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投资中国证券市场政府管制研究
6184200000007

第7章 证券市场政府管制的实务基础

一、证券市场政府管制的产品基础

本书将研究对象确定为资本收益类证券,也就是平常所说的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按国家规定依法发行的,证明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以自由转让和买卖的所有权或债权证书。满足这一定义的产品主要有三类:股权类证券产品、债权类证券产品以及在这两类证券产品基础上派生出来的衍生证券产品。

(一)股票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出资人的股份资本所有权书面凭证。股票的持有者就是股份公司的股东,股票详细阐述了公司与股东的约定关系,并阐明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和企业管理的责任与权利。它既是一种集资方式,又是企业产权的存在形式,代表着资产所有权。股票的主要特点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具有不返还性。股票作为股权在法律上的凭证,持有者有权参与红利分配,并按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但不能中途退股索回本金,即只“付息分红,不退还本金”;第二,具有风险性。购买股票是一种风险投资,投资入股人有按规定获得收益的权利,又要承担风险对公司债务负有责任,即“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第三,具有流通性。股票作为一种资本证券,是一种灵活有效的集资工具和有价证券,虽不能中途返还,但可以转让、抵押和买卖流通,这种流通性和灵活性是股票的优点也是它的生命力所在。

股票以法律形式确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经济关系:首先,股票是反映财产权的有价证券,它体现了持票人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代表着股东获取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和红利的请求权。持票人就是股东,出示股票才能行使财产请求权,一旦股票被转让,其包含的财产请求权也一并随之转移。其次,股票是证明股东权的法律凭证。持票人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相对于公司和公司财产享有独立的股东权。股东权是一种综合权利,包括出席股东大会、投票表决、任免公司管理人员等“共益权”,以及分取股息红利、认购新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等“自益权”。股票是证明这些权利的法律凭证。股票将股东与公司联系起来,形成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股东只是基于股票享有股东权,但是不具有对其出资的直接支配权,这种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所有权和债权关系。最后,股票是筹资和投资行为的法律凭证。对发行者而言,发售股票筹措自由资本的手段;对于认购者而言,购买股票则是一种投资行为。股票就是用来证明这种筹资和投资行为的法律凭证。

股票的有效性存在是与其发行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紧密相连的。只要持有股票,购买者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身份和权益就不能改变,因此,它反映着股东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稳定的法律和经济关系。对于购买者来说,股票代表着股东的永久性投资,只有将股票在股票市场上转售给他人才可能收回本金;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股票是筹措资金的重要手段,由于股票始终置身于股票市场而不能退出,股份公司发行股票所筹措到的资金在公司存续期间就是一笔稳定的自由资本。通过发行股票筹措的投资,成为股份公司用于生产和流通的实际资本,而股票本身则成为进行股票投资的媒介,独立于实际资本之外,凭借它所代表的实际资本额和股东权益在股票市场上进行独立的价值运动。

(二)债券

债务类工具的代表是债券,它是经济主体为筹措资金而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的债券债务凭证。

与股票一样,债券也是一种虚拟资本,本身并无价值,它是经济运行中被实际运用的真实资本的证书。债券的持有人有权获得一定量的收入,并能进行相应权利的发生、行使,债券也可以作为买卖对象和抵押品,成为金融市场上主要的、长期的信用工具。对筹资者来说,发售债券是为了筹集资金,因而是一种筹资工具;对投资者来说,购买债券是为了投资,因而是一种投资工具。

