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当代中国依法治国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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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与特点

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属于政治范畴。它包括国体和政体。就国体而言,民主是指国家制度,即人民掌握国家的统治权力。就政体而言,民主是指政治制度,即采取什么样的政权组织形式管理国家,对社会主义建设的破坏者实行专政。民主作风、民主原则、民主权利等,都是从民主的含义中派生出来的。民主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上产生的。社会主义民主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它走过了艰难的历程,并在日益完善之中。对我国民主的现状,要从民主理论与民主实践的统一性方面作出历史的、实事求是的基本评价。

社会主义民主在我国已经逐步实现,表现在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已经争得了民主,成为国家主人;人民掌握了生产资料,确立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决定了民主的社会主义性质;确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的国家机关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执行人民的意志,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说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有根本的政治和经济保障,并找到了适合自己性质和要求的基本表现形式,是真正有名有实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在本质上优越于资本主义民主。

我们还应看到,我国的民主还不健全,实现的还不充分、不平衡,民主原则与民主实践还存在差距。如政治体制有很多不完善的环节,干部制度有很多弊端,法制还不健全,民主还有待向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其他社会生活领域扩展等等。这些说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处在自身发展的初级阶段,整个社会主义制度组成部分的民主也有个发展过程。因此,努力实现广泛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伴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通过经济、政治体制改革,有秩序、有步骤地实现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同时做到上下通气、彼此沟通、互相理解,正确处理和协调各种不同的社会利益和矛盾,才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正确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