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投资中国证券市场政府管制研究
6184200000010

第10章 证券市场政府管制的效率分析

一、政府管制的效率

政府管制有较典型的公共品属性,因而其制度安排具有公共品的非排他性和不可竞争性的特征。在涉及到政府管制的效率时,这种特征则首先表现为政府管制的收益具有非排他性。受管制产业内的各个企业并不能相应地排斥对方同样享有管制安排为产业所带来的利益,而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区域分布集中或是分散,这也说明政府管制又具有共用性。这一特征也导致管制安排中的“搭便车”和寻租问题。正因为政府管制的非排他性,所以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受管制企业不可能自行创设管制制度,这种制度只能由政府提供。政府提供的管制安排以权利和义务确定了市场主体行为和关系界限。为了保证权力和界限的明晰与安全,任何权力的享受都必须同时支付成本。

因此,几乎所有的管制活动,包括管制立法、管制执行和裁量活动,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隐含成本。作为对市场的替代,政府在发挥资源配置作用的同时,也耗费着并产生额外的成本。政府从来都不是,也不可能在不花任何代价的情况下抽象地解决纠纷和提供市场秩序。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好的制度,通过对权力、义务、责任和程序的有效安排,可能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并给人们带来实际的收益。例如,现代证券法律中普遍采用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信息披露原则,就为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提供了稳定的预期效用和自我避险机制,大大降低了证券市场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但由于制度供给的有关约束条件的作用,好的制度的本身又是一种稀缺资源。一项管制政策是利益集团博弈和规则冲突的产物,当环境发生变化时,也要求管制政策能进行相应的改变。但是,管制改革的成本和条件会限制管制政策的适应空间,以至于一项既有的管制政策的实施,不可能达到最优水平和取得预期的效果。这样,由稀缺性引发的成本节约问题,便转化为对最优管制政策的慎重选择和管制效率的设计问题。

效率的初级衡量标准是生产效率,考察的是产出与投入的比例,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产出,或用同样多的资源消耗取得较大的产出。效率的高级或深层次的衡量标准是配置效率,即根据预期目的对资源配置和利用的最终结果作出社会评价,社会资源的配置使越来越多的人改善境况而同时没有人因此而境况变坏那就意味着效率提高了,也就是说达到了帕累托效率。因此,政府管制的效率可以表述为:以极小化的管制成本,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从而促进经济增长的最大化和社会福利的极大化。

根据考察的角度,政府管制的效率可以区分为私人效率和社会效率。所谓私人效率,是指被管制者通过管制政策所获的私人利益的极大化程度,或是可能从政府管制中获益的人的私人利益的极大化程度。正如政府管制的部门利益理论所表明的,寻求政府管制的,或者是管制对象本身,或者是管制者本身,通过政府的管制政策而获得相应的好处,这就是政府管制所产生的私人利益。所谓社会利益,是指政府管制使得在市场缺陷下发生的非效率性的资源配置和分配的非公正性得到避免或纠正,通过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增进了社会福利。

政府管制的效益可能是正的,在某些方面也可能是负的。哈恩在对美国自1990~1995 年中的54 种管制政策进行研究时发现,美国自 1990 年以来政府管制的净效益达到 2800亿美元(以 1994 年美元为基准)。但管制是以法律政令为基础来实施的。由于有关法律和政令的表述并非完全严谨,存在着政令和法律难以明确表达清楚的地方,因而管制当局拥有一定程度的自主裁量权,这就必然产生寻租行为。寻租行为不仅使受管制企业确保超额利润,而且由寻租行为所引发的成本会成为需求者的额外负担。换句话说,寻租行为所产生的费用,是企业将利益(租金)由用户转为自取的费用,它不能使社会剩余增大。这种对企业有利的分摊是资源的一种浪费性支出。例如,美国20 世纪 70年代中期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停滞,其超过 10%的原因要归于管制的扩大,在更有弹性的劳动力市场中,工作岗位增长率要比那些受到严格管制的劳动力市场快得多,管制为美国带来的经济损失占 GDP的 1.5%~2%。再如,控制污染的结果使得 1974~1985 年美国的 GDP减少 2.5%之多,从 1975~1976 年到1985~1986 年,环境与职业的健康和安全管制使制造业全要素生产率累积下降了10%(Guasch和Hahn,1999)。

