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教学工作计划,是学校体育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根据国家颁布的《体育教学大纲》和教材,对学校整个体育教学工作系统安排,是体育教师进行教学的主要依据。在学期开始前订出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和进度,并根据学生和本校实际条件,写出下周的课时计划;课前还要熟悉课时和计划,并做好场地、器材安排;要有晴、雨两准备,以防不测之需。
《体育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应该教完。但要根据场地设备、气候条件和学生特点进行实事求是的选择。不能因为某个时期其他任务重或条件困难而任意取消体育课。如因故缺课,要像其他学科缺课一样,予以补上。
学校教务人员对学期体育教学要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不妥之处要同教师商量修改,课时计划可以适当抽查,有的学校实行体育教育组长周前检查、无计划不准上课的制度,对保证教学质量很有好处。
师商量修改,课时计划可以适当抽查,有的学校实行体育教育组长周前检查、无计划不准上课的制度,对保证教学质量很有好处。
抓“常规”,建立体育课的正常教学秩序
制定教学常规,不仅有利于建立体育课的正常教学秩序,严密教学组织,而且对加强学生的教育,培养学生守纪律、讲文明、懂礼貌的优良品质也是十分重要的。其内容包括:出勤情况的报告制度、请假手续的规定、安全措施、穿着要求、陈列收检器材和爱护场地的规定、教师的言传身教规定等,制度建立后要严格执行,严禁“放手式”。
抓“总结”,探索教学规律。
每个体育教师在学期结束时,写一篇教学经验总结,是探索教学规律的重要途径。为便利教师积累材料,学校教务人员可于年初定好每人的总结专题,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教学研究,突破一些教学难题,写出专题经验总结。体育教研组则在每学期结束时,写出全组的教学工作总结,这样,就可不断地、有成效地探索体育教学规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7.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管理
课外体育活动要合理运用课余时间,开展各种小型、多样、灵活、自由的运动锻炼。课外体育活动可以班为单位,也可以小组为单位,因地制宜地开展。班主任要负责领导、教育,由学生干部负责组织,也可由少数体育爱好者自愿组织活动。学校教务人员要经常检查,协调解决活动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这些活动应把达标活动、课外运动和体育竞赛结合起来。在内容方面,坚持生动活泼、讲求实效、持之以恒的原则。由于季节变化,项目安排要能适当,如夏季可安排乒乓球、游泳及活动量小的田赛活动,冬季可安排跳绳、踢毽和跑步等。教导处应把课外的体育活动与体育课交错安排,列入课表,保证每天有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安排时还要注意场地、器材合理分配,并有防止伤害事故的措施。
运动会的管理
大、中、小学每年应开一至二次田径运动会,时间安排在春秋、季节。如果一年一次,则可在秋季开田径运动会,春季开展球类等单项竞赛。田径运动会是检阅学生体质和运动水平,推动体育活动,进行集体主义教育、纪律教育,表彰先进个人和集体的有效活动形式。学校要把运动会列入计划,做好组织发动工作,号召各班学生积极参加锻炼。在会前要检查和修整场地,检查体育器材,做好动员工作,加强保护措施,在运动会期间,可通过广播或小报,及时公布成绩,表扬好人好事。除根据竞赛成绩奖励优秀班级或个人外,还可以设精神文明奖,对体育道德作风好或纪律、礼貌好的班级,给予表扬或奖励。运动会由校长主持,体育组负责组织和裁判,全体教职工参加工作,团、队、学生会及各班班委会配合。运动会一般举行一至二天。运动会如果组织得好,对体育活动的开展和团结友爱的风气的形成,都有积极作用。
体育竞赛活动的管理
小型单项的体育竞赛活动,可以激发学生运动兴趣,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丰富学生生活,活跃学生身心,培养学生的荣誉感和集体主义精神。体育单项竞赛活动要有计划地进行,在整个学期中,力求均衡安排,避免时松时紧,从不同的季节特点出发,安排多种多样的项目。竞赛有年级的、班际的和小组之间的。要加强比赛中的思想作风,提倡竞赛者的共产主义风格和观众的文明礼貌作风。
运动队的管理
根据学校的不同条件和校际比赛的需要,可组织各种校运动队。运动队要有专门的教师负责,运动员的选择,既要看运动员的技术水平,又要看德、智两方面的表现,坚持自愿原则,并通过班主任的推荐,由体育组决定,把名单抄送教导处备查。训练时间每周两至三次,每次时间以60分钟左右为原则,要教育学生以中国女排为榜样,培养出作风好、思想好、技术精、纪律严的运动队伍。
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是促进学生正常发育,提高学生体质的重要制度,要订出计划,落实措施,积极推行。推行此项标准并不是孤立的,也不能搞突击,而应与体育课、课外锻炼和运动竞赛结合起来。在坚持经常锻炼的前提下,每学期进行一次“达标”测验。测验的项目,根据规定要事先公布,使学生有目的地进行锻炼,测验成绩要如实记载,和体育成绩一并记入学籍簿和通知书。还可表扬“达标”好的班级和个人,以促进经常性的体育锻炼活动。
8.学生“两操”、“两活动”的管理
“两操”是指广播体操和眼保健操,“两活动”是指课外体育活动和体育竞赛活动。
“两操”管理
(1)广播体操。广播体操分早操和课间操。课间操安排在上午两节课后。课间操可以调节学习疲劳,增进健康,有利于提高学习效率。早操与课间操的要求相同,早晨空气新鲜,运动量可比课间操略大,冬季以课间操为主,走读生的早操可安排在家里进行。夏季以早操为主,场地不足的学校课间操可在室内(如过道、走廊)进行。集体操练要求集合迅速、安静,动作整齐标准。班级之间可以互相检查、评比,提高操练质量。
(2)眼保健操。眼保健操是保护学生视力的有效措施,宜在每天上午和下午的二节课后,各安排一次,由前一节课的授课教师和班干部负责组织。眼保健操要求姿势正确、穴位准确、手法对头、用力得当,做操后还应向窗外远处眺望一分钟,这将更有益于视力。
“两活动”管理
(1)课外体育活动。根据各校器材、场地条件,积极组织课外体育活动。学生参加率高低不等。各班课外体育活动与体育课应错开安排,一般每周二次。班主任同任课老师应积极配合,并可参加,因人数较多,要保证安全。
(2)体育竞赛活动。应适应青少年的特点和兴趣,通过竞赛可以培养集体主义荣誉观念。竞赛项目可以根据各校具体条件,按计划进行。原教育部和国家体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通知》指出:“开展体育竞赛,有利于推动体育的普及和提高。”竞赛要立足于校内和基层,提倡群众性,以小型、多样、单项、人散为主。田径、球类、攀登、跑步、滑雪、游泳、器械体操、越野、爬山、拔河、跳绳、踢毽等可组织不同规模的比赛。学校每年可举行两次运动会,开展全校性的体育竞赛活动。
9.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推动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儿童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以增强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培养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中全面施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城市街道、农村乡镇可以根据条件施行。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军人、职工体育锻炼标准,分别在军队、工矿企业中施行。
