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外舍,兄西分卷口,东分卷口。院落西头小牛庑舍合。舍外空地,各取壹分。南园,于李子树已西大郎,已东弟。北园,渠子以西大郎,已东弟。树各取半。地水,渠北地叁畦共壹拾壹亩半,大郎分。舍东卷沾,舍西壹吐,渠北壹社,共拾壹亩,弟分。向西地碑共拾肆亩,大郎分。渠子西共叁鲑拾陆亩,弟分。多农地向南仰大地奎娃五亩,大郎,又地两娃共五亩,弟。又向南地壹蛙六亩,大郎。又向北仰地六亩,弟。寻渠玖亩地,弟。西边拍亩地,舍坑子壹,大郎。长地五亩,弟。舍边地两娃共赍亩,渠北南头寻渠地奎娃律亩,计五亩,大郎。北仰大地并畔地壹沾来亩,寻渠南头长地子金亩,弟。北头长地子两娃各壹亩,西边地子弟,东边兄。大郎分,爸壹口受玫斗,壹斗五锅壹,半笼头铛子壹,铧壹孔,镰两具,镫壹具,被头壹,剪刀壹,灯壹,锹壹张,马钩壹,碧绢壹丈柒尺,黑自牛壹半,对草马与大郎,41壹具。
遂恩铛壹口,并主鍪子壹面,铜钵壹,龙头锫子壹,錾金壹付,镰壹张,鞍壹具,大锊壹,铜灌子金,壹具,绢壹丈柒尺,黑自,牛奎头。
城内舍,大郎分,堂壹口,内有库舍壹口,东边房壹口,遂恩分。西房金口,并小房子厨舍壹口,院落并舍子合。大门外虎舍地大小不等。后移墙停分,庑西分大郎,东分遂恩。大郎分故车,新车遂恩,贾数赍仰取新者出。车脚二,各取奎。大郎全毂,遂恩破毂。
从此文书可知,善护,遂恩兄弟分家是按均分原则进行的6关于房屋的分配,“城内舍,兄西分叁口,弟东分叁口,院落西头小牛庑舍合,舍外空地,各取壹分;南园,于李子树已西大郎,已东弟;北园渠子已西大郎(缺字),已北弟,树各取半。”
关于土地的分配,兄弟二人分得的土地亩数基本相等。
大郎善护分得渠北地叁畦拾壹亩半,向西地肆畦拾肆亩,多农地五亩,又向南地一唾陆亩,西边捌亩,舍坑子壹亩,舍边地及渠北南头寻渠地计五亩,北仰大地并畔地贰亩,共计为52.5亩。
弟遂恩分得的土地是舍东、舍西及渠北共拾壹亩,渠子西拾陆亩,长地五亩,又地两畦共五亩,向北仰地六亩,寻渠地九亩,寻渠南头长地子壹亩,合计为53亩。
兄弟两人的土地仅差半亩。
其他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兄弟两人也基本上贯彻了均分精神,按照均分原则分配家庭财产。《年代不详(9世纪中期)僧张月光张日兴兄弟分书》(P3744)中也表明分家时兄弟三人按均分原则执行,兹刊录原文如下:
(前缺)
在庶生,观其族望,百从无革。是故在城舍宅,兄弟三人停分为定。余之赀产,前代分擘俱讫,更无再论。前录家宅,取其东分,东西叁丈,南北,北至张老老门道,南师兄厨舍南墙直求(缺字)定,东至叁家空地。其空地,约旧墙外卷(缺字)内,取北分,缘东分舍见无居置,依旧堂(缺字)。
见在橡木并潘,中分一间,依数与替,如无替,一任和子拆其材梁,以充修本。分会枇万亦准上,其堂门替木壹合,于师兄日兴边领讫。步壹合了。
右件月光日兴兄弟自恨薄福,不得百岁为期日月屡移,不可一概即全,兄友弟恭,遵承家眷。只恨生居钆世,长值危时,亡父丧母,养属分离。事既如此,亦合如斯。区分已定,世代依之。分析,兄弟无违,文历已讫,如有违者,一则犯其重罪,入狱无有出期,二乃于官受鞭一千,若是师兄违逆,世世堕于六趣,恐后无凭,故立斯验,仰兄弟姻亲邻人,为作证明。
各各以将项印押署为记。其和于准上。兄僧月光(朱印)弟日光(藏文印)侄沙弥道哲;弟和子(朱印)姊什二娘,妹师胜贤,妹八戒胆娘(缺字)表侄郭日荣(朱印),就邻人索志温(缺字)邻人解晟。
见人索广子,见人索将将,见人张重重,见人张老老,见人僧神宝,见人僧法惠,见人汜拾得平都渠庄园田地林木等,其年七月四曰就庄对邻人宋良升取平分割。故立斯文为记。
兄僧月光取舍西分金半居住。又取会西园从门道直北至西园北墙,东至治谷场西墙,直北以西为定。其场西分受半。口分地取牛家道西卷共来拾亩。又取坑地壹圭拾吉,又取舍南地来亩,又取东涧舍坑已东地叁哇共柒亩。孟授地陆娃共拾伍亩,内各取壹半,又本涧头生荒地各取一半。大门道及空地车敝并井水,两家合。其树各依地界为主。又缘少多不等。更于日兴地上,取白杨树两根。塞(缺字)庭地及员佛困地;两家亭分。园后日兴地贰亩,或被论将,即于师兄园南地内取壹半。
