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活动的直接对象是人的生命机体,诊疗行为本身即不同程度地对机体造成损害,加之当前仍有许多疾病还未被人们认识或者已认识却无能为力,诊疗行为是一种向未知领域探索的活动,具有相当的危险性,发生错误在所难免。
绝大多数医务人员为医治病人进行着艰辛的劳动,但由于其职业的特殊性却反倒使其随时有犯罪坐牢的可能,会使人感到不公平,心理上难以接受。章 新方法的推广应用,有碍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医学水平的提高。
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通过惩罚犯罪分子,打击犯罪,来改造挽救犯罪分子,警戒、教育他人。对医疗事故犯罪行为人从轻处罚,更有利于这一目的的实现。这是因为:A。行为人从事诊疗活动时,主观愿望都是治好病人,只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才发生了危害结果,这与其他过失犯罪(如过失杀人)的主观愿望是大不一样的。B。本罪社会危害性的直接表现是对某个就诊人产生严重不良后果,范围很小,对卫生管理秩序也是经由违反规章制度间接侵害的,而不是基于干扰正常工作或毁坏医疗设施等行为的直接侵害,社会危害性较小。
因此,对医疗事故犯罪人应当从轻处罚,从轻处罚丝毫不与刑罚目的相悖,只会更有利于惩戒本人,教育他人。
158.刑法是怎样规定医疗事故罪的量刑幅度的?
医疗事故罪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触犯刑律的刑事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罚是实现刑事责任的惟一方法,它是法院以国家名义惩罚犯罪的一种措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对医疗事故罪规定的处罚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是刑罚体系中的主刑之一,适用最为广泛。我国《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最低刑期是6个月,最高刑是15年。因此,对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是6个月到3年,即对某一医疗事故行为人判处有期徒刑时,从轻不得少于6个月,从重不得多于3年。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的期限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其上限是有期徒刑的下限,保证了不同刑种之间的衔接。
159.医疗事故罪的量刑情节有几种?
医疗事故罪的量刑情节也包括从重和从轻两种情况。
(1)从重情节一般包括:涂改、隐匿、销毁病案和有关材料;阻挠、干涉案件的查处;诬陷他人、打击报复、嫁祸于人;后果特别严重,如死亡多人、重伤多人;多次发生医疗事故;事故发生后,不立即汇报并采取积极措施的。有从重情节的,通常应在1年半以上3年以下确定具体刑期。
(2)从轻情节一般包括:一贯表现较好,偶尔疏忽的;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的;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好的。有从轻情节的,通常应在1年半以下6个月以上确定具体刑期,或者判处拘役。
160.什么是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行医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罪是新刑法新规定的罪名。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没有取得行医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或者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术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实践中,非法行医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表现为两类:一是巫婆神汉“行医”,二是“气功师”行医。应当注意的本罪以“情节严重”为构成犯罪的特别条件。非法行医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认定为犯罪,否则就只能作为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就是说,《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所规定的情节,属于定罪的情节,而非单纯的量刑情节。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开业行医。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且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161.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有何不同?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常规,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病员死亡或严重损害病员身体健康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在第三百三十六条作了相关规定(见前述“什么是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都与医疗有关,但两者在犯罪构成上存在区别:犯罪客体。非法行医罪是复杂客体,即医疗卫生系统的管理秩序和病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医疗事故罪也是复杂客体,即医疗单位正常的管理活动和病员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客观方面。非法行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医疗事故罪则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合法的医疗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并且造成病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员身体健康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主体。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活动的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从事合法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主观方面。非法行医罪只能出于故意;医疗事故罪只能出于过失。
162.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与医疗事故罪有什么不同?医务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构成此罪?
所谓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刑法》在第一百四十一条作了具体规定;所谓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刑法》在第一百四十二条作了具体规定。这两罪的区别有两点:一是前罪是危险犯,即“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就符合了该罪的客观要件的要求;而后罪是结果犯,即“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符合该罪的客观方面的要求。二是前罪的犯罪对象是假药,而后罪是劣药。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在于:犯罪客体不同。前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归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类;后罪的直接客体是病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和医疗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归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类。客观方面不同。前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或劣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后罪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护理工作过程中,违反规章 销售假药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生产、销售劣药罪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医疗事故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
医务人员犯此罪的,主要发生在购销环节。某些药品采购人员或药剂科工作人员在金钱的诱惑下,不惜以患者的生命健康受损害为代价,拿假药充真药,拿劣质药冒充优质药,购进和售出了一些质量上不合格的药物;还有些医生为了捞取回扣,给病人开出那些通过不正当途径流进医院的假、劣药品,不但给病人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地损害了患者的健康。因此,上述行为即可构成销售假、劣药品罪。当然,如果假、劣药是医务人员自己配制而卖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以生产、销售假劣药罪论处。
163.医疗纠纷引发的患方犯罪有哪些?
因医疗纠纷而引发的患方犯罪一般有以下两种:
(1)扰乱社会秩序罪。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条对该罪的定罪和量刑作了具体规定。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即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生产秩序、营业秩序和教学科研秩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扰乱社会秩序的各种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应当注意的是,扰乱社会秩序要情节严重并且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一般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患方因医疗纠纷而导致扰乱社会秩序罪,一般缘于以下两种原因:其一,是患者方面的原因。有些患者对医学知识缺乏了解,一旦病人死在了医院里,就认为肯定是医院给治死的,尤其是对于某些疾病的突发性变化缺乏理解,认为是医院误诊误治。当医院不按其要求认定或处理时,就采取各种方式扰乱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如有的将尸体停放在医院里,迟迟不予火化,陈尸聚众闹事;有的砸坏医院的门窗及医疗仪器设备;还有的封锁医院大门,不许病人进入,不许医务人员正常工作等等。这些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即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罪。其二,是因医院的工作失误导致病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但不仅医院不承认是自己的责任,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2002年9月1日后为医学会组织的专家鉴定组)也鉴定为不是医疗事故,而有些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0月的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又不予受理,这使患方明明有理却状告无门,被逼得走投无路,加之失去亲人的悲痛,于是引发了过激行为。此外,患方由于医院在医疗事故发生后销毁或篡改病历,明明知道医院对事故有责任,却无法提供证据,自己提出的合理的赔偿要求却得不到满足,也会引发过激行为。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即因患者无钱交费被拒治而造成严重后果,从而引发过激行为。无论哪种情况,只要这些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即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罪。《条例》第五十九条对此也作了相关规定。
(2)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也即他人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医疗纠纷中患方犯故意伤害罪的原因,与患方犯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样,也有两个方面:一是出于患者自身的原因。例如:1998年1月24日夜,一男青年左臂被砍伤来某医院急诊,值班医生见情况紧急,便没等病员交费就立即为其处置,可没想到伤口缝合完毕让其办理交费手续时,病员竟破口大骂:“老子被人砍伤正愁没地方出气呢,你竟敢让老子交钱!”说完竟拔出匕首,恶狠狠地向医生大腿捅了一刀,然后与同伴扬长而去,致使该医生失血300多毫升,住院11天。后该病员被抓获,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二是含有医方的因素在内。例如:一老年患者因患感冒由儿子送到某医院就诊,问诊时,接诊医生态度粗暴生硬,患者很气愤,为此,患者儿子数次与医生发生口角。后来双方在化验和检查项目上又产生争议,正在口角时,患者突发脑血管破裂未来得及抢救便当场死亡。患者儿子失去理智,揪住接诊医生便打,致使医生被打落牙齿三颗,左肋两根肋骨骨折及多处皮下淤血。该患者儿子后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