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校园安全与危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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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学校安全工作管理(17)

使用的干粉灭火器若是内置式储气瓶的或者是储压式的,操作者应先将开启把上的保险销拔下,然后握住喷射软管前端喷嘴部,另一只手将开启压把压下,打开灭火器进行灭火。有喷射软管的灭火器或储压式灭火器在使用时,一手应始终压下压把,不能放开,否则会中断喷射。

干粉灭火器扑救可燃、易燃液体火灾时,应对准火焰要部扫射,如果被扑救的液体火灾呈流淌状燃烧时,应对准火焰根部由近而远,并左右扫射,直至把火焰全部扑灭。如果可燃液体在容器内燃烧,使用者应对准火焰根部左右晃动扫射,使喷射出的干粉流覆盖整个容器开口表面;当火焰被赶出容器时,使用者仍应继续喷射,直至将火焰全部扑灭。

在扑救容器内可燃液体火灾时,应注意不能将喷嘴直接对准液面喷射,防止喷流的冲击力使可燃液体溅出而扩大火势,造成灭火困难。如果当可燃液体在金属容器中燃烧时间过长,容器的壁温已高于扑救可燃液体的自燃点,此时极易造成灭火后再复燃的现象,若与泡沫类灭火器联用,则灭火效果更佳。

使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扑救固体可燃物火灾时,应对准燃烧最猛烈处喷射,并上下、左右扫射。如条件许可,使用者可提着灭火器沿着燃烧物的四周边走边喷,使干粉灭火剂均匀地喷在燃烧物的表面,直至将火焰全部扑灭。

(11)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与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使用相同。

25.火灾时自救工作执行标准

争取时间,尽快脱离现场

火灾发生后,不要为穿衣、找钱财等琐碎小事而延误宝贵的逃生时间,要选择与火源相反的通道迅速逃脱险境。现场有浓烟时,应尽量放低身体或是爬行,千万不要直立行走,以免被浓烟窒息。衣服被烧时不要惊慌,可立即在地上翻滚以使明火熄灭。

选择通道,果断脱离

如果楼梯已起火但火势并不很猛烈时,可披上用水浸湿的衣裤或被单由楼上快速冲下。如果楼梯火势猛烈而不能强行通过时,可以利用绳子或把床单撕成布条连接成绳子,将一端拴在牢固的门窗或其他重物上,再顺着绳子从窗口滑下。如果火灾威胁严重、有生命危险时,若楼层只有二三层高,可以考虑从窗户跳下,跳前先向下抛一些软质物品,然后用手挟住窗子往下滑以尽量缩短高度,要脚先落地以保证生命安全。逃离时千万不要乘电梯,以防电路断掉后困在电梯中。

争取时间,等待救援

当各种逃生之路均被切断时,则应退回居室内,采取防烟、堵火措施,关闭门窗,并向门窗上浇水,以延缓火势蔓延的时间。要用多层温毛巾捂住口鼻做好个人防护。同时可向室外扔些小东西,夜间可向外打手电筒,发出求救信号。有手机或室内有电话的,用手机或电话同外界加紧联系,争取时间使外界尽快来救援。

26.教职员工消防安全岗位职责

(1)了解和掌握有关消防常识,熟记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认真执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2)积极参加消防知识学习培训,熟知“三懂三会”具体内容。即: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灭初起火灾;会报警。

(3)爱护各类消防器材、设施,不随意挪用消防器材,不乱堆杂物而堵塞通道。

(4)严格遵守禁烟、禁火规定和动用明火申请制度。

(5)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服从命令,做到机智、勇敢、迅速参加扑救。

(6)加强对管辖范围内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全体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

27.值班教师消防安全岗位职责

(1)掌握有关消防常识,熟记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认真执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2)积极参加消防知识学习培训,熟知“三懂三会”具体内容。即: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灭初起火灾;会报警。

(3)爱护各类消防器材、设施,不随意挪用消防器材。

(4)保证公寓消防通道畅通

(5)严格遵守禁烟、禁火规定和动用明火申请制度。

(6)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服从命令,做到机智、勇敢、迅速的组织学生紧急疏散。

(7)加强对管辖范围内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全体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

老师们,学校工作的职责特别是我们寄宿制学校的工作职责主要有两块,一是师生安全,二是教育。而安全则是学生安全在前,教师安全在后。因为发生学生安全事故引起的社会反响是巨大的,对社会稳定的影响也是巨大的,对学校的损害也是巨大的,而这还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我们每位教师、每位员工都有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这个责任是不可推脱的,是比泰山还重的,是义不容辞的。

28.学校交通安全规章制度

为了保证学校交通安全工作顺利、持续、稳定地开展,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形成大家共同遵守的工作规程。主要应制定以下几类规章制度:

(1)岗位责任制度。校长岗位责任制度,主要是确定对学生交通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的学校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政教处、教导处、团队和学生组织等部门以及各年级、各班级的岗位责任制,主要是确定有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对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

(2)学习培训制度。主要是确定学校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的施教者事前参加有关交通安全知识学习培训的规程,这一制度是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的主要保证。

(3)随机教育制度。主要是针对学生交通活动的多样性、动态性,确定学生交通安全教育适合这一特征,随学生交通活动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保障交通安全教育随时到位。

(4)检查评价制度。有本学校的自我检查评价制度和上级对下级的检查评价制度。在上级对下级的检查评价制度中,有学校对政教处、教导处、团队和学生组织等部门及各年级、各班级的检查评价制度。检查评价制度主要是确定本学校自我交通安全工作的判断或上级对下级交通安全工作的判断,是学校交通安全工作完成任务、实现目的的保障。

(5)在制定学校交通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时,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①在制定前,应充分酝酿、广泛讨论,要使广大干部、教职员工以及学生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具有正确认识。

②要把上级的有关指示精神同本学校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做到既要符合工作要求又要切合实际。

③要充分发扬民主,让制度的内容成为广大干部、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共同意志,要避免由个别人或少数人包办代替。

④制定的条文应力求简明、具体,便于记忆、执行和检查。

⑤制度制定后,要公之于众,以便相互监督,共同遵守,落到实处。

⑥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随着形势和情况的发展变化,还要及时修改、补充。

29.学校举办大型集会安全制度

为确保学校举办师生大型集会教育活动中师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上级业务部门要求,针对我校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各部门组织师生大型集会教育活动,在前期准备工作中必须把保障师生生命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熟悉安全应急预案。

(2)师生大型集会活动前,组织部门领导要向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汇报举办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年级学生人数,安全保障措施,经批准方可实施。

(3)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在批准组织单位实施前,要对活动场所进行认真考察,结合场所的实际情况,对保障措施进行认真地审核、分析、完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禁止举办大型集会活动。

(4)大型集会活动安保措施要努力做到严密、周到、可靠、可操作。

(5)大型活动进行之前,组织部门领导要向全体参会师生讲清本次活动可能出现不安全因素,规避方法。

(6)开展校外大型活动,如,社会实践、教育基地参观、公益劳动等,组织部门必须在学生出校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要与社会组织部门及有关部门沟通协商,通力合作,努力做到万无一失。

(7)任何部门或个人不许随意组织师生大型集会活动。安全措施不落实或不向安全领导小组织汇报,擅自举办大型活动,取消其组织者的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30.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总则

(1)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3)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4)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5)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6)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7)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事故与责任

(1)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