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被误读的信托:信托法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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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商事信托(1)

一、商事信托的性质

本书第一章第六节中分析了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之间的不同主要在于委托人在向受托人转移信托财产时是否向受托人收取对价。如果不收取对价,亦即该财产的移转是无偿赠与,则所创设的信托是无偿信托,又叫做私人民事信托。如果委托人因向受托人转让信托财产而向受托人收取对价,则该信托为有偿的商事信托。传统的信托都是无偿赠与,委托人是赠与方,将财产无偿转让给信托受托人由其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而商事信托一般是有偿信托,其委托人(主要是公司和金融机构)将信托财产有偿转让(即“出售”)给受托人,即为转移到信托中的财产收取补偿,并且在商业交易达成之后委托人对信托的剩余财产持有利益。人们一般用民事信托来规划自己的财产管理,而利用商事信托来从事商业、金融及其他交易。由于商事信托是商业交易,商业的要求自然影响着商事信托的发展。

商事信托的有偿性可以通过结构性融资的例子来说明。例如,向东公司欲以其拥有的跨海大桥BOT项目债权人权利(系一种金融资产)进行融资,可以设立一个商事信托,将其金融资产出售给信托,并从信托受托人处收取对价,该对价既可以现金形式支付,也可以信托受益权凭证形式支付。除此之外,向东公司还对信托剩余财产利益保留请求权。如果受托人以现金支付给向东公司作为取得信托财产的价款,则在金融资产转移完成后,信托可以通过借贷或向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出售信托受益权凭证来募集资金。购买这些凭证的投资者期望信托财产会产生足够的现金流以偿付其投资以及约定回报。因此这是一种公平的、通过谈判达成的交易,所有当事人都从中获利。投资者作为信托的优先权利人收回他们的投资外加利息,而向东公司作为剩余财产权利人,将金融资产出售给信托获得偿付,并在投资者被足额偿付后对信托财产的任何剩余部分有请求权。这里的商事信托充当了结构性融资的中介,又叫作特定目的载体(specialpurposevehicle简称SPV)。

在我国由于没有明确承认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不存在为信托财产的移转支付对价问题,因此严格说来,除了少数的资产证券化交易之外,我国基本上没有像英美国家那样的有偿的商事信托,大多数信托都是无偿信托。我国《信托法》将信托粗略分类为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根据一般理解,我国的民事信托和营业信托的区别在于信托的受托人是否以信托为业,如是,则为营业信托;否则为民事信托。

这里我国的营业信托的概念就与英美信托法中的私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之间有重合。例如受托人是信托投资公司的英美私人民事信托根据我国信托法为营业信托;而我国的营业信托中如果受托人不因接受信托财产而向委托人支付对价,则根据英美信托法不是商事信托而是私人民事信托。下面采用英美信托法中对商事信托的界定,简要介绍商事信托的范围和用途,尤其着重分析用于资产证券化和投资基金交易中的商事信托。

二、商事信托与传统信托的区分

下面举例说明商事信托与传统民事信托之间的区别。

例一:委托人将财产无偿转移(即不收取对价)给受托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由后者对其进行管理和投资并收取收益,将收取的收益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分配给受益人。受托人因其管理信托所付出的劳动并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既可以取得报酬,也可以不取得报酬。如果委托人保留变更或撤销信托的权力或者当委托人同时也是受益人时,信托财产没有独立性,当委托人破产或死亡时,其债权人或继承人对信托财产可能有请求权。然而,如果委托人没有保留变更或撤销信托的权力,并且不是受益人时,信托一经成立,信托财产即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财产,他们的债权人或继承人对此没有请求权。这是典型的传统信托,即无偿的私人民事信托。

