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以前,领导理论研究的重点是领导行为的有效性,领导作风与领导行为如何随着工作情景而应变的规律等。近年来,一些有关领导的研究从领导者与下级的关系、领导者的认知规律及是否具有远见卓识的角度研究领导行为,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使领导理论研究的范围变得更加宽广。
一、领导规范模型
规范模型是弗鲁姆和耶顿提出的一种较新的领导权变理论。该理论认为,领导可以通过改变下属参与决策的程度来体现自己的领导风格。其基本特点是将领导方式即决策方式同(员工)参与决策联系起来,根据员工参与决策程度的不同,把领导风格(决策方式)分为三类。而有效的领导者应该以决策者有正确经验为基础,根据不同的环境来选择最为合适的领导风格。
弗鲁姆认为,各种类型决策最终的有效性取决于决策者对决策质量、决策的可接受性以及决策耗时等因素的重视程度,同时也取决于采用不同的决策方法所获得最终结果的差别程度,因为决策方法本身是不会随环境变化的。不存在对任何环境都适用的领导(决策)方式。管理者在进行决策时,应当将精力集中在对环境特征性质的认识上,以便更好地针对环境要求选择领导方式和制定决策。
为进一步将构成规范模型的基本环境和问题的特征分清,使领导者能够根据自己的条件正确认识所处的环境特性,有效地使用规范模型选择决策方式,弗鲁姆将对决策环境的描述用两类七个问题加以概括。这两类问题分别与决策质量和决策者掌握的决策所需信息有关。决策者通过对这7个问题逐个做出“是”或“否”的回答,用“决策树”的方法,按照选择法则的逻辑程序,筛选出一个或若干个可行的决策方式。
在规范模型中,弗鲁姆还提出了7项基本法则来保证决策质量和决策的可接受性。
1.信息法则。如果决策的质量很重要,而你又没有足够的信息或单独解决问题的专门知识,就不要采用AI方式。
2.目标合适法则。如果决策的质量很重要,而下属又不将组织目标当做大家的共同目标,就不要采用Gll方式。
3.非结构性工作问题法则。如果决策的质量是重要的,但你却缺乏足够的信息和专门知识独立地解决问题,而工作问题又是非结构性的,就排除采用AI、All、CI这3种方式。
4.接受性法则。如果下属对决策的接受是有效执行决策的关键,而由领导者单独做出的决策不一定能得到下属接受的话,就不要采取AI、All方式。
5.冲度法则。如果决策的可接受性很重要,而领导者的个人决策不一定被下属接受,下属对于何种方案更适合可能抱有相反的看法。这时不要采取AI、All、CI方式。
6.公平合理法则。决策的质量并不重要,而决策的可接受性却是关键,这种情况下最好采用Gll方式。
7.可接受性优先法则。如果决策的可接受性是关键,专制决策又保证不了可接受性,如果下属是值得信赖的,应采用Gll方式。
对某一个特定的工作问题,如果应用这些基本法则进行选择,决策者可以得到一组可行的决策方式。这恰恰是弗鲁姆的规范理论与其他领导理论相比的优势所在:更接近实际,更具有实用价值。该模型在任何决策环境中,均能满足决策者的要求,具有满意的实用效果。
二、领导魅力理论
20世纪初,德国社会学家韦伯提出领导者“超凡魅力”的概念。20世纪70年代,通路—目标模型的创建者——豪斯推出了魅力型领导者应当具有3项人格特征。80年代后,美国学者康格和卡纳尔在广泛研究基础上,概括出魅力型领导者具有努力改革现状、目标远大、自信心强、善于表达、超凡行为、对环境变化敏感、创新开拓、具有人格魅力等9项人格特征,并认为这些特征是可以通过训练而习得的。
被称为“组织理论之父”的韦伯与泰勒、法约尔是西方古典管理理论的三位先驱。马克斯·韦伯生于德国,曾担任过教授、政府顾问、编辑,对社会学、宗教学、经济学与政治学都有相当的造诣。韦伯的主要著作有《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般经济史》、《社会和经济组织的理论》等,其中官僚组织模式的理论(即行政组织理论),对后世产生了最为深远的影响。有人甚至将他与杜克海姆、马克思奉为社会学的三位“现世神明”。韦伯行政组织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正是德国企业从小规模世袭管理,到大规模专业管理转变的关键时期,了解韦伯的思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韦伯认为,任何组织都必须以某种形式的权力作为基础,没有某种形式的权力,任何组织都不能达到自己的目标。人类社会存在3种为社会所接受的权力:
1.传统权力:传统惯例或世袭得来;
2.超凡权力:来源于别人的崇拜与追随;
3.法定权力:理性——法律规定的权力。
对于传统权力,韦伯认为:人们对其服从是因为领袖人物占据着传统所支持的权力地位,同时,领袖人物也受着传统的制约。但是,人们对传统权力的服从并不是以与个人无关的秩序为依据,而是在习惯义务领域内的个人忠诚。领导人的作用似乎只为了维护传统,因而效率较低,不宜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
而超凡权力的合法性,完全依靠对于领袖人物的信仰,他必须以不断的奇迹和英雄之举赢得追随者,超凡权力过于带有感情色彩并且是非理性的,不是依据规章制度,而是依据神秘的启示。所以,超凡的权力形式也不宜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
韦伯认为,只有法定权力才能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其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它提供了慎重的公正。原因在于:(1)管理的连续性使管理活动必须有秩序地进行。(2)以“能”为本的择人方式提供了理性基础。(3)领导者的权力并非无限,应受到约束。
有了适合于行政组织体系的权力基础,韦伯勾画出理想的组织模式,这种模式具有如下特征:
1.组织中的人员应有固定和正式的职责并依法行使职权。组织是根据合法程序制定的,应有其明确目标,并依靠一套完整的法规制度,组织与规范成员的行为,以期有效地追求与达到组织的目标。
2.组织的结构是一层层控制的体系。在组织内,按照地位的高低规定成员间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3.人与工作的关系。成员间的关系只有对事的关系而无对人的关系。
4.成员的选用与保障。每一职位根据其资格限制(资历或学历),按自由契约原则,经公开考试合格予以使用,务求人尽其才。
5.专业分工与技术训练。对成员进行合理分工并明确每个人的工作范围及权责,然后通过技术培训来提高工作效率。
6.成员的工资及升迁。按职位支付薪金,并建立奖惩与升迁制度,使成员安心工作,培养其事业心。
韦伯认为,凡具有上述6项特征的组织,可使组织表现出高度的理性化,其成员的工作行为也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组织目标也能顺利达成。韦伯对理想的官僚组织模式的描绘,为行政组织指明了一条制度化的组织准则,这是他在管理思想上的最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