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腐败是最大的腐败。为从源头遏制腐败问题,2014年1月15日,中央公开发布了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随后,中组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这对于保证《干部任用条例》刚性执行,具有重要意义。学习贯彻新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是组织人事系统2014年工作的一个重点。2月18日,全国组织部门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第一期培训班在京举办。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组织部部长赵乐际强调,要认真学习条例、严格执行条例、坚决维护条例,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根据计划安排,中央组织部将连续举办12期培训班,把组织人事系统的负责同志轮训一遍。
《干部任用条例》自2002年颁布以来,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近些年来,干部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干部队伍状况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二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累了丰富经验,一些干部政策有新变化新调整,干部任用工作需要与这些新政策相衔接;三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改进。这些变化使得《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本着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精神,中央决定重新修订并颁布《干部任用条例》。
中组部负责人指出,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保持原有框架和内容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增设“动议”一章,拆分“酝酿”一章并将有关要求分别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之中。修订后,《干部任用条例》共13章71条,分总则、选拔任用条件、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附则,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做出了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其中,从“动议”到“任职”五个环节,构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发扬民主结合起来,进一步体现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同时坚持发扬民主的方向和行之有效的办法措施,对有关制度作了进一步改进完善。二是坚持好干部标准,树立科学发展、以德为先、注重基层的用人导向,把人岗相适、重视一贯表现等要求贯穿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三是坚持全面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将经过较长时间、较大范围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突出问题导向,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改革措施。着重完善民主推荐,改进考察方式方法,规范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破格提拔、干部交流等。四是坚持从严管理干部,在严格标准条件、规范选拔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明选拔任用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对党组织、领导干部和选拔对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五是坚持有效管用、简便易行,优化程序、删繁就简。
突出以德为先,选拔好干部有了标准
在2002年《干部任用条例》的基础上,新《干部任用条例》把对官员品德操守的考察提升到首要位置。除了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总体原则外,还特别提出以德为先的干部选拔任用原则。
近年来,中央领导多次强调,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什么样的人该用,什么样的人重用,都要把德放在首位。2011年,中组部还曾制定《关于加强对干部德的考核意见》,明确干部选任中“以德为先”如何操作。2014年1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刘云山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座谈会上强调,重德是我们党选人用人的一个重要原则,要把践行核心价值观情况作为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形成以德为先的用人导向。2013年11月26日,在新加坡举办的第四届中国—新加坡领导力论坛也以“干部队伍德的建设”为主题。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组织部部长赵乐际在出席该论坛时指出,德是立身之本、从政之基。要重视育德,通过专题教育、现场教学、选派干部到艰苦地区磨炼等方式,推动干部道德修养和作风养成。要善于察德,注重在近距离接触、关键时刻、乡语口碑中,考准考实干部的德。要严格律德,把“认真”作为重要原则,把监督作为关键之举,把法制作为治本之策。
对此,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廉政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表示,中央领导之所以多次强调“以德为先”,源于领导干部只有具备了较高的道德情操,才会发挥积极和正面的作用,才能服务社会、造福百姓。反之,如果一位领导干部道德品质低下,其能力越大,自身发挥的破坏性作用可能就越大,往往会给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因此,在德才兼备这一标准中,“德”具有主导和根本意义,“才”只有在“德”的基础之上才有现实意义。
