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当代中国依法治国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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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在当代中国法制建设中的创新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和法律关系的思想

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述生产力和法律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法律的存在和发展也是如此。马克思在枟枙政治经济学批判枛序言枠中对生产力通过生产关系对上层建筑从而也对法律产生的决定作用进行了经典的描述:“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社会物质生产方式最终决定法律的因素表现为:生产力对各种法律现象具有决定作用,而这种作用是以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的综合为中介的,即法律应当是对客观存在的现实生产关系的反映;任何人都不可能脱离一定生产方式的制约而随心所欲地制定和实施法律。不仅那些在现实生活中直接调整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要受当时社会的经济状况和经济关系的实际内容决定,而且那些政治性很强的距离具体经济生活较远的法律,如规定国家性质、政治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的法律,其制定和实施也必须符合一定的社会经济状况和经济关系的要求。马克思主义在肯定经济条件对法律的最终决定作用的同时,也否定经济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唯一决定因素。恩格斯说:“政治、法、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作用并对经济基础发生作用。并非只有经济状况才是原因,才是积极的,其余一切都不过是消极的结果。这是在归根到底总是得到实现的经济必然性的基础上的互相作用。”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将法的形成、发展和进步的过程和环节描述如下:

首先,法的形成、发展和进步最终是由生产力、经济基础以及整个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引起和决定的。也就是说,法的形成、发展和进步开始于这种客观需要的出现,决定这种客观需要的要求。法的形成、发展和进步有其客观的历史性,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法的形成、发展和进步的最深层次的原因,而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则是根本的动因。

其次,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通过在经济上居于支配地位的阶级利益表现出来的。这种利益和需要被经济上居于支配地位的阶级认识到以后,需要转化为一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上的要求。也就是说,他们要有将自己的需要和利益用法律形式加以确认、巩固和保护的愿望、意见、思想观点和理论,要有这种共识。

再次,在经济上居于支配地位的阶级,为实现自己的经济、政治等利益,要通过各种政治活动和斗争,争取自己的政治权力,掌握国家政权,上升为统治阶级。只有这样,才能将体现自己利益和意志的法律意识和要求,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和法律。最后,统治阶级还要通过立法活动,将抽象的法律动机转化、定型为具体的法律和规范,表现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获得社会全体成员都必须遵守的法律效力。在当代,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活动都是遵循宪法和有关法律所规定的立法制度和程序进行的。在法的形成、发展和进步的各种环节的转换中,各种经济、政治、文化、道德、宗教、习惯等社会因素发生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所以,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法的形成、发展和进步,是以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为中介,最终由该社会的生产力状况所决定的,在各种社会因素的相互交织、制约、影响和作用中,人们有目的、自觉地使法律规范逐步产生、发展,直至最后被纳入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过程和结果。这是从法的形成、发展和进步的宏观过程中总结出来的一般规律。当然,每一具体法律的形成,虽然大体也会经历各种环节的转换,但在经历每一环节时,会有自己的特点。

2.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是衡量法律和法律制度是否具有进步性的根本标准

如前所述,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的运动,是在一定上层建筑的影响下进行的。一定的上层建筑,形成了生产力发展的社会环境,对生产力的发展具有反作用,并通过各种社会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生产力的发展方向和速度。一方面,上层建筑包括法律制度、法律意识以及军队、监狱、警察、法庭、官职等上层建筑的“物质附属物”通过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另一方面,上层建筑也可以直接作用于生产力,影响生产力的发展。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以间接或直接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就法律对生产力发展的间接促进作用而言,是指法律可以通过建立、巩固、维护和发展一定的经济基础,调整一定的经济关系,打击各种违法犯罪,从而使生产力得到发展。就法律对生产力发展的直接促进作用而言,是指法律可以直接保护生产力的诸因素,包括对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和科学技术的保护。在现实生活中,国家经常通过法律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因为,国家承担着社会经济管理职能,这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同时马克思主义也认为,当法律所维护的生产关系同生产力的发展不相适应时,它会延缓甚至破坏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这是法律上层建筑与生产力发展的矛盾情况。恩格斯认为“这种生产力本身以日益增长的威力要求消除这种矛盾,要求摆脱它作为资本的那种属性,要求在事实上承认它作为社会生产力的那种性质”。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层建筑绝不会承认社会生产力的本性,主动改变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相反的,它会使用一切手段去阻止这一社会变革。

马克思主义在人类历史上首先提出,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下,判断社会进步与否的最高标准,就是看在这种制度下,是否真正解放、发展了生产力,是否把人类社会的生产力提高到新水平。马克思主义是根据这一根本标准来阐述无产阶级的根本目的的。生产力标准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坚持了生产力标准,就是从根本上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可以说,是否有利于解放、发展生产力,也是马克思主义衡量社会制度包括法律制度是否具有进步性的根本标准,即要从生产力标准出发,观察一个国家的法律是否有利于解放、发展生产力。如何评价一个法律制度的科学性、进步性,说到底,就是要看其所体现和维护的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在当时的条件下是否适应了社会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否真正有利于解放、发展生产力,是否真正有利于推进社会的历史进步。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和法律观的一个基本观点。真正将这一科学的生产力标准来实践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是邓小平。