由于测算政府管制的成本效益的难度较大(也不排除政治家不希望公众了解政府管制的成本等因素),人们对政府管制制度的内部组织结构的研究较少。但从政府管制的有限研究成果中,我们得到这样的启示:不同的国家应针对本国国情制定自己的管制政策,应采取措施对重大管制政策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即确立和实施管制的机构必须对有关管制制度的原始成本和效益数据进行评估和对比。

现代法律制度的内在的经济逻辑体现为两个规范原则:一是把私人在资源配置上的意见分歧所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规范的霍布斯定理);二是把阻碍私人在资源配置上达成一致协议的障碍减到最少,即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配置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有效配置。法律制度应有利于有效地利用资源。一方面,法律应为有效地利用资源提供便利。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方式是流转,因为只有使资源在各主体之间顺畅流转,才能使资源获得最大限度的使用。这是要求建立有利于资源流转的财产权制度。另一方面,法律应能够引导或促使人们按照最有效的使用方式使用资源。尽管我们说,经济主体的行为都是理性的,但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性、市场的不确定性等,理性总是不完全的。也就是说,人们的决策容易扭曲或失误,所以需要法律把在经济实践中形成的资源优化使用和配置的一般经验加以确认,并根据法律自身的普遍性等特点,使这些经验成为约束人们行为的普遍性规则,从而帮助人们在缺乏信息的情况下,进行正确的预期和决策,实现效益最大化。

管制制度是法律制度的表现,其对提高政府管制效率的作用是不可缺少的,这表明管制制度本身存在一个效率问题。管制制度的效率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管制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即管制制度是促进经济发展还是阻碍经济发展,如果是促进的,那么在多大程度上促进,现存的管制制度是不是最佳的,通过管制制度的调整,经济效率是不是还有提高的可能。二是管制制度本身的效率问题,即管制制度本身运行所需要的成本及其所带来的效益。这里的问题是,管制制度的成本是不是最低的,是不是还有降低的可能,如何改变现有的制度以降低成本。

二、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效率

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是政府及其管制部门以消除证券市场缺陷、促进国民经济增长为目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或间接干预证券市场机制或证券市场活动的规则。制定与执行规则是需要成本的,同时还需要关注的是管制制度(政策)的实施结果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这表明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也存在一个效率问题。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是政府管制制度中的一种,参照对政府管制制度效率的理解,本书将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效率分为:(1)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的运行效率,即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本身运行所需要的成本及其所带来的效益,所考虑的问题是,管制制度的成本是不是最低的,是不是还有降低的可能,如何改变现有的制度以降低成本。它所考察的重点是在管制下的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2)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的综合效率,即管制制度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以及社会经济增长的影响,所考察的是管制制度是促进证券市场发展和经济增长还是阻碍证券市场发展和经济增长,如果是促进的,那么在多大程度上促进,现存的管制制度是不是最佳的,通过管制制度的调整,经济效率是不是还有提高的可能。

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的运行成本包括证券市场政府管制机构执行管制过程中所耗费的资源与被管制者因遵守管制规则而耗费的资源,前者可以称为执法成本,后者可以称为守法成本。

执法成本是证券市场政府管制机构为制定和实施各类管制的制度安排,维持证券市场政府管制体系运行而付出的成本。一份较早的研究表明,在20 世纪70年代的美国,各类管制机构的运行成本一直在上升。1971~1979 财政年度,金融和银行业的管制机构的行政费用由 1971 年的 1 亿美元上升到3 亿美元(以1970年美元为基准)。在英国,针对 1986年英国“爆炸”式的金融改革,古德哈特在其1988年的一篇专门谈到管制成本的文章中举例说,在他写作该文章之前的12个月中,英国证券与投资委员会(SIB)反反复复地对有关管制条例进行修改和补正,仅仅其成文的《投资业监管条例》这一手册就有大约4.5 磅重。另一位经济学家拉麦斯也提到,随着新制度的实施将有成千上万张纸片在市场内飘荡,仅是证券与投资委员会的行政费用就将高达500万英镑;加上其他自律管理组织(SROs)的费用,这一成本估计在2000万英镑;而如果再加上其他管制机构的运行费用,这一数字在1亿英镑以上。成本之高可能会超过近年来在各桩公开了的丑闻中投资者遭受的损失之和。

