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综述
内容是指辩手的发言内容。内容与发言的策略、风格一并构成裁判评判的三大标准。
同样的内容,从逻辑的方面来说,包括论点、证明论点的证据、事例和分析;从辩论的方面来说,包括建设性内容、反驳和质询。辩论中若有质询环节,问题与回复都属于“内容”这项。
内容的两大要素:
—— 逻辑
—— 相关性
本章将阐释以下与内容相关的事项:
—— 反驳
—— 举证责任
—— 考虑观众
—— 评估论点的质量
—— 例证
—— 引用专家的话语
—— 反方三辩的新内容
—— 无效方案
—— 悬置方案
—— 幽默的论点
1. 介绍
裁判必须评估辩手的论点是否有说服力。这意味着仅仅评估辩手是否表达了应该呈现的内容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评估内容的质量。如果一位裁判是某个领域的专家,他仍然应当作为一个一般理性人来进行评估——他需要摒弃这个领域的专业知识,自问道:一个普通的、理性的人能被这样的论证说服吗?
内容包括建设性内容和反驳(回应对方的观点)。反驳是辩论与公众演讲的不同之处——它是两支队伍的交锋点。没有反驳,就没有双方的交战,也就没有辩论。
2. 内容的两大要素
a 逻辑
只有结论与前提相符,一个论点才是符合逻辑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前提本身会像真理一样不言自明——这种哲学家式的目标,一定会使辩论早早地收场!事实上,通常辩手们面临的问题是无法一下子证明的,他们应该想方设法对这些问题逐步论证以得出结论。
举例来说:辩题为“死刑应该被废除”,正方可能给出以下前提:“死刑会导致被误判的无辜者死亡”。辩手希望引导观众得出的结论是:因为前提——即“死刑会导致被误判的无辜者死亡”——很有可能是正确的,那么废除死刑的提议就更容易通过。好的辩手会将前提发展成为一个论点,进一步用证据证明这个前提是正确的。
b 相关性
具有相关性的论点才能更好地支持该队的立场,该队的立场也应与辩题紧密相连。
发言时间有限,因此相关性尤为重要——辩手根本没有时间谈论那些不相关的事情。
有时裁判需要以一种开放的心态来对待相关性,譬如评价正方第一位辩手对整场辩论的设置。也许开局时提供的一些信息看似不具备直接的相关性(也就是说,这些信息不一定会对整个提议有很大帮助),但它对论点的最终成功却可能是至关重要的。
3. 与内容相关的事项
a 反驳
要说服听众,辩手不仅必须解释己方的论点为何正确,还要证明对方论点为何错误。反驳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 对方的论点基于一个错误的事实或对事实错误的阐释;
—— 对方的论点与辩题并无相关性;
—— 对方的论点逻辑有误(该前提无法推导出该结论);
—— 对方的论点虽说无误,但是会带来不良的影响;
—— 对方的论点虽说无误,但没有现实意义。
反驳的内容应在“内容”一项进行评估,而反驳的结构应该在“策略”一项进行评估。
经验不够丰富的辩手通常以“一点对一点”的方式,按顺序将对方的论点逐个列出,依次反驳。这样的话,辩手在有限的时间里很难完成反驳。并且,简单的列举法并不能体现出对方方案中各个方面的相对重要性。更有效的反驳方式是点明辩论中的几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并驳斥对手这些问题的立场以及支持该立场的例子。
在正方一辩的发言之后,每位辩手都必须以反驳的方式来与对手互动。既要建设己方的论点,又要反驳对方的论点,两者之间的平衡由辩手根据该场比赛的具体情况而定。具体如何平衡自己的建设性论点和针对对方论点的反驳,由辩手和辩题决定。供参考的建议是:一辩、二辩可以用25%到30%的时间来反驳,三辩的主要任务是反驳。不过,反驳与建设性论点的时间比例,终究得视每场辩论的具体情况而定。
b 举证责任
大多数辩论并无举证责任。正反双方都必须提出论点,正方必须论证辩论中的提议是正确的,反方则论证提议是不正确的。对反方来说,单单反驳正方的观点是不够的。但在某些形式的议会制辩论中,反方满场的反驳也是允许的。关于这一事项,第十章和第十一章会有具体阐释。
c 考虑观众
辩手应该合理定位己方的论点,让观众能够理解这个方案。对论点说服力的评估,裁判们可以酌情考虑观众的反应,但不能以此左右自己的判决。
d 评估论点的质量
裁判们必须评估论点的质量,这要求裁判能够从一般理性人的角度来判断一个论点是强还是弱。
