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马克思主义视域中的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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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挑战与经验(9)

其次,社会的快速变迁导致了风险诱发因素的大量增加。这些诱发因素尽管不是风险源,但是风险发生的“加速器”和“扩散器”。在其推动下,一方面风险发生的概率大大提高,另一方面风险潜在后果的严重性也大大增强。这些诱发因素可以粗略地划分为五大类:(1)流动。人员、物资、资本、信息等物质和非物质因素在国内地区间以及国际间的大量、快速流动为风险的转移和扩散提供了载体,使风险可以摆脱起源地扩大到更大的地域和人群之中,并且在扩散和转移的过程中可能转化为新的风险。(2)制度转轨。作为控制风险的制度本身就是风险源,而在制度转轨过程中,诱发风险的可能性更大。中国的制度转轨是一个融取消旧制度、借鉴国外制度以及建立适应本国国情新制度的三重进程。在这个进程中,制度缺位(即在需要制度的地方没有必要的制度)、制度错位(即新建立的制度偏离了领域)以及制度虚位(即新建立的制度不能运转)以及制度之间不配套等现象经常发生,这不仅增强了制度风险,更严重的是,制度本身的公信力也受到了质疑,引发了社会成员的道德风险。社会成员认为不服从制度才可能获得收益,因此对新建立的制度更加不信任。这样就容易导致制度风险与道德风险相互增强的恶性循环。(3)规模。风险所影响对象的规模直接决定了风险后果的严重程度。对象的规模越大,风险后果的破坏性就可能越强。在中国,庞大的人口和地理规模已经决定了风险后果的巨大影响。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规模的扩大则为风险影响的扩大提供了新的条件,因为经济规模越大,风险发生造成的损失也越大。这方面最典型的案例就是近年来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的增加以及金融风险发生的潜在威胁。

(4)增长。经济增长是政府和社会所渴求的,对于中国这个发展中的大国来说,这种情感更加强烈。但是经济增长在增强人们抵御风险的能力的同时,也诱发了新的风险。比如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增长所需资源的短缺(典型的是能源问题)、技术滥用造成的各种危害、增长的不均衡产生的各种社会风险和制度风险,等等。当然,必须明确的是,经济增长只是这些风险出现和增强的诱发因素或“催化剂”;需要风险的解决必须依靠经济的增长,但要调整的是用什么样的方式实现增长。(5)观念。观念的改变会带来对风险认识程度的加深和敏感度的增强。这一方面体现为人们风险意识增强了,在应对风险上更加主动,并且更加关注与自身生活、发展有关的各种风险。典型的案例就是人们消费权益意识的增强和对食品、健康风险的关心;另一方面则表现为人们对于风险的发生更加敏感,这虽然有利于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但常常也会诱发出过度反应,比如听信和传播谣言等,不仅会夸大了风险,而且会引发集体的非理性行动,如恐慌等。

第三,风险影响的普遍性和不平等并存。在贝克看来,风险是最为“民主的”,因为其影响是普遍的,超越了国家、阶级、财富等界限,在风险面前,财富和权力都失去了力量,每个主体都是平等的。当然,就风险的本质以及风险的发展趋势来说,这种判断是正确的。但是对于具体的社会主体来说,这种只强调风险的普遍性、平等性的观点就非常偏颇,实际上是有意忽视了风险社会中不平等现象的存在。这种不平等现象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自身条件和拥有资源的差别,造成了不同风险对象在一定时期内应对风险和抵御风险能力的差别。有的社会个体或群体必然成为风险面前的最脆弱者。二是不同的社会个体或群体也由于自己在整个社会结构、地理分布上的位置,将遇到不同类型的特殊风险。比如失业群体面临的风险就与有稳定收入的“白领阶层”不同。在中国,风险影响的普遍性和不平等并存。就前者而言,生态环境恶化、能源短缺、社会不稳定等风险已经影响到所有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有的甚至扩散到国际范围,有可能演化成全球风险;就后者而言,整个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也在加剧风险影响的不平等。除了传统的地区差距、城乡差距外,同一个地区、城市、乡村内部也在出现巨大的差别。这些差距一方面把分化出来的社会群体置于不同的风险面前,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它们在风险认知和判断上的分歧,导致其中某些群体脱离社会主流,用过激行为来表达自己对风险的抗拒,从而也阻碍了风险应对中集体行动的有效达成。