债券与股票虽然都属于有价证券,但两者是有区别的:(1)债券体现的是发行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借贷关系,因而是一种债权债务证书;股票体现的是持有者与所投资企业之间的所有权关系,因而是一种所有权证书。(2)债券的发行者可以是营利性的经济主体,如工商企业、金融机构,也可以是非营利性的主体,如政府机构、公共团体;而股票的发行者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3)发行债券所筹措的资金列入发行者的负债;而发行股票所筹措的资金则列入发行公司的资产。(4)债券持有人不能参与发行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只能要求发行者到期偿还本息;股票持有者作为股东,有权参与发行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利润分配,但不能从公司资本中收回本金,不能退股。(5)债券的利息支付的顺序优于利息和红利,资产的清偿也优于股票;股息、红利的支付则随股份公司盈利的多少而变动,股票持有人只能待债券持有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债务充分清偿后,人才能就剩余资产进行分配。(6)债券的利息属于企业的费用支出,计入企业成本;股票的股息和红利则是股份公司待分配利润的一部分,计入利润分配。(7)债券具有事先固定的到期日,发行者在到期时,必须偿还全部本息;股票则是没有到期日,其股息和红利的分配也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分配政策。因此,从投资者的角度来讲,债券的风险要低于股票,安全性则高于股票。

(三)金融衍生品

金融衍生品是在债务类工具和股权类工具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证券产品,也可以是在金融衍生品本身基础上派生出来的证券产品。金融衍生品的基础产品是股权类工具和债权类工具或者是这些工具的某些特殊表现形式,因此,金融衍生品也具有与这两种证券产品相类似的性质:(1)金融衍生品也是一种虚拟资本,本身并无价值,是经济运行中被实际运用的真实资本的证书;(2)持有人有权获得一定量的收入,并能进行相应权利的发生、行使,以及相应义务的承担;(3)金融衍生品也可以作为买卖对象和抵押品,成为金融市场上的信用工具。

但是,金融衍生品作为一种派生的证券产品,它有自己的特点:(1)由于金融衍生品是从股权类工具和债权类工具所派生出来的,而股权类工具和债权类工具本身就是一种虚拟资本,作为这些工具的衍生物,金融衍生品具有更强的虚拟性;(2)由于它是从股权或者债权工具派生而来,因此,它不仅仅体现发行者与持有者之间纯粹的所有权或者债权债务关系,金融衍生品所体现的发行者与购买者之间的法律经济关系要比纯粹的股权或者债权工具要复杂得多;(3)与股权或者债权工具不同的是,金融衍生品的发行者发售衍生证券的目的并不是完全为了筹集资金,金融衍生品可以用于其他许多目的,因而金融衍生品并不完全是一种筹资工具;对金融衍生品的购买者来说,购买金融衍生品也不完全是为了投资,它也能够满足购买者的许多目的,因而也不完全是一种投资工具。

与普通的产品一样,证券产品也有特性,包括其在物理形态方面、价值方面、价格方面、效用方面、需求和风险方面、时间方面、信息方面的特征。但是,对于证券产品来说,除了一般商品所共有的性质之外,证券产品在其物理形态和效用方面、价值决定方面、价格运动方面、需求方面以及有关其存在的信息方面还有某些特有的性质。证券产品的这些方面的特性,更容易妨碍市场机制作用的完整发挥,从而带来证券市场资本配置效率的下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导致社会经济福利水平的下降。因此,针对证券产品所具有的某些可能妨碍市场机制作用正常发挥的特性实施必要的政府管制,是证券市场政府管制者所关注的一个首要问题。

二、证券市场政府管制的参与者基础

证券市场上的参与者是多元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上市公司。这是构成证券市场的基本主体,是证券产品的主要物质载体。因此,上市公司具有其独立经济利益。企业进入证券市场,必然有其利益的出发点。有的希望利用证券市场筹集资金,有的借助证券市场成为收购兼并的工具;有的借助证券市场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形成新的法人治理结构,等等。由于作为代理人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者,其利益本身并不一定完全一致,并不一定完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而是有其他的目标取向,这就造成了其行为与管制目标的不一致性。如管理者追求企业规模最大化将会导致企业以筹资最大化为目标,或者为了能够达到上市筹资的要求,不惜在财务资料上弄虚作假。

2.证券经营机构。如果不考虑与上市公司相似的由于所有者经营者分离而导致的经营行为偏差外,证券公司最基本的利益取向也是利润最大化,包括投资银行业务利润最大化、经纪业务利润最大化、资产管理利润最大化等。

