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诗经的文化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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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寺”的语源破解:祭礼主持

寺字不见于甲骨文,金文中始可看到,但使用频次不很高。金文中的寺字不是从士从寸,而是从之()从手(),写作:

(《伯寺簋》)

(《簋》)

(《吴王光鉴》)

(《邾公钟》)

(《羌钟》)

古文字学家们大都认为,寺字是最早的持字。如方濬益说:寺为古持字。石鼓文“弓兹以寺”、“秀弓寺射”,皆以寺为持。《国语·越语》“有持盈”注:持,守也。《吕览·慎大篇》注并同。方濬益:《缀遗斋彝器款识考释》卷二,第22页;转引自周法高主编:《金文诂林》卷三下,香港中文大学,1974年,第1855页。林义光说:

《说文》云:“寺,廷也,有法度者也,从寸。”按从寸无法度意。古作,作。从又从之,本义为持。象手形,手之所之为持也,之亦声。《邾公钟》:“分器是持。”石鼓:“秀弓持射。”持皆作寺。林义光:《文源》,转引自《金文诂林》卷三下,第1855页。

林氏认为《说文》释寺为“有法度者”是按照寺字后起之形所做的解说,较古的寺字不从寸。即使如此,“有法度”的看法仍不失为正确看法。因为寺字本义指“持”,这是从祭祀仪式的主持人这一具体表象中抽象出来的意义。为什么说寺之本义为祭祀主持人呢?这还需从寺字的会意表象说起。寺字古写法上半为(之),下半为手(),用手之把握来表示持的意思,十分明显。难懂的是(之)字。《说文》训之为草木生出地面之义,未得其解。甲骨文学者们认为卜辞中的字当解为“又”杨树达:《卜辞求义》咍部第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56页。,或“是”唐兰:《天壤阁甲骨文存考释》第55页以下;参见李孝定:《甲骨文字集释》第6卷。,或“往”罗振玉:《增订殷虚书契考释》卷中第63页以下;参见李孝定:《甲骨文字集释》第6卷。,各有所据,莫衷一是,至今似仍为疑案。故李学勤先生说:

卜辞中常见的“”字,或写作“”,旧释为“之”,于上下文义不合。后来发现它的用法和“又”相同,然而“”何以读为“又”?“有祐”可以写成“又”,也可以写成“又又”,为什么不能写作“”?却没有令人满意的说明。由此看来,卜辞很多字我们是不认识的,很多辞我们不能通解,应该作更深入的研究。李学勤:《建国以来甲骨文研究·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7页。

现在,为了搞清汉字“诗”、“寺”等重要概念的发生本源,我们不得不追根问底,对“”字的原义有所了解。

首先,“”字用法在卜辞中与“又”字同,而“又”字常用为祭名,可知“”字亦与宗教祭仪活动相关。王国维释卜辞“王受又”云:“又读为祐,王受又犹言王受福矣。”又释“又土”云:“又之言侑,《诗·楚茨》,‘以妥以侑’,犹言祭也。”王国维:《寿堂所藏甲骨文字考释》卷三下,卷一,1917年。“又”字既然可用于“祭”义,那么与又通用的“”是否也如此呢?稍加考察便可知,“之”()在甲骨卜辞中作为祭名而出现的情况不在少数。如:

贞于王亥卌牛,辛亥用(《前》4.8.3)

甲寅卜于唐一牛(《前》1.47.1)

于南庚小(《前》1.14.1)

辛巳卜大贞自上甲元示三牛,二示二牛,十三月 (《前》3.22.6)

陈梦家说,卜辞中除作祭名外,还假作“又”,亦为祭名。陈梦家:《古文字中之商周祭祀》,《燕京学报》第19期,1936年,第112页。又如祭东母西母称者:

于东母匚 (《林》1.22.2)

于东母 (《前》7.11.1)

于东母、西母,若(《上》28.5)

再如祭祀先公先王而称者,多不胜举。计所祭之祖名有:季、恒、、娥、亥、夭、河、兇等十多位。陈梦家先生认为祭是与尞(燎)祭相区别的祭法:后者用焚烧牺牲的方式以祭天神;前者似为享祭人鬼(先祖)的祭法,有时亦配以尞的用牲之法。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科学出版社,1956年,第352页。验证于卜辞中祭的普遍适用性,这种区分也许并不很严格,前举祭东母西母和求雨等例便是明证。不过有一点可以确信:(之)作为祭祀之名,有其悠久的史前宗教背景。