此外,新《干部任用条例》还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作为好干部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
2013年6月,习近平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并明确提出“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鲜明地将这二十字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并围绕有利于选准用好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提出了新要求。一是完善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突出了理想信念的要求,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的要求,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的要求,加强道德品行、作风修养的要求,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实绩的要求。二是在考察内容上按照好干部标准,突出了品德、实绩、作风和廉政情况的考察。三是拓宽干部选拔的来源渠道,注意从担任过县、乡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四是严把人选关,明确了六种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情形,包括群众公认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有跑官和拉票行为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把不符合好干部标准的人挡在考察人选之外。五是在程序和方法的设计上,把选准用好干部贯穿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努力用科学的制度机制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及时发现出来、合理使用起来。
专栏 中共干部选任标准变迁:“德”字贯穿各个时代
虽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市场经济、行政体制改革紧密相连,不同时期对干部的能力和水平要求不同,但对“德”的要求从革命战争年代起就始终没有变过。
1938年10月,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一文中郑重提出“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具体解释了德才兼备中的“德”主要是指干部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和工作作风。
作为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邓小平提出了干部队伍建设的“四化”方针,即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他认为,办好中国的事情,从一定意义上说关键在人,关键要看能不能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1996年,江泽民对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释。他强调,提升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品质,就必须坚持做到“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在2009年9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上,胡锦涛正式提出“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从而全面发展了毛泽东提出的德才兼备干部选拔任用标准。
2013年,习近平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干部标准的时代内涵,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
专家表示,这二十字标准既坚定不移地体现着党对干部任用一以贯之的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又充分体现出干部标准的时代内涵,体现了正确的用人导向。
干部任用选拔彻底剔除“裸官”
针对群众深恶痛绝的“裸官”现象,新《干部任用条例》提出,凡是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近年来,“裸官”成为反腐领域的一个热词。“裸官”一词诞生于2008年。当年6月22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公布,即中国第一个“五年反腐规划”。时隔十日,7月3日,一篇《还有多少贪官在“裸体做官”》的文章开始在网上广泛传播。经过网络发酵,这种说法被简称为“裸官”,并流行开来。
在公众的语境中,“裸官”一词得到普遍认可的定义是: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6年来,“裸官”这种属性已成为诸多贪腐案件的“标准配置”。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局长蒋基芳出逃前妻女移民美国;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前区委书记杨湘洪出国访问期间离团赴法国看望女儿,随后称病辞职……2013年下旬,张曙光等一系列贪腐大案开庭,随着庭审将丝线层层剥开,相关案件的一个特征呈现出来——涉案官员的配偶、子女或大部分财产均移至国外,当事人则在国内“裸体做官”。这些案例均表明,“移民”成了腐败分子事后遁逃和转移资产最便捷的手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2011年检察系统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631人,同比上升27%,追缴赃款赃物计77.9亿元。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竹立家指出,“裸官”一个可见的危害在于:由于“身在曹营心在汉”,“裸官”在决策过程中,不是以国家利益为重,而是以个人利益为重,“瞎决策,乱决策,浪费了大量公共资源,公共建设的效率也会大幅下降”。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认为,“裸官”最大的潜在危害是动摇了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心,不仅国家在经济上会受到损失,在政治层面也会带来不利影响。
