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商务谈判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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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谈判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有效的前提

(一)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合同的标的和内容符合、遵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的规定与要求。如果是涉外合同,其标的与内容必须符合、遵从双方当事人所属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与要求。这既是合同有效的法律依据,也是其有效性的法律保证。

(二)双方签署

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或法人代表签署才能生效。合同签字者必须具有完全的缔约权力与能力,也就是说,合同签字者必须为企业及组织的法人代表,或者为享有企业及组织充分授权的代表人,或者为自然人(谈判一方为自然人)。

(三)不损害公众利益

合同不得侵害社会公众利益,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否则合同无效。

(四)当事人自愿订立

合同必须出自当事人的自觉意愿而订立。合同必须在双方当事人对各种条件和因素完全知晓、把握的情况下才可订立。

二、合同的保证与服务

(一)保证

保证是指销售方对购买方所允诺的在成交后所承担的某种义务,如在保修期内提供免费维修等。保证可以大大减少买方所冒的风险,树立卖方的信誉和良好形象,并提高企业和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日后的竞争和商务谈判。此外,保证又可以使卖方对其产品所负的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对于超出保证包括的部分,卖方即可表示不负责任,从而使自己得到了保护。诸如,保证有一定的有效期,卖方拥有过期不负任何责任的时间限制;在保证书中说明,只有在规定的条件下发生问题时,销售方才负责任;因使用者过失而发生损坏,将不适用的程度限制;免费范围限制等。

(二)服务

服务是指谈判后的服务工作,服务的内容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

1.技术服务

技术服务包括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提供产品说明书、代客户技术设计、产品维修和实行“三包”等。

2.追踪管理

为了了解新老客户和潜在客户的需求情况和他们对产品的各种意见与要求,企业应当加强对产品和对用户的追踪管理。追踪管理通常采取调查、信访、邮寄问卷、电话询问、登门拜访等方式进行。

3.财务服务

财务服务是指企业在财务结算上对购买本企业产品所提供的方便。财务服务是一种商业信用,可以为购买者解决缺乏购货资金的困难,又可以加快产品的销售速度。财务服务的主要形式有延期付款和分期付款两种。

三、合同的鉴证与公证

(一)合同的鉴证

在合同正式签订之前,要认真审查复核所要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成交条件的内容、主要条款是否清楚可行,以及权利与义务是否平等等。实行鉴证制度主要是为了增强合同的有效性,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对商务合同的管理、监督和指导。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重要的合同必须鉴证,此外,当事人一方要求鉴证的也应进行鉴证。商务合同的鉴证,通常由国家设立的公证机关负责或者由合同管理机关负责。

(二)合同的公证

合同的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真实、合法的司法证明活动。公证是国家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实施监督管理,以此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的公证在于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认可,并且赋予其法律上的证明力,以此预防纠纷的发生。

四、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条件、时间、地点、方法努力完成自己承担的义务并取得应有的权利。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按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就将构成违约,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合同履行的三种条件如下。

(一)先决条件

先决条件是指要求在某一事件或行为必须发生在履行以此为条件的允诺之前。例如,甲方7月份交货,但是必须以乙方6月1日前将信用证开到甲方为先决条件。

(二)后随条件

后随条件是指以某条件的实现为前提的附加条件。例如,合同中的品质索赔期限,可以规定为货到目的地后,收货方必须在60天内向交货方提出,如果收货方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也就失去了获得索赔的权力。

(三)同时条件

同时条件是指合同中要求缔约的双方当事人都要同时行动的条款。例如,销售合同中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此外,涉外合同的履行还包括备货、审证、改证、装运、制单和结汇等几个程序。

五、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条件,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合同的签订其实就是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和承诺,任何一方只有履行义务,才能获得权利。因此,谈判人员在签订合同时就要有这样的思想准备,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要求应该有全面而长期的认识,确保己方有能力履行这些义务。有时,合同是领导签订的,你只是合同的执行者,就非常有必要对合同进行仔细阅读和深入领会,否则就很可能在履行中发生和原先要求相悖的事情,从而造成损失。

(二)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协助履行

合同各方要努力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同时也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协助。

(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当适当受领给付。这里所说的“适当”是指在执行中要考虑对方的能力,既然是双方合作,争取的是双赢,适当考虑对方的能力必将有助于合作的顺利进行。

(2)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可以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债权人应当给予帮助。如渠道畅通、时间保证、创造条件等,通过这些体现出合作的诚意。

(3)当合同因故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时,合同各方应当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必然会使损失进一步扩大,对各方都不利。天灾人祸、事情发生巨大变化等事件都会使原来策划好的计划和方法失去意义,只有各方主动配合,从大局出发,才能克服因为种种变化而带来的困难。

(4)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应该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发生纠纷要积极处理,如果相互推诿、扯皮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会带来更大的损失,因此相关各方首先承担各自的责任,再来处理损失,无疑是最有效的方法。

