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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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诸多苦乐之值及其估量

1.本章之功用

由上而知,快乐之获得与痛苦之免除,是立法者所考虑的目标;因此,他应该懂得苦乐之值。快乐与痛苦是立法者工作的工具;因此,他应该懂得苦乐之力,――从另一个视角看来,苦乐之力也就是苦乐之值。

2.估量苦乐之值时须考虑的因素――就单个人和苦乐本身而论

对于独自考虑的个人来说,快乐或痛苦本身之值的大小,依据于下列四种状况而定:

(1)其强度;

(2)其持久性;

(3)其确定性或不确定性;

(4)其切近性或遥远性。

3.――就其同其他苦乐的关系而论

以上这些是估量每一个快乐或痛苦本身时所应考虑的因素。但当考量任何苦乐之值的目的在于估量其由以产生的任何行为的倾向时,还有两个因素必须予以考虑,它们是:

(5)其繁衍性,即其后又衍生出同一种感觉(即快乐之后又有快乐,痛苦之后又有痛苦)的可能性;

(6)其单纯性,即其后不产生相反感觉(即快乐之后产生痛苦,痛苦之后产生快乐)的可能性。

然而,严格地说,最后这两个因素几乎不被认为是快乐或痛苦本身的属性;因此,严格地说,估量苦乐之值时不应考虑这两个因素。严格地说,它们应被视为只是产生快乐或痛苦的行为或其他事件的属性,因而仅当估量这一行为或事件的倾向时才应予以考虑。

4.――就一群人而论

对于一群人来说,针对其中每一个人加以考量的苦乐之值的大小,依据于七种因素,即上述六种,它们是:

(1)其强度;

(2)其持久性;

(3)其确定性或不确定性;

(4)其切近性或遥远性;

(5)其繁衍性;

(6)其单纯性。

再加上一种,即:

(7)其广度,即其所涉及的人员总数,或(换句话说)受其影响的人员总数。

5.评估任何行为或事件之倾向的过程

那么,要确切评估任何影响共同体利益之行为的总倾向,就依照下面的步骤去做。从该行为似乎最直接地影响其利益的人们中的任何一人开始评估:

(1)看起来由该行为最初产生的每一个可识别的快乐之值;

(2)看起来由该行为最初产生的每一个痛苦之值;

(3)看起来由该行为在最初苦乐之后产生的每一个快乐之值。这构成了最初快乐的繁衍性和最初痛苦的非单纯性。

(4)看起来由该行为在最初的苦乐之后产生的每一个痛苦之值。这构成了最初痛苦的繁衍性和最初快乐的非单纯性。

(5)一方面计算所有快乐的总值,另一方面计算所有痛苦的总值。两者相抵的余额若属于快乐方面,则赋予该行为对此人利益而言的总体为善的倾向;余额若属于痛苦方面,则赋予该行为总体为恶的倾向。

(6)考虑利益相关者的人数,对其中的每一个人都依上述过程进行评估。把该行为对于每一个人的总体为善的倾向统统加起来,求得善的总量;再把该行为对于每一个人的总体为恶的倾向统统加起来,求得恶的总量。求得善、恶总量的余额;余额若属于快乐方面,则赋予该行为对于相关个人的全体即共同体的总体为善的倾向;余额若属于痛苦方面,则赋予该行为对于该共同体的总体为恶的倾向。

6.上述过程的应用

上述评估过程并不要求在每一个道德判断或每一项立法的、司法的运作之前都得到严格实行。然而,它总要被铭记于心;而且在这些场合实际施行的评估越是接近于上述过程,就会越具备准确评估的特征。

7.同样的过程适用于善恶、利害等一切苦乐的变体

上述评估过程同样地适用于一切快乐和痛苦,不管其表现形式如何,也不管其区别分类的名称为何。就快乐而言,不论它被称为善(严格地说,它是快乐的原因或手段),还是被称为收益(它是远乐,或者是远乐的原因或手段)或便利,或好处、利益、报酬、幸福等等;就痛苦而言,不论它被称为恶(相对于善),还是被称为危害或不便,或坏处、损失、不幸等等,都同样适用。

8.人的实践同该理论的一致性

这不是无用的理论,也不是新奇而无根据的理论。这全部理论的内涵,不过是在人类清楚地认识到自身利益的任何场合,同其实践完全一致的东西。一笔财产,例如一块地产,为何有价值?其原因在于它使得一个人能够产生各种快乐,还有导致同一结果的情况,也就是使他能够避免各种痛苦。但此种财产的价值之升高或降低,普遍被认为取决于一个人为之花费的时间的长短、取得其所有权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以及――如果取得其所有权的话――取得其所有权时间的早晚。至于一个人可以从中获得的快乐的强度,则从不在考虑之列,因为它取决于特定的个人对财产的利用。而这是不可估量的,除非再考虑到他可能从中获得的特殊快乐或可能借以排除的特殊痛苦。由于同一理由,他也不会考虑那些快乐的繁衍性和单纯性。

以上这些就是关于快乐与痛苦、幸福与不幸的总论。现在,我们开始考察苦乐的各种具体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