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再造世界的100个奇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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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确立公平正义的最早法典——公元前1762年汉谟拉比法典

1902年底,三块黑色的玄武岩成了欧美人的主要话题,在餐桌上,在办公室里,许多人都在津津有味地谈论着它,并提出了各种美妙的猜想。

的确,这三块大黑石头对于常人来说可谓貌不惊人,瞧不出什么名堂。然而,它们却使全世界的考古学家如获至宝,更使首先发现它们的法国考古队喜不可言。因为把这三块石头拼接在一起,出现在眼前的是一根完整的大椭圆形石柱。在这个高2.25米,周长近2米的石柱上面刻满了密密麻麻的文字符号。这些文字符号每一笔划的开始部分都较粗,末尾部分则较细,象一支支木楔。整个石柱雕磨得非常精致,在其顶端还刻有两个人形浮雕,一站一坐,站者立在坐者面前,双手合十,神态虔诚而拘谨,坐者威严无比,缓慢地抬起右手,正在将一柄权杖授给站立之人,整个刻划极其刚劲而朴重。

那么,这根石柱上的文字符号到底表示什么,雕刻的两个人又是谁呢?还是让我们掀开古代两河流域的历史,从头谈起吧!

(1)两河流域的早期文明

在亚洲西部今天伊拉克共和国境内,有两条蓝澈的大河日夜奔流不息。居东的为底格里斯河,幼发拉底河则居西,尽管发源于不同的地方,波斯湾却是它们共同的最终归宿。

放眼远望,河流沿岸麦田滚滚,下游地区枣林遍布。悠闲的羊群漫步在附近的草原上,翩翩的苍鹭栖息于河边的芦苇丛中。时而,清风中飘来悦耳的驼铃,驼队正缓步行进着。远处金黄的大漠里散布着一些丘冈,残存的泥墙瓦砾中还能看到一些石板,周围的浅草中也露出大块烧过的方砖。详观细察,我们会发现石板和方砖上都刻印着像尖楔一样的符号。这里的一切似乎都充满着古老的气息。这片美丽的土地,就是历史上有名的两河流域——人类文明的最早发祥地之一。

两河流域最初并不是什么美好的地方。大约在7000年前,这里是芦苇丛生的沼泽湖泊之地,蚊虫很多,野猪、胡狼等出没其间,而制造工具的重要原料如石矿和金属却十分缺少。因此,只有那些被山麓和草原上较强大的部落驱赶的氏族才来到这块荒凉的地方落户安家。

大约6000年前,两河流域的主要居民是来自中亚深山的苏美尔人。他们最初是靠在河里捕鱼和在芦苇丛中狩猎过活的。没有木头,他们就用芦苇扎成茅屋,后来又改用土坯垒砌;没有石块,他们就用粘土来代替。两河流域的气候炎热干燥,主要用水依靠两条大河。每年,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都各有一次泛滥,洪水虽然汹涌,淹没了大片土地,却也带来了肥沃的淤泥。但是天长日久,低地的积水退不了,形成了泥塘;而高地又留不住一滴水,干得龟裂,无法种植庄稼。

为了改变这种不利的状况,苏美尔人学会了开沟渠、筑堤坝、修水库,学会了使用石锄和包铜头的镢头。辛勤的汗水终于换来了可供利用的土地,谷物得以播种,家畜得以繁殖。但是事情并不是一劳永逸的,沟渠需要疏通,堤坝需要维护和加固,其它水利设施也还需要改建和扩充,人们必须与大自然进行不断的斗争。苏美尔人的艰辛劳动获得了丰富的收成。这里的农产品的产量非常高,一般达到种子量的几十倍至百多倍。居民们用多余的谷物和畜产品去交换自己所缺乏的石块、木材、金属等。随着物质财富的增多和交换的频繁,产生了私有制。这时,苏美尔人的原始公社制逐渐解体,国家开始出现了。他们的文化水平也相应地得以提高,学会了造砖术,并开始用砖块建造规模较大的公共建筑物和寺院宗庙。苏美尔人还发明了象形文字,并把它刻划在石块和泥版上。这便为以后两河流域文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公元前3000年左右,两河流域内大约已建立了几十个最早的奴隶制国家。这都是一些不超过4、5万人口的小国,每个小国以一个城市为中心,周围包括一块不大的地区,因此又称为城邦。为了争夺宝贵的土地和水源,邻近的城邦之间不断地进行着战争。各城邦内部也不时发生居民百姓反抗显贵望族掠夺压迫的斗争。战争破坏了许多田园、水利工程、寺院和其它公共建筑。奴隶和农民只好不断地进行修复和重建的工作。他们还要为奴隶主们生产粮食,供应亚麻、羊毛,兴筑宫殿、陵墓。手工业者除了制造一般生活用品,为奴隶主制作各种精美的金银器皿、刻像、浮雕和装饰品也是他们应尽的义务。在寺院里,有学问的僧侣史官要用图画和文字在石板上记下国王豪贵们的英雄业绩,编定宗教经典、咒文法术。不仅如此,他们还站在塔顶上日夜不停地观察天象,详推细算河水泛滥的时间,确定播种季节,制定天文历法。对民间传说及神话故事进行提炼和加工也是僧侣们喜欢做的工作。就这样,苏美尔人日积月累,创造了丰富的文化成果,为日后两河流域文明的进一步发展与繁荣奠定了基石。

