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当代科技伦理的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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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克隆人的伦理争论(2)

关于克隆人技术可能成为恐怖分子的工具的问题。有人认为,此种说法纯属异想天开。首先,不可能“成为恐怖分子的工具”的东西实在难找,炸药、枪支、毒剂、计算机这些常规武器姑且不论,砖头、绳子、湖水、艾滋病人的血液都可能成为暗杀的工具,连手术刀都可以用来劫持飞机。如果只允许研究不可能“成为恐怖分子的工具”的技术,恐怕我们现在只能是一无所有,要知道,连寻呼机都可以做成不受距离限制的遥控炸弹。而且,和所有这些常规技术相比,克隆人技术恰恰是最不可能“成为恐怖分子的工具”的。第一,从制作克隆人开始到他能够执行任务需要十几年二十年,恐怖组织本身有没有这么长的寿命都很难说,恐怖分子哪有这么好的耐心。第二,克隆人并不是超人,并不具有什么超乎寻常人的能力,很难想像有什么任务是普通人完不成而克隆人却能完成的。克隆人惟一的优势是和被克隆者长得很像,但年龄的差异使他根本不可能冒名顶替。提出这一问题的人可能是受了某些胡编乱造的文学作品或电影的影响,分不清幻想和现实。如果真有恐怖分子被小说所骗,想要用克隆人搞恐怖活动,那么这种恐怖分子不仅丝毫也不可怕,反倒幼稚得有些可爱了。

关于大量基因结构完全相同的克隆人,可能诱发新型疾病的问题,有人认为,这种说法毫无科学根据。首先,掌握克隆人技术并不意味着产生“大量”基因结构完全相同的克隆人。从克隆人实际的需求来看,主要还是一种和不孕症有关的辅助生殖技术,与人工授精、体外授精类似,在这种情况下,“大量”是没有意义的,想像不出一对父母要那么多一样的孩子有什么用。反倒是人工授精时容易做手脚产生大量同一父亲的孩子,克隆人作不了这种手脚,因为太容易被发现了。至于“大量基因结构完全相同的克隆人,可能诱发新型疾病”则纯属无稽之谈,找不到任何科学根据。

关于克隆人可能产生心理缺陷,形成新的社会问题。有人认为,任何人都可能产生心理缺陷,从遗传学上看不出有什么理由认为克隆人会产生更多的或特别的心理缺陷。如果克隆人有比普通人更频繁的或特定的心理缺陷,那么可能有两种原因,一个是技术原因,可以通过技术进步来克服;另一个是社会原因,即有人把克隆人看成怪物,这可以靠保密来避免,就像现在的试管婴儿一样。但随着社会的进步,现在已经很少有人用特殊的眼光来看待试管婴儿了,将来的克隆人也一样会逐步被社会所习惯。我们可能一不小心弄出一个私生子来,但要“造个”克隆人儿子可得花比试管婴儿还要多得多的成本,因此从常理推断,克隆人会比普通人从小受到更多的关爱,应该会少些心理缺陷才对。动用宗教、法律、行政或政治手段来禁止或限制科学的发展或传播,在历史上或现实中从来没有过好结果。烧死布鲁诺,迫害伽利略使得意大利在科,技方面持续几百年落后于其他国家;20世纪50年代末期中国跟随前苏联批判“资产阶级唯心主义的”遗传学和控制论,也给中国的科学事业造成了重大损失;德国由于历史原因禁止一切克隆技术的研究,已经使德国在治疗性克隆方面的技术水平落后于英美十年。

但是,我们能够做的就一定要做吗?

(第三节)人类胚胎研究的伦理道德问题

随着胚胎干细胞的研究日益深入,生命科学家对它的认识迈人了一个新的阶段,使利用它治疗各种疾病成为可能。然而,涉及人类胚胎干细胞的研究工作引起了全世界范围内的很大争议,出于社会伦理学方面的原因,有些国家甚至明令禁止涉及人类胚胎干细胞的研究。1998年11月14日,美国总统克林顿写信给美国国家生命伦理专家委员会,要求他们对有关人类干细胞研究所涉及的问题,权衡医学的和伦理学的问题进行全面评价。经过9个月的认真研究,美国生命伦理学专家委员会于1999年9月7日向克林顿总统提交了“人类干细胞研究的伦理学问题”的报告。委员会研究了大量的科学、医学、法律的特别是涉及人类胚胎干细胞和胚胎生殖细胞研究的伦理学问题。委员会的报告针对不同领域提出了13条建议。其中最重要的建议涉及产生和使用人类胚胎干细胞和人类胚胎生殖细胞。报告认为产生和使用人类胚胎干细胞和人类胚胎生殖细胞应该以两种方式进行限制。

