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我国房地产交易税和保有税对房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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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的演变(4)

自2011年1月28日起,上海和重庆作为首批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开始对部分个人住房开征房产税。根据试点方案,重庆市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以及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宅。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在2011年1月28日之前购买的存量独栋商品住宅可享受180平方米免税面积,新购独栋商品住宅可享受100平方米免税面积。上海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本地户籍新购2套及外地户籍新购住房,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的基本规范为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修改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利于加强土地管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适当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差收入。

2007年后,城镇土地使用税大幅提高,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将税额提高了2倍。2008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增长速度是所有税种中最快的,全年平均保持了3位数的增速,比税收总收入增长率高93个百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总体呈现前高后低态势,增速从年初的344.20%回落到年底的19.5%。2009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完成920.97亿元,同比增长12.7%,比上年增速回落99.2个百分点。部分地区调整了城镇土地税的征期,使得2月份成为税款集中入库期,2月份单月收入增幅超常增长。2010年,办公楼和商业营业用房销售面积同比分别增长21.9%和29.9%,受此影响,城镇土地使用税平稳增长,实现收入1004.01亿元,同比增长9.0%。2011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实现收入1222.26亿元,同比增长21.7%,城镇土地使用税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4%。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可适当提高适用税额标准。

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范围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渔、牧业的生产用地;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企业办学校、医院、幼儿园,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土地;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优惠范围为: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幼儿园用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免征照顾,可由地方税务局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土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0年9月27日起至2013年9月27日,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暂定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式,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其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三、耕地占用税

我国现行耕地占用税法的基本规范,是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重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上下限提高了4倍左右。同年下半年,各地陆续执行耕地占用税新税额标准,因此,2008年耕地占用税增速加快。2009年,国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新征用耕地有所增加,耕地占用税完成632.99亿元,同比增长101.3%,比上年同期增速提高了31.6个百分点。2011年,耕地占用税实现收入1075.46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2%。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对特定土地资源占用课税。耕地占用税在纳税人获准占用耕地的环节一次性课征,除对获准占用耕地后两年未使用者须加征耕地占用税外,此后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采用地区差别税率,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分别制定差别税额,以适应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之间耕地质量差别较大、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相差悬殊的具体情况。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使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契税

我国现行契税法的基本规范,是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并于同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2008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额同比下降19.5%,增速比上年同期回落了61.6个百分点。受到房地产市场交易低迷的拖累,2008年契税完成1307.18亿元,同比增长8.4%,增速比上年同期回落约31个百分点。2009年后,房地产成交量和成交价格不断攀升。2009年,契税完成1734.99亿元,同比增长32.7%,比上年提高24.3个百分点;分月来看,除1月份减收外,其余各月收入均实现正增长,且增速逐渐加快。2010年,契税快速增长,实现收入2464.80亿元,同比增长42.1%,契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3.4%。2011年,契税实现收入2763.61亿元,同比增长12.1%,比上年增速回落30个百分点,契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3.1%。

契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其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六项内容,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买房材料或翻建新房视同买卖房屋,应照章征收契税。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承受荒山、荒沟、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渔、牧业生产的,免征契税;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五、土地增值税

我国现行土地增值税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2008年,土地增值税完成537.10亿元,同比增长33.2%,增速比上年同期回落约41个百分点。2009年,土地增值税完成719.43亿元,同比增长33.9%,增速与上年基本持平。2010年3月份之后收入由降转升,5月起提高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各地税务机关加强了土地增值税清算,这一年土地增值税实现收入1276.67亿元,同比增长77.4%。2011年上半年,土地增值税一直保持高速增长,全年实现土地增值税收入2062.51亿元,同比增长61.3%,比上年增速回落16.3个百分点,土地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2.3%。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征税,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的基本范围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存量房地产的买卖。房地产的继承、赠与、出租、抵押期间、合作建房自用、代建房行为以及房地产的重新评估等都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房地产抵押期满后转移房地产占有的,以及合作建房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的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金,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地价款和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因工作调动而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

自2007年,2月1日起,各省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土地增值税采用预征的办法,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六、与房地产相关的其他税种

(一)营业税

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营业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我国现行营业税法的基本规范是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