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木难成林,众人的支持是成就大事的基础。那些想有所作为的君主们在获取民心方面总是会采取很多措施,以期待万民归心。拥护的人越多,统治的根基也就越稳。
颜元像中国古代号称士农工商、四民平等,但社会上的四民之外,别有贱民,即地位特别低微的社会群落。他们或因民族异同,或受政治迫害,或因社会上莫名其妙的陋习,被列入贱籍,终生不许脱离,也不允许和正常人通婚,不容许参加科举,只能从事一般人不愿干的职业,还不能自由改变身份。
解放贱民虽是仁政,但是不实施之前,经常也不会有太多人去提及,好像这是一个不存在的群体。因为贱民只是一个少数、弱势的边缘群体,亦即一个偏于“沉默”的群体,他们的痛苦没有表达的途径,一般人也不去理会,这就是他们的生活很少见诸史籍的原因。
他们是被侮辱和轻蔑的一群人,也是被遗忘的一群人。中国号称以仁治国,但历代都产生与人道原则相违的贱民,迟至雍正一朝才给以法律上的完全革除,这不能不令人生发出中国社会改革过于迟缓的感慨。
雍正元年三月,监察御史年熙上书请求除豁山西、陕西乐户的贱民的贱籍。晋陕乐户的祖先原是明朝永乐帝夺天下时,坚决拥护建文帝的官员,永乐成功后,关的关,杀的杀,除了加害这些政敌本人,还将他们的妻女罚入教坊司,作为官妓,世代相传,久习贱业,以作为对政治异议者的残酷惩罚。
这些贱民想脱离卑贱处境,因身陷乐籍,政府不许,而地方上的缙绅恶霸更以他们为蹂躏对象,也不容他们跳出火坑。他们的苦难已持续了几百年,却不能解脱。年熙奏疏说,这些人实际上都是忠义之士的后代,却沉沦至今,无由自新,太悲惨了,请求雍正开豁他们的贱籍,准许他们改业从良。
年熙为年羹尧的儿子,雍正又把他赐给隆科多为子,这时年羹尧还在川陕总督任上,而山西也是年羹尧的势力范围。年熙的建议可能跟他生父商量过,他又同雍正关系不一般,也可能事先了解雍正对这个问题的态度,所以才投其所思,有此动议。他将条议上呈之后,雍正十分赞同,便令礼部议行。大臣们秉从旨意,说“压良为贱,前朝弊政。我国家化民成俗,以礼义廉耻为先,似此有伤风化之事,亟宜革除”。
雍正就批准乐户改业从良,同时命各省检查,有如此贱民一律准许出贱为良。于是其他省区的贱民也得以开豁。
值得一提的是,乐户除籍之议很可能发起于年羹尧,而得到雍正的大力支持。因为年羹尧犯罪后,署理山西巡抚伊都立参劾他,说他将皇上乾纲独断的乐户出籍的事据为己功,且向泽州乐户窦经荣索取谢银十万两。年羹尧辩白说:改乐户为良,是“圣主首端风化”,哪里敢掠夺为己功云云。山陕乐户削籍的同时,雍正命令除豁京中教坊司乐户。清初定制,凡是重要场合的奏乐,均由教坊司演奏。
雍正命乐户从良,另选粮通音乐的良人,充当教坊司乐工,专职演奏。这使教坊司的乐人改变了属籍,成为良人的职业了。七年,雍正又把教坊司改为和声署,由内务府管理,官员由内务府、太常寺、鸿胪寺官兼任。“教坊司”改名为“和声署”,就说明它是良人充役的机构,名实相副。这一改,进一步巩固了乐户除籍的成果。
不过,当时贱民的种类十分多,除去乐户之外,还有浙江的惰民,广东的旦户,徽州的伴当等等。因此,仅仅解放乐户还是远远不够的。元年七月,两浙巡盐御史噶尔泰趁着乐户削籍之机,上奏折请求豁免浙江绍兴府惰民丐籍。惰民的来源是宋代罪人的后代,已有数百年的历史。惰民籍属丐户,不得列于士农工商四民的名藉,是为贱籍,不许改变。他们从事的职业是士农工商所不愿干的,男子作小手艺和小买卖,塑造土牛、木偶、编机扣、捕蛙龟、卖汤饼,或者当吹鼓手、演戏、抬轿子,女子则做媒、当伴娘、卖珠、做接生婆。他们从事的是服务性的工作,是现在我们所说的“第三产业”。光从“惰民”这个名称就可以看出社会对他们的歧视。所谓的第三产业,却被当时农业社会所鄙视,社会地位十分卑贱。
