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法》指的公司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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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CO,LTD),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公司(Stock corporation)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由于所有股份公司均须是负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称“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的特征
1.依法设立
公司必须依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设立。一方面要求公司的章程、资本、组织机构、活动原则等必须合法;另一方面,要求公司设立要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工商登记。公司通常依《公司法》设立,但有些还必须符合其他法律规定,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
2.以营利为目的
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盈利,即从公司经营中取得利润。因此,盈利目的不仅要求公司本身为盈利而运行,而且要求公司有盈利时应当分配给股东。
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
公司由股东的投资行为设立,股东投资行为形成的权利称为股权。股权是一种独立的特殊权利,不同于所有权,也不同于经营权,更不同于债权。《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4.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是企业法人,应当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主要是独立的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里的有限责任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则是无限的,即公司要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包括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和代理人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三)公司的种类
1.以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可将公司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以公司的信用基础可将公司分为资合公司、人合公司、资合兼人合公司。
3.以公司组织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本公司与分公司。“看资料”
1.无限公司就是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股东要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
2.两合公司是以共同商号进行商业活动的公司,其股东的一人或数人以其一定的出资财产数额而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其他股东负无限责任。
3.资合公司指一个或数个以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金做资本金的自然人或法人注册成立的公司。在资本组合公司里,资本起着决定作用。公司的资本越雄厚,其信用越好;股东个人的声望、信用与公司信用无关。资本组合公司以出资为条件,强调资本的结合。
4.人合公司指以股东的个人信用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这种公司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时,依据的主要不是公司本身的资本或资产状况如何,而是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人合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清偿公司债务。
(四)《公司法》概述
1.《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的组织关系,规范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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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2.《公司法》的性质
《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在调整公司组织关系的同时,也对与公司组织活动有关的行为加以调整,如公司股份的发行和转让等,其组织法性质为《公司法》的本质特征。《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股东之间的关系,调整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规范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运作,公司与其他企业间的控制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同时也应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3.《公司法》的作用
《公司法》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确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制度
公司是我国现代企业形态之中的一种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企业形态。《公司法》正是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为确认和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而制定的法律。
(2)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公司法》对公司从产生到消亡的整个过程中的组织和行为均作出规定,包括公司组织和行为的一般原则,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公司的能力、章程、资本和财产、组织机构、财务会计以及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
(3)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享有的各种权利,如享有全部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以享有其他的民事权利,等等,使公司的运作具有可靠的保证。
《公司法》赋予股东分红权、投票权、公司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东诉讼制度等权利,确保股东的合法利益。
《公司法》通过规定公司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比例,有关问题应当听取公司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以及职工代表的产生方式等措施,切实保护职工利益。
《公司法》通过规定法定资本制、各种公示和通知制度等,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公司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和基本的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结构是否健全,行为是否规范,直接涉及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公司法》通过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健全市场经济基础,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五)公司的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是公司的设立人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法定登记事项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活动。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人数为2~50人;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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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才能正常运营。股东没有出资,公司就不可能设立。股东出资总额必须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即: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如拍卖业至少需100万元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登记机关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按表格要求填写。
(2)设立登记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申请设立的时限:
●必须在公司名称保留期六个月内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先行审批的,必须在批准之日起90天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听故事”
某国有企业、某集体企业和某大学约定,共同出资设立一个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国有企业认缴出资额35万元,其中,以实物作价出资15万元,并依法办理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货币出资20万元,但已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的只有10万元。该集体企业以实物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5万元,并依法办理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该大学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8万元,也已办理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申请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时部分董事之间发生了争议,有董事提出说出资总额未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董事说股东出资不符合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议问题”
1.上述公司的股东数是否符合法定人数?
2.生产经营类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是多少?
“听故事”
某市甲、乙、丙三人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商贸公司。甲、乙、丙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光华公司;委托甲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出了其不合法之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而申请人拟定的公司名称为光华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
甲经与乙、丙商妥后予以纠正。2006年10月10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甲颁发了于当日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0月25日,甲、乙、丙共同发布了公司成立的公告。
“议问题”
1.你认为该公司的正确名称应该是什么?
2.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发起人为二至二百人,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六)公司的组织机构
1.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可以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仅设立执行董事,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解聘。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应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下列人员不宜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刑,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判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能清偿。
(6)国家公务员。
2.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每年定期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五至十九人组成,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其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中经理的职权相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
(七)公司章程
1.公司章程的概念与性质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宗旨、组织机构及经营管理的基本规范,以书面形式规范公司设立的目的、宗旨、组织原则、组织机构、组织形式、经营活动方式、资金的筹集、利润的分配、股东的权利义务等重要事项的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不仅是公司的自律准则,而且是国家管理公司的重要依据。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1)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的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
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由于公司一般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组成的营利性组织,就有必要规范经营活动的行为,协调股东之间不同的利益,使公司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对外则需要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没有公司章程,公司就不能设立。
(2)是全面指导公司活动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达,反映了股东的共同愿望。公司一经登记机关核准,章程即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公司及股东的全体活动都要受章程的约束。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承担各项义务,公司只能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由于公司章程的内容涉及到公司的组织原则和业务活动的范围等各个方面,因此,公司章程是公司最基本的活动准则。
(3)是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
公司经营活动的基本准则,从外部来说,要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从内部来说,经营活动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于公司章程公开公司的宗旨、组织机构、营业范围、资本数额及其他内容,便于相关人员了解公司的组织和财产状况,可使公司向与其进行经济交往的合作方表明信用,有利于维护交易活动的安全。
(4)是国家有关部门对公司实行管理的依据
公司的经营行为对社会经济具有直接的影响,关系到国家的宏观调控、社会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国家要对公司进行管理,就要求公司的章程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规定。同时,公司章程必须经登记机关核准,并对违反章程的行为依法查处。另一方面,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以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设立的要件之一,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相当于公司向政府作出了书面保证,保证公司将按照章程所定的准则从事经营活动。
2.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2)公司的经营范围;
(3)公司的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公司章程的效力
(1)对公司的效力
①公司应当依其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权力机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愿决定机构、监督机构等公司组织机构,并按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行使职权。
②公司应当使用公司章程上规定的名称,在公司章程确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③公司依其章程对公司股东负有义务,股东的权利如果受到公司侵犯时,可对公司起诉。
(2)对股东的效力
公司章程由公司股东制定,并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仅限于起草、制定公司章程的股东,也包括后来加入公司的股东。
(3)对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效力
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经理的效力表现为: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八)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对公司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如下:
1.违反《公司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金;构成犯罪的,依《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