在执法成本中,最为主要的是信息成本。一般地讲,管制者的管制轨迹是:收集信息———分析决策———制度出台———保证实施———信息反馈。这一过程以信息为主轴周而复始地推动管制制度向前运行。然而,市场的信息不足是市场缺陷的重要因素,而证券市场政府管制者也同样面临信息不完全或信息不对称的困境。政府也只掌握有限信息,这一事实意味着管制机构收集、分析、反馈相关证券市场信息内含着高昂的成本。例如,在美国,除了法定管制部门———SEC外,还有各交易所等自我管理机构———SROs。证券交易所的特殊性使得对它们的管制需要特殊知识,而这些知识是难以把握或代价巨大的。管制的集中(SEC的管制)会加大收集、分析、反馈信息的成本,而管制的分散(SROs的管制)虽可降低信息成本,却往往增加管制的代理成本。

守法成本包括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所涉及的所有证券市场主体为遵守有关管制制度安排而额外承担的各种成本,包括上市公司履行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所支付的会计审计、报表公布、新闻发布及相应的内部管理等费用,经纪商和自营商为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所负担的成本等。

需要指出的是,被管制者承担的守法成本与管制者的执法成本大不一样。第一,让被管制者承担一定数量的成本正是金融管制借以实现其管制目标的主要手段之一。管制者通过管制令被管制者从事交易的成本上升,从而促使其自发地将其行为可能带来的负外部效应内部化,达到约束被管制者行为的目的。第二,被管制者有可能通过提高其金融服务的价格将自己负担的成本转嫁给他们的客户,当然,究竟是否真能转嫁以及转嫁的程度高低,要取决于有关金融服务的供求弹性等多种因素。不过,这种可能性提醒管制者,在制定和实施管制政策时,有必要对这种可能性予以考虑,否则就无法保证管制的效果。

除了上述成本外,管制还会产生一些改变当事人行为方式的效果,引发出一些新的成本。例如,有的学者通过对一个竞争性行业在接受管制前后的均衡状况分析,指出管制除带来上述守法成本外还带来因代理商完成的交易量少于他们可能完成的数量所导致的经济福利的损失。这就需要对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的综合经济效率加以全面考察。

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的综合效率是指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的机会成本和收益,也就是说,某一项管制制度安排(乃至整个管制制度)在某些方面提高证券市场效率,促进证券市场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同时,又在其他方面造成了证券市场效率的损害,阻碍了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经济增长。由政府管制而造成的社会福利的损失可以看作是因政府行为而导致的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综合经济效率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道德风险(Moral Hazard)导致的效率损失。管制会促使私人部门改变行为,或者有意去冒更大的风险以谋取厚利,或者虽无意主动冒险但却疏于防范,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更大。例如,在一个完全自由的证券市场上,个人和企业必须认真评价证券经营机构的安全性;但是在一个受管制的证券市场上,人们以为政府会确保这些金融机构的安全性,因此在存入保证金时不假思索。虽然管制为私人部门降低了交易成本,提供了对证券市场稳定性的信心,从而有利于弥补市场缺陷;但负面影响也同样明显。新兴证券市场上对证券经营机构采用审批制度以及对上市公司采用实质性审查制度等都蕴含着道德风险。正是因为政府而不是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作出评价和选择,投资者会认为政府为其选择提供了担保,从而在一级市场认购及其后在二级市场的买卖中更加不谨慎行事,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非理性投机和对政府护市的依赖性预期。

第二,逆向反应(Adverse Response)导致的效率损失。证券市场是一个多方博弈的市场,政府在为促进市场规范和发展而实施种种管制措施时却往往招致与初衷相悖的相反结果。例如,政府及其管制机构为抑制市场过热而发出的善意警告往往成为投机者再一次拔高指数的契机,而出于扭转低迷、防止崩盘而出台的托市政策却往往引发又一轮下跌。因此说,市场不是依管制者意志为转移的。政府只是证券市场博弈中的一方参与者而非凌驾其上的主宰者,政府对市场反应的控制有限,它所发挥的作用受到市场中各方博弈者或善意、或恶意、或有意、或无意的掣肘和反作用,从而影响管制制度的最终效果。