在新《干部任用条例》出台之前,中央就曾出台多项对“裸官”防治甚至带有惩罚性的政策和规定。2009年9月,十七届中纪委四次全会公报中提出,在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2010年以来,中央密集出台相关政策,以监管“裸官”,当年7月下旬,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这是中央政府为“裸官”监管首次发布正式管理措施;2011年3月,时任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马馼表示,将会对“裸官”进行登记管理;2013年2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表示,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2013年12月7日,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领导干部如不如实填报收入、房产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等情况,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这被视为中央查处“裸官”的重要一步。
在地方,针对“裸官”的政策也相应出台。2008年,河南省郑州市把“裸官”监管“关口前移”,规定“今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出国自费留学或定居,要先经纪检机构审核,必要时接受廉政谈话”;2009年,广东省深圳市出台规定,明确“裸官”不得担任党、政“一把手”和重要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随后,广东省内及省外多个城市也出台了类似规定。
与此同时,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在反腐和司法协助上的进一步加强,也让“裸官”外逃空间逐渐压缩。2013年7月1日,监察部网站称,在研究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工作协调小组第六次全体会议上,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黄树贤表示,截至2013年5月,中国已与49个国家签订民、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与36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
此次新《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禁止将“裸官”作为考察对象,可以说是从源头上扎紧了管住“裸官”的篱笆。既是亮点也是突破,可谓众望所归。
对于针对“裸官”的相关规定如何落到实处,王敬波表示,以目前的反腐态势,亟须“裸官”官方概念、标准和惩处措施等法律层面规制的出炉。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李永忠则透露,有关部门对“裸官”都会进行记录和采取一定的监管措施,现在想跑出去很难了。各级组织部门和领导机关对官员“裸没裸”大体上都掌握了。竹立家则表示,信息公开是消灭“裸官”现象的一个最根本的办法,特别是官员的家庭信息公开。把官员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纳入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范畴,正是反腐斗争的“国际惯例”。王敬波坦言,“裸官”腐败是现在廉政建设的一个重点,同时也是难点。具体来说,申报缺乏实质性内容、谁是“裸官”不予公开、申报不实却处罚不明,令“治裸”制度还谈不上完善。
“破格提拔”明确三大条件三种情形
新《干部任用条例》单独设立一条款谈“破格提拔”,明确“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此外,“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并新提出,“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近年来,一些年轻干部被“破格提拔”“火箭升迁”成为人们围观热议的焦点。如湖南27岁副县长、安庆22岁团县委书记、山东25岁女镇长、辽宁80后美女副市长……组织选拔任用年轻人是好事,打破机关传统的论资排辈,早发现、早使用,给年轻人更多机会,不断培养接班人,让党的事业薪火相传。但是,频频曝光的“火箭升官”者不断受到公众的质疑,当然他们中不乏工作干得好,实绩突出者被破格提拔,但更多的是走仕途捷径。翻开“火箭升官”者的简历,会发现他们大多数的父母均为高官达人,平民百姓者少之又少,难免存在“拼爹”现象。“火箭升官”之所以令公众质疑,主要原因就是破格提拔时存在资格条件把关不严,不够公平公正,提拔工作不够公开透明,有暗箱操作之嫌,或者被提拔者任职年限不够,越级提拔,最终导致“破格”变“出格”,进而影响了公信度。
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副主任戴焰军指出,当前,破格提拔之所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是因为,有些破格提拔现象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提拔。“破格提拔”不是无条件提拔。例如,某些领导干部提拔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下属干部,这都不是我们正常意义上所说的破格提拔的概念。
中央党校报刊社社长兼总编辑谢春涛指出,破格提拔过去存在很多问题,有些“官二代”升官比较快,往往通过所谓破格提拔,比如学历上、工作年限上破格等,现在做出了很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把过去有可能出问题的情况基本上堵住了。根据新的规定,破格从工作上讲要有需要,很多职位用不着破格,正常的提拔就可解决,所以破格本身属于非常规的、特别少的情况。从破格人的条件讲,规定很严,一般人想走破格这条路恐怕很难,越过必经的台阶,往往经历、能力、历练也不够。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指出,破格提拔作为发现、选拔人才的途径,这条路不应该堵死,有的人确实有特殊才能。增加的这三条规定突出能吃苦、能接受考验、特殊岗位的需要和历练等,这些实际上条件比较苛刻,已经说明破格提拔不可能是多数,并体现了规律性,防止跨越式升官,连续三级跳。
