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投资股指期货基础知识与操盘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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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股指期货交易规则解读

(一)什么是交易保证金制度

1. 什么是股指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制度?

投资者在进行期货交易时,必须按照其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来缴纳资金,作为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保证,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这笔资金就是我们常说的保证金。例如:沪深300股指期货的保证金为12%,合约乘数为每点300,那么,当沪深300指数为1380点时,投资者交易一张期货合约,需要支付的保证金应该是1380×300×0.12=49680元。保证金是交易所有效控制市场风险的重要手段。通过调高股指期货合约保证金水平,可以大大降低股指期货交易的杠杆率,减小市场风险,将股指期货交易量控制在一个合理水平。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中规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简称“中金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交易会员对其客户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向交易会员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结算会员有权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和交易会员的资信状况,调整对其收取保证金的标准。

保证金分为交易保证金和结算准备金。

交易保证金是指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照保证金标准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根据合约的时间由中金所里调整,一般在12%以上,有的远月合约可能走到20%以上。

结算准备金是指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标准为200万元,应当以结算会员自有资金缴纳。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标准。

2. 什么是保证金存管制度?

保证金的安全关系到投资者最基本的权益保障,无论是“股民”还是“期民”都非常关心,也是监管部门最关注、最头痛的问题之一。前些年,一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的现象比较突出,不仅给国家带来了很大经济损失,也挫伤了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特别指出,要“改革证券、期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严禁挪用客户资产,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随后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也在这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是原则性的或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还需要相关的具体制度予以配合。这方面,中国证监会近年来探索和推行的保证金存管制度是最重要、最核心的制度。

2003年,中国证监会开始在全国推行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封闭管理,将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和自有资金分户存放,客户保证金在期货公司、交易所和结算银行之间的客户保证金专用账户封闭体系内划转,防止期货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但是,由于期货市场采用二级结算方式,只有期货公司掌握投资者的全部结算信息。因此,保证金封闭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仍要依赖期货公司的诚信度。实践中就发现,有的期货公司通过做两套结算和财务账的方式,长期隐蔽地挪用保证金的事例。为彻底解决期货保证金安全问题,2004年9月,中国证监会成立了由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结算银行和期货公司共同组成的保证金安全存管工作组,经过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广泛征求市场意见,最终设计出了期货保证金存管制度,经过试点,证明切实可行。2006年1月,中国证监会向全国各期货公司下发《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全面贯彻实施这一制度。

期货保证金存管制度的要点是:

(1)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应当在期货结算银行开立用于期货交易出人金的期货结算账户,或选择已在结算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期货结算账户。投资者可在期货经纪公司登记多家结算银行的期货结算账户。

(2)

投资者使用期货结算账户办理期货交易出入金之前,应当在期货经纪公司登记。投资者变更期货结算账户的,也要在期货经纪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3)

投资者用于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应当通过开设在同一期货结算银行的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经纪公司出入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不得通过现金收付或期货经纪公司内部划转的方式办理出入金。

实行期货保证金存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投资者的资金操作习惯。以前通过内部划转办理出入金的方式虽简便,但不安全,在管理上存在明显的漏洞,容易发生挤占、挪用保证金的问题。而通过期货资金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之间的转账,可以将保证金的进出和流转纳人结算银行系统,使投资者的出入金记录能得到期货公司体外的外部资料的验证,从而对期货经纪公司的保证金管理实现有效监督,真正保障投资者保证金的安全。

同时,对监管者来说,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系统每日从结算银行、交易所获取相关信息,使得对期货公司结算资料的验证更加真实、可靠。而且,系统将以前依靠监管人员人工完成的程序性检查工作交给计算机系统处理,使检查工作的效率、质量产生了质的飞跃。

3. 何时需要追加保证金?

股指期货交易是要支付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的,如果交易出现亏损,而且账上又没有钱补足的话,期货公司就会发追加保证金通知。那么保证金是怎么追加的呢?

假设投资者用30万元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合约乘数为100,保证金水平为10%,当时的股指期货为2000点,那么开仓买入10手需要的资金为:2000×100×10%×10=20(万元)。

第2天,股指期货价格变为1900点,这个投资者亏损了100点,亏损金额为100×100×10=10(万元),算下来他的账户权益还剩:30-10=20(万元)。这时候,保证金水平为:1900×100×10%×10=19(万元),他是不需要追加保证金的。

第3天,股指期货价格变为1800点,这个投资者又继续亏损了10万元,账户权益为:20-10=10(万元),保证金水平为:1800×100×10%×10=18(万元),这样,他就需要追加8万元的保证金。

4. 保证金的比例是否经常变化?

