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医疗故意,是指医疗方故意违反自己法定和约定的义务,从而给患方造成损害后果的医疗事件。包括:第一,医疗法人故意,如医院私自生产、配制药物给患者造成的医源性损害,故意购买不合格或废旧医疗器械给患者造成误诊的医源性疾病;擅自采集或使用未经检验的血液造成的血源性疾病;制定无钱就不予收治、抢救等违反医德、法律的规章 残疾后果等。第二,医务工作人员出于故意,如出具虚假医学证明造成患方名誉权损害,假借患者名义开取药物造成的经济损害,未经患者同意实施个人医学实验研究造成患者的身体损害以及其他构成刑事犯罪的医疗损害故意行为等。
所谓医疗过失,是指医疗方因其管理体系缺陷和医务人员存在的失职行为、技术失误等因素而给患方造成损害结果的医疗事件。包括:第一,医疗法人过失。医疗法人过失主要是由医务人员或其他个人、组织的故意所体现。如医疗单位委托的个人或组织在授权范围内故意从事某种行为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将部分科室对外承包给个人或其他外部人员等产生的医疗事件等。章 失误或不足等因素存在因果关系,符合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应认定为医疗法人过失并由其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医务人员过失。与医疗行政法规所指过失不同,是指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由于一些失职行为或技术失误给患者身心造成的伤害结果。根据伤害结果的程度可以分为:A。轻度过失。仅给患者的身心造成轻微的伤害,但对疾病的治疗效果基本没有不良影响。B。中度过失。出现不应有的医源性疾病或后遗症、并发症,过度扩大了可允许的医疗伤害范围,延长了组织器官的损伤愈合,影响了疗效,增加了医疗费用,给患者造成一定的身心伤害和痛苦。C。重度过失。导致重要器官的器质性损害和功能障碍,甚至出现残疾、死亡等严重不良后果,给患者造成明显的身心伤害。
医疗过错鉴定对鉴定主体提出明确的要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接受委托从事鉴定活动的主体应该是自然人,即使是法定指定部门,也必须实行鉴定人与鉴定法人负责制,鉴定结论应由自然鉴定人签名盖章才具有证据效力,自然鉴定人和鉴定法人都必须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尽管现行的《条例》要求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但对法律责任却缺乏相应的规定。
医疗过错鉴定是涉及法医学、赔偿医学和临床医学等多学科内容的综合性鉴定。医疗过错的鉴定不仅仅是单纯的临床医学的鉴定过程,还需要运用法医学和赔偿医学的理论和实践进行分析判断。如,对病例资料修改、伪造和涂改的技术鉴定,对提供鉴定组织材料是否更换的同一性鉴定,对患者原发性损伤程度的鉴定,医疗时限的鉴定和确定,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审查,人身伤害程度的综合性判断和鉴定等均与法医学、赔偿医学有着密切的关联。因此司法鉴定机构及专门鉴定人员必须以第三方地位,坚持公开、主导原则,在组织临床医学相关学科专家进行充分分析、讨论、判断的基础上,结合医学检查、分析的结果和赔偿学的要求进行综合性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鉴定人出庭制和错鉴责任追究制。
医疗过错鉴定引入“参与度”概念,高度重视全面因果关系分析,而非“全或无”的直接因果关系分析。“参与度”是赔偿医学为法学上确定因果关系而研究发展的新概念,是指被诉对象在诉讼损害结果中的介入程度或能起作用的大小。《办法》第三十六条对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的划分也是参考了这一理论,但尚不够具体。
鉴定时效不同。医疗事故鉴定一般在事件发生后进行,各地对鉴定时效的规定不一致。有些地方政府规定为在事件发生两年内。《民事诉讼法》规定,人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计算;伤害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认并能证明是由于伤害引起的,从伤害确诊之日起计算。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案件进入民事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的申请,决定进行医疗过错的鉴定。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在性质、范围、作用、程序等方面有着根本的区别。因此,医疗事故鉴定不能成为人民法院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前提条件和前置程序。
(2)医疗事故罪鉴定。
医疗事故罪鉴定,是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出现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结果而立案侦查的医疗纠纷案件,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从而为案件起诉提供科学依据进行的一项科学侦查活动。
刑事侦查、检察过程中,涉嫌医疗事故罪的医务人员,属于刑事被告的地位,鉴定的决定权、委托权和组织监督权均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行使。由此可知,医疗事故罪鉴定是在法律地位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的科学鉴定活动。其实质是刑事侦查鉴定。如被告人对刑事侦查鉴定有异议,可在案件诉讼的法庭举证、质证的审理阶段,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进行司法鉴定。
医疗事故罪的概念与医疗行政法规中的医疗事故概念有本质区别。后者是以“过失学说”为基础的狭义概念。而前者依据《刑法》是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章 拒治,甚至擅自做无指证和有禁忌症的手术和检查;为追求经济效益,给患者开大量重复药物导致药源性损害;伪造化验结果,将健康人诊断为患者,进行欺骗治疗导致医源性损害;欺骗或隐瞒真相,给患者进行实验性治疗、检查,导致医疗损害等。
医疗事故罪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一样,对鉴定主体的法律要件也有明确的要求。在医疗事故罪“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的判断标准上,目前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现实中存在直接套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状况。但鉴于医疗事故鉴定性质、范围、标准等不同,不应简单套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学者建议将“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的判断标准与《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医疗过错参与度结合起来。
75.如何认识医学鉴定与非医学鉴定?