第三,竞争弱化导致的效率损失。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和竞争结构特征促使政府对证券经营机构进行管制,实施市场准入规制和价格规制,以限制其行动。然而,本意为防止过度竞争的进入规制却往往成为抑制竞争、保护中介机构既得利益、滋生内部无效率的制度安排。证券市场政府管制有时起着保护无效率的企业和生产结构的作用,成为证券市场发展的绊脚石。

第四,抑制金融创新导致的效率损失。证券市场政府管制需要顺应市场环境的发展而不断修正,否则,如果继续实施已经不合市场发展的管制措施,则管制本身反而会成为抑制证券市场上金融创新的主要因素。因为所谓创新是相对于过去的管制条例的,而新形势下很可能这些新的“创新”之举是金融业务发展的正常需要,这就意味着如若处理不当则会导致动态来看严重的低效率。例如,不少学者认为,SEC在一个证券业处于技术迅速变化的时代对自我管理机构管制的持续介入,给这些企业强加了一个高度官僚性的机构,这很可能阻碍创新并有悖于公众利益,因此鼓励放松对此类自我管理机构的管制。而在那些计划色彩浓厚的新兴证券市场上,由于金融企业本身缺乏足够的产权驱动,管制引起的创新抑制往往更为明显。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这些市场上,正是由于企业缺乏创新动力,有限的创新却是由政府推动的。

三、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效率的衡量标准

证券市场缺陷问题存在的必然性和经济社会对证券市场功能的正常作用的客观需要决定了管制存在的必然性。任何反对管制的论调,尽管可以指出种种管制弊端,但均不能否定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存在的理论基础和必然性。因此,政府应积极介入证券市场以消除市场缺陷。但政府应是市场的补充,而不是取代市场。问题的实质是如何在市场缺陷和政府失灵之间实现均衡,计算政府放任自由和政府干预之间的成本。因此,本书认为,应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高度来考察证券管制以及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问题。也就是说,对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和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的研究应着重分析作为管制者的“政府”同作为证券市场的“市场”之间的关系。从这一思路出发,对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效率的考察实际上就是分析具体的各项管制制度、法规、政策等的必要性是否存在和实施的利弊问题;分析管制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和管制带来的市场改善;并由此分析不同条件下政府对这些具体的管制制度、法规、政策等的选择及其背后的政府目标。

1.效率标准的分类。在传统经济学中,都是把制度作为经济发展的外生变量,而事实上,不同的制度安排会引发人们不同的行为决策,制度本身是人类经济行为的函数因素。因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学家把制度补充为与禀赋要素、技术、偏好等并列的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关键因素。

(1)功利主义的效率标准。功利主义理论是由18世纪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所创立。他从人的主观心理动机出发,认为影响人性的两个基本要素是苦与乐,趋利避害、避苦求乐是人的自然本能,是人们行为的唯一动因。功利是人们向往幸福快乐的一种共同趋向,是判断一切行为和制度好坏优劣的最高和唯一标准,功利原则是人类伦理方面不证自明的最高原则。因此,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功利原则应成为政府的立法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密尔进一步发展了功利主义理论,他认为最广义的幸福是一种利益,且是自己利益与他人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统一。

(2)新制度经济理论的效率标准。新制度经济学是 19 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出现的一个经济学派。以科斯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和卡布雷希1961年发表的《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行为法的若干思考》为标志,新制度经济学将法律制度作为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加以理论诠释,证明了制度对资源配置和经济绩效的巨大作用。

(3)福利经济理论的效率标准。福利经济理论认为,那些追求功利的理性人是构成社会的真正基础。经济学的任务就是研究资源配置的效率,以及怎样促进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提出了最优概念来作为检验社会福利是否增值的标准。庇古则通过长期研究发现,一个人的福利多寡总是受其他人行为的影响,一个人福利的变动也往往影响到别人的福利状况,这种理论构成了效用的相互依赖性原理。而国家的干预和法律介入则是处理外部性的有效方法。这样,经济学家在分析和解决外部成本问题时,把注意力转移到法律规则这个过去被经济学忽视的因素上,并改变了以往只把法律规定作为即定不变的外在因素而不予考虑的思维定式。