当苏美尔各国由不断战争逐渐走向统一之际,美索不达米亚北部迁来了一个新民族——游牧的闪米人。这个繁衍于地中海海滨的民族在看到美索不达米亚平原的一刹那,惊为人间仙境,安稳的生活与流浪的日子相比,确实不啻别如天壤。于是,闪米人定居下来,并建立了自己的国家——阿卡德王国。

对于阿卡德的建立,苏美尔人不以为然。对于落后的闪米族来说,也的确很难引起别人的兴趣和胃口。但是随着斗转星移,面对迅速强盛起来的阿卡德王国,当苏美尔人感到恐惧的时候,已经太晚了,内乱早已过多地损耗了他们的思想和肌体。数年以后,美索不达米亚平原上已插满了阿卡德的旗帜,两河流域第一次得到了统一。往日里各自分散的城邦消失了,一个初步中央集权的国家展现在眼前。

(2)美索不达米亚的再度统一

两河流域的统一,使苏美尔人和阿卡德人得以交往融合,经济文化也有了沟通和发展。但是这个统一是不巩固的。公元前2200年,统一的王国仅持续了140多年,便被东部山地的古捷人所埋葬,只有南部苏美尔人的城邦乘机复建并保持了半独立状态。古捷人成了美索不达米亚的主人。

由于较少受到战火的浩劫,苏美尔城邦的经济和文化得以幸免并进一步发展,出现了繁荣的景象。这时的人们已学会了制造青铜器。

古捷人的权势与骄傲并未能保持多久,便被满怀屈辱的苏美尔人撕得粉碎,只得退出了美索不达米亚平原。乘机兴起的乌尔城邦重新统一了两河流域南部地区,史称乌尔第三王朝(约公元前2113年至前2006年)。这一时期,王权比较强大,国王直接任命官吏,统率军队,控制法庭,集大权于一身。

随着两河流域再度由分散的城邦发展为统一的国家,为了适应中央集权和镇压奴隶、贫民反抗的需要,王朝的创始者乌尔纳姆(公元前2113年至前2006年)在其统治期间编纂了适用于全境的成文法典,即《乌尔纳姆法典》。法典除序言外,共二十九条,具体条文表明,当时的立法已经开始采取罚金赔款的方式来逐步替代以前的同态复仇,并极力维护权贵豪富的利益和保障私有财产的不受侵犯。这部法典是迄今所知的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在世界历史和两河流域地区占有重要地位,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都超过了两河流域以往各小国的立法水平,这些创新对后来的《汉漠拉比法典》不能不发生某些影响。

由于对内剥削的加重和多次的侵略战争,使国力受到严重的损耗。外族乘机入侵,乌尔第三王朝终究未能摆脱灭亡的厄运。在此后的百余年里,王朝盛衰、忽起倏减、内乱外征便成了人们司空见惯的事。

公元前19世纪,居住在叙利亚草原的一支阿摩利人来到了美索不达米亚,占据幼发拉底河中游的巴比伦城,建立了一个新国家——古巴比伦王国。到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公元前1792年~前1750年在位)乘各小城邦争雄称霸,相互削弱之机,先后征服远近各国,使巴比伦的疆域南至苏美尔,西跨叙利亚,连亚述也成了它的属国。两河流域再次得到统一,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的奴隶制大帝国建立起来。