一个弱的论点,不管对方是否指出了它的缺陷,都是弱的。裁判不应该等着看反方是否攻击这个论点,再决定这个论点的强弱。如果反方有效地驳斥了该论点,那么反方在内容这项就能得分;如果反方没有驳斥该论点,便失去了在内容上可以得分的机会(如果这是个重要的论点,反方还有可能在策略一项失分)。
e 例证
有效的例证能够增强论点的说服力。使用一些人们熟悉的或强有力的事例,能让论点不只是停留在抽象的概念层面上,而观众也更容易接受。
某些辩论中,辩手们只是列举一连串的事例(大概是为了支持他们的结论),反方可能也会相应地给出一连串与之相反的事例,于是,整场辩论就沦为两方事例的数量与质量之争了。真正优秀的辩手应该锁定几个强有力的事例,解释它们和论点之间的关联,并对它们进行深度挖掘。
运用得当的话,事例能成为内容的一个重要方面。事例可以有效地进一步证明一个业已构建的论点。因此,事例不是论点的替代,而是论点的辅助。
说白了,设想一支队伍的方案是一棵大树,他们想建立的提议就是树干,支持这个提议的论点就是树枝,而事例便是那些依附在树枝上的树叶。两支队伍若只是不停地交换事例,就像撼树不止,树叶纷纷落下,树身却岿然不动。所以,杀伐干枝,而不只是如风拂叶,一定会更有效。例外的情况当然也有,如极少数的事例会在某场辩论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f 引用专家的话语
辩手们有时会惊喜地发现一位专家就某一事项的观点,恰好支持己方论点。这种情况下,引用专家的言论来支持己方的论点是合理的,应被裁判肯定。
和举例一样,引经据典也需谨慎。权威的话语能用来支持论点,却不可代替论点。专家对这件事情的看法,只是这位专家的个人观点,仅此而已。
除非辩手能对这位专家的观点进行充分的解释和独立的评估,否则这个观点在增强说服力的过程中能发挥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
g 反方三辩的新内容
最后一位辩手不可引入新的内容。
这项规则引起了很多的困惑和争议,主要是关于:到底什么是新内容?仔细想想设定这项规则的目的,问题就不难回答了。
这项规则的目的是保证比赛的公平。在对方已没有机会作出回复的时候,如果再提出一个新观点是不公平的。若没有这项规则,反方会把大量材料分配给最后一位辩手,正方就没有回击的机会了。
清楚了目的之后,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用来支持之前论点的新事例不算是新内容;
(2) 反驳对方论点或是捍卫自己方案的论点不算是新内容;
(3) 新内容通常包括之前完全没有提及的问题。
不过,现实中的确存在少数不易判断的情况。裁判得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接受三辩提出的论点。
例如,反方一辩或二辩可能简单提及了一个论点,但没有作任何具体的阐述或强调,如果三辩将这个论点提到一个中心论点的高度,阐发了许多新意,这算是新内容吗?答案是不确定的。严格地说,这个论点被之前的辩手提过(尽管很简要),因此不是一个新论点。可是从另一个角度看,三辩这么做,也可能是不公平的。这就需要裁判用“公平”这一标尺来衡量了。
确认反方三辩引入的是新内容时,裁判应无视该部分内容,不为此加分。这位辩手甚至可能会因为组织不当而在策略这项被扣分——因为这个论点本该更早地引入。
h 无效方案
即使一个论点是正确的,可是若它没能解决正在辩论的问题,那么它也是没有相关性的。当反方对正方的策略估计错误时特别容易犯这个毛病。
在辩论“我们认为小政府更好”时,正方可能会论证小政府比大政府更好。反方若只论证大政府可以很有效,而不进行比较论证,说明大政府的优势或是小政府的劣势,那么这样的对策就是无效的,因为这意味着,正方的论点和反方的论点可以同时存在。
i 悬置方案
悬置方案指的是:一辩给出一个前提,二辩又给出一个前提,只有第二个前提成立整个结论才能成立。也就是说,从第一位辩手的发言不能推导出最后的结论。
如:在辩论“安乐死是错误的”时,正方的整体安排是:一辩论证安乐死意味着结束生命;二辩论证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结束生命都是错误的。如果这两个前提都正确,才能推导出最终的结论,即“安乐死是错误的”。
在这个案例中,单纯从一辩的发言无法推导出“安乐死是错误的”这一结论,一辩与二辩的发言必须放在一起考虑,才有可能得出最终的结论。这样的结构安排使一篇发言无法单独证明或驳斥一个辩题。因此,悬置方案是不被允许的。
j 幽默的论点
评判幽默的论点的标准与其他论点一样,即逻辑与相关性。辩手的幽默感还会影响裁判对他的“风格”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