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投资如何成功创办小企业
6207600000011

第11章 企业形态

一、企业设立的主要法律形态

企业法律形态简单说来就是企业的注册形式。在我国,最常见的企业法律形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经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他们以其个人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特点:

(1)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以个人或家庭的财产对外承担债务。

(2)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

(3)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刻印章、在银行开设账户及申请贷款、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等,但个体工商户雇工人数一般不超过7人,且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形式,它是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产生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颁布实施后,相当数量的个体工商户(特别是有自己的字号名称,有一定的出资额,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将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有以下特点: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该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资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资产。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3)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三)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有以下特点:

(1)合伙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2)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谓无限连带责任,是指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抵偿企业债务时,合伙人应以其个人甚至家庭财产清偿债务,而且债权人可以就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那部分债务,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全部偿还。

(四)公司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在我国,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公司有以下特点:

(1)公司须依法成立,并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才能取得法人资格。(2)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公司责任独立于股东个人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公司设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利益并且将所得利益分配于股东。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都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包括其债务,全部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承担。我国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主要形式有分公司(分厂、分行、分部等)与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前者可以从事经营活动,而后者只能从事相关联络活动。

二、企业形态的主要区别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区别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个人投资可供选择的三种不同形态,具体区别如下:

1.名称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也可以不起字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有公司名称。

2.法律地位

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甚至不是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也不具有法人资格,虽然可以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也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公司设立条件,是具有完全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3.出资人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以由一名自然人股东或一名法人股东投资设立。

4.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个体工商户对所负债务承担的是无限清偿责任,即不以投入经营的财产为限,而应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是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是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投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也是一人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实体的一个主要特点。但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税收

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管理相对宽松,对建账要求较低,在税款征收方式上主要采用定额或定率征收;而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则严格得多,在税款征收方式上主要采用定率或查账征收。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时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与公司的主要区别

1.成立的基础与关系公司以章程为基础而成立,而合伙企业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是典型的资合关系,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具有一些人合性,但由于有限责任制度的存在,资合的色彩也重。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就是靠人合关系成立的,即就是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基础来成立的,所以合伙人之间的依附性关系比较强,信用度要求也比较高。

2.承担的责任

公司的股东都是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出资要求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而公司的股东却不行。设立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而设立公司却有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区别1.股东人数与筹资能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是有限制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是无限制的,因而除个别有限责任公司外,股份有限公司的筹资能力强于有限责任公司。

2.组成因素与规模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以资本联合为基础而组成,这是其显著特点,而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本的联合之外,还考虑了人的因素,就是股东之间需相互了解并有一定的信任。一般来说,股份有限公司规模较大,而有限责任公司则规模相对较小。

3.出资的表现形式与流动性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以占公司的出资比例来表现,不发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将其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以发行股票来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要受到较多的限制;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流动性较强,易于变现。

4.公开程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程度较高,有较多的公开义务;而有限责任公司则是比较封闭的。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规范化程度较高,而有限责任公司则相对较低。这是与它们的筹资状况、公司规模等相联系的。

三、选择企业形态的要点

从以上分析的特点与区别可以看出,从最低级的市场竞争主体个体工商户开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一个由小到大、企业治理制度由任意到严格、承担责任由无限到有限的进化链。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都是企业的低级形态。随着资本的积累,企业类型和组织形式都在向规模化方向和更高层次发展。

所以,选择企业设立形态时需要注意的要点是:

*要考虑个人投资还是与他人合作投资:个人投资的,可以选择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投资的,可以选择合伙企业、公司等。

*要考虑企业规模的大小:规模小的,可以考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规模大的,应当考虑有限责任公司甚至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经营者一般选择有限公司形式。

*要考虑企业经营风险的评估以及投资人承担风险的能力或预期:风险大或投资人承担风险的能力较差的,宜选用公司;风险小的,可以选择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要考虑企业管理与控制能力的差异:对企业的管理与控制能力强的,可以选择风险较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否则,应当选择公司。

四、选择企业形态时的风险防范

(一)谨慎选用“无限责任”的法律形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均是“无限责任”的设立形态,即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的债权人可以追索投资人的个人全部资产甚至家庭财产。选择这种形态,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少纳税、灵活管理和宽松监管的便利,但投资风险在理论上是无限大的;任何一次市场风险,均有可能导致投资人彻底陷入困境。因此,在选择这些“无限责任”的企业形态之前,投资人应当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与风险意识,并在企业经营中时刻注意防范,对企业应当有充分的控制与管理能力。如果已经选择设立了“无限责任”的企业形态,则随着企业的发展,应及时变更为“有限责任”的企业形态。因为企业规模扩大后,风险也随之扩大,对企业投资人的管理与控制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旦有所疏忽,则有可能一生努力毁于一旦。而“有限责任”的企业形态,将企业投资人的投资风险锁定在责任范围内,即使企业经营不善甚至破产,也不会影响企业投资人的个人生活与家庭。也正是因此,有限公司才在全世界蓬勃发展,成为企业设立形态的主流。

(二)未雨绸缪,合作之时即应考虑到以后可能的矛盾任何个人或企业之间的合作,都不可能是一帆风顺、永无分歧的。与婚姻相类似,在洽谈合作投资时,双方之间正处于“蜜月期”,但不能因此就认为今后双方能“白头偕老”了,“结婚”之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离婚”的可能性。及早就相关矛盾的处理甚至就“分手”的方式、方法作出安排,这种明智而理性的投资,才是真正的企业家风范。在设立合伙企业时,未雨绸缪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合伙人之间是相互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也就是说,如果因合伙人之一的失误,导致企业陷入困境的话,则其他合伙人均将被拖入“泥潭”。所以,在合伙之初,合伙协议的约定就尤为关键。同样的,有一定人合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不至于像合伙企业一样“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但由于人合性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巨大影响,一旦股东之间产生矛盾而又没有预设解决机制,则很容易导致公司陷入僵局。所以,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上,对防范今后出现矛盾的可能及对产生矛盾后的解决机制,应尽可能做出详尽的约定。

(三)特别注意分支机构的设立风险分支机构往往设立在异地,其印章管理、合同管理都可能存在巨大风险,因而是企业管理的薄弱环节。但分支机构的责任,却是全部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承担的。也就是说,虽然某一企业可能是有限责任的,但企业对其分支机构而言,却是承担无限责任的。所以,分支机构是典型的“风险大、责任重”的设立形态。

在分支机构的设立上,企业必须要注意以下两点:1.不能与他人合作设立分支机构或由他人负责经营本企业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全部债权债务均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承担,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使通过合同约定分支机构由他人负责经营并由他人承担债权债务,也并不能对抗上述法律规定。因为这仅仅是内部约定。也就是说,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仍然首先得对外承担全部责任,然后才能依据合同约定向他人主张权利。所以,与他人合作设立分支机构或由他人负责经营本企业的分支机构,相当于为他人提供了一份没有限额的“连带责任担保”。

2.严格控制分支机构的印章、合同等企业投资者往往已经注意到企业公章、合同的法律风险,并加以严格的管理、控制。但由于分支机构往往远离企业投资者的视线,分支机构的公章、合同就非常容易疏于管理。然而,分支机构的印章、合同同样意味着企业的责任与风险。而且,一旦在分支机构管理上发现问题,往往难以搜集证据,甚至一些基本的事实,例如章是如何盖出的、谁盖的等,都难以查清。创业问题:我国常见的几种企业法律形态有哪些?

选择企业法律形态时的风险防范措施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