首先,这样的研究应该仅限于使用目前于细胞来源中的两种——胎儿尸体材料和不育治疗之后(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剩余的胚胎。而且,主持这类研究应该附带适当的和公开的国家监督与评价制度。

不久以后,美国政府宣布将有选择地资助使用人类胚胎干细胞进行的医学研究。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NIH)已经发布了可以申请联邦政府的资金从事这项研究的有关单位名单。NIH同时发布了一系列伦理学指导准则,凡申请NIH资金的科学家必须遵守这些伦理学准则。

2001年1月22日,经过异常激烈的争论,英国议会上院通过了允许克隆人类早期胚胎的法案,从而为“治疗性克隆”研究开了绿灯。

英国卫生大臣又宣布,英国政府行将立法,禁止克隆人类。为此,英国将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以立法形式禁止克隆人的国家。此次英国政府行将以立法形式禁止的是“生殖性克隆人”的行为。这是继今年1月英国给克隆人类早期胚胎的研究提供法律保障后,为“治疗性克隆”技术的研究与发展进一步敞开方便之门后的又一重大举措。这实际上是对前一个法案的进一步完善,这两个法案将配套成为完整的法律保障,使“治疗性克隆”技术健康、有序、迅速、无干扰地发展下去。长期以来,英国在生物遗传工程、基因研究等方面始终处于世界领先地位。20年前,第一例试管婴儿就是在英国诞生的。4年前,第一例无性繁殖的小羊“多莉”也是在英国降世的。为了保住其生命科学研究的领先地位,英国政府顶住来自宗教领袖、反堕胎团体的巨大压力,对“治疗性克隆”给予强大的支持和法律保障。

2001年11月28日,法国总理若斯潘表示,法国政府将允许对人体器官克隆技术进行用于医疗目的的研究,但严禁进行克隆人的研究。

若斯潘当天在法国伦理学咨询委员会会议上说,进行人体器官克隆研究必须有严格的先决条件,即必须在不育妇女的丈夫去世以后才能将冷冻胚胎置入女性子宫。法国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共储存了数万只人体胚胎,以便帮助不育夫妇。但由于法国严格的双亲法案,这些人体胚胎一直无法得到有效利用。法国科研人员一直要求修改相关法律,以便利用这些冷冻胚胎来加快对人体器官克隆技术的研究。

2001年8月1日,就在美国众议院通过明确禁止克隆的禁令之后,两个生命伦理学家来到国会山。他们各自的公文包里都装满着道德观点,他们要向参议院下属的一个委员会证明有关人类胚胎研究的道德性问题。不过,他们两个的道德观点是截然相反的:一个引用“强烈的本能约束”来谈保护人类最脆弱的部分——胚胎,以此证明有关人类胚胎的实验是明显不道德的;而另一个则引用“使好事发生胜于不幸的事情实际存在”,来证明情况并不是这样。

在英国就这个问题的争论也非常相似。

在英国,任何涉及人类胚胎的研究都必须在“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令(HFEA1990)”管理下进行。HFEA的主要任务是对试管受精、捐精受精、人类胚胎研究颁发许可执照,进行监督。根据这个法令,使用体外人类胚胎进行的任何治疗,使用捐献的配子,贮存任何卵母细胞,精细胞或胚胎,以及无照进行人类胚胎的研究都是违法的。该法令不允许为了治疗研究而使用完整的人类胚胎获得干细胞。

对此,生命伦理学界有很大争论。英国政府为了保持生命科学的领先地位,下令组成以首席医学官员唐纳德森(Donaldson)为首的评估小组,评估英国治疗性克隆胚胎的可能性以及该问题在伦理上的争论,并就是否应该实施人体克隆技术,拿出一份有说服力的报告。根据唐纳德森的报告,人们认为这个法令应该改变。

就在美国发布伦理学指导准则的同一周,英国生命伦理学委员会建议允许治疗性克隆产生新的胚胎。8月16日,英国政府宣布将允许以治疗研究为目的的人体胚胎克隆实验。

虽然英国政府在同意有限的人体胚胎克隆实验的同时,强调不可以克隆婴儿,并以严格的立法来约束科学家的研究行为,但愤怒的反对者还是盛怒难平,表示要发起扞卫人类的尊严的抗议运动。科学家们则认为,这是迈向新医学的关键一步。解除千万个癌症患者、帕金森症患者和需要器官移植者的病痛,挽救他们宝贵的生命才是对人类生命价值的最高尊重。

在主导着关于克隆和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争论中,很突出的特点是生命伦理学家的参与。布什总统宣布,芝加哥大学着名生命伦理学家里昂·凯斯将领导一个新的委员会来监控胚胎干细胞研究。

为什么社会如此依赖生命伦理学——一个在30年前几乎不存在的专业,来解决传统上由个人良心和信仰解决的问题呢?科学的发展已经不是单纯地满足科学家的好奇心了,它大大拓展了人的能力,直接干预到我们的生命过程。我们的时代是一个道德支配的时代,科学的利刃意味着我们能够做更多的事。当科学家有了一个新的可能的领域时,总会受到道德的支配,总会产生伦理学问题。于是,对科学技术的价值判断问题就提出来:凡是我们能够做到的,我们都应该做吗?