在甲骨文造字时代稍后,人们用与手会意造出寺字,用来表达祭仪主持者。教主们在祭政合一的时候当然也是公众所遵从和效法的对象,从中引出“有法度者”之义,当不为错。再参证于若干以“寺”为偏旁(既是声旁,又是会意之基础)的后起字,可知“有法度”之义竟得以引申推广开来,成为一批重要概念的造字结构素。

如“時”的概念,字从日从寺,取“太阳运行之法度”的意思,合成一个形声兼会意字。“時”古文又作“旹”,从从日,这同“诗”又作“”相仿佛。“”作为造字结构素,正指代“有法度”、“神圣”之义吧。人类从太阳神的运行规则中认识到“时”的流逝及其周期单位,参看叶舒宪《中国神话哲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第19页。这个单位或为四季即四时,如《荀子·天论》便将此一“时”的法度意义溯因于太阳月亮:

日月递照,四时代御。

“时”字还通“司”,如“时夜”即“司夜”,这同“寺”字训司或嗣显然有关系。《释名·释宫室》云:“寺,嗣也。治事者相嗣续于其内也。”王先谦补疏:《后汉书·和帝纪》注引《风俗通》云:“寺者,嗣也,理事之吏嗣续于其中也。”此义所本。又《光武纪》注引《风俗通》云:“寺者,司也,诸官府所止皆曰寺。”别一义。王先谦:《释名疏证补》卷五,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1068页。从“寺者嗣也”和“寺者司也”的训释中亦可看出“主持”即“治事”之原义,神之则为“祠”也,法度之义盖出于其本来的神圣性。

再如“畤”的概念,更突出地显示着宗教的神圣性,保留着“法度”所由出的信息。《说文》十三下田部:“畤,天地五帝所基止祭地也,从田寺声。右扶风有五畤、好畤、鄜畤,皆黄帝时祭。或曰秦文公立也。”许慎在此不但指出了畤字为祭祀地点之本义,而且引出实地证据和传说,追溯了畤的起源。《史记·秦本纪》中有“祠上帝西畤”之说,司马贞《索引》云:“畤,止也,言神灵之所依止也。”从“畤”为祭神处所这一事实中似亦可反推“寺”为主“祠”者的说法不诬。凌纯声先生指出,先秦时期各地方都有自己的圣地专称,如《墨子》中说的燕之“祖”,齐之“社稷”,宋之“桑林”,楚之“云梦”。四者地理分布皆在关东,自东北而西南。而在关中秦、雍之地,祭祀神祇之圣地,则又多别称为“畤”。凌纯声:《秦汉时代之畤》,《中国边疆民族与环太平洋文化》,台湾联经出版公司,1964年,第1461—1490页。造字者取“寺”为旁造出形声兼会意的“畤”,显然是考虑到“寺”与已有的“祖”、“社稷”等概念共有的神圣和法度之义吧。

参照“时”和“畤”的会意原则,原初之“诗”也当是“有法度”的“神圣的”言辞,它自然原出自寺人即主祭者之圣口。一位日本的汉学家高田忠周在《古籀篇》中对“寺”字的解说颇有见地,他已把握住“寺人”与“法度”间的潜在关系:

按是最古持字。凡手部字,古文多从又,又手同意也。持字已从又,又从手,为复矣。又寺声字,古文从。时作,诗作,持元作,可知而已。持下曰:握也,从手寺声。《荀子正名》:“犹引绳墨以持曲直。”注:“制也。”《汉书·刘向传》:“及丞相御史所持。”注:“谓扶持佐助也。”夫审固也,制也,佐助也,固当有法度也。其得行之者,即寺人也。握、持、廷、寺,实一义之转耳。后人谓寺人义主于法度,故改又为寸,作寺。寸、又通用,犹叔字或从寸,作也。寺字专行而字废,由亦作持字以当字本义。高田忠周:《古籀篇》五十七,第2页,见《金文诂林》卷三下,第1855—1856页。

在这段精细入微的论述中,寺字的本义及引申义的发生线索大致被描绘清楚了,它使我们更加确信:寺人最初是崇高的主祭者,其在社会中的地位大约相当于专掌《吠陀》圣诗的婆罗门,参看拉格真(Z。A。Ragozin)《吠陀印度》一书第4章对《吠陀诗》与婆罗门关系的论述,伦敦,1895年,第103—130页。或彝族的“毕摩”、藏族的“喇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