(4)公共选择理论的效率标准。布坎南及其合作者的研究表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就是公共选择过程。每一个参加公共选择的人都有其不同的动机和愿望,他们依据自己的偏好和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参与政治法律活动。一项法律的制定,实际上是立法者偏好、社会公众需求、利益集团和决策程序等多种力量博弈的结果,行政官员的执法行为也往往倾向于捍卫政府的利益而不是捍卫严格意义上的公共利益。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保证人,其作用是弥补市场的不足,但国家干预也并非是解决一切问题的良方。只有当事实证明市场手段确实比公共干预手段代价更高时,才应选择国家干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到实施政府干预的两个效率标准:一是以提高整个社会福利水平为标准,即实现帕累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整个社会的经济增长。二是在市场手段和政府干预手段之间选择成本小者,只有在事实证明了市场手段比政府干预手段代价更高时才应选择政府干预。

2.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效率的衡量标准。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的实施是为了实现证券市场政府管制的目标。根据证券市场政府管制的中间目标可以建立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运行效率的指标体系:(1)资本和市场的流动性,衡量证券资本在市场上的流动性强弱。(2)交易成本和市场运行效率,衡量证券市场的营运效率,即证券市场能否在最短时间和以最低交易费用完成交易行为。(3)信息完全性和市场信息效率,衡量证券市场信息能否在各类相关主体间得到充分、及时、准确、对称的分布和传递。核心是证券价格能否充分反映所有相关信息。(4)垄断、操纵、欺诈行为和内幕交易的克服和投资者利益保护,衡量消除此类证券市场缺陷现象,维护投资者利益成效。(5)过度投机的抑制和市场的稳定性,衡量对于过度投机现象和市场过度波动的限制效果。(6)投资风险的分化,衡量证券市场提供和吸收充分多样化、标准化的证券工具,实现投资风险分散化的水平。(7)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和公平待遇,衡量所有投资者在信息方面和交易过程中得到公平对待和得以公平竞争的程度。(8)投资者理性及其培育,衡量投资者提高其风险意识、知识智力和投资理性的程度。(9)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显示证券市场能否真正促进企业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形成和企业经营机制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变。

由于证券市场政府管制所涉及范围的广泛性和证券市场政府管制目标的多样性,上述指标体系并不完善,但我们旨在用这一思维方式建立一个指标体系来衡量某项乃至全部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的实际效果。某项管制制度的实施,可能在若干项指标上产生有利变化,也可能在另外一些指标上产生不利变化,在其他指标上无变化,并且其变化程度各不相同。这些效率指标就成为评价每一项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在各项指标方面产生的利弊,从而帮助政府管制者得以决定各项管制制度的取舍。一项政府管制制度的推出,既要考虑一国政府管制者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各项效率指标的目标偏好或目标期望,也要考虑制定和执行这些管制制度所需要的成本。因此,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的最优选择标准是:在满足一国政府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各项效率指标的既定目标或既定期望的前提下,追求管制制度的总运行成本最低。

设:Yj(j=1,2,?,n)为第 j项效率指标。不同政府管制者根据不同环境、不同标准对其进行调整或增减,上文列举了9项。

X i(i=1,2,?,n)对应于第 i项管制制度。若 Xi=1,采用第 i项管制制度:若 Xi=0时,不采用第 i项管制制度。

Ci(i=1,2,?,n)为实施第 i项管制制度所花费的运行成本。

Wi j(i=1,2,?,n;j=1,2,?,m)是实施第 i项管制制度对第 j项指标所产生的效果和作用。

Fj(j=1,2,?,m)是一国政府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于第 j项效率指标的目标偏好。

目标函数

约束条件

在满足约束条件下,可以求得目标函数的最优值。该数学模型的理论含义是:在设定政府的既定目标值(Fj)的条件下,选择执行若干管制制度(当Xi=1 时)并且同时不执行其他管制制度(Xi=0 时),此时被执行的若干管制制度在各项效率指标上产生的效果总和满足政府的既定目标时,追求管制制度运行成本的最小化。上述模型定性地解答了不同管制制度的选择问题。尽管将政府目标和制度效率定量化存在困难,但它为管制制度效率的评价提供了一个理论思路和分析方法。

