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股权激励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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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激励方式

一、限制性股票

证监会151号文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国资委175号文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三)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下,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限制性股票属于现股激励,激励对象即期便可获得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对于激励对象而言,限制性股票不是一种可买可不买的选择权而是一种必须要购买的行为。但与拥有完全股东权利的股东相比,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在行使某些股东权利(如出售股票)时将受到限制,即只有在满足工作年限或实现业绩目标的情形下方可出售。

与其他激励方式相比,限制性股票具有较强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特征。激励对象即期获得股票后,未来公司股票价格的变动将直接决定激励对象的股权激励收益状况。当未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股票价格出现上涨时,激励对象的持股市值随之增加,账面出现浮动盈利,若到达了预先设定的条件,激励对象便可以出售股票并获得真实收益;反之,当未来公司经营状况不好、公司股票价格出现下跌时,激励对象的持股市值随之减少,账面出现浮动亏损,同时如果预先设定的目标尚未达到,则激励对象将无法出售所持股票。所以限制性股票具有将激励对象与公司紧密捆绑的特点,“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的特征也更为明显。

二、股票期权

证监会151号文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国资委175号文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有权行使这种权利,也有权放弃这种权利,但不得用于转让、质押或者偿还债务。

股票期权衍生自期权,期权是一种一定期限内的选择权,持有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以期权内在价值高低与基础资产价格变动方向的关系划分,期权分为买入期权(也称看涨期权或认购期权)和卖出期权(也称看跌期权或认沽期权);以期权的流通性划分,期权分为可交易的期权和不可交易的期权。

股票期权是一种以股票为基础资产的期权。股权激励领域的股票期权是一种不可交易的认购期权,即授予激励对象的是一种未来一定期限内可以购买本公司股票也可以放弃购买本公司股票的选择权,但该项选择权不可以交易、转让。

股票期权是美国等成熟市场广泛使用的一种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存在以下不同:在限制性股票方式下,激励对象获得的是股票;而在股票期权方式下,激励对象获得的不是股票,而是一项未来一定期限内以约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权利。在行权期内,如果公司股票价格高于行权价,则激励对象行权时将获得一定收益,不考虑交易税费时每份期权的收益等于行权时的股票价格减行权价;反之,如果在行权期内公司股票价格低于行权价,则当激励对象行权时将遭受一定损失,每份期权的损失等于股票价格减行权价。在后一种情形下,由于行权不但不会带来收益反而会带来一定损失,因此激励对象的理性行为将是放弃此次行权。

股票期权的优点是激励对象的支付压力小,风险为零而收益无限;缺点是风险与收益对称的特性不突出,激励对象在未能实现考核目标时不会有任何损失,而一旦实现考核目标且公司股票价格高于行权价时将获得可观收益。

三、其他方式

证监会151号文相关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国资委175号文相关规定:

第八条 股权激励方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上市公司应以期权激励机制为导向,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结合本行业及本公司的特点确定股权激励的方式。

对于股权激励方式,175号文特别指出“上市公司应以期权激励为导向”,因此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进行股权激励方式的选择时,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将是优先考虑的方式,股票增值权、业绩股票等可作为备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