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激励计划总量
证监会151号文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第一款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本条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国资委175号文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总量,应结合上市公司股本规模的大小和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股权激励水平等因素,在0.1%~10%之间合理确定。但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
新《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公司依照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股权激励总量的上限为公司总股本的10%。但175号文给出了一个建议区间0.1%~10%,起点非常低,表明国资部门对于股权激励总额的预期呈现偏低的倾向。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如果股份来源是公司回购,由于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回购股份的上限是公司总股本的5%,因此意味着若采用股份回购作为股权激励的单一股份来源,则股权激励总额的上限将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
二、个人激励数量
证监会151号文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第二款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国资委175号文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权,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的除外。
第十六条 授予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数量按下列办法确定:
(1)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30%以内。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应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2)参照国际通行的期权定价模型或股票公平市场价格,科学合理测算股票期权的预期价值或限制性股票的预期收益。
按照上述办法预测的股权激励收益和股权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授予数量。
第十七条 授予董事、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的股权数量比照高级管理人员的办法确定。各激励对象薪酬总水平和预期股权激励收益占薪酬总水平的比例应根据上市公司岗位分析、岗位测评和岗位职责按岗位序列确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六)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是指实行股票期权的预期收益为股票期权的预期价值,单位期权的预期价值参照国际通行的期权定价模型进行测算;实行限制性股票的预期收益为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价值,单位限制性股票的价值为其授予价格扣除激励对象的购买价格。
根据证监会151号文和国资委175号文,关于个人激励数量存在以下规定:
1.激励对象单人获授的上限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的除外);
2.高级管理人员等激励对象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占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比例应不超过30%。
当采用股票期权方式时,激励对象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被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单位股票期权的预期价值;当采用限制性股票方式时,激励对象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单位限制性股票的价值。
单位股票期权的预期价值,等于每份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期权价值的测算,国际上有布莱克-斯科尔斯(Black-Scholes)定价模型、二叉树模型、蒙特卡洛模拟等方法。
由于布莱克-斯科尔斯定价模型存在解析解,因此被广泛使用,其计算公式为:C=S*N(d1)-Xe^[-(r(T-t))]*N(d2),d1=(ln(S/X)+(r+б^2/2)(T-t))/б(T-t)^(1/2),d2=d1-б(T-t)^(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