中组部负责人指出,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了破格提拔这一制度安排,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留出了“快车道”,又按照选拔标准更高、审批把关更严、过程更公开透明的要求,从严进行规范,使之更具操作性。一是在选拔对象方面,规定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方可破格提拔,并分别明确了具体适用情形。二是在选拔标准方面,规定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有关法律、章程规定的资格不能破,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防止“破格”变成“出格”。三是在审批把关方面,规定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中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事先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四是在过程公开方面,规定讨论决定和任职前公示时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切实增强破格提拔的公开性透明度。
此外,《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也针对违规破格提拔问题提出建立倒查机制,强化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该规定指出,凡出现“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问题,都要对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存在隐情不报、违反程序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一查到底、问责到人。对一个地方和单位连续发生或大面积发生违反组织人事纪律问题的,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必须严肃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的责任,严肃追究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要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为开展倒查、追究问责提供依据。
戴焰军还指出,从总的趋势来看,当前我们“破格提拔”党政干部的力度仍不够,从真正意义上做到选用德才兼备的年轻人才,应该重视以下四点:首先,提拔党政干部应该严格遵从程序,尤其涉及“破格”的问题,更应该做到信息的公开透明;其次,在提拔的条件上,应该科学设计条件,严格把握条件的内容,注重干部思想品质的考察;再次,干部提拔的过程和结果应该接受社会各方面的广泛监督;最后,在提拔干部过程中,要加大对领导权力的制约,避免因为领导的个人好恶而决定干部的选用。
引咎辞职官员两年内禁升官
对于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题被免职的官员,新《干部任用条例》提出:“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自2003年“非典”之后,行政问责在中国逐渐得到推广。最初,问责制度一度被寄予厚望,被认为是解决中国式官僚作风和不作为的一剂良药。但是,问责制度实施十年之后,重大责任事故非但没有减少,反而此起彼伏。起初的问责态势随着舆论的消退而逐显疲态,被问责事件大多陷入“虎头蛇尾”的尴尬,被问责官员则通过各种途径得以悄然复出。如在瓮安事件、襄汾溃坝事件、宜黄拆迁事件中被问责的官员,逐一复出,登台亮相。官员免职成了“带薪休假”,问责官员视为“镀金”。不出意外,不仅官复原职,甚至被升职提拔。梳理过去十年一些被问责官员的经历发现,“出事→免职/撤职→冷却→悄然复出→舆论质疑→回应合规→不了了之”,已经成为被问责官员的复出路线。被问责官员悄然复出的事实受到社会广泛诟病,而对官员复出规定的模糊与笼统,也一度备受质疑。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教授沈岿做过一个统计,目前关于官员问责复出的规则,尚无法律法规,而是散见于若干规范性文件中,包括2002年《干部任用条例》,2004年《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2008年《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2009年中办和国办联合发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10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
通过对上述文件中零散的问责复出规则进行梳理,沈岿发现,问责官员复出问题尚未在制度上有系统的应对,既有规则不仅短缺,相互之间还存在冲突。如《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要求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而2002年的《干部任用条例》则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此外,2002年的《干部任用条例》除了对官员复出的时限要求有一个硬性规定之外,其他相关条件都非常模糊。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直指,上述规定未就“说明复出理由”有任何精细规定,而“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等似是而非的表述,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容易给人留下较大的想象空间。他表示,笼统模糊的规定,是出于政治考量上的刻意安排,还是立法技术的失当,我们不得而知。但这种规定的不足显而易见。“没有完整规范,正当复出与不正当复出鱼龙混杂,公众既然难分青红皂白,也就容易触发一律质疑的怀疑,这是问责制信用危机的根源所在。”沈岿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指出,从目前的问责机制执行情况看,现行的问责机制存在随意性很大,缺乏具体的标准程序和相关的规范约束等问题。保证被问责官员按合法程序复出,首先要明确被问责官员复出的具体标准。现在尽管有相应的程序规定,但对每个环节如何评价、评价的标准是什么等问题仍没有具体规定。而更为关键的是,目前的复出评价程序、结果不透明、不公开。这就要求在明确复出标准的基础上,建立公开机制、说明理由机制,充分、及时向社会公开被问责官员复出的理由。