弟曰兴取舍东分奎平居住,并前空地,各取赍半。又取舍后园,于场西北角直北已东,绕场东直南(缺字)会北墙,治谷场奎半。口分地取七女道东卷娃共贰拾亩。又取舍南两19圭共柒亩,又取阴家门前地肆亩。又取园后地长亩。又取东狗头会方地柒亩。孟授地陆畦共壹拾伍亩,内壹半。又东涧头生荒地,各取壹半。(缺字)车敝井水合。塞庭地两家亭分。员佛图渠(缺字)(后缺)这件文书分成前后两部分,前一部分说的是张月光、日兴、和子兄弟三人分“城舍宅”的事情,“停分”即为兄弟三人均分之意。并约定了兄弟分书的效力,“各各以将项印押署为记”。签署以后,不许反悔,“一一分析,兄弟无违”,如果文书签字完毕后再反悔的,官府要据以判刑。并邀请兄弟姻亲邻居一一签字,充当证人。后一部分则是对房屋、土地庄园、治谷场、树木等一一均分的明细表。
关于土地分割,兄月光有牛家道西三畦共贰拾亩、(缺字)坑地壹畦拾亩、余南地贰亩、东涧舍坑已东地叁畦共柒亩,孟授渠地柒亩半、东涧头生荒地壹半,这样除生荒地外,张月光共得地46.5亩;弟日兴分得的土地为七女道东叁畦共贰拾亩,舍南两畦共柒亩、阴家门前地肆亩、园后地贰亩、东涧头舍方地柒亩、孟授渠地柒亩半,除生荒地外,共计47.5亩地。之所以弟日兴土地较兄月光多出一亩,文书中“园后日兴地贰亩、或被论将,即于师兄园南地内取壹半”的记载似乎为我们提供了答案。即日兴分得的园后两亩土地所有权可能不是他们家,恐被人日后论将过去,因此,约定这两亩土地以后被人追夺所有权,要从月光分得的舍南两亩地分一亩给日兴作为补偿。
其它如房屋地分割、树木地分割、屋前空地和治谷场都是各取一半,按均分原则进行除上述两家分书外,我们尚可从敦煌遗书的分书样文中发现按均分原则兄弟分家析产的内容,如在《契约篇》中引用的文书中写道家资产业,对面分张,地舍园林,人收半分,分枝各别、具执文凭。”又写道右件家产,并以平量,更无偏党丝发差殊。如立分书之后,再有喧悖,请科重罪,名目入官,虚者伏法。”样文是给人们分家析产订立分书时提供的范文例本,样文中均分原则的反映,说明均分是当时敦煌社会中公认的准则。
三养子继承与女子继承制度
1、养子继承制度
古代的收养制度与宗祧继承密切相关,宗祧是指家族宗庙,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祖先血统不断,由于《唐律》“一准于礼”,故禁止异姓乱宗。《唐律疏议》卷十二引唐《户令》云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这也就是说只能收养同宗的子弟,如收养异姓的子弟,《唐律》规定徒一年。但《唐律》允许收养三岁以下弃儿,这是因其受“本生父母遗弃,若不听收养,即性命将绝,故虽异姓,仍听收养”。但从养父之姓,如弃儿为本生父母遗失者,日后来认领,应归还本生父母,其本生父母应付抚养费。但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与养父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养子的财产继承问题如何处理,唐宋法律俱无明文规定。敦煌文献中的养男契不仅弥补了这方面的空白,而且为我们研究唐代以后民间社会收养制度的具体状况提供了原始记录资料。如《壬戌年(962年)胡再成养男契》中说到胡再成因无子嗣,收养同母弟兄王保住男清尕为腹生子,即亲生儿子,“自养以后,便须孝养二亲所有城内屋舍城外地水、家资(缺字)并共永长会子停支一般各取一分。”从此件文书可知,一是胡再成收养王保住男清尕为腹生子,按《唐律》规定不符合要求,因宗以父姓计算,胡再成虽与王保住同母,但不同宗,表明不许收养异姓男的规定在唐以后敦煌有所废弛。二是养子有对其养父的财产继承权。但前提是养子对养父、养母必须像亲子一样孝顺。否则,养子则要被剥夺继承权,“空身逐出门外”。关于这点在另一件《宋乾德二年(964年)史汜三立嗣文书》中也有反映。史汜三立嗣文书说的是史汜三因无子嗣,收养史粉堆亲男愿寿为腹生子,“自今以后,其叔汜三不得二意三心,所有家资作水活业什物等便共汜三子息及阿朵准亭愿寿各取壹份,不令偏拼。”养子愿寿可以继承一份财产。
2、女子继承制度
关于女子何时享有遗产继承权,何时又被剥夺了遗产继承权,尚无明考。但从有关史料来看,自汉始,女子便享有遗产继承权。