汉谟拉比是古巴比伦奴隶主阶级中最杰出的一位国王。在他统治时期,统一后的两河流域开始广泛使用青铜器。为了发展农业、牧业、手工业和商业,汉谟拉比下令大修水利,扩大和改善灌溉网,开凿运河,加强航运。巴比伦的经济出现了繁荣景象。由于要对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泛滥周期及众多灌溉工程进行细致的测定和复杂的计算,古巴比伦的天文学和数学得到了发展。僧侣、史官们绞尽脑汁地计算数字,探索着大自然的奥秘。为此,他们整理和充实了古苏美尔人的各种著作。在寺院学校里,奴隶主的子弟学习着制造泥版和书写的技术,他们要背诵苏美尔的诗文,要做各种翻译练习,还要学习天文、数学的初步知识,并一步探讨法学、神学、医学和音乐等专门学问。巴比伦城逐渐成为西亚细亚的最大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

古巴比伦人对这位雄图大略的君主十分敬畏,歌功颂德之声更不绝于耳,在一块石碑上曾刻有如下的字句:“他(指汉谟拉比)给国家带来了秩序与公正。”

看来这位君主对自己的成就也是十分满意的,他曾自豪地让史官们记下这样一句话:“我统一了苏美尔和阿卡德各个分散的城邦。我供给我的子民们以广阔的牧场、甘甜的饮水和精美的食物;我带给人民和平,使他们得以人人安居,个个乐业。”

可是不管这些成就如何伟大,在后人眼里终究不过是过眼烟云。真正使这位杰出君主得以名垂千古的却是在他统治时期所制定的一部影响甚远的法典。

(3)汉谟拉比王和他的法典

1902年冬,一支法国考古队在波斯海湾北部的原波斯帝国古都苏萨(位于今伊朗胡泽斯坦省)的遗址挖掘出三块黑色玄武岩石,并将它们拼接成一根石柱。经过科学研究和反复论证,考古学家们终于断定出石柱上所刻雕的人物,坐者为太阳神沙马什(他也是司法之神),旁立者便是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雕像下方的石柱周围的文字符号,原来是以楔形文字刻上的由汉谟拉比所制订的法律条文。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汉谟拉比法典》,难怪世界要为之轰动了。

由于岁月沧桑,石柱上所刻的法律条文有些已被磨损了,幸有后来发现的泥版抄本和古亚述图书馆保存资料的补充,我们仍可大致看清这部流传至今的两河流域法中最完整的成文法典的真实面目。

汉谟拉比法典的颁布,并不是国王“个人恣意横行”的结果,而是当时古巴比伦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

巴比伦的骑兵虽然踏平了美索不达米亚,但此前两河流域诸国无不是各自为政,都有自己的习惯和法律,相差甚远。这对统一的中央集权帝国来说自是不利。同时,两河流域的经济也随着帝国的统一而发展迅速,部分土地和一切动产已经变为私有,可以自由出卖和转让。私人占有的奴隶也比以前增多,奴隶买卖开始盛行起来。各种新的社会关系不断产生,人们之间的财产关系也更加复杂了。此外,高利贷者的抬高利息和敲诈勒索,使得大批的农民和手工业者无力偿债而破产,出卖子女或以自身抵债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便对农业和手工业生产以及军队兵源和装备的提供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为了巩固帝国的统一,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加强军事实力,稳定社会秩序,汉谟拉比深感有重新立法的必要。于是,便把他即位的第2年定为“确立公道之年”,并开始着手制定统一的法典。我们今天所看到的石柱上的法律条文,就是公元前1762年左右汉谟拉比命人刻雕公布的。

在我们后人看来,这部法典的条文既不是井然有序,亦不脉络分明,全文显得杂乱无章。这样的法律自然难免疏漏。但是细思慢想,法典内容不仅有趣,而且能给我们提供许多宝贵的历史资料,它将遥远的巴比伦王国的政治状况、社会关系、生活习惯、宗教形态再现在我们面前,为我们描绘了一幅生动的图画。“安努与思利尔之神为人类福祉计,命吾,荣耀而敬神之君王,汉谟拉比,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使吾有如沙马什,昭临黔首,光耀大地……吾,荣耀者,不朽之王族,强大之君王,巴比伦之太阳,光明普烁于苏美尔、阿卡德之土地,四方威服之王,伊丝达之喜爱者。当众神之主马都克使吾治统万民、祉益帝国之际,命吾行公道,传正义,造福于吾民。”法典首先以如此严肃的序言开宗明义,接下来便是一连串的法律条文,涉及到伦理道德、日常生活等内容。