上述指标着重考察的是在证券市场政府管制中间目标既定时,管制制度运行成本最小化问题。但证券市场政府管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整个社会的经济增长,而不是仅仅为了实现上述具体的某一项指标,并且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的实施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成本,因此,在分析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效率时还要具体地衡量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的综合效率指标。根据证券市场政府管制的最终目标:通过政府管制促进经济增长,可以将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的综合效率指标分为:(1)资本形成量。衡量证券市场实现储蓄向投资转化的程度、规模和结构,考察证券市场能否迅速而大量地动员储蓄以满足不同产业和类型的融资者的资本需要。它可以通过上市公司融资的规模和所融资金在不同产业和类型的融资者之间的配置来衡量。(2)资本配置效率。一是衡量证券市场的资本配置机制将稀缺资本配置到效率最高的筹资者手中的有效程度,其核心是证券价格信号是否能够准确、及时、充分地反映该证券的真实价值。它可以通过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募集资金投向的合理性以及投资者所获得的投资收益(上市公司返还给投资者的股利)来衡量;二是衡量稀缺资本配置到效率最高的证券中介机构手中的有效程度。它可以通过证券市场结构状态来衡量,考察证券行业中的中介组织的内部效率和内部管理、竞争度、市场集中度和市场容量等。(3)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的传导性,反映政府能否顺利借助证券市场实现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它衡量的是证券市场的外部效应,考察证券市场在不同的经济周期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外部性影响的正负效应及其增减。

证券市场政府管制的中间目标是最终目标的实现手段,实施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促进社会经济增长,这样,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效率的最终体现为最大程度地促进经济增长,即上述三个指标的最大化。

由此,设:Gi(i=1,2,3)为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的第 i项综合效率指标。

Fj(j=1,2,?,m)为上文中的证券市场政府管制的第 j项具体的中间目标期望。

Gj(j=1,2)为实现 Fj 而承担的社会成本或者是综合效率的损失。

Kji(j=1,2,?,m;i=1,2,3)为实现第 j项中间目标而对第 i项最终目标产生的效果。

那么,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效率的最终衡量标准可以表示为:

四、结论

证券市场政府管制一般通过立法和公共政策来实施,这实际上是一个强制的规则,迫使被管制的市场参与者(尤其是企业)牺牲自己的利益在社会福利最大化点上进行生产,最终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作为理性的企业并不会被动地接受政府的管制———这与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相悖,总会采取种种办法来逃避管制,维护自己的利益。这往往导致政府的管制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难度加大,致使政府的目标难以奏效,甚至事与愿违。因此,必须权衡证券市场政府管制的利弊,考察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可能带来的成本,也就是说,要衡量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的效率。而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的选择取决于不同历史条件下政府的目标偏好。例如,在西方成熟市场上,证券法律的核心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管制者并不直接干预资本形成的数量和产业构成。而中国曾实行的上市企业额度发行制度恰恰体现了政府对“资本形成量”和“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指标的高标准定位,而对上市企业的实质性审核制度,原因就在于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非理性和知识智力的匮乏,故而政府在“投资者教育”上赋值较高。但这一制度却带来了高昂的成本,导致了大量的寻租行为,结果是效率大打折扣。因此,证券市场政府管制的成败、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效率的高低关键在于政府管制的制度设计妥当与否。政府管制必须被良好设计,确立适当的管制目标、管制原则和管制范围,并加以谨慎实施。并且,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共同构成一个制度整体。在很多情况下,市场某一个方面或某一个环节的一项制度或一种规范在事实上决定了(或取决于)其他某些方面或某些环节的规范和制度要点。因此,必须从联系的观点综合考察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的实施及其制度效率,而这一切必须满足消除证券市场缺陷、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增长的目的。

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运行效率的指标体系主要考察的是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即市场的有效性问题。在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中逐步成熟起来的国外发达的证券市场中,通过证券市场的价格机制与信息机制等运行机制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证券市场的有效性本身就是证券市场效率。但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中国证券市场不是一个完全市场,市场运行效率低下,还只是一个弱式有效或无效的市场。但这不能否认中国证券市场对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和巨大的社会效率。因此,对于中国证券市场而言,单纯地用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的运行效率来衡量政府管制制度效率是不完善的,也是不准确的,必须还要用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的综合效率来衡量中国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的效率。甚至说,从综合效率的角度来衡量中国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效率是更完善的、更准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