调整期货交易保证金比例是期货交易所常用的风险控制手段之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有关办法规定,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1)

期货交易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

(2)

遇国家法定长假。

(3)

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

(4)

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这一点需要投资者高度重视。

5. 解读:最低交易保证金“加码”

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但是保证金收取的标准不是固定不变的,一些投资者因对保证金制度缺乏了解,在保证金标准调高时可能会由于准备不足而影响交易。因此,投资者有必要认真学习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制度,了解在哪些情况下保证金标准会调整,以提前做好准备,以免在保证金调整时,出现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保证金制度规定,股指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12%。但是投资者一定要注意“最低”两个字,最低12%意味着交易所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不得低于12%,可以比12%高。投资者通过期货公司交易时,期货公司在交易所的标准上还会增加几个百分点。而且投资者也要注意,期货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我们举上海期货交易所螺纹钢期货为例。螺纹钢期货标准合约规定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但是在螺纹钢期货上市前夕,2009年3月23日上海期货交易发布了《关于螺纹钢和线材期货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在通知中规定,螺纹钢期货合约上市交易最低保证金暂定为合约价值的8%(如有调整交易所将另行公告)。这个暂定8%的最低保证金标准,到目前依然在实施。期货公司一般收取的螺纹钢保证金标准为12%左右。

在国内商品期货交易中,期货交易所一般会根据持仓量水平来调整保证金水平以控制市场的风险,合约持仓规模愈大交易所收取的保证金比例可能就愈高,例如某螺纹钢期货合约持仓达到105万手以上时,交易所收取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可达12%。股指期货合约保证金制度与此不同,股指期货的保证金比例没有随持仓量变化而调整这一规定。

为了防止商品期货交割风险,随着交割月的临近,交易所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也会相应地增加,螺纹钢期货从最后交易日前两个交易日起,交易所收取的保证金达到30%。同样需要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股指期货的保证金标准不随最后交易日的临近而增加。

商品期货一般会在国家法定长假时调整保证金水平,如自2010年虎年春节前第二个交易日(2月11日)收盘结算时起,上海期货交易所螺纹钢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水平,由原比例提高至11%;自2010年2月12日起,螺纹钢等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限制扩大至7%。一些期货公司从2月10日结算时起就将螺纹钢期货的保证金提高到了20%。股指期货也有遇法定长假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的规定,这一点与商品期货的规定相同。

(二)什么是持仓限额制度

限仓制度是期货交易所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在少数交易者手中和防范操纵市场行为,对会员和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量。会员和客户的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具体规定为:对客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持仓限额为600手;对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每一客户号持仓限额为600手;某一合约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的,其在某一合约的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获批套期保值额度的会员或客户持仓不受此限。

投资者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应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申报,期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申报时必须填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个人投资者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投资者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近两年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2)

申请人需要保值的现货资产持有状况的证明。

(3)

申请人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4)

申请人历史套期保值情况说明。

(5)

会员担保申请人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交易所对套期保值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书面通知其准予办理,并确定其套期保值额度,按此额度调整该投资者在该合约上的持仓限额。套期保值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对不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书面通知其不予办理,对相关证明材料不足的,告知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套期保值额度分合约进行审批,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前(含)有效,有效期内可以重复使用。限仓制度在具体执行时应以中金所正式公布的规定为准,会员及投资者必须将其持有的持仓控制在其持仓限额以内,超出的持仓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减仓的持仓,中金所可强行平仓,并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什么是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1. 什么是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是股指期货重要风险控制措施之一。交易所根据市场风险情况设定并公布大户报告标准,要求达到报告标准的会员或者客户报告其交易情况、实际控制人等信息,交易所据此及时、全面了解客户交易情况,进一步分析挖掘关联账户及账户实际控制人等信息,分析评估市场风险,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管理。

会员或客户某一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报告。会员或客户的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报告标准的,应在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客户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

大户报告制度是又一个与限仓制度紧密相关的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通过实施大户报告制度,中金所可以对持仓量较大的投资者进行重点监控,了解其持仓动向和意图,对于有效防范市场风险产生积极作用。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要求达到中金所报告标准的投资者,应提供以下材料:

(1)《投资者大户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投资者名称和交易编码、合约代码、持仓量、交易保证金以及可动用资金。

(2)

资金来源说明。

(3)

法人投资者的实际控制人资料。

(4)

开户材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5)

中金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 解读:收紧持仓限额,增设大户报告制度

股指期货开通后,进入这一市场的既有想投机、套利的投资者,也有需要套期保值的机构。因此,中金所为适应投机、套利和套期保值等不同交易目的的需求,实行了交易编码制度,严禁客户混码交易。

也就是说,即使个人投资者或机构在不同的期货公司开立股指期货账户,他们的交易持仓也将合并计算。但中金所方面也提到,证券公司、基金公司、QFII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对资产进行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可以为其分户管理的资产向交易所申请交易编码。例如,基金公司旗下一般有多只基金,有时需要分户实行套期保值,这时基金便可以申请分户交易编码。