例二:委托人将财产出售(即收取对价)给受托人,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分成较小份额在资本市场上向投资者出售,用募集的资金支付给委托人作为购买信托财产的价款,而投资者得到以信托受益权凭证所代表的利益。然后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投资并收取收益,用该收益支付给投资者作为信托受益权凭证的偿付,多余部分支付给委托人。受托人因其服务取得报酬。这是典型的商事信托,一般用于结构性融资交易(又叫“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委托人同时也是信托财产的剩余利益的受益人。这种信托的财产一般为非资金财产,因此该信托可以叫做“财产信托”。由于信托财产被“真实销售”给受托人,因此在委托人破产时不受委托人的债权人的追索。

例三:委托人将资金无偿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后者投资于例二中的财产,并取得收益,将该收益根据信托文件分配给委托人。这是一个自益信托,根据英美法属于私人民事信托而非商事信托,但在我国的信托业实践中属于营业信托中的“资金信托”。然而,该信托通常与例二中的商事信托一起出现,共同完成商事交易。当然,由于委托人即是受益人,信托财产并不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因此委托人的债权人有权从中得到偿付。

例四:同例三,只是委托人为不特定的多数人,且委托人即是受益人时,该资金信托通常被叫做“基金”。

三、商事信托的用途

1.用于结构性融资交易

如前所述,商事信托作为一种特定目的载体(SPV)被广泛应用于结构性融资交易。在这些交易中,公司将其部分资产转让给一个不受公司的商业风险(包括破产风险)影响的SPV,由后者通过向资本市场发行信托受益权凭证或通过借贷来获得资金以向公司委托人支付该等资产的对价。在结构性融资中用作SPV的信托都是相对静态的实体,它们通常不进行商业运作,而只发行具有债券特征的信托凭证,以SPV购买的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或从这些资产中得到的租赁收入对其偿付。信托资产的任何剩余部分在商业交易结束后被归还给公司。商事信托作为SPV用于结构性融资交易还可以避免双重税收。在不承认信托具有独立实体地位的国家里信托还可以合法避税。因此,以避税为目的的SPV可以采用信托形式。尽管在结构性融资交易中的SPV也可以采用其他商业组织形式,诸如公司或有限合伙,但是信托有着与众不同的优势,尤其当委托人公司拥有的资产是金融资产时,设立信托形式的SPV的优点无可替代。

2.用于分散借贷风险

商事信托还可以用来分散借贷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传统上通过向其他银行出售贷款份额来分散其借贷风险,然而,通常它们只能出售向单个借款人发放的大额贷款的份额,一般不能将其数量众多的小额贷款出售。如果银行希望把众多小额贷款或通过信用卡向消费者垫付的资金的份额向其他银行出售以分散风险,通过传统的做法,把每一笔小额贷款或信用卡垫付资金的份额向不同的银行出售,成本将会很高,管理上也非常麻烦。这时银行可以设立一个商事信托,把所有小额贷款或信用卡垫付资金打包转让给该信托,然后该信托可以发行一种或多种信托受益权凭证。其中一种凭证可以是优先权利凭证,出售给资本市场的投资者;第二种凭证可以是次级或劣后权利凭证,既可以出售给投资者也可以由银行保留;另外还可以有第三种凭证,即由银行保留的剩余利益权利凭证。这样银行就比较容易低成本地分散其借贷风险,因为劣后权利凭证和剩余利益权利凭证的发售对优先权利凭证提供了超额担保,从而鼓励了投资者对优先权利凭证的认购。另外,持有剩余利益的权利也鼓励银行勤于监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贷款协议的遵守等,从而其他投资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保护。银行用来分散风险的信托和公司在结构性融资交易中采用的信托相似,因为两者都为将拥有金融资产的风险从委托人处转移到投资人处提供了便利。