政府不许惰民读书应举,不能做官,不得充当吏官、里长,不准与良人通婚,也不得与良人平等相处。作为一种侮辱性的习惯,惰民们的居住地区,房屋式样,穿着打扮,行路乘车等方面,都有规定,不能随便改变。因此惰民同乐户一样,毫无任何政治权利,没有人格尊严,是最受侮辱、损害和压迫的人群。
噶尔泰认为应给惰民自新之路,请求照解放乐籍的前例开豁。雍正命礼部议奏。礼部认为捕龟、卖饼、穿珠、做媒是贫民糊口职业,假如削除其籍,就是不许他们再做这些事,他们反倒无法谋生了,不同意削籍。
雍正说除籍“亦系好事”,礼部不要反对了,于是令惰民放弃原来职业,别习新职,脱离丐籍,转为民户,按照良民纳税服役。
此外,在江南苏州府常熟、昭文二县有种丐户,他们的籍属、社会地位与浙江的惰民完全一样。八年,江苏巡抚尹继善以他们业已“化行俗美,深知愧耻,欲涤前污”,请求循乐户、惰民事例,除其丐籍,列入编户。雍正同意了他的请求。其实早在五年,雍正就亲自提出安徽宁国府“世仆”、徽州府“伴当”的从良问题。雍正认为“伴当”、“世仆”这两类贱民,许多不是由于政治因素或债务关系沦为贱民的,而是出于茫然不可考的因素,是一种地方陋习演变的结果。
雍正提出让这些贱民从良有两个好处:第一是使他们向上,也就是说,除去其自卑感、悲苦感,给他们以过正常社会生活的希望;此外,也使他们的子女以平等的地位,不致于一生下来就低人一等。这两点也是十分符合儒家乐生、平等的人伦道德的。雍正命令安徽巡抚魏廷珍查核,提出处理意见。魏廷珍议请区别对待如下:绅衿家典买的奴仆,如果有文契可考,还没有经过赎身者,本身及其子孙俱应听从主人使役;即便已经赎过身,其本身及在主家所生子孙仍应有主仆名分;奴仆在赎身之后所生子孙,与原主没有也不应再有主仆名分,准许豁免为良;年代久远,没有文契,也不受主家豢养的,统统不许以伴当、世仆对待。
世仆、伴当所受压迫,同惰民一样,习鼓吹、抬轿,不与大姓联姻,不准报考。雍正认为他所议“允当”,也就是公正恰当,便批准执行。雍正这一措施,使他们从此免受了不少凌辱。
广东沿江沿海有一种“旦民”,早在宋代就采集珍珠,向政府纳贡。到了清初,在广州河泊所下辖的,每年按户纳鱼课,少数人已粗通文字,上岸居住。雍正于二年亲书朱谕,命将旦民编立埠次,加以管理。六年,向广东督抚发出上谕:“旦户即苗蛮之类,以船为家,以捕鱼为业。通省河路,俱有旦船,生齿繁多,不可数计。粤民视旦户为卑贱之流,不容登岸居住,旦户亦不敢与平民抗衡,畏威隐忍于舟中,终身不获安居之乐,深可悯侧。旦户本属良民,无可轻贱摈弃之处,且彼输纳鱼课,与齐民一体,安得因地方积习,强为区别,而使之飘荡靡宁乎!”
雍正指出,陆地居住的广东人将居船的旦户视为贱民,是不合理、不人道的,应以旦户们交纳鱼税为主要事实,把他们当作平民百姓,不让他们被社会排斥,在江海之上飘来荡去,无所依靠。他指示广东督抚:“凡无力之旦户,听其在船自便,不必强令登岸。如有力能建造房屋及搭棚栖身者,准其在于近本村庄居住,与民丁同编列甲户,以便稽查,势豪土棍不得借端欺凌驱逐。并令有司劝谕旦中,开垦荒地、播种力田,共为务本之人。”这就是说,旦户们能够上岸、愿意上岸居住的,地方官应为他们开辟地盘,一视同仁,防止地方土豪恶棍欺侮他们,鼓励他们耕田谋生。不知延续几个世纪的旦户问题第一次提到中央政府的议事日程上来,得到了初步的解决。雍正在短短几年中,从法律和道德上解决了数百年来存在的问题。
丐户、乐户、旦户、世仆、伴当等贱民是历史遗留的问题,几百年来,为何没有人像雍正一样来触动它们,甚至很少听到知识分子为他们呼吁的声音?
