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交易的概念
信用交易,又称垫头交易,是指证券公司或金融机关供给信用,使投资人可以从事买空、卖空的一种交易制度。
在这种方式下,投资者不使用自己的资金,而是通过交付保证金得到证券公司或金融机关的信用,即由证券公司或金融机关垫付资金,进行的买卖的交易。各国因法律不同,保证金数量也不同,大都在30%左右。一些股票交易所,又把这种交付保证金,由证券公司或金融机关垫款,进行股票买卖的方式,称为保证金交易。
保证金交易分为保证金买长交易和保证金卖短交易两种。保证金买长交易,是指价格看涨的某种股票由投资者买进,但他只支付一部分保证金,其余的由经纪人垫付,并收取垫款利息,同时掌握这些股票的抵押权。由经纪人把这些股票抵押到银行所取的利息,高于他向银行支付的利息的差额,就是经纪人的收益。当投资者不能偿还这些垫款时,经纪人有权出售这些股票。
保证金卖短交易,是指看跌的某种股票,由投资者缴纳给经纪人一部分保证金,通过经纪人借入这种股票,并同时卖出。如果这种股票日后价格果然下跌,那么再按当时市价买入同额股票偿还给借出者,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获取价差利益。
股票信用交易的特点
股票信用交易最显著的特点是借钱买股票和借股票卖股票。通俗地讲,本钱少的也可以炒股票,手里没股票的也可以卖股票。这同投资办实业有类似之处:投资人手中的自有资本金有限时,大部分的资金都必须向银行申请贷款。具体而言,股票信用交易包含以下几个特征:
1. 股票信用交易里的双重信用
一方面,投资者以部分自有价款以及向经纪人借入的部分买入,其不足部分,即向经纪人借入的垫付款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上的。经纪人垫付部分的差价款,是以日后投资者能够偿还这部分差额价款及垫付部分价款的利息为前提的。这是经纪人同投资人双方之间的一层信用关系。
另一方面,经纪人垫付的差额价款是如何得来的呢?为此,经纪人得向银行借款以支付这部分的金额,这样银行与经纪人之间同时也存在一层信用关系。银行在放贷时,也以日后作为贷款借入方的经纪人能够偿还这部分款项及由本金所产生的借款利息为信用基础。
因此,如果这两重信用关系缺少一层,股票信用交易就没有成立的可能。
2. 股票信用交易中的垫付款利息
投资人在通过信用交易订立买卖合同之后,投资人与证券公司之间存在一种借贷关系。具体而言,为投资人代理垫付买进款项的证券公司对其代理垫款项要征收一定比例的利息,叫做垫付款利息;同样,为投资人代垫股票卖出的证券公司对卖出后代为保存的卖货价款也要求投资者支付一定比例的利息。
3. 股票信用交易以现货交易为原则
股票信用交易虽然有其特殊的买卖方式,但是从交割方式的角度来讲,这种交易方式与现货交易基本一致。垫头交易成交之后,买卖双方都必须即时结清交割。另外,在交割时买卖双方都以现款或现货(股票)进行交割,这与现货交易的方式一样。其差别只是在现款(或股票)中有一部分是借来的。例如,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例行日”交割结算,即指在成交之后第五天下午进行交割,如果投资人全部以自己的钱和股票进行买卖,结算时当然也以自己的钱和股票交割,这就是现货交易。如果投资人自己出一部分钱,不足部分由经纪人垫付的,或者没有足够股票而由经纪人垫付的,就属于信用交易。
信用交易的利与弊
信用交易对投资者来说最主要的好处是:
(1)
投资者能够超出自身所拥有的资金力量进行大宗的交易,甚至手头没有任何证券的投资者也可以从证券公司借入证券,从事证券买卖,这样就大大便利了投资者。因为在进行证券交易时通常有这样的一种情况:投资者预测到某股票价格将要上涨,希望买进一定数量的该股票,但手头却无足够的资金;或者预测到某股票价格将下跌,希望抛售这种股票,可手中又恰好没有这类股票。很显然在一般的交易方式下,这种交易无法进行。而在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引进信用方式,即投资者资金不足时,可以由证券公司垫款,补足保证金与投资者想要购买全部证券所需要款的差额,这种垫款允许投资者日后归还,并按规定支付利息,当投资者需要抛出,而缺乏证券时,证券公司就向投资者贷券,通过这些方式满足了客户的需要,使之能以超出自身的资金力量进行大额的证券交易,市场亦更加活跃。
(2)
具有较大的杠杆作用。这是指信用交易能给投资者以较少的资本获取较大利润的机会。例如,我们假定某投资者资本10万元,他预计A股票的价格将要上涨,于是他按照目前每股100元的市价用自有资本购入1000股。过了一段时间后,A股票价格果然从100元上升到200元,1000股A股票的价值就变成20万元(200元/股×1000股),投资者获利10万元,其盈利与自有资本比率为100%。如果该投资者采用信用交易方式,将10万无资本作为保证金支付给证券公司,再假定保证金比率为50%(即支付50元保证金,可以购买价值100元的证券),这样投资者便能购买A股票2000股。当价格如上所述上涨后,2000股A股票价值便达到40万元,扣除证券公司垫款10万元和资本金10万元后,可获得20万元(有关的利息,佣金和所得税暂且不计),盈利与自有资本之比率为200%。显然,采用信用交易可以给投资者带来十分可观的利润。但是,如果股票行情未按投资者预料的方向变动,那么采用信用交易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同样也是巨大的。
当然,信用交易的弊端亦很多,主要是风险较大。仍以上面的例子为例:当投资者用其自有资金10万元作为保证金,假定保证金率仍为50%时,该投资者可用每股100元的价格购入2000股A股票。假如以后A股票的价格不是像该投资者预计的那样上涨,而是一直下跌的话,我们假定它从每股100元跌到50元,这时2000股A股票的价值10万元(50元/股×2000股),损失了10万元(证券公司垫款的利息及费用暂时不计),其损失率为100%。假如该投资者没有使信用交易方式,那么10万元自有资本,在A股票每股价格100元时,只能购入1000股,当每股价格同样从100元下跌到50元之后,该投资者只损失了5万元(100元/股×1000股-50元/股×1000股)。其损失率为50%,大大低于信用交易方式的损失率。因此,一般认为信用交易方式是有风险的,应该谨慎地运用。另外,从整个市场看,过多使用信用交易,会造成市场虚假需求,人为地形成股价波动。为此,各国对信用交易都进行严格的管理。例如,美国从1934年开始,由联邦储备银行负责统一管理。该行的监理委员会,通过调整保证金比率的高低来控制证券市场的信用交易量。另外,各证券交易所也都订有追加保证金的规定。例如当股票价格下跌到维持保证金比率之下时,经纪人有权要求投资者增加保证金,使之达到规定的比率,不然的话,经纪人就有权出售股票,其损失部分由投资者负担。同时证券公司为了防止意外,当投资者采用信用交易时,除了要求他们支付保证金外,证券公司还要求他们提供相应的抵押品,通常被用作低押品的,就是交易中委托买入的股票,以确保安全。尽管如此,信用交易仍是当前西方国家金融市场上最受投资者欢迎的、使用最广泛的交易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