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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 全球化与世界公民

20世纪

80年代初,随着苏联解体,东西方冷战结束,一个新名词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类的生活中,这就是全球化。全球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当前,人类遭遇共同的困境、面临共同的问题,从而逐步形成了共同的价值观,民族国家之间、区域之间、人与人之间在文化问题上有了更多的共识。从制止战争、维护和平、反对恐怖、禁止毒品、保障人权、保护生态、控制人口,到缩小贫富差距、防范金融危机、防止高科技犯罪、维护普世价值、规范全球伦理,都已经不是某一民族国家可以单独解决好的问题。地球上所有的国家、区域、社会、民族、集团之间的相互联系进一步加深,并且正在形成一个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影响的社会关系网络。

一、全球化浪潮

“从最简单的意义上来说,全球化就是全球性相互联系的进一步扩大、深化和加速。”人类社会已有漫长的历史,但直到资本主义社会以前,人类社会基本上以“民族历史”的方式存在着,各民族的经济、政治、文化在封闭的体系中运动、发展,民族之间的有限交往虽然对民族的发展起着一定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微不足道。到了资本主义时代,“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各个相互影响的活动范围在这个发展进程中越是扩大,各民族的原始封闭状态由于日益完善的生产方式、交往以及因交往而自然形成的不同民族之间的分工消灭得越是彻底,历史也就越是成为世界历史。”随着经济的发展,各民族之间在经济、政治、科学、文化等诸多领域和诸多层次进行了日益密切的联系和交往。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全球市场形成以及殖民体系建立,全球每一个大陆都被卷入市场经济的旋涡,具有实质意义的经济全球化通过占支配地位的竞争规则被普遍认可而得以确立。与此同时,欧美的自由民主和人权理念以及法制观念等也在全球盛行开来。

如果说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全球化进程带有过多的血腥和野蛮特征的话,战后以来以信息化为中心和动力的全球化则以其炫目的速度和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扩展。在这个被称为信息全球化的时期,随着信息技术为核心的“信息革命”的发展,信息社会和知识时代的序幕徐徐拉开。在传统工业社会被视为经济增长主要基础的资本和劳动,逐渐被知识与信息所排挤,物质生产力的中心地位渐让于知识生产力。从经济上看,生产已从社会化走向了国际化,生产的专业化协作从一国范围向国际范围拓展,生产的高度国际化必然会带来市场的高度国际化和金融的高度国际化,不仅如此,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也日益国际化。在当代,任何一个国家都很难完全掌握发展本国经济所需要的科学技术,而科学技术信息的公开化、电脑化、网络化,使得人们只有在相互交流和相互吸收、借鉴中,才能获得足够的科学技术来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总之,当代世界形成了一个物质流、技术流、资金流、信息流的全球循环,各个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大大增强。

在学术上,全球化作为新词近年来一直被频繁地使用,以至于成了一个时髦词汇。丹尼尔·耶金(Daniel Yergin)在美国《新闻周刊》发表的题为《一个时髦词的诞生》的文章中指出:“人约不到10年前创造的全球化这个词已成为国际经济中避不开的和公认有用的格言。”但是,就像许多术语难以获得一致认可一样,全球化概念的界定至今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全球化作为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性和包容性的发展趋势,除先导性的经济全球化外,至少还包括政治、军事、环境、社会、文化等多层次内容。正如英国学者罗宾·科恩(Robin Cohen)和保罗·肯尼迪(Paul Kennedy)所说,当商品、技术、资本和服务在全球加速流动之时,“图像、思想、旅行者、移民、价值观、时尚和音乐等都在不断地沿着全球化的道路流动着”。

二、全球化语境下的世界公民

当今世界,全球化已成为影响人们生存、活动和交往等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随着全球化的进程,现代社会各国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各国在发展上的趋同和一致性增多。

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人类社会的结构是以民族国家为基本单位(实体)的分立式结构。特别是近代以来,严格意义上的民族国家更成为公认的人类社会的政治单元(实体),这一单元(实体)担负着管理人们社会生活、整合人们社会关系、维系正常的生存环境和社会秩序的基本功能。这种分立式社会结构具有自主性、自助性、自足性。在全球化过程中,人们为了工作和生活的跨国界流动使得民族认同和归属、政治共同体中的成员资格以及因成员资格而产生的权利等成为问题;民族国家的部分权力和权威向下转移给了非政府组织(如私人公司),向上让渡给了区域性机构(如欧盟)或跨国、超国家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全球化给民族国家带来很多诸如艾滋病、环境恶化、国际毒品贸易之类性质严重的国际性问题,这些问题又不是靠单个国家的政府就能解决的。

在民族国家范围内,公民对自己所属的民族国家会有一种意识自觉,在任何条件下都能意识到自己是哪一个国家的成员,即国籍意识。国籍意识虽然是一种个体性的意识,但它不是一种“自我”(self)意识,而是一种“成员”(membership)意识。而所谓成员意识,实际上是指个体对自己作为“社会存在物”的意识,它反映了个体作为社会存在物的生活范围及个体赖以生存的社会形式和性质。当然,个体能成为什么样的“成员”,即个体的社会化程度能在多大范围内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类生活的物质条件及生产力发展的水平。

