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国外公民学
6295700000029

第29章 公民责任的范围

公民权利与公民责任是一个密不可分的统一体。在现代民主政治社会中,公民权利主要有四类,分别是法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参与权利,以此公民责任可以界定为法律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参与责任。

一、法律责任

公民是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和公民与国家之间的联系,反映在法律上就是公民依照法律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公民既是权利的拥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权利的行使在于公民的自由选择,可以放弃,而作为必要性的义务——责任,是不能由公民自由放弃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现代公民概念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法律责任是有责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的事实而应当承受的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确认并强制承受的合理的法律上的负担,是在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中生成的,主要表现为对违法行为的责任惩罚和对合法权益的保护,其合理性表现为其中蕴含的正义与利益的价值目标以及惩罚与补偿的功能,是法律的保障机制,蕴含了自由、平等、安全等价值组成的正义目标,以及法律以利益作为衡量其合理性的标准,保证权利与义务、利益与负担的合理分配。法律义务的违反必然会侵害到他人利益,法律责任就应通过补偿受害人的损害以满足受害人的利益,通过惩罚侵害人,强加责任于他,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法律责任有如下特征:只有在法定义务不被遵守时才有可能产生法律责任,即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必须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确认有责主体承受合理的负担;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强制性。因此,公民法律责任就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对国家、社会和他人所应承担的法律上的义务,以及由于违反一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法律上的后果。在现代社会,公民法律责任是客观存在的,是法定化的,且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履行责任的保障。它是对公民的“硬约束”,这种约束是直接的、刚硬的、立竿见影的,是维护基本社会秩序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行为规范的法律化。

二、政治责任

政治责任是指公民在政治生活领域中的责任,与公民在政治生活中的角色相联系。一般说来,无论意识到还是没有意识到,人们总是在政治生活领域中扮演着一定的政治角色。无论一个人是否喜欢,实际上都不能完全置身于某种政治体系之外。政治是人类生存的一个不可避免的事实,每个人都在某一时期以某种方式卷入某种政治体系。这就是说,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既然每个人都或多或少地卷入某种政治体系,那么每个人都在其中扮演着相应的角色,与此相对应,每个人都有相应的政治责任,每个人都是政治责任的主体。亚里士多德说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公民的政治责任是与民主政治相联系的。在民主政治条件下,人民主权原则规定了作为公民共同体的人民是公共权力的所有者,在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中扮演了主人的角色。因此,从一般意义上说,公民政治责任主要表现为作为主人的公民对国家负担的一定义务以及由此而承担的责任。公民承担政治责任是以国家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的实现为前提的,公民政治责任的履行主要以政治权利实现的方式来体现。

三、社会责任

人类社会不断地向前发展,人的各种社会关系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因此,人的思想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也会产生相应的变化,建立在旧有的社会历史条件基础上的公民社会责任意识正在消解,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的公民社会责任意识正在形成。

公民社会责任是客观存在的,是与公民的社会权利相联系的对社会或他人负担的一定的义务以及由此而承担的责任,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对国家或社会以及他人所应承担的一定使命、职责和义务。每个人都要为社会作贡献,承担社会责任,不管你是否意识到,它都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个人不为社会创造财富,个人的需要就得不到满足,那么人类社会将不能存在。社会权利是公众干预私人领域,以支持公民对维持经济生计和社会存在的要求。社会权利范围广,从金钱支付方面的分配权利,到帮助公民具备能力和获得机会的权利,有各种个人服务。与社会权利相联系,公民承担的社会义务有:“一、健身及防病责任:1.接受适当的卫生保健,2.供养和睦家庭,3.保持环境安全清洁。二、创造机会的义务:1.受教育以尽己之所能,2.从事职业以造福社会,3.容忍社会多样性。三、经济义务:1.接受失业救济金者应当找工作,2.尊重他人的社会权利及转账的需要。四、强制及实施方面的义务:1.为社会权利出力,2.志愿参加政府和协会发起的服务以帮助不幸者。”这些构成了公民享有各种社会权利时有职责应当去做的义务,没有履行好这些职责时则应受到谴责和制裁。总之,有需求就要有创造,有索取就必须要有奉献,这是相辅相成的。公民的社会责任具有一定的历史性,不同的时期具有不同的社会内容。

四、参与责任

公民参与责任是指与公民的参与权利相联系的对社会或他人负担的一定的义务以及由此而承担的责任。“就是为了落实民主政治、追求公共利益及实现公民资格,由公民个人或公民团体从事包括所有公共事务与决定的行动,这些公共事务是以公民本人切身的地方性事务为基础,再逐步扩大到全国性的公共政策,因此,可以由每一个公民时时刻刻的关心与适时的投入来实现;而公民参与的行动必须建立在合法性的基础上,并且依参与者根据本身所拥有的知识与能力、花费的成本、预期的影响力等,理性地选择最有效的途径与策略。”公民参与是现代民主的重要表现之一,既体现了公民对政府合法性的认同,同时又是使公民自我价值得以体现、公民能力得以提高的社会途径。现代社会是一个利益分配基本均衡的社会,而公民对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广泛平等的参与,是调节现代社会利益失衡的有效力量。作为普通公民,积极地参与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为权利而斗争,这实质上是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参与了现代公民社会的建设,客观上为现代公民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尽了一个公民的努力。可以说,如果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民主法治社会就失去了内在驱动力。

人是社会中的共性与个性的有机结合体,公民参与本身不仅体现为个人价值追求的需要,而且还体现为社会责任和公共价值的诉求以及与个人价值的有机统一,这是民主社会对每一位公民的基本要求。公民通过加入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或志愿团体,从事相关的社会活动,帮助公共产品生产和参与提供公益服务,这表明了公民从宏观的政治参与到微观的社会服务的变化。“参与权利指国家为公民参与市场或公共组织等私人领域而创设的权利。正像政治权利是公共行动权一样,参与权利是国家保证的私人行动权。”与参与权利相联系,公民承担的社会义务有:“一、劳动力市场义务:1.接受服务者有责任积极找工作,2.雇主有责任与政府和工会合作以提供就业计划。二、企业/行政机构义务:1.确保本单位内的公平与效率,2.保护企业竞争信息,3.尊重参与过程中的所有群体。三、资本参与义务:1.保护和促进经济,2.通过储蓄为资本基金出力。四、强制及实施方面的义务:1.为相关计划项目出力,2.投资于国民实业。”这些构成了公民享有各种参与权利时有职责应当去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