三、风险社会、公共责任与复合治理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说风险社会已经在中国出现。当然,这里说的“风险社会”并非历史分期的,也非对个别社会特征的归纳,而是指现代化和全球化进程深入带来的风险多元化及反思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一方面,风险的来源大大增加,风险的影响范围逐步扩大,并形成了全球风险。任何个体、组织的决策和行动都可能给自身以及社会带来风险,而这些风险也由于交往关系的全球化有可能演变成全球风险,涉及到社会全体成员,全球每个角落。另一方面,个体与组织对自身利益和存在质量的关注,也推动了风险意识的增强和风险文化的形成。他们对风险的产生和出现更加敏感,对风险的应对更加主动。更重要的是,他们对风险所持的价值尺度,形成的判断和认知会影响到整个社会解决风险、分担责任的效果。因此,“风险社会”不仅是一个风险增多、影响扩散的社会,更是一个重新确定和分配风险应对过程中的各自责任,保证所有社会成员共同生存和发展的社会。

在数量、强度、频度不断增加的风险面前,非常有必要反思一下现代科层制占主导地位的风险治理机制。科层制不仅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的基本组织形式,也是各种国际组织以及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就单个组织来说,科层制强调的部门责任、对上负责有利于保证整个组织行动的一致性、统一性,提高整个组织的效率和行动力。但是在风险社会中,科层制的弱点就充分暴露出来,因为它所面对的风险在来源上是多样的,在影响上是扩散性的。如果单个组织及其成员只对本组织或部门负责,抱着“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态度,那么就可能造成风险影响范围的扩散、影响后果的扩大,出现所谓的“有组织的不负责任”或“组织性无政府”状态。因此,科层制的单向或纵向责任机制必须被多层次、多维度的复合公共责任所替代。

所谓的复合公共责任,就是多重公共责任,包括两重含义。一是每个社会主体都要对自己负责。对自己负责是社会主体行动的根本激励机制。二是为了自己的生存与发展,也要对其他所有的利益相关者负责。这些利益相关者既包括自己的家庭成员、组织成员、社区伙伴、同胞,也包括其他国家的公民以及生存的环境。在交往与联系日益紧密,生存方式日益多样的时代中,对于每一个社会主体来说,只有承担起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对自己负责的实现,因为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支持才是真正的自我保护。

在这种复合公共责任中,我们不仅要继续强化组织内部的垂直责任,还要发展社会成员之间的水平责任、国家之间的国际责任、每一代人之间的代际责任以及人对自然的生态责任。所有这些责任关系的核心就是以实现共存为目标的公共责任。只有把所有这些责任结合在一起,综合引导和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形成新的复合公共责任意识,才有可能减少或避免各种短期行为、局部行为的出现。