20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战”以后,国际交通日益便利,人员流动愈趋频繁,跨国婚姻、收养关系不断增多,新独立国家不断形成,这其中有两大现象特别值得关注:一个是全球移民和大量的流动人口的出现,一个是跨国群体和行业组织(学术团体、文艺协会等)的生成。袁祖社:《全球公民社会的生成及文化意义——兼论“世界公民人格”与全球“公共价值意识”的内蕴》,《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此外,超越国家和打破国界的民间公共群体或某些专业性的团体,往往与移民现象相互交融、相互渗透、同步生成和发展,这类群体及其活动的目标追求超越了一国一地的局限。

大量的移民个人和移民群体,包括难民和非法移民,都不同程度地淡化了国家、种族和地域的归属意识。个体的“成员”资格符号越来越多,其社会化程度的广度与深度都有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人们不再孤守一国的价值观念,而是情怀世界。

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世界公民,其原有的阶级局限性、国家局限性和地域局限性相应呈现出弱化趋势,而遵照平等互利、互补互济原则从事世界性交往,并日益突破原来那种单向度的经济中心、政治中心、文化中心等羁绊,自觉地培育和不断增强自身生活与活动的自主性、能动性、创造性。在这种互为主客体的交往中,人们信守着同等的规约,无高低贵贱之分,无“中心与归属之念”。事实上,世界公民遵循的是“超越国家与文化的差异,遵循人类文明之普世价值而行事”的理念。这种普世价值之于“世界公民”,与一个现代国家的宪法之于其公民,在逻辑上有一种大致的对应关系——只是前者遵循“无形之法”,而后者遵循“有形之法”。

尽管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一个人作为生活于地球上的一个成员,生来就是世界之人,因此可以说他们是世界公民。但全球化语境下的世界公民有着特定的含义。那些出于各种原因旅居国外,但是同样对故土抱有感情的人,一方面参与居住地的各种制度构建和社会组织,在这个意义上他是国家公民;另一方面他又关注着故国的情况,因此无论从情感上还是行为上,他都已经是跨国公民,并因此而成为世界公民。此外,还有一些人虽然没有进行世界性的流动,但是其关注对象已不再是自己所属的单个国家,而是把注意力转向了大地区联合体。如欧盟的公民,他们虽然还是身处于自己的国家中,但已自视为欧盟这样一个大集体的公民。而跨国企业的经营者,包括其员工,虽然他们都有其地区性的根基,但他们是在世界范围内寻求其利益,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其活动并最终参与构建了全球市场。对于那些全球行动者、公司管理者、政治家、科学家和艺术家来说,全球性已是既成事实,这些人乘着飞机在全世界飞行,他们建立起各种企业并构建了世界市场。

在全球化背景下,世界公民的出现使公民权的普遍性和文化的特殊性得到了尊重,在公民权方面突破了地域性,公民更多地参与到国际问题中来。今天,跨国家的活动推动了环境和健康的发展,国际性组织如联合国提供了民主发展的动力,区域性的议会如欧洲议会推动了世界的民主化,公共舆论通过跨国家的论坛而发展,所有这些均拓展了公民行使权利的范围。世界公民实现了公民权在全球范围的普遍性和在民族性充分表达的基础上形成新的关联性,把公民权扩展至全球范围。

作为世界公民,尽管并没有一部世界宪法来确认世界公民的公民资格,但全球性的公约却昭示着公民资格的普遍化。1945年6月28日,《联合国宪章》签署,它宣布联合国的宗旨之一为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及基本自由的尊重。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宣称人人在尊严及权利上平等,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不分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地或其他身份。1951年6月29日,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要求各缔约国保证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原则对一切工人适用。1963

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的宣言》,宣称对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守,不因种族、肤色或人种而受到歧视,否则是对人类尊严的侮辱。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规定公民所应享有的各种权利和基本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国籍、政治和社会等各种原因而受到影响。1979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从法律上消除拒绝和限制对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及家庭关系中平等地位的歧视。1986年12月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确立了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的发展权。1993年6月,世界人权大会通过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要求促进和保护所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所有这些公约不仅促进了各国国内公民资格的普遍化,而且促进了人类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化。

欧盟成立对其公民的定义则是一个世界公民发展的现实典型。《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即《欧洲联盟条约》(简称《马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即《欧洲联盟条约》。1991年12月9~10日,第46届欧共体首脑会议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Maastricht)举行。经过两天辩论,通过并草签了《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和《政治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这一条约是对《罗马条约》的修订,它为欧共体建立政治联盟和经济与货币联盟确立了目标与步骤。参与签订该条约的为原欧共体的12个国家:比利时、丹麦、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希腊、西班牙、法兰西共和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芬兰、奥地利和瑞典于1995年1月1日加入。不仅宣告了欧盟的诞生,也宣告了欧盟公民的产生。《马约》第二部分题为“欧盟公民身份”,专门对欧盟公民身份的建立及欧盟公民的权利义务等事项做了原则性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凡是具有成员国国籍的每一个人都是欧盟的公民,享有本条约赋予的权利并承担本条约规定的义务。这样欧盟成员国国民便具有了双重(甚至多重)公民身份,既具有其本国公民身份(可能有一个或多个本国,因为有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等情形存在),又具有欧盟的公民身份。欧盟作为一个区域性国际组织也有了自己的公民,这在人类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随着《马约》的诞生,欧盟除拥有保护其公务员的职能保护权外,还可对其成员国国民行使外交保护权,而这种保护权的依据就是欧盟公民身份。