按照鉴定医患纠纷中专门性问题所运用的专业知识不同,医患纠纷处理中的鉴定可分为医学鉴定与非医学鉴定。
医学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医学专业知识,对医患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有关医学科学问题所作的鉴定。医学鉴定包括了有关医学问题的法医鉴定,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等。非医学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医学以外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对医患双方争议的非医学专门性问题所作的鉴定。非医学鉴定在医患纠纷处理中主要是对各种证据的真伪所作的鉴定,例如运用痕迹检验、笔迹检验、外貌特征检验等专业知识和技术方法,对争议的痕迹、文书、物品等进行的技术鉴定;运用物理化学知识和技术方法对争议的某项物质,如医疗器械、药品质量所进行的理化鉴定;运用会计学专业知识,对双方争议的医疗费用支出和相关经济损失等财务问题所作的会计鉴定等等。非医学鉴定虽然不直接判断和鉴别医患纠纷的核心问题如因果关系、过错责任等,但对医患纠纷的这些问题所需的证据审查将有重要作用。有的纠纷,争议的焦点便是非医学问题。
76.如何认识法医鉴定和非法医鉴定?
按照医患纠纷处理中的鉴定人身份的区别,可以将医患纠纷处理中的鉴定分为法医鉴定和非法医鉴定。
法医鉴定的鉴定人是法医,又称法医师,是指用法医学知识,解决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专业人员。法医受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委托,运用法医学专门知识和技能对医患纠纷中某些专门性问题作出的鉴别与判定,便是法医学鉴定结论。法医均设立于公检法机关之中。法医的任务是进行现场勘验,检验和鉴定人体(活体和尸体)与有关物体如血痕、毛发、骨骼、毒物等以及审查有关法医方面的材料,为公检法机关办案提供分析及鉴定意见。在我国,法医队伍的成立起先主要是为刑事侦查服务,设立在公安机关之中;以后才逐步扩展到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服务范围也从内部扩展到面向社会服务。法医鉴定是司法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医患纠纷处理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医患纠纷处理中的非法医鉴定,是指除法医以外的具有专门性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作为鉴定人,运用其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医患纠纷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所作的鉴别和判定。非法医鉴定在医患纠纷处理中运用十分广泛,其意义也十分重要,例如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产品和药品质量检验检测部门对医疗中使用的设备、器械、药品所作的质量鉴定;文稿检验人员对病历等书证的真伪所作的技术鉴定等。
法医鉴定与非法医鉴定的区别除了鉴定人身份不同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分类标准,就是鉴定所依据的专业知识不同。法医鉴定所依据的专业知识主要是法医学,而非法医鉴定则主要依据医学以及其他学科知识。
77.如何认识司法鉴定与非司法鉴定?
依据鉴定的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可把医患纠纷处理中的鉴定分为司法鉴定和非司法鉴定。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由司法机关委托,且由此可以分析到该医患纠纷是否已进入司法程序。
医患纠纷中的司法鉴定,是指由司法机关指派或委托鉴定机构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医患纠纷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所作的鉴别和认定。司法鉴定可以是法医鉴定,也可以是非法医鉴定。如法院委托医学会组织对医患纠纷争论的问题所作的鉴定,便是司法鉴定。
医患纠纷中的非司法鉴定,是指当事人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对医患纠纷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所作的鉴别和认定。如当事人委托医学会对医疗事件的鉴定,便是非司法鉴定。
78.医疗事故是否可以由其他的鉴定机构鉴定?
目前国内确实存在许多鉴定机构,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以及医学院设立的医学鉴定机构,其中有的鉴定机构具有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能力,但是不具备合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资格。因为各地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是依据《条例》及《办法》而进行的,它的鉴定结论是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的依据。如果鉴定不是针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而是就医疗事件中的其他问题,如医疗事件中涉及死亡原因、残疾程度、相关物证检验等情况时,其他鉴定机构是可以进行相关鉴定的。另外,医患纠纷起诉到法院,法院可委托某一鉴定机构对双方争议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认定,作为审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