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对打架学生的处分
(1)打架者: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警告;致人轻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打架致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交公安机关按治安处罚条例论处。凡到场助威者,也视为打架参与者。
(2)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持械伤人者:在争吵中亮出凶器,持械打人者,包括为他人提供凶器者,一并给予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4)纠集团伙斗殴闹事者:指引校外人员进校闹事者,给予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5)凡参与打架者:除按以上条例给予相应处分外,均应负责医药费、营养费和其他经济赔偿费。
第七条对赌博、抽烟、酗酒的处分
(1)参与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组织者从严处罚。
(2)经查实,在校内外抽烟,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不但自己抽烟,还引诱其他同学抽烟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3)对违反纪律喝酒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酗酒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八条对损坏公物学生的处分
非故意损坏公物者,应原价赔偿;故意损坏公物者,除原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其他
(1)违反校园环境卫生有关制度者,按《校园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处理。
(2)违反寄宿生管理有关制度者,按《寄宿生管理条例》处理。
(3)凡同时犯有两项错误,按处分等级高的一项加一等给予处分。受过处分未撤销又再违纪者,提级处分。
(4)对各种违纪行为,学生均有劝阻并如实向老师或有关部门报告之责任。
21.请假考勤制度
考勤制度
(1)教师要严格按功课表、作息时间表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随意调课。若有急事调课,须经教导主任同意,由教科室安排并做好记录。未经同意,擅自调课,一经发现,作旷课处理。
教师上课的考勤由教导处负责。
(2)教职员工须按作息时间表上的办公时间要求准时上下班,中途不得随意离校离岗,上下班考勤由值周、值日教师负责,值周教师下周周前会议通报。
(3)教工大会(包括全校性重要活动),亦须考勤,由总务处负责。
请假制度
(1)教职工请病假须持挂钩医院的病假证明,于当日向校长室请假,来不及开具病假证明的急症须电话或托人口头通知有关处室,第二天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作旷课旷工论处。
(2)教职工请事假应至少于请假前一天通知校长室,经批准后才允许请假,不打招呼、不请假的,作旷课、旷工处理。
(3)请假审批权限均须经校长室审批。
(4)个别人员因外出参观访问、出席会议、参加活动等而要请公假的须持教育局、教研室等上级有关部门的正式文件、通知,经校长室审批之后方能请假。一律不得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作旷课、旷工处理,且差旅费、活动费一概自负。
教职工因公请假,须及时告知值周教师,做好考勤记录。
(5)请假期满要及时到请假部门销假。
22.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学校要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领导,应选派作风正派、事业心强、有很强的时间观念和较强的业务操作能力的同志担任学籍管理员。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必须准确、及时、规范,资料整齐、美观。要充分发挥学籍管理为学生服务、为素质教育服务、为普及义务教育服务的功能作用。
第一条初中入学的新生
依据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由初中编报初一新生名册,于9月底以前报区教委普教科,审核合格后,编给新生学号,建立初中学籍。转入新生,户籍在本区的,须凭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户籍所在地初中同意转学证明书编定学号(须经区教委普教科审核);户籍非本区的,凭派出所户籍证明或转学证明书,编定学号。
第二条转学
凡属本区义务教育对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转学:
(1)学生家庭居住地的变更;
(2)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更;
(3)父母或监护人一方工作单位调动;
(4)父母或监护人在学校施教区内经商或办厂;
(5)其他特殊原因,如随军家属、华侨直系子女等。
第三条不留级制度
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和初中一律实行不留级制度。
第四条休学制度
(1)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连续请病假三个月以上者,应由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出院病愈后,由学校填报,并出具区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住院单、出院录、病历、病休证明及保险公司出具的《学生出险赔款证明书》及赔偿收据,初中报区教委普教科审批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2)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须持休学证明书和医疗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并办理学籍手续后,方可复学,并编入相应的班级。
第六条借读
借读系指学生到非户口所在地或非招生区范围内的学校就读。需借读的学生应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凭借读学校的证明回户口所在地学校注册登记、借读证明及有关学籍档案到借读学校办理有关借读手续。借读学生姓名及其他情况由原校及时填写在《学生变动名册》上,送报有关部门备案(初中报区教委普教科)。借读期满须随身带毕业考试成绩报告单,到户口所在地学校取得《义务教育证书》。
第七条其他制度
(1)班主任每学期要按规定考评学生的思想品德,并写出等第和评语记入学籍卡。
(2)学校每学期都要根据课程要求对学生的各科学业成绩进行考试或考核,并将结果记入学籍表册。
(3)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表现突出者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地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也可以给予批评、警告或记过等处分,但不得给予罚款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4)初中毕业班学生必须参加毕业考试,考生成绩不合格者,每年由普教科按考试成绩划定分数线确定补考名额,并在学期结束前由学校自行补考,补考成绩仍有三门或三门以上不及格者,发给《义务教育结业证书》。初中毕业生的《义务教育证书》(结业证书)由学校统一送区教委普教科审核鉴印,学校负责颁发。
23.学生考试规则
(1)学生必须以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考前认真复习准备,带齐各场考试的考试用品,按时参加各场考试。
(2)学生必须到指定试室考试,开考前10分钟将非考试用品放到指定位置,不得带到座位上去,考试必用品一律放在课桌的左上角,不得随意调换自己的座位。
(3)考试铃响后,学生拿到试卷,先将自己的姓名,所在班级、学号等栏目填写清楚,然后才开始答题。
(4)学生答题时必须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圆珠笔。
(5)考试期间不能出声,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得偷看,不得递纸条,不得直接向他人借考试用品(特殊情况需借时,要经监考教师批准并由教师代借)。有违反上述行为之一者,按考试舞弊处理。
(6)如遇卷面有不清的地方,学生可以举手向教师发问,但必须小声,且不得向教师询问题意。
(7)考试结束铃响后,学生必须停笔,并迅速将自己的试卷按顺序整理好,放在桌面上,立即安静地离开试室,不得拖延时间。
(8)考试开始后30分钟方能交卷,迟到达30分钟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提前交卷的学生,要安静、迅速远离试室,不得在试室附近谈话逗留,以免影响他人的考试,
(9)考试期间,学生要自觉维护所在试室的清洁卫生和设施完好。
(10)凡考试有舞弊行为者,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