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与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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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事由

20世纪80年代初,正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初期,经济发展面临着西方国家在全球范围内的围追堵截。比利时政府顶住来自美国等西方大国在政治、军事、外交方面的压力,率先决定与我国政府设立合资企业,向中方直接转让令西方颇为敏感的IT领域的高新技术。这就是1983年底宣告成立的上海贝尔电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海贝尔是我国通信业的第一家合资企业,股东架构为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代表当时的邮电部)占上海贝尔公司60%股份,比利时贝尔公司占31.65%,比利时王国合作发展基金会占8.35%。上海贝尔是我国最早、最成功的中外合资企业之一。后来,比利时王国政府将占上海贝尔公司8.35%的股权作为《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的启动资本,成为中比基金的发起人股东之一。

1.1比利时王国

比利时王国,位于欧洲西北部,面积3.05万平方公里,人口1000多万。比利时北接荷兰,南面与西面靠法国,西北面隔英吉利海峡与英国相望,东面是德国、卢森堡,由于它特殊的地理位置,被称为“欧洲的十字路口”。

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Bruxelles),有“欧洲首都”之称。这里不仅有闻名于世的滑铁卢古战场,而且是欧洲联盟、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等多个国际组织的总部所在地,每年有众多国际会议在布鲁塞尔召开,有200多个国家的国际行政中心和超过1000个官方团体在此设有办事处。布鲁日(Bruge)有“欧洲最美丽的风景城市”之称,其精巧的建筑和布满全市的运河,每年吸引着200多万来自欧洲和世界各地的游客;安特卫普(Antwerp)是世界著名的港口城市,也是欧洲新兴的时尚之都和世界钻石中心。

比利时是世界十大商品进出口国之一,按人均出口量计算排名世界第一。1998年5月,欧盟首脑会议确定比利时为首批加入欧元区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比利时王国于1971年10月25日建交。比利时成为我国在欧盟的第七大贸易伙伴。2007年,双边贸易额为176.5亿美元,同比增长24.2%。

股权基金管理与投资运作附录《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筹备经历截至2007年6月,比利时在华投资项目共682个,实际投入约9.4亿美元。其中,2007年上半年投资项目22个,实际投资4000万美元,多为高科技型企业,西安杨森制药公司最为成功。比利时弗拉芒大区还设立了“亚洲基金”,鼓励当地企业对亚洲国家,尤其是对中国进行投资。在双边财政合作方面,比利时是最先向我国提供政府无息贷款的西方国家。2004年11月18日,中比两国政府注资的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正式成立,注册资本金为1亿欧元,中比基金成为中比两国财政合作中的重要项目之一。

1.2动议酝酿

世界著名的电信跨国企业之一的法国阿尔卡特电讯制造公司兼并了比利时贝尔公司,继承了比利时贝尔公司在上海贝尔公司的31.65%的股份,2001年10月,又从比利时王国政府(比利时王国合作发展基金会)手中购买了8.35%的股份。

当时比利时贝尔公司的代表莫瑞尔先生,出任上海贝尔公司副董事长。莫瑞尔先生对中国这个刚刚打开国门迎接世界的国家,充满了感情。在法国阿尔卡特公司收购比利时贝尔公司并同时拥有比利时政府在上海贝尔公司的股权之后,莫瑞尔先生找到时任比利时驻华大使马瑞库先生,提出了一个颇有创意的想法,他建议将比利时政府的股权转让款项继续留在中国,与中国政府合资设立一只股权投资基金,继续参与和分享快速发展的中国经济。这一动议得到了时任比利时电信与国企参与部部长的瑞克·戴姆斯先生的赞同(后来,瑞克·戴姆斯先生担任了中比基金副董事长)。正是因为上海贝尔公司的成功,使比利时王国合作发展基金会占8.35%的股权得到增值退出后,时任驻中国大使马瑞库先生与时任比利时电信与国企参与部部长瑞克·戴姆斯先生以及曾任上海贝尔公司副总裁的莫瑞尔先生商议后,向中国财政部提议:将比利时政府从上海贝尔公司退出的850万欧元作为比方股权,建议中比两国政府在中国共同组建一只股权投资基金。财政部金融司外国政府贷款二处处长彭征远同志接到比利时驻华使馆的第一个询问电话,答曰:(1)财政部作为外国政府贷款业务的主管机关,对此事的态度肯定是积极的。(2)建议通过财政部国际司正式的外事渠道联系,安排具体磋商事项。

