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唐宋八大家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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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章 青苗法之争

因为“濮议”之争,欧阳修蒙受诽谤,虽诬陷者被惩处,神宗也亲派中使宽慰,但经此一事,欧阳修似乎对仕途和人生更有所悟:像他这样刚正不阿的人,是不适合在官场再混下去的。此前他已多次上疏求退,未获恩准,此后更是退意已决。由于他再三请求,终于在治平四年(1067)三月,刚即位的神宗同意他辞去参知政事之职,除观文殿学士、转刑部尚书,知亳州。熙宁元年(1068),转兵部尚书,知青州,充京东东路安抚使。

熙宁二年,神宗用王安石实行“熙宁变法”,变法内容广泛,其中重要的一项是“青苗法”。所谓“青苗法”,简单说,就是政府于青黄不接之时贷款给农民,每年正月底,五月底以前借出,而于五月、十月随夏、秋二税归还贷款,另付二分利息。本来,政府实行青苗法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取利于民”,解决国家的财用问题,这是不必讳言的,但如百姓确有需要,也不失为一项解决百姓燃眉之急的办法,而官府的告谕却说这一举措“本为利民”,并非“取利”。对此,欧阳修在其所上《言青苗钱第一札子》中予以严肃的批驳:“臣窃见议者所言青苗钱取利于民为非,而朝廷深恶其说,至烦圣慈(皇帝)命有司具述本末,委曲申谕中外以朝廷本为惠民之意。然告谕之后,搢(jìn)绅(宦官和儒者代称)之士,议论益多。”田野之民,“但见官中放债,每钱一百文要二十文利尔。是以申告虽烦,而莫能谕也……以臣愚见,必欲使天下晓然知取利非朝廷本意,则乞除去二分之息,但令只纳原数本钱。”欧阳修的意思很明白:既收二分利息,就不该说“惠民”;既说不“取利于民”,最好是不收利息。这个意见,无疑是击中了青苗法的要害。

除此之外,在俵(biào,散发,分发)散青苗钱的过程中,还有两项明显的弊端:一是“抑配”(强行摊派),二是“俵散秋料钱”。在《言青苗钱第一札子》中,欧阳修猛烈批评了“抑配”的办法:“臣窃闻议者多以抑配人户为患,所以朝廷屡降指挥,丁宁约束州县官吏,不得抑配百姓。然诸侯各有提举管勾等官,往来催促,必须尽钱俵散而后止”,“以不能催促尽数俵散为失职,州县之吏,亦以俵散不尽为弛慢不才。”因为贷出去的钱多少和官吏们的政绩一挂钩,势必形成“抑配”。因此欧阳修建议:应罢免督促、强迫百姓借贷的提举管勾等官员,然后责令州县不得抑配,百姓愿贷多少就贷多少。对于“俵散秋料钱”,欧阳修在其《言青苗钱第一札子》中有极为透辟的分析:“以臣愚见,若夏料钱于春中俵散,犹是青黄不相接之时,虽不户户缺乏,然其间容有不济者,以为惠政,尚有说焉。若秋料钱于五月俵散,正是蚕麦成熟,人户不乏之时,何名济缺?直是放债取利尔……以此而言,秋料钱可以罢而不散。”欧阳修对青苗钱做了具体的分析,他所不赞成的只是俵散“秋料钱”。他的这些意见是完全正确的。也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欧阳修在上奏札的同时,擅自命令在他所管辖的京东东路停止散发秋料青苗钱。

欧阳修一面“奏陈”,一面“擅止”。“奏陈”已为执政者所不喜,而“擅止”更为执政者所不容。青苗法是国家公布推行的法令,不经请示批准而“擅止”,就算是犯了法,应该得到擅止之罪。据说欧阳修此举深为王安石所诋毁。但朝廷宽大为怀,因其是有功的老臣而“特予赦免”,并未真的治罪,欧阳修为此还写了一份《谢擅止散青苗前放罪表》。尽管他口头上认了错,但内心并不服气,于是,他又屡上表札,请求致仕(退休)。

后世有人据此说欧阳修“保守”,理由很简单:王安石是变法、革新的,欧阳修反对青苗法,所以是“保守”的。此说极不公平。首先,欧阳修对青苗法并未一概否定,他只是反对政府言行不一,反对“抑配”和“秋料钱”,而他的意见无疑是正确的,批评青苗法的弊端,其根本出发点是为种田百姓考虑的。青苗法的弊端,在当时即有不少人提出意见,如苏辙、陆游的祖父陆佃等,就连最为服膺王安石的近代学者梁启超也说:“青苗法者,不过一银行之业耳。欲恃之以摧抑兼并,其收益至为微末。”他认为,青苗法的弊端,只有“韩魏公(琦)、欧阳公(修)之奏议,言之至详,殆可称公(王安石)之诤臣(谏诤之臣)也。”此说较为客观、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