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并可分期缴足,降低门槛,鼓励创业原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以下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注册资本要一次缴足。新法:对上述规定作了三方面的修改: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从宽规定可以在5年内缴足;将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
2.新法放宽对无形资产投资比例的限制,鼓励科技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原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新法: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建立严密的风险防范制度,创业形式更加灵活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法: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1名自然人股东或者1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1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务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增加不参与经营的股东的知情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原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新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5.新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的法定退出机制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有限责任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本法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条款主要是针对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权益受损害的中小股东又无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可以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