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教育是国外许多国家教育的核心目标,对教育内容、教育方法、教育标准等都有法律性规定,国外公民学对公民教育的规律作了深入的思考。
一、公民教育的含义
公民教育的研究与实践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在国外公民教育是人们长期关注的问题。关于公民教育的基本概念、内涵等的界定,概括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
公民的责任与权利相统一。公民教育就是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积极、自主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责权主体的过程。学者认为,现代公民意识教育主要包括公民权利的教育和公民义务的教育两个方面,公民意识是公民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的统一。
公民教育的内容:一是培养公民对国家制度、法律制度的合理性认同,意识到作为一个公民必须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和不可推卸的责任,核心是一种社会主体意识的培养;二是培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懂得不尽义务的权利是一种特权,而不享有权利的义务必然导致盲从和被奴役,二者都是与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相悖的;三是培养民主、平等的现代精神,这种现代精神是现代社会公共生活的基本准则,是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
公民教育应当是以公民的本质特征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教育目标体系。公民具有与私民、臣民相对应,与国民、人民相区别的内涵。公民教育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以公民的独立人格为前提,以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为基础,以合法性为底线。因此,在本质上,公民教育必然是主体性教育,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为其基本的教育取向。
公民教育与国民教育同源。有的学者认为,国民教育(nationals education),也就是公民教育(citizen education),是每个出生在这个国度里的人都有权接受的教育,如在未成年前须接受的义务教育,以及此后的职业技术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等。
公民教育是培育个人担负公民责任技能的教育。广义的公民教育是指一个国家采取多元的途径,培养国民具有效忠国家的意识,获得有效参与公民生活必需的知识、态度和技能,进而发挥其责任心和荣誉感,成为良好的公民;而狭义的公民教育,是指各级学校中强化与公民教育相关的课程以及训育活动等,藉以培养儿童和青年的爱国意识、民主观念和法治精神,以求养成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具有做未来良好公民的资格。
综上所述,所谓公民教育是指通过适当的教育手段促使公民养成对自身角色身份的正确认识,成为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责权主体,从而培养国家与社会需要的合格公民的过程。由于人们在公民教育概念的理解和使用范围上的差异,公民教育常常被划分为广义与狭义的公民教育。广义的公民教育(citizenship education)是指在现代社会里,培养人们有效地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生活,培养健全自律的、具有公民意识的、具有公民美德的、明达的公民的各种教育活动的总称。而狭义的公民教育(civics education)则是指为培养参与国家或社会公共生活的社会成员所需知识的公民学科,作为一门学科,通常开设在实施基础教育的学校中,主要内容是培养学生成为合格公民的一些知识教育。
二、公民教育与其他教育的区别
(一)教育内容有同异
1.公民教育有别于知识教育
公民教育与知识教育有着密切关系,实施公民教育必须传授给学生相应的政治、伦理、法律、经济、社会、历史、地理等方面的知识,使学生掌握必备的公民知识,培养公民意识,养成良好的公民品质。在这个意义上,知识教育是公民教育的重要基础,公民教育包括了知识教育。但公民教育毕竟不同于知识教育,因为知识教育注重学生的知识获得和智能发展,而公民教育不仅重视学生对公民知识的掌握,更重视学生树立正确的公民价值观,培养良好的公民行为能力和行为习惯。
2.公民教育不同于国民教育
国民教育与公民教育在内涵与外延上是高度重合的,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中,世界各国的国民也是国家的公民,国家对国民实施的国民教育就是对公民实施的广义的公民教育。但二者的侧重点不同,国民教育侧重于提高公民的科技文化素养,以及思想观念的培养;而公民教育则直接着眼于提高公民的权利、义务意识,培养公民成为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成为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合格公民的过程。
3.公民教育不同于政治教育
政治教育指有目的地影响人们的政治观点、政治信仰的教育,是协调个人与政府关系、实现个体政治社会化的基本途径,因而是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政治教育的内容是政治意识形态,是站在执政党、国家政权及其相应的政治原则的立场上,以灌输的方式强化受教者的政治思想觉悟;而公民教育则是站在法制国家权威、社会公众利益和现代化法制秩序合理性的立场上,通过施教者与受教者的积极互动,来充实和完善公民的法制意识、道德自律及政治人格。公民教育的核心是公民意识的培养,即公民对自己在国家政治和法律生活中的地位的认识,在情感上对于所属的国家和特定社群的认同,在认知上对其自身公民角色的了解,知道自己所承担的责任及所享有的权利。
(二)教育形式有差别
