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创业者来说,优惠政策就好比是创业的助推器,能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
1.对创业选项和促进企业发展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政府长远发展规划与导向政策(1)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文件,2006-02-07)。其中,科技投入、税收激励、金融支持、人才队伍、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支持等内容对创业者的创业方向选择、定位有重大指导意义。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6-01-01)。创业者可以围绕促进乡镇企业发展,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连锁化“农家店”等内容寻找创业的切入点。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2006-01-26)。可关注国家以提升国家竞争力为核心要实现的八个重要目标。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文件,2006-02-09)。文件明确: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文件,2005-11-04)。其中,对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企业吸纳就业等内容有鼓励政策。
(6)《中共中央关于指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的建议》(2005-10-11),从中可了解政策导向。
(7)《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2005-06-09)。创业者如涉足流通行业,需要关注该政策。
(8)《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人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2005-02-19)。该文件明确提出了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等一系列政策。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2005-01-08)。企业开展电子商务,需要了解该政策及与之相配套的其他部委的政策文件。
2.支持和鼓励新办企业、高技术企业及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经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5)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对农村及城镇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实物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7)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支持和鼓励城市待业人员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及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1)鼓励城市待业人员就业的政策。
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收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的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2)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事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可享受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工商管理等行政收费等方面。
(3)福利企业政策。民政部门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收或者免征收所得税。安置“四残”人员(盲、聋、哑和肢体残疾)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减半征收所得税。
4.鼓励和扶持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1)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3)对于新办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4)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①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②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③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④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5.对小型企业与乡镇企业所得税率、商业企业增值税率及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1)小型企业的所得税率。
对年利润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利润在3万~10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税率征收所得税。
(2)乡镇企业的所得税率。乡镇企业的所得税率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而不再执行过去税前提取10%的办法。
(3)增值税率优惠。
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增值税率由过去的6%调减为4%。(4)国家规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5)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6.支持企业出口优惠政策中小型企业如果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第一条规定: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独立核算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自2002年起,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也就是说,新的“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不再强调生产企业必须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才可以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所以,对于那些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来说,完全可以通过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而不是以将产品出售给外贸企业的方式将自产的产品进行出口,这样同样可以享受“免、抵、退”增值税的政策。按税法规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依增值税条例规定的17%、13%、6%的税率执行。现行退税率的主要规定有:煤炭、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为3%;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品和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为6%;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为9%。此外,国家各部委以及各地区政府围绕着促进经济发展,针对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阶段还纷纷出台众多的有专项性、临时性、局部性的优惠政策。如科普税收的政策优惠,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实行的税收和贷款利率优惠,各地区对高科技及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等。
7.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金扶持政策(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科技部、财政部于1999年设立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该基金重点支持的企业是:①技术水平高、持续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产品市场前景好和成长性好的企业;②科技人员或海外留学人员携带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好和成长性好的企业。创新基金重点支持的项目有:①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具有竞争力和市场前景的研究开发项目。②科技成果转化,特别是“863”计划、公关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相关成果的产业化项目,以及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③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以出口为导向的项目。④有一定基础的初创期企业,尤其是孵化器内孵化企业的项目,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的项目。⑤西部地区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市场前景好、技术成熟、有优势、有特色的项目。
(2)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基金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制定了《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市场开拓基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各项活动的政策性资金。它是以中小企业为使用对象,原则上重点用于支持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小企业,基金的主要支持项目是举办和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荐、开拓新兴出口市场,组织培训、研讨会、境外投标等方面。政府目前正在积极推进中小企业“走出去”战略,该基金为提升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该基金既可以由企业作为个体申请,也可以由项目组织单位进行团体申请。
8.建立并完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从致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瓶颈问题出发,在各级政府支持下,扶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与财政部一起,推出了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工作。例如,启动了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有组织、有计划地开设了丰富多彩的培训活动。各级政府积极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包括资金融通、信用管理、创业辅导、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市场开拓和人才培训等主要内容的为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有组织地建立了中小企业的服务中心。
9.不断出台并完善政策法规,规范与引导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府的政策是创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同时,创业者也能够从政策中发现更多的商机。认真关注政府的政策导向,了解和掌握已出台的政策,并充分加以利用,这是降低创业风险和降低创业成本的极好手段。(1)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局令11号)。
(2)《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2005-04)。
(3)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商信字[2005]8号令)。
(4)《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第8号令)。
(5)《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2004]第24号令)。
(6)《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8号令)。
(7)《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第95号令)。
(8)《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25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发[2003]119号)。
(11)国家经贸委等10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经贸中小企[2001]368号)。
(1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
(13)国家经贸委印发《关于培育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0]372号)。此外,各地政府围绕促进本地区创业及中小企业的发展都出台了一些务实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