2.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履行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由于这些义务是法定义务,因此无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都不妨碍这些义务的存在,也就是说,当当事人违反了这些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依法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这些规定都来自于合同履行的惯例,既得到了社会公认,也就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此外,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如果合同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实际上,这样的问题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如果在谈判中没有预计到或者考虑不周的问题,在执行中发生了,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双方再次谈判,共同协商解决办法,签订补充协议。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合同履行是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的。可以说,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始终是人类经济活动的基本宗旨。因此,那些在履行合同时无端浪费和拖延时间,从而给自己和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是不能接受的。其实,无论合同中有无相应的条款,都可以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现在社会上有些人总是在想尽一切办法钻政策不完善、不配套的空子,从而达到获取私人利益的目的,这本身就是违法的行为。

(四)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生效后,发生了不能预见也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势,使合同订立的基础发生变化,如果照旧执行的话,对某一方甚至各方都有失公平。因此,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合同变更或者合同中止。情势变更原则的目的主要是追求价值目标的公平和公正。因此,它的适用性有很严格的构成要件,这些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需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这里强调的是变更的客观性,就是指变更不是当事人的主观认定。因此,必须要有相关事实的证据,才能充分证明这种变更不是当事人主观上能改变的事实。而且这种变更的确已经影响到了原来合同成立的基础,合同执行的基础因此而不复存在,合同已经无法执行。

2.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也就是说,这种变更发生在合同的有效时间范围以内。尚未生效的或者已经完成的合同则不能以这种变更作为改变合同的理由,而且司法部门也不会介入这样的合同纠纷。

3.情势变更的发生不是当事人的责任

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情势变更的原因与合同当事人没有任何关系和牵连,只有这样的变更才能应用本原则的处理程序。如果是因为当事人的原因而造成的变更,则应当由相关的当事人负其责任。一般来说,不应该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其他事件3种。

4.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这种变更是不可预见的。如果某种变更是当事人可以预见的或者应该预见到的,也不适用本原则。例如,许多煤矿事故,作为矿主本应该预料到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可能会发生重大事故的情势,因此这种情况就不能适用本原则。

5.情势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有充分证据证明因为情势变更,如果合同当事人仍然执行原合同,就会使其遭受原来不存在的经济损失。但是如果这种损失不明显,也不适用本原则。

从以上5个方面可以看到,情势变更改变了合同的基础,同时也看到了证据对情势变更的重要性。没有充分的证据,必将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利益的获取与损失也就无法得到明确的认定。

六、理解合同

合同执行中的第一要件是对已经签订合同的全面理解。尽管相关人员在谈判过程中和签订合同前已经对合同条款进行了反复而认真的推敲,并对其可行性和预期结果也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与讨论,但这只是决策层面的行为,即使在合同中不存在任何问题也不能保证在履行中不会发生问题。由于执行者对合同的认识和理解与决策者不一定一致,这就有可能带来错误执行的可能性。更何况决策者本身也可能在谈判中存在考虑不周全的问题,这就使执行者出现问题的可能性进一步加大。

七、执行合同约定

合同是谈判双方在平等基础上的约定,而且双方在履行前和履行中,都会按照这样的约定进行准备和行动,还要对其结果和后续工作做好进一步的规划和打算。同时,合同双方又是单独的行为实体,因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除了合同规定的内容以外,其他行为都不受其制约和干扰。这就要求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执行,凡是未经合同各方共同认可的改变,无论出于什么样的目的,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且在合同争议中也得不到支持。这一点在订立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在履行合同时更要时刻加以关注。

八、关注合同执行过程

合同是当事人多方或者双方共同决策的结果,要求其在执行过程中不出现任何问题是不现实的。因此,除了要考虑合同的有效期不宜太长、控制的空间不宜太大之外,时刻关注各方面情况的变化是十分必要的。合同规定的内容与履行的过程发生冲突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合同执行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合同的内容已不再适于继续履行。这其中有两种结果,其一是整个合同不能再继续履行,其二是合同的某些方面或者条款无法再得到兑现。另一种是合同双方中有一方,或者两方的情况都有较大的变化,使该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或者没有必要再继续履行,这同样有全部无效和局部不适宜两种结果。因此,在谈判人员签订合同以后,必须安排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密切关注情况的变化。

九、备忘录的应用

备忘录是合同文件的一种类型,一旦签署,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许多合作者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问题,只进行联络沟通,没有形成经过双方确认的书面文件,其结果常常不理想,因为“空口无凭”。备忘录的谈判固然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成本,但是因此而减少的损失远比不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带来的损失要小得多。因此,备忘录是合同履行过程中最重要的工具之一。

十、用好法律工具

(一)认真对待合同条款

谈判人员在撰写、谈判、签署合同条款时必须认真对待,不可以有任何懈怠。合同执行者必须认真理解并仔细分析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确保在履行中按照规定执行。

(二)加强沟通

当事实和合同规定发生冲突时,双方加强沟通是非常必要的,与此同时,留下沟通过程的证据也是必不可少的。备忘录只是证据的一种形式,证据的其他形式还包括谈话记录、电话记录、来往文件信函、物品或资金来往的单证等。

(三)选择合适的法律方法

选择合适的法律方法包括确定诉讼的对象、途径、内容、目标,以及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方式等。

(四)配备专业人员

懂法、用法不能只靠经营者本身,还要靠法律专业人员,因此配备专门的法律顾问和律师是很有必要的。不仅在谈判中需要法律专家的参与,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也少不了他们的介入。如果是进行国际商务活动,那么国际商务律师应当是必不可少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