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安人员这种做法对吗?
刘律师:
我单位一位同事因向领导询问被举报人的经济问题为什么未处理时,和领导发生争吵,双方均有情绪过激、言辞不当之处。是日,纪检部门即进行了调查,后又对这位同事进行了批评。可是,那位领导还不罢休,又将此事向某公安分局反映,某公安人员作了调查后,即以这位同事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2条第三款“公然侮辱他人”为由,口头裁决拘留10天,并立即执行。请问:这位同事是否违反了《条例》第22条第三款?某公安人员这样做对吗?
乌××
律师答疑
你单位那位同事向领导询问被举报人的经济问题为什么未处理时,和领导发生争吵,情绪过激,言辞过当,是不对的,应当批评教育。但是为举报问题而发生争吵,不是为个人什么问题,情节特别轻微,且纪检部门已对他进行了批评,因此,某公安分局可不必对他进行治安拘留10天这样重的处罚。治安拘留只适用公然侮辱他人,与他人打斗等等的人。如要处罚,你单位的领导也要处罚,因为他也公然侮辱了这位同事。只处罚这位同事,不处罚那位领导,体现不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某公安人员这种做法也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
第一,他只是口头向这位同事宣布治安拘留10天,没有将裁决书交给这位同事,就立即拘留,这就违反了《条例》第34条第四款规定,使这位同事无法行使申诉权,以至起诉权。
第二,他没有告知这位同事,如不服裁决,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诉,市公安局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市公安局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违反了《条例》第39条规定。
第三,他没有告知这位同事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回保证金。这就违反了《条例》第40条规定。
造假合同是不是犯罪?
刘律师:
我们村里有个待业青年,经朋友介绍,到一个工厂当供销员,负责承接业务,购原材料和推销产品。这个青年便到印刷厂伪造了几份价值50万元的供货假合同。领导信以为真,特地派人外出购进几万元材料,准备为这个青年招揽到的“供货合同”安排生产。后来,厂领导发现他带回来的几份“合同”是假的,“公章”也是假的,生产出来的货销不出去,领导便停止了他的工作。请问:他这样做真是犯了法吗?
方××
律师答疑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确认某种权利与义务发生或消失的一种法律文书。它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履行。而这个青年却盗用单位的名义,伪造了几份价值50万元的假合同,使领导信以为真,特派人外出购进几万元钱的材料,进而生产。但又销不出去,从而积压了资金,造成了浪费,损害了企业利益。这个青年已构成我国《刑法》所述的伪造公文、印章罪。犯这个罪的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一贯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给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信誉和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对正在逃走的盗木者开枪,属于正当防卫吗?
刘律师:
我是村委会的护林员。我巡护的山林被人盗去杉木100余根,经济损失约5万余元。今年1月31日凌晨3点,我村干部五人又发现13个盗木者每人锯断一根杉木后背走,我们便去追赶夺下杉木,但盗木者一个也没抓住。一村委干部想拿起随身带来的土枪射击,村委书记说不能开枪,打死人不好办。我认为开枪射击盗木者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请问:对正在逃跑的盗木者开枪,属于正当防卫吗?
吕××
律师答疑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应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根据以上四个条件,盗木者偷得的杉木被你村干部追赶时夺下。这样,你村干部也就行使了正当防卫的权利,及时挽回了集体财产的损失。你村干部夺下了被盗的杉木,如果又开枪射击盗木者,若由此造成盗木者伤亡,开枪者要负刑事责任。你村委会书记说不能开枪是对的,你们应该保护现场,收集证据,及时向林业公安报案。
误用桐油致人中毒违法吗?
刘律师:
某地一家餐馆误将桐油当成食用油做菜上桌,造成一家五口人全部中毒,住院治疗三天才痊愈。请问:该餐馆的行为是否违法?应不应该负责赔偿?
古××
律师答疑
这家餐馆误将桐油当成食用油炒菜,已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7条第八款的规定,应视为违法行为。鉴于这一违法行为已造成五人食物中毒住院治疗,餐馆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害赔偿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工资、交通费等。
我这样做行吗?
刘律师:
我家住宿舍四楼,儿女都不在身边,只有夫妻两人。天天上班,房门上锁。前几天,邻居家门锁被撬,窃贼偷去了贵重物品。我想在室外装高压电网,贼一进门,就会触电而死。请问:这样做行吗?
周××
律师答疑
为了防盗,你对自己的住所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如:加固门窗;把居民组织起来轮流值班;要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加强对有劣迹的人的管理教育;安装警报器等都是非常必要的。如果你居住在小区内,业主委员会要督促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对小区的管理,加强巡逻,保护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至于你想在室外安装高压电网,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私人一般是不能安装的。如果擅自安装电网,发生窃贼触电死亡事件,那你也要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窃贼盗走我们的贵重物品,固然是犯罪,但还得通过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因此,采用私装高压电网的方法是不允许的。
我弟弟可否提起刑事赔偿?
刘律师:
我弟弟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被公安机关刑拘,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12年5月经检察机关审查不构成犯罪,予以释放。请问:我弟弟可否提起刑事赔偿?
方××
律师答疑
《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国家赔偿法》第18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21条对属于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你弟弟是由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的,又是由检察机关宣告无罪的,你弟弟可向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对自愿认罪的人可否不判刑?
刘律师:
我的朋友涉嫌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问他是否自愿认罪。请问:自愿认罪的可否不判刑?
艾××
律师答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这就是说,如果你朋友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能自愿认罪,法院对你朋友可以从轻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你朋友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可能不被判刑。如你朋友自愿认罪,检察院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建议法院对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认定总公司不负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1987年8月23日至1990年8月14日,江西省金属材料总公司(下称总公司)为落实国家指令性钢材分配计划的职能,在上海市举行的全国钢材订货会上,代表南昌×车辆厂(下称车辆厂)与上海市×钢铁厂(下称钢铁厂)签订冶金产品供应合同共8份。合同规定,由钢铁厂作为供方,总公司作为需方,由供方供给需方力车带钢、冷轧带钢960吨,由供方代办托运;交货日期为1988年下半年210吨、1991年500吨、1992年上半年250吨,收货及结算单位为车辆厂。在每份合同中钢铁厂在供方单位一栏盖了章,总公司在需方单位一栏盖了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