3.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商进行上市股票、债券公开集中交易的场所。我国建有上海和深圳两个社会个人股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成立于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会员制,为不盈利的事业法人。交易所不吸收个人会员。会员须缴纳交易费,其中包括年费和经手费。兼营经纪和自营业务的证券商以及专营自营业务的证券商每年缴纳年费50000元,专营经纪业务的证券商每年要缴纳交易年费 10000 元。此外,证券商还要按照成交额的0.3‰ 缴纳交易经手费。

4.投资者。基本出发点就是财富最大化,即追求拥有证券的升值或通过买卖股票使自己的收入最大化。在利润的诱使下,就有可能采用各种手段对市场因素施加某种人为影响,如通过操纵证券价格来获取超额利润,再如部分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了某种利益而与其他机构或人员相互串通,形成内幕交易,等等。

其他市场参与者包括证券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等,其利益关系一般与上述三个参与主体的利益关系紧密相连。但无论何种市场参与者,其基本出发点就是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如财富最大化,提高自身知名度等。

证券市场中的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和其他参与者在资源占有和信息占有方面有着巨大的差异,其在证券市场中的力量对比差异也比较大,因此,他们的市场地位各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的强势群体极易利用自己的优势来削弱或剥夺弱势群体的“话语权”,使其处于更弱势的地位,从而扭曲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政府管制作为力量对比的调节者,可以通过管制手段平衡市场力量,尽量实现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

三、证券市场政府管制的参与者行为基础

(一)单个参与者行为特征

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是证券市场参与者的目标,他们中必然会有人超出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采取某种禁止性行为来达到自身的目的。这部分人的行为构成了证券市场政府管制的对象。

无论证券市场参与者采取何种方法追求自身的利益,其判断标准都是成本收益比。只要一种行为的预期的收益大于其预期的成本,就会诱使个人采取这种方法达到自己的目的。通常而言,在决定如何以最佳方式对付证券市场违规时,必须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1)违法数量与违规成本之间的关系;(2)违法违规数量和定性定罚之间的关系;(3)定罪数量与用于管制机构方面的公共支出之间的关系;(4)处罚数量和不同形式处罚的成本之间的关系。

通常,对某种行为进行取缔或禁止的动机是担心其他证券市场参与者受到损害。而某人从事违法行为的预期效用超过将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此人便会违法。

这种方法认为,违法同定罪可能性、同判定有罪后的惩罚,同从事合法与其他非法活动可得到的收入、逃避的机会以及其他变量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这种关联可以用函数表示。

Oj=Oj(Pj,Fj,Uj)

其中,Oj表示特定时期的违法数量;Pj表示每桩违法行为被发现和惩处的可能性;Fj表示每桩犯罪的惩罚;Uj是代表所有其他变量影响的综合变量。

因为只有被判定违法,违法者才会受到处罚,所以实际存在一种“价格的差别待遇”和不确定性。如果被判定违法,当事人才会为违法行为支持其违法的成本(Fj),否则,将逃过法律的制裁。因此,Pj或 Fj的任何增加都会减少违法行为的预期效用,因而减少违法数量,其原因在于证券市场的违规者必须考虑,其违规行为要不是使必须支付比较高的违法成本的概率增加,要不就是其违规成本本身上升。

Opj==dOj/dPj&;;lt;0

Ofj==dOj/dFj&;;lt;0

根据这一模型,人们可以预期 U的某些要素的变化后果,政府管制机构可以采取恰当的策略来影响参与者的行为。

(二)多个参与者行为特征

单个市场参与主体在决定是否采取违法违规行为时主要取决于违规的成本与收益比。但是人是社会人,人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地要与其他经济主体发生这样那样的关系。如不同证券公司之间的同时存在竞争与协作关系;在证券市场中具有相似利益取向的参与者可能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共同采取游说证券市场政府管制机构采用对其有利的证券立法,保证其既定利益的行动;而证券市场参与者自身也根据竞争对手的反应态度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而这种作用直接对个人违规活动的成本收益判断产生影响,因此,在分析证券市场管制对策时,就必须考虑到证券市场不同参与者之间的相互作用。证券市场管制就是在这样一种博弈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纳什对博弈论的开创性贡献使博弈论成为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在研究行为主体根据已有的信息和预期竞争对手对自己改变行为策略的反应而采取的行为策略方面有独到之处。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市场并不是万能的,不是所有的交易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成。每一个参与者同时都在密切关注着其他竞争者的行动,证券参与者的行动实际上也是其他参与者行动的函数。