公民教育既离不开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又区别于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
1.公民教育不同于社会教育
社会教育主要体现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其职员和成员开展的适应职业需要和社会角色需要的特殊教育;而公民教育则是面向全体公民的教育,旨在培养公民意识、培育公民知识和技巧,使公民正确地行使并理解作为公民的权利和责任。
2.公民教育有别于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主要侧重于对未成年人以传统的形式进行文化和人生观的启蒙教育;而公民教育主要侧重于培养青少年的公民意识,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及参与能力,从而更好地成长为合格的公民。
3.公民教育不同于学校教育
学校教育主要侧重于公民的学历教育,提高公民的知识水平;公民教育主要侧重于培养公民意识、权利和义务观念,是对个人的终身教育和全社会的教育活动。
三、公民教育的基本特征
(一)公民教育是以公民为主体的教育
公民教育是围绕公民而展开的教育,其实施者和接受者都是公民。公民在公民教育中既是参与教育活动的主体,又是公民教育的对象。首先,公民教育是以公民人格的独立性为前提的主体性教育。公民首先是以国家的一个成员身份而存在的,是以平等身份自觉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人,公民是一种社会的存在,处于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人,既要参与国家的公共事务管理,又要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公民教育是以人的主体性为前提、以提升人的主体性为目标的教育,没有公民的自主性、参与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公民教育就难以实施。其次,公民教育是面向全体公民的教育。公民资格蕴含着公民之间一律平等的关系,所有公民不论年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社会地位,都应该接受公民教育。在现代公民社会中,公民参与教育活动和接受公民教育不仅是公民应享受的权利,而且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是政治、社会和国家的平等成员,正如恩格斯所说:“一切人,或至少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公民教育是面对全体社会成员的,以平等为核心、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教育。再次,公民教育是终身教育。公民教育是一种终身教育过程,贯穿公民的整个生命历程,对每个公民而言,在其生活历程的每一个阶段,都要接受相应的公民教育。
(二)公民教育是以培养公民意识为基础的教育
公民意识的确立和培养是公民教育的基础。所谓公民意识,即是公民个体对自己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认知,是公民主体性的具体表现。公民意识的确立是人的现代化的基本构成,是社会现代化的重要社会心理基础,也是国家意识形态建构的一项主要内容。实际上,世界各国对公民意识的培养,几乎都与国家现代化的进程同步。现代公民意识产生于社会现代化进程中,并对现代化进程起着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公民意识包括公民身份意识、人格主体意识、爱国主义意识、民族精神意识、公平正义意识、民主参与意识、社会公德意识、诚信守法意识等,由于公民是集权利与责任于一身的主体,因此,公民意识是公民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的统一。西方公民教育的核心,就是通过政治社会化形成公民意识。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加强以公民意识培养为基础的公民教育,可以有效地提高公民的主体意识和对国家的责任感,强化公民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制度合理性、合法性的认知和认同,激发人民的参与热情,提高民族的创造能力。
(三)公民教育是以权利与责任的统一为核心的教育
公民责任与公民权利是一个密不可分的统一体。马克思曾经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与义务从来都是对等的,因为没有义务或责任的权利只能是特权,而没有权利的义务或责任只能是奴役。“公民资格”的意义在于规范归属于公民个体的合法权利和义务,即一个国家或政治共同体在赋予其成员公民身份的同时,也“赋予了个人以责任和权利,义务和权力,限制和自由”。与此相对应的“公民意识”,则体现了社会成员对自己身份的自觉认同,成为支配公民个体社会行为的基本价值观念。由于任何公民都生活在一定的国家和社会关系中,既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一方面,公民的权利是责任的基础,公民之所以履行责任是因为他拥有相应的权利,如果不能享有公民权利,他就不会自觉自愿地履行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公民的责任是权利的保障,如果公民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和应负的责任,国家和社会就会陷入无序状态,个体的权利也就难以实现。因此,公民教育的核心内涵是公民的权利与责任相统一的教育,公民权利主体意识教育和公民责任主体意识教育二者不可偏废,缺一不可。公民教育既要充分唤醒公民作为国家社会主人的主体意识,真正实现公民在社会生活中主人的身份,又要使公民认识到自己拥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责任。一个健康而有序的公民社会,不仅是一个凸显公民价值与权利的民主社会,更应该是一个倡导公民参与意识、责任意识的法制社会。只有努力提高公民权利与责任相统一的自觉性,才能构建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现代公民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