此事顺理成章,财政部就此事专门向国务院作了报告。2001年10月,在中比两国建交30周年之际,时任中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比利时进行正式友好访问时,成立中比基金一事成为朱镕基总理与比利时伏思达首相会谈的一个内容,即为继续加深中比两国的经济合作,比利时政府希望在完成其在上海贝尔8.35%股权转让的有关程序后,将其股权转让收回资金(850万欧元)与中国政府合资设立一个直接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中国境内的未上市的中小企业,以进一步促进中比两国的经贸合作。朱镕基总理同意了比方的这一建议,明确表示:这是件好事。

2002年年初,比利时驻华大使马瑞库先生向中国财政部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比利时王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的谅解备忘录(草案)》,并建议在2002年3月下旬比利时首相访华时签署备忘录。

2002年3月,比利时首相伏思达应邀对我国进行友好访问。期间,财政部副部长张佑才代表中国政府与比利时电信与国企参与部部长瑞克·戴姆斯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比利时王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谅解备忘录》)。《谅解备忘录》的主要内容是:中比双方考虑到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中小企业增长迅速,对中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为方便银行信贷的进入,必须改善中国中小企业信用环境。通过股权或与股权相关的投资手段,优化中小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支持国外企业在中国设立的合资企业、独资企业和我国的中小企业、非国有企业,特别是科技含量高、具有较强的出口潜力和中国中西部的企业。中比双方决定就成立中比基金有关的注册资本、组织形式、投资政策等具体问题尽快进行研究。

特别要指出的是,在《谅解备忘录》中确定了中比基金的投资应依照市场规则,并按国际标准和做法衡量财务回报,以及基金投资必须采取在未上市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形式等。应当说,中比两国政府会晤达成的共识,为中比基金成立后的市场化运作,以及恪守基金的投资原则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3困局与突破

《谅解备忘录》的签署,为成立中比基金奠定了基础。在签署《谅解备忘录》以后,中国财政部即开始指定专人负责组织中比基金的前期筹备工作。

首先,除中比两国政府作为基金的发起人之外,为了体现中比基金的市场化运营模式,按照国际外交的“对等”原则,中方和比方各选择一个金融机构作为中比基金的发起人股东,参加中比基金的筹备工作。财政部选择了国内著名券商海通证券公司,比方选择了国际著名金融机构富通集团参加。

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共同拟订了设立中比基金的总体方案,上报国务院并于2003年2月20日得到正式批准。中比基金的4家发起人于2003年3月31日正式签署了《发起人协议》。

筹划中的中比基金并不是一帆风顺的,2003年4月,在中国大地上刮起了“非典”风暴,中比基金也可谓“好事多磨”。

中比基金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只直接由政府注资的中外合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但又是采取市场化模式运营的基金。因此,中比基金既要严格遵循国家外交政策,为促进中比乃至中欧市场经济合作作出贡献,又要遵循市场规则,讲求经济效益,既要执行行政指令,又要按照市场规则运营,既要讲大局,又要考虑基金自身利益。科学合理地统筹这些关系,取决于中比基金采用怎样的运营机制。

严格地说,中比基金并不是我国的第一只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股权投资基金。1997年,国务院曾批准成立过一只封闭型基金,即中瑞合作基金,这是根据中国与瑞士联邦政府于1996年12月20日达成的《关于建立中瑞合资企业项目融资基金的谅解备忘录》,由国家开发银行与瑞士联邦对外经济部(原对外经济事务办公室)共同设立的投资基金。当时,作为主管部门的中国人民银行还专门制定了《中瑞合作基金管理规定》,以规范中瑞基金的正常运作。正是因为中比基金实行了严格意义上的市场化运营模式,使得中比基金在股权投资行业中更具有借鉴意义。