客观地说,构建复合公共责任是风险社会下人类共同生存的必然要求。在这个公平对待每个人的风险社会中,每个行为者的生存都是和他者紧密联系在一起,只有风险共担才能共同生存。风险的发展带来了公共的扩展与私人领域的再造双重结果,以正在形成的全球层次上的“公私”分野冲击着、替代着以地域为基础的民族国家内部的“公私”划分,从而推动了现有制度建构和理念支撑的变革。在风险社会中,扩展了的公共在一般意义上指的不是某个共同体、某个民族,甚至某个地区的共同利益,而是全球范围内人类的共存与发展。因此,在风险社会中,整个社会的“共同”以及全球的“共同”替代了具体群体或区域的“公共”,而且只有在社会层次、全球层次和人类整体利益意义上,才能谈论“公共”的有效性。具体而言,公共的扩展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风险种类的增加以及后果严重性的提高,使得任何一个社会行为者的决策和行动都具有了更大的“外部性”,涉及和影响到更多的人,更大的范围。因此,风险作为决策和行动的副产品公共性提高了。其次,应对风险所形成的秩序正在成为公共品。风险社会中的秩序要为每个行为者提供稳定的行为预期,合理地分配风险与责任。这种秩序的核心是承认个体的尊严和能动性,因此也是世界主义的。它认为“人类的福祉不是由地理方位或文化区域决定的,国家、种族或性别的区别不应成为那些满足人类基本需求的权利和义务的限制,所有人都应受到平等对待和尊重。”风险秩序作为公共品不仅具有空间的覆盖性,而且具有代际的延展性,必须打破地理边界和时间边界。最后,风险社会也是一种公共空间。它既是具体的也是抽象的。所谓具体指的是它是由不同层次、不同范围、不同类别的空间组成的;而“抽象”则指的是它包含了人类及其生存的环境。因此,风险社会作为一个公共空间的维持不单单是人类本身的存续,更是它与环境良性关系的保持。作为一种公共空间,风险社会也不同于公民社会,因为它并不排斥民族国家及其制度建构,而是把它们作为空间的必要组成部分和主要能动者;但作为一种交往的场所,它又与公民社会类似,因为它是开放的,交往是平等的、自由的。

复合公共责任的认知基础是风险社会中的最低共识,即共同的安全与存在。之所以把“共存”作为最低共识,理由有三。一是现代风险是普遍性的,任何人和共同体都无法避免。即便暂时避开了,也会由于措施的不力而遭受到风险扩展之害。二是只有共存才能保存人类内部的多样性。作为一个物种来说,单一性是灭绝的前兆。某个团体或共同体如果为了自身的暂时安全而牺牲了整个人类的存在,那么它也无法长久地存在下去。三是之所以“共存”是最低共识是因为,在这个物质不断充裕,但发展极端不平衡的时代,“共存”既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物质财富的增加为实现共存提供了物质基础,发展的不平衡和各种差距的拉大又呼唤着“共存”的实现,以共存来消弭差距带来的对立乃至敌视。

要实现共存,行为者必须克服现有的各种局限,尤其是突破既有的利益障碍,寻求多方面、多层次的合作。因为只有合作,才能保全每个人的利益,才能走出理性的困境。这里所说的合作是在风险社会中,为了寻求共存,各个行为者自愿达成的。按照罗尔斯的看法,一种理想中的可持续合作应该是在作为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间达成的,他们一生中都是社会合作的成员,并且代代相传。而在风险社会中,合作是在平等的人类成员间达成的。他们可以结合成不同的共同体,组织成不同的形式,借助不同的制度,但是他们首先是作为人类成员而存在的。人类共同存在既是他们合作的最低原则,也是超越其他所有利益的最高利益。

然而,在风险社会中,复合公共责任的实现也同样面临着理性人行为的困境,即个体的理性与集体的非理性。一方面,个体能清晰地识别风险,判断风险对自身利益的影响以及如何保全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采取各种手段逃避风险,推卸责任,从而无法达成有效的集体行动。因为在风险转变成灾难的时候,求生的渴望会压倒所有的合作取向。我们在许多灾难的初期都可以看到个体理性行为导致的集体混乱,甚至相互伤害的现象。

同时,在应对风险的时候,也同样存在着“搭便车”现象,把减少和抵御风险的责任推卸掉。因此,在风险社会中,我们依然需要寻找有效的手段来解决理性的困境。

要落实复合公共责任,单纯依靠现有的任何单个治理机制是无法完成的,因此需要建立起新的治理机制,实现风险共担和共存的秩序。这就是复合治理提出的根据。复合治理贯彻了治理的基本精神,即谋求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互补关系,但又与目前流行的区域治理、全球治理理念不同,后两者依然是地域意义上的,没有摆脱民族国家的阴影,只不过是把地域范围扩大了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