同时,中金所将股指期货持仓限额标准由600手降为100手。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户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

中金所表示,持仓限额主要针对一般投机者。社保基金、公募基金、私募等机构套期保值的头寸可适当放开。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规定,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额度审批制度。套期保值额度由交易所根据套期保值申请人的现货头寸、资信状况和市场情况审批。

另外,为加强对大户的监管,中金所规定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或者客户不同客户号的持仓及客户在不同会员处的持仓合并计算;增加“客户的持仓尚未满足相关大户标准,但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其进行大户报告”的规定。

(四)强行平仓制度的实施与程序

1. 什么是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对会员、投资者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如果当日权益小于持仓保证金,则意味着资金余额是负数,同时也意味着保证金已不足。按照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会通知账户所有人在下一交易日开市之前将保证金补足。此举即称为追加保证金。如果账户所有人在下一交易日开市之前没有将保证金补足,按照规定,期货经纪公司可以对该账户所有人的持仓实施部分或全部的强制平仓,直至留存的保证金符合规定的要求。

沪深300股指期货交易结算规则规定,下列五种情况会出现强行平仓:

(1)

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

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平仓的。

(3)

因违规受到中金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

根据中金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5)

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是先由会员执行,时限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一律为开市后第一天。规定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的,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2. 强行平仓的执行程序

(1)

通知。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结算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通知书》除交易所特别送达以外,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有关结算信息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

(2)

执行及确认。开市后,有关会员应自行平仓,直至达到平仓要求;结算会员超过规定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信息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

强行平仓制度是及时化解市场风险的有效风控措施之一。当会员出现资金结算风险、市场出现违规违约行为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交易所将对会员或者客户相应的风险持仓、违规持仓等进行强行平仓,及时防范化解风险,阻止违规违约行为产生进一步后果,保障市场恢复到平稳有效运行状态之中。以沪深300股指期货为例,假设合约面值为100万元,保证金为15万元。如果市场价格下跌6%,投资者亏损额为6万元,当日结算后投资者需要往资金账户中补6万元,若投资者不能补足交易保证金账户中亏损,则该头寸将会被强行平仓以止损。

(五)什么是强制减仓制度

强制减仓制度是指当某一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单边极端行情时,根据规则对亏损达到一定程度的持仓与盈利持仓进行平仓处理,及时化解市场极端行情下的风险防范措施。2008年我国商品期货市场受金融危机影响价格出现连续跌停,各商品交易所综合运用了强制减仓等风控措施,迅速化解了因国际金融危机传导到国内的系统性风险。从商品期货市场多年实践看,强制减仓制度能有效避免客户、期货公司因市场极端行情而出现穿仓,有效避免少数客户或期货公司因自身风险控制不力,而对期货市场造成损失,是保护投资者、期货公司及市场整体利益的手段。

按照中金所2007年6月27日开始执行的交易规则,当期货交易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或者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情况时,交易所有权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最新规则中,中金所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八十六条“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的,交易所可以采用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等措施化解风险”的规定,将股指期货强制减仓的执行条件改为“期货交易连续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在触发强制减仓的条件时,强调了“连续”两字。

(六)股指期货的结算制度有哪些

1. 什么是分级结算制度

分级结算,就是交易所不直接针对所有的会员结算,而是按照结算能力将会员分为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一级对一级结算。这是国际期货市场的通行做法。在分级结算制度下,只有资金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的机构才能成为结算会员,而其他不具备结算会员资格的非结算会员必须通过结算会员进行结算,从而形成多层次的风险管理体系。

我国中金所也引入了分级结算制度,将会员分为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和风险控制;结算会员对交易会员和自有客户进行结算和风险控制;交易会员对自有客户进行结算和风险控制。其中,结算会员又分为三种:

(1)

全面结算会员:既可为其他会员结算,又可为自己的客户(投资者)结算。

(2)

交易结算会员:不能为其他会员结算,只能为自己的客户(投资者)结算。

(3)特别结算会员(银行):只能为其他会员结算,不能直接为客户(投资者)结算。

为了更好地保障结算安全,如前所述,中金所还设计了结算担保金制度,即各结算会员按要求缴纳基础担保金,当交易中出现违约情况时,结算担保金将成为中金所代为承担违约责任的第一顺序资金。在这样的机制下,每一级都是一个独立的结算单位,会员的风险在会员中得到消化,可以将风险化解在交易的第一线,避免将局部风险扩大为市场整体风险。因此,分级结算制度被市场人士誉为“中金所在制度上的最大创新”。

中金所结算模式如图1-1所示。

图1-1 中金所结算模式由图可见,分级结算制度实际上是按照交易所会员的不同实力予以区别对待,这可能引起国内期货行业的重大变化。而这些变化对投资者选择为自己提供服务的期货公司至关重要。