3.用于多样化融资交易

商事信托还可以用于多样化融资交易中。用于分散借贷风险的商事信托为金融机构向投资者出售贷款利益提供了便利,而对于非金融机构的公司,尤其是那些拥有的资产远远超出其需要融资的数额的公司而言,可以利用主信托进行多样化融资。主信托的特点是它不仅允许将证券出售给众多个人投资者,还允许将证券出售给不同种类的投资者,因而能够再次或多次有效地分散投资者的风险。主信托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是因为主信托允许发行一种以上的受益权利益。如果将来该公司希望募集更多资金,它可以通知受托人另外发行其他种类的信托凭证。每种凭证可以有不同的利率、违约情形、协议、到期日及其他权利、义务和补偿条件。另外,一种或多种凭证的偿付可以劣后于其他种类的凭证的偿付,目的是为了达到总体较低的信托融资成本。

为了保护先前已经发行的凭证的利益而在信托协议中约定的限制是对将来发行信托凭证的唯一限制。这种对不同种类凭证规定不同的权利义务的灵活性极大地扩大了投资者的范围,因此提高了这些资产可以募集到的资金数额,从而分散了发起人因持有这些金融资产而承担的风险和投资者投资于这些资产的风险。

四、用于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商事信托证券化产生于70年代,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迅速推广和发展,尤以在美国的发展为甚。到20世纪末,除美国外,资产证券化在欧洲、加拿大以及澳大利亚等其他发达国家也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亚洲金融危机以后,资产证券化在亚洲新兴市场上也开始大行其道。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往往需要利用一个载体——或者说是工具来完成,而商事信托就经常充当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工具。

1.资产证券化简介

证券化是一种结构性融资方式,需要融资的公司或银行作为发起人,将自己拥有的可以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集合起来分成较小份额在资本市场上发行给投资者,从而分散资本风险,同时以较小成本得到融资,可以从事新的投资计划。然而,由于发起人自己发行证券限制较多,风险也较大,因此资产证券化交易往往通过设立一个特定目的载体(SPV)来进行。这样,发起人可以将自己的资产打包出售给这个SPV,而SPV向发起人支付购买这些资产的对价,从而发起人可以利用这笔融资进行其他商业投资。

为特定目的而设立的SPV本身没有足够的钱来支付信托财产的对价,通常SPV通过借贷或向资本市场发售资产支持证券来募集资金。这些证券既可以采取商业票据的方式,也可以是债券。根据SPV的组织形式的不同,其发售的债券可能是公司债券或信托受益权凭证。

投资者购买这些证券的原因是他们对于在背后支持这些证券偿付的资产的价值有信心,亦即这些证券的信用质量比公司的担保债务的信用质量更高。有学者认为证券化交易和担保贷款非常相似,因为在担保贷款中,一旦贷款人收回了本金和利息,担保物的任何剩余价值被归还给借款人。其实不然。通常公司的担保债务的偿付取决于公司的承诺、业绩表现以及支付能力,而证券化中发行的证券的偿付依赖于支持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或第三方的保证,而非发起人的表现,信用质量更高。因此,证券化与担保贷款有着实质性的不同。

总结资产证券化的构架如下:首先,发起人选定证券化的资产范围,一般应选择现金流量稳定、可靠、风险较小的资产,在我国目前主要指信贷资产,即金融资产。然后,将需要证券化的资产按照一定的期限、利率等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形成一个资产池,然后将其转移给特定目的信托。这样,证券化资产就从原始权益人——即发起人处分离出来,“真实出售”给可以做到破产隔离的特定目的信托,而后者以此资产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出售给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为吸引更多优质的投资者,发行人一般需要请信用评估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评级,衡量该证券的风险和收益等信息,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决策依据。

发起人除了应保证对资产的陈述真实、准确、完整,保证资产合法、有效,并保证债务人受相关合同条款的约束且不存在抗辩情形等外,还需要采取进一步的信用增强措施,目的是为了使得通过特定目的信托发行的证券比由发起人直接发行的证券更有信用,从而能够以较低的成本筹集资金。由于特定目的信托只是一个导体和工具,一般没有管理、运用和处分证券化资产的能力,需要将其委托给专业服务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归集资产现金流(收益)后,将其分配给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偿付完全部证券后的剩余资产一般属于发起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