对我们来说,世界公民素养和世界公民意识是一个正在形成中的概念,它包含了个人作为公民的自我认识的观念状态、自我规范的实践状态。世界公民意识实质上是公民个人在心理层面上对自己在民族国家生活中法律地位的一种认识和实践相统一的行为方式。构成世界公民意识的先决条件,是以国家为基本单位组成的世界(全球)一体化和以个性自由为本质特征的个体独立化,而这种世界一体化和个体独立化是现代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产物,所以世界公民意识是一种现代社会主体的权利和高度社会责任相统一的意识。

在全球化时代里,各国基本上已经形成了一个共存双赢、一损俱损、互相依存的利益共同体。世界各国在一起构成了一个为了共同利益而结合的共同体,没有世界各国的安全与发展,就很难实现本国的安全与发展。反恐、反霸、环保、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等,都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可以说是民族国家国际交往的基本原则,也是世界公民的一个基本意识。

三、全球公民社会

作为世界公民,公民的权利与责任仅仅限于一国范围内已远远不够了。作为地球村的“村民”,人们有权参与全球问题的讨论,有权要求全球政治程序平等化,有权要求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这本身就是公民意识在当代社会的扩展。作为市民社会传统的延续,个体在摆脱封建专制背景下人身依附关系、获得个人独立性的同时,还要进一步扬弃个体对“国家”的依赖性,在全球视野下获得进一步的独立,以便形成一个全球公民社会(global civil society)。

在全球化的进程中,由于全球国际社会的形成以及和平、安全、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福利、人权保障等问题日益重要,这些问题直接渗透到了公民社会内部,市民社会的生存和行动就会超越一国范围,并与其他国家的市民社会产生互动关系,在市民社会的全球性网络组织中,市民社会的存在往往表现为一种非国家的全球性存在,即跨国界、超国家的全球公民社会的生成。

到目前为止,全球公民社会仍是一个存在许多疑问和争议的研究课题,尚无为学术界普遍接受的定义出现。一般认为,所谓全球公民社会,是指公民们为了个人或集体的目的而在国家和市场活动范围之外进行跨国结社或活动的社会领域,它包括国际非政府组织,从各种论述来看,关于全球公民社会的基本内涵和特征是有着一些共识的:其一,全球公民社会具有跨国性和相对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独立于国家且跨越国家边界的领域或空间,同时又与国家、国际关系体系和世界市场之间有着相互联系性和互动效应。其二,全球公民社会具有多元性和多样性。全球公民社会囊括了大量的且形形色色的组织、网络、运动和团体,比如种类繁多的教会组织、行业协会、劳工组织以及各种国际运动,其成分十分复杂。其三,各种追求自身价值目标的非政府组织是全球公民社会中最为主要,也是最为活跃的组成部分。非政府组织在全球问题大量涌现、全球治理需要观念更新和制度创新的情况下,通过提出、传播和推行有别于传统的价值观念、行为准则和规范,成为全球公民社会塑造自身不同于国家行为体和其他非国家行为体的精神先导和核心力量。

在了解全球公民社会大发展的事实的同时,也应该认识到全球公民意识和全球共同体意识尚未成为人们的普遍意识。从当前来看,关于全球公民社会的论述,包含了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所不懈追求的一种公共秩序追求与公共生活信念,是一种集生存、利益、命运等多重意义为一体的新质的全球公民社会共同体意识的直接反映。在此种世界公民的理论框架下,任何一国的人民都兼具两种身份与人格特质:不仅要做掌握本国、本民族命运的公民,而且也要做决定全球社会未来与走向的世界公民。这是当代人生活的现实,也是当代人应该追求的人格理想。

在21世纪世界范围的教育改革中,各国都十分重视全球化发展对教育的影响,提出了全球教育、培养世界公民、培养跨文化适应能力等一系列的教育目标。近几年,在频繁召开的世界大学校长论坛上,国际着名大学的校长们在谈到大学培养目标以及全球化背景下大学的使命时,都会提到培养具有跨文化适应能力、能接受和欣赏文化差异、具有国际视野的世界公民是当今大学的重要使命。为了顺应全球教育的需求,世界许多国家的大学纷纷开设了与全球教育相关的课程与培养计划。全球教育通过系统化的课程与教学设计,使学生获得全球的观点,了解其他更多文化、对差异性的包容、对民族意识的理解以及对人权的尊重等,并促使学生思考在全球系统中相互依赖的合作与承诺。随着全球公民社会的兴起,各国公民可以通过全球性的非政府组织和社会运动表达自己的政治诉求。为顺应这一历史趋势,公民资格教育不仅要培养公民在国内实现公民权利的能力,而且要培养适应国际生活,参与全球事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