极力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所有权,这是法典的首要任务,体现在整个法典之中。“自由民窃取神或宫廷之财产者应处死,而收受其赃物者亦处死刑。”如果自由民偷的是神庙或宫廷里的家畜、船舶,则要“科以三十倍之罚金”,倘若没有东西来抵偿,那么就只有一条通往黄泉的路可走了。对于犯了“强盗罪”而被捕的自由民来说,生存的希望也是极其渺茫的。遗失物品的主人如果发现他的物品落在他人之手,有权自行取回,法院则在这方面给予协助。

当时在古巴比伦,奴隶的地位是十分低下的。他们被看作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可以任意被出卖、转让或抵押,甚至被杀死。例如法典规定“倘彼(指自由民)损毁自由民奴隶之眼,或折断自由民奴隶之骨,则应赔偿其买价之半。”反过来,如果奴隶打了主人的脸颊,那么这个奴隶以后就只能用一只耳朵来听觉,因为他的另一只耳朵已被官差割下留在法官那里了。倘使奴隶因被殴打、虐待或其它原因致死,肇事者只需向奴隶的主人要赔偿三分之一明那的白银,便可继续过他的逍遥日子。而这笔偿金只相当于市场上一头牛的价钱。

奴隶们忍受不了肉体上和精神上的巨大痛楚,潜逃的事时常发生。为此,法典规定,凡是帮助他人奴隶逃亡或隐匿他人奴隶者,都要被处死,甚至理发师事先未告知奴隶的主人,而将奴隶头上的奴隶标志剃去,也会面临被砍断手指以致被处死的厄运。(看来,当理发师也不容易。)

对于土地、果园的租佃,财物、器具的租赁及买卖、借贷、保管、雇佣等法律关系,法典也作了详细的规定。在古巴比伦,土地租佃十分盛行,租金也定得很高,耕地的地租为收成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园地为收成的三分之二。承租土地者耕植谷物,即使“田不生谷”,颗粒无收,其租金也不得减免,数额得与邻近土地所缴纳的租金相等,理由是承租者“未尽力耕耘”。如果雷电、暴风雨或洪水毁去承租者的收获物,那么损失仍归属于农人。承租者如不听出租者的警告,“怠惰不耕”,出租者便可将土地收回,并收缴租金。交回租地前,承租者还得将其耕好。

为了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法典对高利贷的利率做了一定限制,规定法定最高利率:谷物为33.3%,银子为20%。这一规定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奴隶主和高利贷者的毫无止境的剥削,具有一定社会意义,但这个法定利率仍然是很高的,许多偿还不起债的自由民还是无可奈何地沦为奴隶。

男性为中心的思想在当时的古巴比伦依然是根深蒂固的。例如,婚姻是按照契约来缔结的,没有契约便被认为无效。通过缔约,老岳父得到了一笔出卖女儿身价的费用和一定数量的聘礼,从那以后,他再也没有教约女儿的权利及义务了。这正应了中国的一句老话:“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

女儿嫁到了夫家,日子也不是好过的。丈夫是一家之主,可以惩罚妻子和儿女,可以以妻抵债,甚至可抵婚前丈夫所欠的债务,除非双方在婚前有特别约定,妻子如果生病或不能生育,丈夫便可堂而皇之的纳妾。倘若妻子不贞,丈夫便可将其扔入水中,甚至妻子被疑为不贞,也要被扔入水中接受“考验”。

法典尽管条文繁杂,反映了许多新生事物,但在处罚时仍带有旧时血亲复仇的浓重色彩。从下列五花八门的规定中,我们不难管中窥豹:“倘自由民损毁任何自由民之眼,则应毁其眼。”“倘彼击落自由民之齿,则应击落其齿。”法典甚至还将此原则加以扩大适用,如建筑师盖房不坚固导致房屋倒塌压死房主之子,则应处死建筑师之子;乳母乳死幼儿,则要割去乳母的乳房;医生医瞎病人的眼睛,就要被砍掉双手等等。

对于一些在特定场合下发生的侵犯财产的行为,往往由受害者或有关人按照法典的规定直接处理,而不必通过法院。一个人如果侵入别人私宅进行盗窃,主人抓住了即可就地处死他。对于在火灾现场借口救火却趁机打劫者,任何人都可以将其扔入火中烧成焦炭。(看来,帮人救火也不见得是件容易的事。)