让我们考虑两个竞争性市场参与者之间的行为策略。

假定 A、B两人都是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他们之间彼此存在竞争关系。假设他们两个都选择守法经营而不违规的话,A、B分别可以获利10个单位和9个单位,总的获利是19个单位。如果他们都选择违规的话,他们分别获利6 个单位和5个单位,总的获利是11个单位。很显然,双方都选择守法经营都能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但是在无政府状态下,双方都会采取违规经营,因为违规使违规的一方利益增加更多。这是一种霍布斯(Thomas Hobles)所描述的自然状态,社会总产品最少。

如何打破这种“囚犯难题”,使社会摆脱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而进入(1)号方块所描述的状态?答案是 A、B达成一个默契的或非正式的不违规的协议。只要执行这个协议所耗费的成本小于由这个协议给他们带来的收益,社会就将移动到(1)号方块所描述的状态。

促成这种移动的协议是某种形式的确立每个人的产权和行为约束的“宪法契约”,促进社会形成一个自愿交易体系。而证券管制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就是签订这种产权制度和执行产权制度的一种形式。

在没有约束或强制的情况下,证券市场不同参与者的行为集可能不是由(4)号方块移动到(1)号方块,而是有可能移动到(2)号方块或(3)号方块。(1)号方块的结果是一种合作博弈,(2)、(3)、(4)的结果都是一种非合作博弈。

虽然合作博弈的结果要明显优于非合作博弈的结果,但是受自利动机的支配的个人更倾向于选择违规策略。因为对每一个来说,在一次博弈在无视其他人的策略是一种最优的策略。

西方学者通过实验研究发现,囚犯难题博弈的合作解出现取决于以下条件:第一,博弈次数,如果的博弈者不断地重复博弈即进行超级博弈的话,合作博弈就会出现。第二,博弈者的数量。在数量较少的团体中,非合作博弈就比较容易发现,而在人数众多时,个别人采取非合作策略就不易被发现,或者虽已察觉但采取合作惩罚的成本太高。第三,对非合作策略实施惩罚。每个博弈者在其他博弈者采取合作策略时就和他进行合作,否则就进行惩罚,促使其回到合作策略。

因此,证券市场参与者在进行违法违规行为成本收益分析时,必须考虑到其竞争对手的行为策略,因为竞争对手的策略直接对其守法经营的收益造成影响,造成其成本收益分析结果的不确定性。

另外,作为竞争性的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博弈特征,可能出现因为双方的合作达成的合作解,使得双方的预期收益最大化。当然,这种合作解的均衡状态需要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后才能达到。但是作为证券市场交易对手而言,其博弈特征虽然是通过可观测的现象来推测对手的反应策略,进而制定自己的竞争策略。但由于双方作为交易对手而决定了一方的所得即是交易另一方所失。因此,作为证券市场交易对手之间的博弈,本质上是一种“零和”博弈。

因此,作为交易对手的参与者,其博弈策略就是努力观测目前证券市场已表现出的各种信号特别是价格信号,制定买卖策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如果信息是充分的,则没有人能够获取超出竞争性收益的超额利润。但是,事实上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充分性,一方交易者为了使自己在博弈中处于有利的地位,总是试图去隐蔽自己的信息,使交易对手在交易过程中采用错误的交易策略,实现盈利的目的。例如,股票价格的操纵者为了确保其操纵市场行为的成功,总是试图尽可能地将其单个账户的持股数量分散,在建仓阶段尽可能以每笔交易量较小的交易策略来完成交易,而在拉升、出逃阶段总是制造一些虚假的成交数量或成交价格,引起投资人的关注,使其他投资者接受错误的价格、数量信号,从而顺利完成整个操纵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