(1)

期货公司之间将加强合作。过去,期货公司之间纯粹是一种竞争对手的关系,在分级结算制度下,交易会员要通过结算会员进行结算,则可能使双方建立起彼此合作的关系,双方有必要坐下来商谈结算费用、客户资源利用等问题。如果作为交易会员的期货公司对作为结算会员的期货公司不信任,或者说作为结算会员的期货公司不能提供令其满意的合作条件,那么交易会员也可能找其他结算会员或特别结算会员作结算。

(2)

期货公司将进一步分化。在分级结算制度下,期货公司有全面结算会员、交易结算会员和纯交易会员三种,这导致期货公司有不同的竞争优势,对期货公司的经营策略会产生很大影响。一些小的期货公司可能会向更专业的方向发展,专注于自己的优势领域“精耕细作”。而一些规模较大的期货公司则可能更加注重对机构客户的服务,向“大而全”的方向发展。

2. 什么是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股指期货很重要的日常结算制度为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客户若出现亏损,可能不仅会亏掉保证金,严重的还会倒欠期货公司钱。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于有效防范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也称“逐日盯市”制度,其原则是结算部门在每日交易结束后,按当日结算价对会员和投资者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保证金。交易结束后,一旦会员或投资者的保证金余额低于规定标准时,将会收到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两者的差额即为追加保证金金额。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规定,结算是分层次进行的,即中金所按照当日无负债结算原则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该层次结算完成后,结算会员按照当日无负债结算原则对投资者和非结算会员进行结算;非结算会员按照同样原则对投资者进行结算。中金所在盘中根据实时价格对会员持仓进行试结算,有权要求持仓浮亏较大的会员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对未及时补足的会员将停止开新仓。

目前,投资者可在每日交易结束后上网查询账户的盈亏,确定是否需要追加保证金或转出盈利。大部分股票投资者可能没有天天关注自己股票的习惯,但在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时,一定要每天关注自己持仓的盈亏情况。当日结算后,投资者保证金余额低于规定水平时,投资者应及时追加保证金,否则将面临被强行平仓,乃至爆仓的巨大风险。因此,投资者要合理配置和管理自己的资金,做到仓位、资金和盈亏的动态平衡,而这种平衡对任何一个期货投资者来说都是挑战,也是期货投资者生存和盈利的基本要求。

(七)什么是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成交价格不能高于或低于以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为基准的某一涨跌幅度,超过该范围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涨跌停板制度源于国外早期证券市场,是证券市场上为了防止交易价格的暴涨暴跌,抑制过度投机现象,对每只证券当天价格的涨跌幅度予以适当限制的一种交易制度。在涨跌停板制度下,前一交易日结算价加上允许的最大涨幅构成当日价格上涨的上限,称为涨停板;前一交易日结算价减去允许的最大跌幅构成价格下跌的下限,称为跌停板。因此,涨跌停板又叫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

与股票市场的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类似,中金所也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股指期货市场的涨跌停板幅度与股票市场的涨跌停板幅度都是±10%。但有两点不同:一是两个市场涨跌停幅度的计算基础不同,股票市场涨跌停幅度是上一交易日收盘价的±10%,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二是股票市场的收盘价是一个时点价格。股指期货的结算价是收市前某一个时间段的加权平均价,同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与结算价一般是不同的。

涨跌停板价的计算方法为:

涨停板价=该股指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1+涨停板幅度)跌停板价=该股指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1-跌停板幅度)(八)什么情况下实施风险警示制度

按照中金所的规定,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来警示和化解风险。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投资者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会员或投资者报告情况:期货价格出现异常;会员或投资者交易异常;会员或投资者持仓异常;会员资金异常;会员或投资者涉嫌违规、违约;交易所接到投诉涉及了会员或投资者;会员涉及司法调查;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投资者应当由会员指定人员陪同;交易所安排谈话提醒时,应将谈话时间、地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天通知会员;谈话对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事先报告交易所,经交易所同意后可书面委托有关人员代理;谈话对象应如实陈述,不得故意隐瞒事实;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对谈话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交易所要求会员或投资者报告情况的,有关报告方式和报告内容参照大户报告制度。通过情况报告和谈话,发现会员或投资者有违规嫌疑、交易头寸有较大风险的,交易所有权对会员或投资者发出书面的《风险警示函》。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在指定的有关媒体上对有关会员和投资者进行公开谴责:不按交易所要求报告情况和谈话的;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交易所调查的;经查实存在欺诈投资者行为的;经查实参与分仓和操纵市场的;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交易所对相关会员或投资者进行公开谴责的同时,也会对其违规行为按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会员和投资者警示风险:期货价格出现异常;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会员或投资者涉嫌违规、违约;会员或投资者交易存在较大风险;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