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执着的传统:平安村的财产继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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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四、整体交换

上节的材料已经证明,从现实的角度,仅仅用“均衡互惠”不能解释女儿不能继承父母财产这一事实。我们不能用女儿不赡养父母作为女儿不继承父母遗产的充足理由。对于女儿不继承父母的财产村民给出了三种解释。我们现在来考察第三种解释:女儿不继承娘家的财产是因为她们在婆家继承了公婆的财产。这是一种很现实的解释,因为一个女人A虽然不继承她娘家父母的财产,但她的夫姐妹们也不继承她们自己的娘家(也即A的婆家)的财产。

在对传统中国家族进行研究的领域,滋贺秀三的影响是巨大的。在滋贺秀三中国家族研究中,影响最大的莫过于他提出的“父子一体”和“夫妻一体”的概念。滋贺用他的“夫妻一体”的概念来解释女儿没有继承娘家财产的权利的现象。滋贺秀三这样描述“夫妻一体”的原则:

在围绕家产的权利关系上,和父的生存期间儿子的存在宛如等于无一样,夫的生存期间妻的存在也隐在夫的阴影中等于没有。即妻的人格被夫所吸收。另一方面,和在父亲死后儿子作为原样代替父亲的存在而显现出来一样,在丈夫死后如果留下来妻子的话,这个变成了寡妇的妻保持原样地代替夫享受其地位。……像这样的妻的人格被夫所吸收、夫的人格由妻所代表的关系,我想将其称为在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一体的原则。(滋贺秀三,2003:109)

在滋贺看来,“女性因结婚才开始找到自己生死期间承认为其一成员的家”(滋贺秀三,2003:375)。“因而未婚女子在娘家享受家庭生活,同时对于其家产没有施于任何形式的必然的、总括性的权利,即直至嫁往别人家为止,此期间可以说未婚女子只不过是暂时被娘家养着(黑体为引者所加)。”(滋贺秀三,2003:353)所以,在滋贺看来,女儿的归宿天然地是在夫家而不是娘家,女性必须最终和丈夫归为“一体”才能找到自己的社会位置。根据滋贺的理论,女儿天然地在娘家没有任何权利。这样的一个前提显然已经不符合目前的社会现实。这是因为,首先,滋贺的着眼点是古代的中国社会而不是现代的中国社会,其次,这样的前提和中国目前的法律原则不一致。在中国古代,妇女们没有法定的财产权,而现在妇女具有和男子平等的、完全的财产权。我们不能以一个女性没有基本权利的理论前提作为我们解释现实生活的基础。

在滋贺秀三的理论中,妻子在夫家也没有完全的所有权。滋贺说,“在祖先子孙的连锁关系中,妻本身没有形成独自的一个环节,无非是寡妻代替夫之一环节并守护到底。”(滋贺秀三,2003:335)因此,“寡妻因其中继的性质,故其处分从夫那里继承的财产要受到制约”(滋贺秀三,2003:336)。因此,在滋贺看来,妻在夫家的财产权利仅限于“承夫分”保管财产,并没有处分财产的权利,妻对于“承夫分”的财产只有受益权,没有所有权。其实,妻在夫家没有所有权只是妇女根本就没有财产权的一种外在表现,她无论在父家还是在夫家都没有财产权。对于妻的财产权,瞿同祖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瞿同祖,2003/1947:114~115)。运用这样的理论来解释目前中国农村的财产继承现实没有说服力,我们必须寻找其他的理论途径。

我在平安村和一个村民进行访谈时,提出了女儿不继承自己娘家的财产的问题,他马上就说,“这个道理很简单,因为咱村的媳妇不回她们的娘家去继承财产,咱村嫁出去的闺女们也不回来继承她们娘家的财产。”这其实就像是一个女人用她作为女儿的权利换得了她作为儿媳的权利。但是,这种交换并不是个体意义上的交换,而是所有的女人都参与的一种交换。所有的女人放弃了她们作为女儿的遗产继承权,换得了她们作为儿媳的遗产继承权。我在这里借用莫斯的概念“整体呈现(total prestation)”(莫斯,2002/1924:5~6),将这同一人群的两个角色之间的权利的交换称为“整体交换(total ex-change)”。这一概括的逻辑前提是,我们首先承认每个子女,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都对自己父母的遗产拥有继承权。女人在出嫁后自然地放弃对自己父母的财产继承权,而获得对公婆的财产继承权。其实整体交换的理论不仅仅适用于女人,同样适用于男人。当一个男人成为上门女婿的时候,他也是以自己的儿子的继承权换得了作为女婿的继承权。也就是说,继承是单系的,一个人或者继承自己父母的财产,或者继承自己公婆(或岳父母)的财产。

“整体交换”的理论前提是,女儿在娘家拥有财产继承权。由于我国农村目前仍普遍实行从夫居制度,因此女儿继承父母的财产就有诸多不便。特别是对于没有娘家村庄的村籍的女儿来说,继承房产有一个最大的限制:她们没有娘家村庄的宅基地使用权。而房产又是农民的主要财产。在这样的条件下,女人以她们作为女儿的继承权换得了她们作为儿媳的继承权。这就是“整体交换”的主要理论思路。当然,传统文化给这种交换披上了宗法的外衣,但这外衣并不能掩盖权利交换的实质。

那么,“整体交换”的理论前提是否成立呢?回答应当是肯定的。主要有两个理由:其一,中国法律规定妇女具有与男子平等的经济权利,包括继承权;其二,村民们已经认可妇女的继承权。法律上男女平等的原则自不必多言,村民们对妇女继承权的认可,可以通过村民们对下述问题的回答表现出来:“您认为女儿应该继承父母的遗产吗?A。应该;B。不应该。”我们看到,大多数的老年人认为女儿不应该继承父母的遗产,而大多数的中年人认为应该。由于中年人是目前平安村社会活动的中坚,他们的看法应当能够代表村民意见的主流和未来的发展。因此我认为,村民们普遍认可女儿的继承权的结论是可以得出的。

最为重要的是,“整体交换”理论可以代表平安村村民的“主位”看法。在我提出女儿的继承权问题时,有些村民自发地用“整体交换”来解释女儿不继承遗产的事实。虽然村民的表述可能不严谨,但他们已经用朴素的语言说清楚了自己的道理。在村民们的问卷回答中,无论是老年人的回答还是中年人的回答,“女儿继承婆家的财产”都是受访者给出的“女儿不继承娘家财产”的第一位的理由。综上所述,使用“整体交换”来解释女儿不继承娘家父母的财产现象,前提是成立的,村民的“主位”看法也是认可的。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整体交换”可以作为平安村目前女儿不继承父母财产的现实的解释。当然,对于这一现象的文化解释,我们还得到传统中去寻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