。具体的工作方法是:(1)辅导,即社会工作者解释某些看法及引导残疾人,使其建立自我意志并发挥自我潜能去解决问题。(2)支持,即帮助残疾人认识自己可以运用的资源及其途径,对残疾人的困难,社会工作者安排提供援助服务,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在这期间,社会工作者要不断地给予鼓励和支持,使残疾人从中获得经验和能力去面对困难。(3)调解和商议,即残疾人在求助过程中会因为他人和环境的阻碍与误解而得不到足够支援,社会工作者的介入就是要调解这些矛盾和澄清误会,通过斡旋以消除或减少残疾人、家人及服务机构人员之间出现的不协调和冲突,促进各方的沟通和合作,为残疾人提供有利援助。(4)保护,这是一种强化的支持,以防止残疾人受到伤害。保护的方式可以有多种,工作人员应该就残疾人情况采取不同的禁制及安全措施去避免伤害出现,比如在迫不得已的时候送残疾人至院舍照顾,以及在一般情况下安排亲友、家务助理护理和照顾病弱的残疾人等。
第二,团体社会工作模式。崔克尔认为,“团体社会工作是一种方法,通过个人在各种社区机构的团体中,借着团体工作者的协助,引导成员在团体活动中互动,促使成员彼此建立关系,并以个人能力和需求为基础,获得成长经验,旨在达成个人、团体、社区发展的目标”。团体工作的功能在于团体力量,相对于个案工作而言,它具有节省资源、整体见效快的特点。社会工作者应该在农村协助发展和设立一些残疾人互助或支持团体,以加强对残疾人的照顾和支援。这些团体可以有以下不同形式:(1)具有类似困难和问题的残疾人所组成的互助或支持团体,如残疾老人互助组、残疾妇女自强小组,等等;(2)照顾者团体,比如残疾人支援小组、弱智人士家长小组,等等;(3)服务性的义工团体;(4)倡导性团体,如残疾人权益促进会、残疾人关注组,等等。当前,农村残疾人团体社会工作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运用领域还有以下几方面:在农村经济建设方面,运用团体工作方法对残疾人进行能力建设,增强合作意识,进行生产互助合作以提高他们的物质福利;在农村社会建设方面,残疾人组织建设是团体社会工作运用的重要领域,团体社会工作可以改善残疾人的生活与精神状态;在乡村文化建设方面,通过团体社会工作可以对重塑乐善好施等优秀传统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