在古巴比伦,法庭上审判时所采用的证据,除了证人的证言、证物外,发誓和“神叫裁判”也占着重要地位。如果强盗未能捉到,被劫者只要在神前发誓来供诉他所损失的一切,那么盗劫发生地点或周围的公社及长老就得按法典的规定赔偿其损失。特别是在庄严的宗教仪式下进行的发誓,更被视为重要的证据,不仅能免除财产上的责任,还能摆脱严重的刑事惩罚。当时的人们还经常借助“神明之力”来判断“真相”或考验嫌疑犯。比如,一个人如果被控犯了巫蛊之罪而不能证实,他就会被人扔入河中。如果他被河水吞没,就说明这个人确实有罪,已为鬼神所召;倘使这个人没有沉入河中,却漂浮于水面,就说明这个人是无辜的,因为河水已为他洗刷了清白。(猜想当时古巴比伦人一生下来所要学的第一件事,也许就是要先学会仰泳了。)

以上所提,只是汉谟拉比法典的一部分。以现代人的眼光来看,其中当然有许多不合理之处。但是在当时这部法典却是为人所遵守、信奉的,在古巴比伦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4)永远的荣耀

在距今3700多年前的古巴比伦社会,汉谟拉比王能制定出这样一部文字简练、内容广泛、涉及到古巴比伦社会生活中各个方面的成文法典,并刻石公布,这在人类文明史和世界法制史上本身就是一个了不起的创举。它突破了过去奴隶主贵族对习惯法的解释权和司法权的垄断,反击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谬论,不仅在当时具有重大的历史进步意义,而且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也产生重大的影响。据圣经记载,希伯来人最早的法律就是耶和华于公元前1320年用手指写在两块石板上的。雅典最早的成文法也是模仿古巴比伦而刻石公布的。

这部公元前1700多年前制定的法典,创立了如罚金、动产、契约、债务、债权等一系列为后世所沿用的法律名词和术语,其所采取的诬告和伪证反坐,法官枉法重处等刑罚原则,今天仍不失其意义。

《汉谟拉比法典》虽然是一部奴隶制法典,为王公贵族等奴隶主阶级的利益服务,但除此外,法典还对当时古巴比伦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各阶级、阶层的社会地位、权利、义务等都做了较全面的规定,不论任何人皆不得违反、变更或破坏。汉谟拉比王甚至命人在法典结语中刻道:“我以我的金玉良言铭刻于我的石柱之上……此后千秋万世,国中之王必须遵从石柱上的正词义言,不得变更我所决定的司法判决和我所确立的司法裁定,不得破坏我的创制。”在那样一个专权统治的国家,能出现这样一部多少沾点法制色彩的法典,确实难能可贵。

在古代西南亚奴隶制法的发展史上,《汉谟拉比法典》——这部古代楔形文字法发展的集大成者,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从以前所有的法律中吸取许多东西,包括了苏美尔—阿卡德时代各国法典的精华;它有关契约、债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是许多早期立法文献所不能比拟的,而文字简洁,对概念阐述的细密程度,甚至超过欧洲某些国家早期立法的水平,并对后世的亚述法、赫梯法、新巴比伦法及希伯来法产生重大的影响。它是目前所知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保存至今的成文法典。

几千年过去了,雕刻有法典条文的石柱为何在苏萨城被发现,对后人来说还是个谜。汉谟拉比王希望能将他的法典镀上神授的荣光,刻石公布,安放在巴比伦神殿里。百姓随时可到神殿去参阅这些法条,获悉解纠排争之道。也许是在巴比伦沦陷后,这根石柱成为了波斯军的战利品,才被带至波斯,安放在苏萨神殿上的吧!

经过了数个世纪的沧桑,直到法国考古队在废墟中挖掘出它,这根石柱方得以重见天日。法国人兴高采烈地把它运回国,珍藏于巴黎卢浮宫内,成为宫中最珍贵的历史文物之一。

这大概是汉谟拉比王生前所未能预料到的。但是有一点,这位杰出的古巴比伦王国的君主一定会肯定:即使时间如白驹过隙,万物似沧海一粟,他所制定的这部法典的荣光却是任何人也抹杀不了的。

毕竟,历史是公正无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