《棠阴比事》中记录了《风俗通》中的一案,“汉沛郡民,家赀二十余成,一男才数岁,失其母,有一女不贤。其父病,因呼族人为遗书,令悉以财属女。”后来在争讼中,太守武断地认为,立遗嘱人之所以让女儿继承家业,实际上是一种寄存关系,并不是一种继承权利。尽管判决与遗嘱相矛盾,但此案例说明,在汉代妇女享有继承权。至唐宋,国家从法律上直接规定女子享有财产继承权,如《宋刑统》卷十二《户婚》“户绝资产”条例引唐开成元年七月五日敕节文云自今后,如百姓及诸色人死绝无男,空有女,巳出嫁者,令女合得资产。”说明家中无子孙男人的情况下,女子即使出嫁,也有权继承娘家的财产。在另一《宋刑统》卷十二《卑幼私用财》条中规定兄弟亡者,子承父份,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娉财。姑姐妹在室者,减男聘财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份。”这里排列出一个继承分配的顺序和办法;从中可知女儿享有继承权。在敦煌遗书中我们也可发现这种法律规定的实施情况,如前引《宋乾德二年(964年)史汜三立嗣文书》中提到的阿朵,即是史汜三在室之女,“若或汜三后有男女,并及阿朵长大成人,欺屈愿寿,倚大偎情作私,别荣小(缺字)故非理打棒,押良为贱者,见在地水活业,各取壹份。”养子愿寿和女儿阿朵各分壹份家财。
另外,我们从《宋太平兴国八年(983年)僧正崇会养女契内容可看出关于收养女子的继承情况。现将该文书刊录如下:
太平光国八年癸末岁三月十(缺字)日立契。僧正崇会(缺字)为释子,具足凡夫。(缺字)俗即目而齐修,衣食时常而要受。是以往来举动,随从藉人,方便招呼,所求称愿。今得宅僮康原昌有不属官女厶,亦觅活处。二情和会,现与生女父(缺字)乳哺恩,其女作为养子,尽终事奉,如或孝顺到头,亦有留念衣物。若或半路不听,便还当本所将乳哺恩物。厶便仰别去,不许论讼养父家具。恐后无信,遂对诸亲,勒字用留后凭。
养身女养母阿安养父宅债康原昌知见知见知见此契对养女的财产继承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如若孝顺到头,亦有留念遗物。”另从“便仰别去,不许论讼养父家具”的约定可推知养女确实对养父财产有继承权。这样约定的目的,是用约定的方式设置了解除继承权的条件,以防止养女日后解除收养关系时又“论讼”,即告讼官府要养父家财。另外我们尚可从以上引《僧崇恩析产遗嘱》中找到养女有继承权的证据。
总括上述可知,唐五代宋初时期敦煌地区家庭财产继承的原则为遗嘱分割和兄弟均分两条。考察唐宋关于家庭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定,对照敦煌文献中遗嘱文书和分家析产文书的内容,我们可知唐宋中央政府颁布的法律在敦煌地区也是得到了较好的贯彻执行。
第七章敦煌、吐鲁番文献中的诉讼法律制度敦煌、吐鲁番诉讼法制文书是指敦煌、吐鲁番两地发现的有关民事争讼、行政管理、兵事、科罪定刑等方面的法制档案资料,其包含内容非常丰富,涉及分家析产、田宅、婚娶、民间贸易、土地产权继承、侵权伤害、军旅等民间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从诉讼法制文书的年代来看,以唐五代时期最为集中,这些法制文书忠实地再现了中古时期西部地区的官府司法及民间百姓运用法律处理民间纠纷的状况,为我们研究西部地区的法律文化传统乃至唐代的法制具体实施情况提供了弥足珍贵的原始资料。以这些诉讼法制文书的具体内容为标准,可将敦煌、吐鲁番两地出土的诉讼法制文书分为两大类,一为拟判案例,二为真实判例,所谓拟判案例,是指案例所反映的情况并未真实发生,而是国家运用虚构的方法,通过虚构案例来揭示封建法制所遵循的办案原则,揭示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及意图。所谓真实案例是指案件涉及的内容是当时社会经济生活中实实在在发生的纠纷,是官府司法审判的真实记录。
(第一节)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中的拟判案例
判例在唐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