二、邓小平关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思想对我国法制建设的指导

邓小平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将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力理论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提出和形成了关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思想和理论,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产生了极为重要和深远的影响。

1.邓小平关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思想

邓小平对发展生产力问题有着精辟的论述,形成了系统而丰富的思想,我们仅择其要点引述如下。

第一,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邓小平指出:“根据我们自己的经验,讲社会主义,首先就要使生产力发展,这是主要的。只有这样,才能表明社会主义的优越性。”1992年他在南方谈话中又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可以说是邓小平根据我国几十年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对社会主义的本质得出的最重要的结论。

第二,发展社会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邓小平指出:“什么叫社会主义,什么叫马克思主义?我们过去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不是完全清醒的。马克思主义最注重发展生产力。我们讲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要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这就要求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所以社会主义阶段的最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归根到底要体现在它的生产力比资本主义发展得更快一些、更高一些,并且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后来他又指出:“搞社会主义,中心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一切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方法,包括利用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我们都采用。这是个很大的试验,是书本上没有的。”正是因为发展社会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党和国家工作的重点才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而且为了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才实行了改革开放。

第三,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社会主义初步显示了优越性,但这种优越性没有完全得到发挥,主要原因就是计划经济体制束缚了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因此,邓小平不仅提出了必须改革计划经济的模式,而且从生产力理论的高度,得出了“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的著名论断。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明确提出:“革命是解放生产力,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使中国人民的生产力获得解放,这是革命,所以革命是解放生产力。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确立以后,还要从根本上改变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是改革,所以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过去,只讲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生产力,没有讲还要通过改革解放生产力,不完全。应该把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两个讲全了。”

第四,生产力的发展是判断各方面工作的根本标准。早在1979年,邓小平就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社会领域进行了深化和具体化,他指出:“对实现四个现代化是有利还是有害,应当成为衡量一切工作的最根本的是非标准。”1983 年1月12日,邓小平又提出:“总之,各项工作都要有助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都要以是否有助于人民的富裕幸福,是否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作为衡量做得对或不对的标准。”1992年,邓小平又将这一标准系统化为著名的“三个有利于”标准,即“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邓小平关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思想不仅从理论上纠正了过去在生产力问题上的一些不正确看法,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力理论,而且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根本的指导作用。

2.我国法制建设的中心工作和根本任务是为经济建设服务

在国外,早期的现代化理论,主要强调的是经济领域的现代化,即认为现代化的内涵是市场秩序基础上的工业化。后来,国外的有关理论在发展中也开始重视政治领域的现代化,即认为现代化的内涵还包括法治基础上的民主化。

在我国,现代化最早是指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即经济的现代化。在邓小平看来,离开经济的现代化,其他现代化就无从谈起。所以,在邓小平法制思想中,始终贯穿着这样的观点:我们的一切工作,包括法制建设,都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什么我国法制建设的中心工作和根本任务是要为经济建设服务呢?如前所述,邓小平是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历史的发展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生产力发展决定的原理出发,从我国生产力发展落后的角度来认识问题的。按照邓小平的观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要解决这一矛盾,就必须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就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中心工作和根本任务必须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而衡量或判断法制工作好坏的根本标准,是“三个有利于”标准。

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最重要、最卓越的领导人之一彭真根据邓小平的这一思想,具体论述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什么必须和如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问题。他说:“公、检、法的任务,总是围绕着党和国家即全国人民的任务。当前的任务是什么?搞‘四化’。邓小平同志最近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第一书记会上讲:经济工作,经济问题,现在是压倒一切的政治问题。所谓政治,目前就是四个现代化。关于这个论断,并不难理解,试想我国群众的物质生活、文化生活的改善、提高等许多问题,如果不把生产搞上去,不把‘四化’搞上去,有什么办法解决呢?从这一点来说,可以说没有‘四化’,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没有一切。”时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直接主持宪法修改工作的彭真在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枠中还具体说明了为什么要在宪法中写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拨乱反正的一项重大战略方针,就是把国家的工作重点坚决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上来。一切工作都要围绕这个重点,为这个重点服务。国家的巩固强盛,社会的安定繁荣,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提高,最终都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取决于现代化建设的成功。今后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这个战略方针,除非敌人大规模入侵;即使那时,也必须进行为战争所需要和实际可能的经济建设。把这个方针记载在宪法中,是十分必要的。”也就是说,受生产力发展和经济基础决定的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反过来又必须规定各种经济制度的合法性,为经济的发展提供安全的保障、稳定的秩序和活动的规则。如果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政法工作不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进行服务,不但经济建设搞不好,最终社会也会陷入无序甚至是动乱的状态。所以,根据邓小平的法制思想,无论法制建设工作的具体情况多么千变万化,始终都不能离开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始终都应当坚持以“三个有利于”标准来加以检验。