明朝人沈德符就曾对此不解地说:何以自宋迄今六百余年,惰民“不蒙宽宥”?深析起来,促使雍正这样做则有一系列相关原因:
首先,最值得重视的一点,这是和雍正整体宏伟的治国思路相贯穿的,是制度化、全局性的大手术,不是心血来潮的一时冲动。在雍正朝,执行打击不法绅衿的政策,而贱民们主要是受绅衿的控制,为他们服务。如果贱民要脱籍,就会侵犯地方绅衿的利益,他们自然不乐意,定会千方阻挠。所以雍正除豁贱民的法令中,才包含进禁止“绅衿土棍”阻拦贱民出籍的条文。据此可见,释放贱民,是中央同不法绅衿、地方恶势力的一场角力,此举有着深远的意义。这是雍正力革前朝弊政,推行改革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是压制地方绅权,提高中央威权,这同摊丁入粮、耗羡归公、改土归流等项政事一样,是雍正整体治国思路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这也是争取民心的策略。
根据记载,当乐户除籍令颁发的时候,乐户们都激动得涕泪俱下。噶尔泰很能恰到好处地赞美皇帝,他说,雍正皇帝此举“使尧天舜日之中,无一物不被其泽。使生者结环,死者衔草,即千万世之后,共戴皇恩于无既矣”。虽有不实之处,也可见释放贱民确实是一种仁政,可以提高皇帝的威望。
在雍正初年,统治尚不稳固,特别需要广大民众的支持。确立一个有作为的中央政府的形象,这也是雍正忙于处理贱民问题的原因。当时社会观念对待贱民的态度有两种:一是以地方绅衿为主,要维护既得利益,要坚持等级制度,奴役贱民;一是像雍正朝的君臣,主张部分地释免贱民,而后者显然更符合儒家道德。
雍正也是这么想的。他说:“朕以移风易俗为心,凡习俗相沿,不能振拔者,咸与以自新之路。”令贱民改业从良,就是“励廉耻而广风化也”。特别应当指出的是,贱民的解放,也不完全是一个好皇帝的恩赐,其中也有历史的必然性。
任何解放都不可能完全是由上而下的解放,一定要有自下而上的争取,解放才可能展开,受苦的人才能最终脱离苦海。贱民所受的压迫,迫使他们产生反抗情绪,时或爆发反抗斗争,这是他们能够获得解放的重要因素。
贱民各种形式的反抗斗争,会引起社会动乱,统治者必须想办法“息事宁人”。正好同时雍正又要打击绅权,就把这两方面结合起来:开豁贱籍可消减贱民的对抗情绪,又是取消不法绅衿特权的一个方法,可谓一举两得。
雍正此举是符合当时社会斗争的趋势的。然而,从贱民自身的角度来说,这还不是完全的解放,任何一种解放事业都必然是艰苦而漫长的,是社会性的事业。
雍正的除藉令下达之后,少数贱民改业,从良,摆脱了屈辱的地位,多数贱民依然如故。苏州的丐户还要应承迎春扮演的差役;宁波府没有得到削籍的十分多,矛盾严重,终于在光绪三十年发生第二次除豁事件。安徽贱民与绅衿的斗争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绅衿顽固地制驭世仆,不容改业,如析门县的周姓为李姓世仆,嘉庆十四年,按雍正例开豁为良,但李姓不依,仍然要周姓服役。道光元年,有个叫李应芳的,强迫周觉春充当吹鼓手,以致闹出人命案子。并且清朝政府对从良的贱民十分苛刻,这都影响着贱民真正摆脱奴役地位。所以雍正的一纸命令和某些努力,并没有从根本上拯救贱民。
这是因为贱民的解放并不是某个人的意志所能决定的事情,它决定于社会状况和经济状况,比如他们要求社会给他们提供新的就业机会,可雍正时代并没有提供这个条件。在讨论噶尔泰的建议时,礼部就指出惰民的就业问题不能解决,是考虑实际问题。事情也确实如此。在大多数贱民没有新的谋生之道之前,不可能做到真正的从良。
尽管如此,雍正的开豁令仍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它给贱民解放提供了一个巨大的可能性。具体来说,削籍令是政府宣布放弃对贱民的特殊控制法,使贱民有了离开贱籍的法律依据。贱民只要依用政府的条件申请改业从良,就可以按照正常社会成员的方式进行生活,一定时期之后还可以应试做官。如果同平民发生纠纷,可凭良人的身份出现,不会像过去那样因是贱民而遭受不应有的歧视和打击。
招财进宝图加图《二十四史》的690的S2403贱民的除籍,使他们几百年的积郁有所舒张,生活信心有所增强,奴性有所消减,从而使他们受到压抑的创造力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放。这也是对这一部分社会成员的生产力的某种解放。
另外,雍正实行摊丁入粮制度后,人民的封建隶属关系有所削弱,贱民的除籍正与这一历史趋势相符合。雍正朝这一自上而下的“阶级解放”政策反映了时代的要求,是十分开明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