第三条本办法的施行工作,由体育运动委员会主管。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应当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督促所属基层单位有计划、有组织地施行。卫生部门应当负责卫生医务监督工作。
学校应当把体育锻炼标准的施行工作同体育课、课外活动紧密结合,并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第四条施行单位应当需要和可能设置体育场地、器材、设备。各地体育场(馆)应当创造条件建立辅导站和测验站,为体育锻炼参加者提供方便。
(第二章)分组和项目
第五条体育锻炼按年龄(学生按年级和学段)分为四个组:
(一)儿童组:9~12岁(小学..3~6年级)。
(二)少年乙组:13~15岁(初中)。
(三)少年甲组:16~18岁(高中)。
(四)成年组:19岁以上(大学)。
第六条体育锻炼、测验的项目设五类(锻炼测验项目表附后)。
(第三章)测验及标准
第七条施行单位应当组织参加者在经常锻炼的基础上按照测验规则进行测验。测验规则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制定公布。
第八条参加者必须按所属组别,从每类项目中各选择一项参加测验。五类项目的测验必须在一年内完成。一年的起止期,学生自秋季开学至第二年暑假结束日,其他人员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测验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分法。根据参加者完成五类项目测验后的总分确定其达标等级。
测验成绩评分表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制定公布。
第十条达标等级分及格、良好、优秀三级:
及格级标准:250分至345分
良好级标准:350分至415分
优秀级标准:400分至500分
第十一条参加者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计其达标等级:
(一)未能在一年内完成规定的五类项目测验;
(二)有一类项目的测验成绩低于30分。
(第四章)奖励
第十二条施行本办法成效显着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由该单位的领导机关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凡是达到达标等级标准的高考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对达到优秀级标准者发给证书,连续二年以上(学校为一个学段)达到优秀级标准者发给奖章。
优秀级标准证书、奖章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统一制定,委托地方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发给。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8月27日发布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同时废止。
10.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使学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测验和课外体育活动,不断增强体质,提高健康水平,特制定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法。
第二条凡身体正常的学生,达到下列三项要求,即为体育合格。
一、体育课坚持出勤,不无故缺课,体育课成绩及格;
二、经常坚持体育锻炼,自觉地参加《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测验,养成经常锻炼身体的习惯;
三、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每天坚持认真做好早操、课间操。参加课外体育活动每周不得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一课时)。
第三条对体育不合格的学生,不得评为“三好”学生;毕业时,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只发结业证书,不得报考高一级学校。一个班的体育合格率,应作为评先进集体的条件之一。
第四条已建立学生档案的学校,应建立学生体育合格登记卡。每学年按要求逐项登记,并由班主任、体育教师签字,学生毕业时,将登记卡放入学生档案。
未建立学生档案的学校,将体育合格的情况载入学生学习成绩册。
第五条对患有先天性疾病、小儿麻痹症、部分肢体残缺,或有医院证明不宜参加体育活动的学生,经学校核准可免予执行体育合格标准。
对个别虽身体正常,但过于肥胖、瘦弱,身体素质极差的学生,应教育他们重视体育,指导他们加强体育锻炼;如确属客观原因仍达不到体育合格标准,经学校校长严格审批,可适当放宽要求。
第六条学校领导应把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列入工作计划,认真执行。
第七条凡师资、场地、设备条件确有特殊困难、暂时不能实施体育合格标准的中学,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暂缓实施。但主管部门应帮助学校积极创造实施的条件。
第八条在实施体育合格标准的过程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应进行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11.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学全面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不断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其身心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学、农业中学和职业中学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标准及评定。
第三条凡身体正常的学生,必须达到下列三项要求,方为体育合格。
(一)体育课成绩及格;
(二)参加《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测验,每一单项达30分;
(三)早操、课间操和课外体育活动无故缺勤次数,一学年累计不得超过应出勤总次数的1/10,因病、事假缺勤次数,一学年累计不得超过应出勤总次数的1/3。
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测验分,为最低控制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分数线。
第四条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一次是否达到体育合格标准的评定,不合格者,准予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合格,即为学年再评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