伦理学原则为某一行动应该做或不应该做提供理由。是研究我们应该做什么和如何做什么。最基本的生命伦理学原则是:有利、尊重、公正和互助。人们曾经认为,由于每个人的信仰和价值观的不同,没有普适的伦理学原则,伦理学决策只不过是个人的偏好或者是某一共同体的偏好而已。但是过去20多年的伦理学研究表明,的确存在一个具有普遍性意义的伦理学,它构成了不同的个人或共同体观点的共同的伦理学基础——不同文化的科学家和医生可分享某些基本的价值。这是其普适性的一面。

但现代社会是多元社会,由于宗教信仰、价值观、社会制度等文化的差异性——对这些价值的解释和先后次序可以不同,这是其地方性的一面。因为价值问题,更是与某一共同体的传统、文化有直接关系的。“医本仁术”,医学本身固有的性质是慈善性和利他性,医学的底线是任何时候不能伤害人,不能在身体、精神、人格和经济上伤害人。

治疗性的克隆是把克隆出的组织或器官用于治疗疾病,而生殖性克隆则是克隆人,不以治疗为目的。如果当事人知情同意,治疗性克隆及其研究在伦理上可以得到辩护。但生殖性克隆(克隆人)得不到伦理上的辩护。因为人是生物、心理、社会的集合体,具有在特定环境下形成的特定人格。只能克隆基因,无法克隆环境。特定的人格是不能复制的、是克隆不出来的。所以克隆出来的只是与其父本或母本相同的基因组,而不是与其父本母本一样的人。

有些反对克隆人的理论在伦理学上是站不住脚的。比如宗教,认为生儿育女由上帝安排,但同样的理由也曾反对避孕、人工流产、计划生育、生殖技术。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这种理由已经被驳斥。克隆人会导致人类基因库的单一性,多样性的丧失对人类的前途不利。会破坏家庭的完整性的理由不能从根本上反对克隆人。因为克隆少数的人就不会丧失人类基因库的多样性,也不会破坏社会的家庭结构。至于克隆人的法律地位难以确定的问题则可以由立法机构来决定,或甚至通过全民公决来决定。

很多人把需要孩子或避免产生一个患有严重遗传病的孩子作为克隆的理由。这个理由本身在原则上可以成立,但在现实上,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消极后果。如果把克隆人作为研究对象或是为了提供器官,将来用做移植。克隆人的器官移植后不发生排异,是站不住脚的,克隆出的也是人,我们应该尊重他们,不能为了研究的目的就把他们生产出来。我们不能把克隆人当作为他人服务的手段而利用他们。克隆人是为了“优生”的观点,存在严重的伦理问题。在克隆谁、克隆什么样的人的问题上,社会非常可能陷入严重的分裂。无性生殖是低级生殖方式,-套不变的基因组易发生突变,对克隆出来的人造成伤害。新的机体产生必须重编程序,克隆迫使这种重编在短期内进行,并且容易发生程序差错和缺失,对克隆人造成伤害。而且目前克隆技术尚不过关,许多残疾也并不能在胎儿时期鉴别出来,造成克隆新生儿严重残疾。克隆人的社会地位不确定会对他们造成伤害。由于这些伤害对其他人可能产生伤害。人的尊严不允许像产品一样被制造。婴儿像产品一样被制造和处理,一旦允许生殖性克隆,就难以防止各种目的的克隆,破坏了人的权利和尊严的道德滑坡就不可避免。

不管怎样,针对这个对人类具有巨大潜在好处研究的伦理学问题,不仅伦理学家,而且科学家和公众都怀有极大的热情通过各种媒介关注和参与着重要的争论。我个人认为,我们需要在科学和伦理之间找到一种平衡。就是说,以我国文化传统为背景,既不要妨碍这项对人类有巨大好处的医学科学的发展,又要保证人类干细胞克隆研究和应用以符合伦理的方式进行。也就是说在得到伦理学辩护(支持)的情况下,获得对克隆技术研究和应用技术发展的最大宽容度。

克隆人的问题再一次说明,在技术上有可能做的不一定就是在伦理学上应该做的。虽然克隆人在技术上有可能做,但在伦理学上应不应该做。还是一个引起广泛争议的问题。然而,发展克隆技术,造福人类的方针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