3.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

邓小平关于法制建设在经济建设中占有极为重要的战略地位的思想,在他一系列关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论述中得到了集中体现。邓小平多次指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我们要在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这些论述,确定了法制建设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也揭示了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与法制建设的关系。

1986年1月,邓小平明确指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同年3月,他又指出:“我们现在搞两个文明建设,一是物质文明,一是精神文明。实行开放政策必然会带来一些坏的东西,影响我们的人民。要说有风险,这是最大的风险。我们用法律和教育这两个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

1989年6月,邓小平在总结发生1989 年风波的教训时指出:“要两手抓,一手要抓改革开放,一手要抓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包括抓思想政治工作。就是两点论。”“我们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这两件事结合起来,对照起来,就可以使我们的政策更加明朗,更能获得人心。”

1992年邓小平又明确指出:“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这两只手都要硬。”邓小平关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论述,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讲,就是“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首先,“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是党和国家强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应当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和作用中去认识。1996年10月10日枟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枠指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定不移地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地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并且使这几个方面互相配合,互相促进。”法制建设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离开法制建设的现代化建设是片面的、没有可靠保证的。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重要意义在于:只有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才能有利于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稳定的社会环境,才能够保障良好的社会秩序。只有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才能有效地调节经济关系,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加强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和宏观调控,保障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只有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才能有力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才能保障和促进教育科学和思想道德建设的发展。

其次,邓小平在不同的场合,针对不同的法制问题,提出了一系列“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论述,这些论述实际上也可以归结为一手抓物质文明建设,一手抓精神文明建设。这些论述都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内在的联系,都是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手段。邓小平的这些论述深刻阐明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辩证关系,即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的辩证关系。它们相互促进、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只有坚持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才能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l世纪。

最后,根据邓小平关于“发展是硬道理”的思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不是平均用力,也不是没有中心,而是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来抓法制,使法制建设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三、始终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与我国的法制建设

江泽民同志指出:“因为我们党是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的,所以全党同志的一切奋斗,归根到底都是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党的一切方针政策都要最终促进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促进国家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之所以极为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它抓住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在改革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世界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能否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绝不是单纯的发展经济问题,而是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江泽民同志关于党要始终代表先进生产力的有关论述,说明了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也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的必然要求。

如前所述,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是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构成社会的基本矛盾。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决定着社会性质的变化和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方向。无论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都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为我国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所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符合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促进和保护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为经济建设这一中心服务。发展生产力特别是先进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根本任务。依法治国是适应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必然之举。同时,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必须有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它需要强制性的法律来规范,需要健全的法制来保障。没有法律的调节,经济和社会活动必然陷入无序状态。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越高,对法治的要求也就越高。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我国的法制建设,但在新形势下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从根本上说要靠发展,但是有些问题的解决,更直接的是要靠法治。所以,科学的法律应该体现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依法治国要贯彻始终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重要思想。法律规则也要与时俱进,反映变化了的客观情况。

首先,要提高立法质量,构筑依法治国的坚实根基。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使我们制定的法律更加充分地反映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更好地集中统一地行使立法权。我们的法律必须体现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要用是否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作为权衡得失利弊的根本标准。在立法的重大决策上、在立法项目的取舍上,要注意符合始终代表先进生产力的要求,努力提高立法工作的质量。

其次,要依法推进行政、司法工作,保障依法治国目标顺利展开。依法行政,必须体现不断推动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的要求,尤其要体现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把体制创新摆在突出位置,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当前,要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为生产力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始终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重要思想是指导司法工作的指导方针,也是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公正司法的基本保证。依法保障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持续、快速、稳定、协调、健康发展,是司法机关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必须承担的基本任务。司法机关通过依法审理案件,打击各种刑事犯罪,依法惩治各种破坏和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保证先进生产力不受侵害;通过司法公正地调整各类市场主体关系、平等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矫正各类市场主体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法治环境;通过依法保障和促进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指向的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保障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顺利实施,对于巩固和加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基础,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司法机关只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平等保护各种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就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司法保障。

最后,法学研究要坚持以始终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为依法治国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要坚持以始终代表先进生产力的重要思想指导法学的研究和发展,要坚持以是否体现了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作为衡量法学教育、科研方向和水平的根本尺度。要建立一支既了解中国法制实际,又能借鉴国外法制先进经验,并具有高学术水平的专家队伍;要在学科的整合与创新方面有所突破,与时俱进。我国的法律同样需要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特别是保护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作为根本任务。法学研究者要履行“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的职责,大胆进行政治创新,多出研究成果,为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