对于官员复出的条件,有学者提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对待,经问责调查确定有重大过错并造成公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原则上不予重新任用;复出的时机选择也不应当是现在采用的机械性的一年标准,而要综合去职的期限、去职期间的工作表现、个人能力和职位的空缺情况等考虑。还有目前政策文件中提到的各项标准,例如何为“实绩突出”,什么叫“符合提拔任用条件”,都应该进一步有精细化的规定,便于操作,官员的复出也容易令公众释然。
对于官员复出的程序设置,学者呼吁须审慎设计。例如复出提名、复出的考察、复出的讨论决定、复出的公示等,都应当予以明确,官员复出得正大光明,民众也看得清楚明白。
同时多名学者还提到,必须加强人大在官员问责和复出中的地位和作用。目前的官员问责,绝大多数是上级问责下级,党委问责政府,而真正对官员的选举任命有决定权的人大并没有发出应有的声音。
干部岗位设置禁因人定条件
近年来,“因人设岗”“萝卜招聘”现象,在一些地方行政事业单位招考中时有发生。如2007年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工商局招聘公务员其中的限制条件为“24岁及乐器演奏10级”,如此“细致”的限制条件,怪不得网友会纷纷质疑;2009年江苏南京下关区就业管理中心实行内部招聘,招聘信息仅在系统内部发布,条件限定为区劳动局系统职工子女或配偶,此事经媒体曝光后,下关区认定该招聘结果无效;2011年,福建省尤溪县进行副科级干部选拔时,将还在试用期的公务员提拔为县副科级干部,仅仅因为此公务员为县委常委之子。“萝卜招聘”不仅有违社会公平,还损害了政府的威严与公信力。
专栏 最高法:对集体研究违法决定的渎职要追刑责
当前在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领域,存在党政部门集体研究式渎职现象。出现危害结果后,涉事人员往往以经集体研究为由推卸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在接受媒体提问时表示:司法解释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相关媒体评论:集体研究渎职追刑责释放善治信号(2014年3月9日红网),集体研究渎职须严惩(2014年3月12日法制网),“集体研究”式卸责必须抛弃(2014年3月9日《西安晚报》),追责“集体研究”渎职犯罪需以个案普法(2014年3月9日《新京报》),追责“集体研究”先要明晰权力(2014年3月9日《南方都市报》),“集体研究式渎职”要追刑责值得期待(2014年3月10日《南京日报》)。
竹立家指出,事业单位是为全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单位,也是具体落实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基本单位,机构与人员的素质很重要,“萝卜招聘”的直接结果是事业单位成了特殊人的“蓄水池”,使公共权力的行使质量下降,社会的公共服务水平下降,公民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安全感下降,对政府的信任度下降,侵蚀社会和谐,甚至可能动摇我们党执政的合理性基础。要遏制事业单位招考过程中的“特权腐败”,说到底有三条:一是着力招考制度建设,目标是向公务员招考制度学习,使一些人无机会钻空子;二是招考过程公开透明,使一些人不能钻空子;三是严格监督和惩处,强化问责制,明确以权谋私、特权腐败就是“犯法”,而不是“违纪”,轻者开除公职,重者司法处理,使一些人不敢钻空子。针对“因人设岗”“萝卜招聘”现象,新《干部任用条例》明确提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毋庸置疑,这样的规定可以有效防止“萝卜选拔”“量身定制”。
另外,《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也提出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要注重事前监督,防止出现任人唯亲、借竞争性选拔变相违规用人等问题。
跑官拉票官员禁列考察对象
当前,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违规用人问题仍时有发生,跑官要官、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不正之风屡禁不止,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为此,新《干部任用条例》要求有跑官、拉票行为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同时还明确规定,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此外,《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还着重从监督的角度,明确提出了“五个一律”的惩戒措施: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记录在案,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停职或免职,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对违反规定做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宣布无效,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对说情、打招呼和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坚决抵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同时,该规定还对防止和纠正这些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措施:一是注重事前预防,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做到事前严密设防、严格把关,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任用事项一律无效,还要追究不报告的责任。二是严厉查处违规用人行为,不论是集中换届还是日常干部选拔任用,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实行“零容忍”、坚决不放过,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决不手软。三是加强监督检查,突出检查《干部任用条例》等法规执行情况,着力在发现和纠正问题上下功夫,实现选人用人监督检查的常态化、长效化。四是开展专项治理,一段时期干部群众对什么问题反映突出,就有针对性地集中治理什么问题,一仗接着一仗打,解决一个问题是一个问题。五是加大违规用人案件通报曝光力度,及时汇总和深入剖析典型案件,发挥案件通报的警示震慑作用,督促引以为戒、汲取教训,堵塞漏洞、完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