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往往与商业秘密的保护密切联系,竞业限制是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手段之一。通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减少劳动者泄漏、非法使用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机会。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竞业限制协议的存在可以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个手段,但竞业限制本身并不等同于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的内容也不仅仅是保护商业秘密,反之,商业秘密的保护并不只有竞业限制一个途径。具体讲,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的区别在于:(1)功能不尽相同。保密义务主要限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既可能是保护商业秘密,也可能只是约束劳动者就业机会或应对竞争对手挖人。(2)义务产生基础不同。保密义务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不管双方是否有明示的约定,员工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须承担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而竞业限制义务则是基于双方之间约定而产生的,无约定则无义务。(3)约束期限不同。保密义务的存在是没有期限的,只要商业秘密存在,义务人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具体约定,这个期限包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段的时间,而且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期限不能超过两年。(4)补偿对价关系不同。员工承担保密义务不需要权利人支付保密费;而对于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则需支付合理的补偿费。(5)法律责任形式不同。违反保密义务的员工,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而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责任人通常只需要依据约定承担民事责任。
三、竞业限制协议确认的权利义务
1.竞业限制人员
竞业限制义务主体,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者知悉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即负有保密义务。对于不知悉或不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企业不需要也不可以与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企业在选择签订竞业限制员工时,要把握好尺度,企业并不是与所有员工都订立竞业限制协议,而是只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订立协议,限制其从事有竞争关系的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确认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应当限定在有机会接触、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且承担保护商业秘密义务的核心员工,一般指有机会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决策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岗位和人员。
2.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接受竞业限制,而由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劳动者的货币。支付经济补偿与劳动者接受竞业限制相对应,接受竞业限制,对劳动者来说是义务,对用人单位来说则是权利。支付经济补偿,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义务,对劳动者来说则是权利。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因为竞业限制对劳动者离职后的就业范围和职业进行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劳动者的利益造成了减损。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就是对劳动者接受限制和造成利益减损的补偿。所以,约定竞业限制,必须同时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否则竞业限制义务将自动终止。补偿的标准应根据保护商业秘密给企业带来的效益、竞业限制的区域、期限等因素,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约定。经济补偿支付的时间必须是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后,支付方式是按月支付。
3.竞业限制违约责任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履行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并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的范围、地域、时间、行为来判断。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必须以事先约定为前提,没有约定,则劳动者就无需支付违约金,但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竞业限制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自主约定,违约金的约定应当公平、合理,过高或过低设置违约金都可能导致违约金约定无效。竞业限制违约金的具体标准、支付方式,按照双方约定执行。竞业限制条款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约定而产生,竞业限制约定是一种合同关系,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要受到劳动合同约定的拘束。
4.竞业限制范围、地域和期限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不能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和业务。竞业范围既包括自己生产经营,也包括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其他用工单位。双方应尽可能约定能够预计到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所有可能区间。竞业限制期限,是劳动者接受竞业限制的时间,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到竞业限制期限届满结束。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也就是说,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最长两年后,劳动者不再受竞业限制的约束。
四、如何完善保密和竞业限制制度
1.设计合法完备、权责清晰的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虽然不能设置违约金,但可以就保密范围、泄密行为等相关事项予以明确,预防和控制员工泄密风险。合法完备、权责清晰的保密协议应注意以下四点。
(1)明确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
商业秘密的范围是保密合同的基础性条款。如果商业秘密范围约定不当,或过于笼统,员工不清楚哪些是商业秘密,就谈不上保密的问题。用人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对商业秘密进行细化约定。①尽可能扩大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范围不仅局限于本企业的秘密,有时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获得的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如客户信息,也属于商业秘密的范围。否则一旦员工予以泄漏,企业可能遭到客户索赔等重大损失。②约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商业秘密归属主体是签订保密合同应当明确的重要内容。员工在职期限的技术革新,分为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企业,员工只享有技术成果的署名权。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对员工在工作期间形成的商业秘密,一般根据其与企业业务、员工工作的相关性确定权力归属。企业可以通过在保密合同中约定权利归属来保护自己的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
(2)规范保密性为何泄密行为。
保密协议可以从保密义务和泄密行为两个角度对员工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应履行的义务进行约定。员工的保密性为主要包括遵守保密制度、不泄漏单位秘密以及不利用单位秘密牟利。泄密行为主要包括擅自把单位或第三人秘密泄露给他人,引诱他们窃取单位秘密、违法使用单位秘密等。
(3)保密是一项法定义务。
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保守单位商业秘密,是一项附随义务,也是一项法定义务。
企业不是必须要支付保密费、保密津贴等。
(4)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由于《劳动合同法》只允许就竞业限制约定违约金,所以保密协议在损失赔偿责任约定上应当主要约定赔偿计算方法。如企业可以与签订保密协议的劳动者约定违反保密义务可能涉及的公司利益、当前可以预见的这种泄密行为所带来的损失、以后可能还会发生的损失等。这种提前约定损失赔偿计算方法可以解决发生争议以后企业举证困难的问题,目前在实践中已经被广泛采用。
2.完善保密和竞业限制制度
通过制度设计和妥善管理方式,尽可能防范商业秘密外泄,是保障企业商业秘密的根本措施。制定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的有效手段,企业可以通过制定保护本单位商业秘密方面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约束,其形式可以是员工手册中的一部分,也可以是专项规章制度。应当注意的是,该规章制度的规定必须合法,并应按照法定程序征求工会意见并公示。
关键词:培训协议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
复习与思考
1.试述培训协议的签订条件和主要内容。
2.试述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的联系和区别。
3.企业应当如何约定保密和竞业限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