首先,中比基金由两国政府作为普通股东直接入股,与中比基金的其他股东同样平等地享受普通股东的基本权利。

其次,中比基金除政府直接出资外,还按照中比两国政府签署的备忘录中关于“双方可邀请(非公有部门)机构投资者参加基金的筹建和管理”的规定,吸收了中比两国的金融机构、投资公司以及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入股。

在这里,政府资金更多地扮演了“引导基金”(关于引导基金,我们已在前文中讨论)的角色,通过中比基金后来的运营管理实践,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中比两国政府没有干预基金的投资决策和运营管理,只是根据基金章程规定的权益和义务,通过基金股东会和董事会行使其一般的股东权利。中比基金建立的决策议事规则,以及采取的资产委托管理模式(而不是自我管理模式),从而在制度上和运营机制流程方面限制了行政干预的可能性。

应该说,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对中比基金以后的、要坚持市场化运作的运营管理模式还是有预见性的。比如,在当时财政部的内部文件《关于中比基金会谈有关问题的请示》(签报)中显示,基金筹建方案应坚持股东权益平等的原则。为募集基金的资本金时,吸引更多的机构投资者奠定基础。两国政府股东不干涉基金资产管理的具体操作,即两国政府股东只是通过基金股东会和董事会行使股东权利,由基金董事会负责监督基金资产管理人,按照规定的方针原则实施投资管理运作。

如果站在现在的角度来解读中比基金当时的筹建方案,中比基金虽然是公司型基金,也没有突出的像现在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明确提出的所谓“LP/GP”概念(即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的色彩,但在当时的政策以及国内的市场环境来看,其规范严谨的市场化的管理模式与其他投资基金(或投资公司)相比较,应该说,思路是超前的。

中比基金筹备时的情况是:我国资本市场不甚发达或不完善、不健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还没有完全建立,比如创业板市场、OTC市场,股票、债券,以及衍生品市场的发展还不平衡。我国经济处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本)占有重要地位,且民营经济也已开始蓬勃发展,正处于经济转型中的发展中国家。

显然,这些特点决定了中比基金不可能简单地模仿国际金融市场中的一些常规模式和做法。国内市场和理论界关于股权投资、PE/VC等概念和理论,引发了包括理论界、金融界、投资界,以及政府管理部门在内的更大范围的讨论乃至争论。许多有识之士对股权投资以及PE/VC等概念和理论在中国的应用实践,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阐述,也涌现出一批具有开拓意识的实践者。

对创业投资、产业投资领域方面的一些概念的界定,以及宏观管理方面的行政监管权、政策扶持方式、税收政策等,还有微观领域的各类投资基金的组织机构、具体的募集方式、投资管理模式、退出分配方式等,都有着一些不同的定义。

中瑞合作基金运作的初期是采用自我管理型模式运营的,基金资产管理的操作仍带有行政指令色彩,未实行市场化运作,也未获得理想的投资效益。后来,国家开发银行采取了市场化的管理运作模式,成立了资产管理公司——中瑞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为又一只委托管理模式的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

筹备中比基金还要面对的一个法律问题是,国家计委(后来改为国家发展改革委)从1999年就着手起草《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但由于产业投资市场未形成一定规模,市场基础条件还不具备,且产业投资与创业投资、信托投资以及其他融资筹资方式的区别界定还没有权威性的解释,对可操作性也没有十分的把握,而未能及时出台。当时的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都要求,中比基金的筹备方案要点必须满足拟议中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后来的筹备工作中,中比基金筹备组将未出台的“暂行办法”以及《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法规,综合作为依据。在一份关于筹备组建中比基金的内部文件中是这样表述的:在起草筹建中比基金方案时,参照了目前国内已经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及法规,草拟的有关文件基本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在《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筹备方案要点》中也明确表述: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规章、制度。在中比基金章程中也明确列示,当《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若基金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出入时,基金将修改章程,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一般来讲,政府直接出资办企业是不规范的,在酝酿筹办中比基金时,当时的国家经贸委以及国务院法制办还曾提出“不以中国政府或某一政府部门作为投资方”的意见。但考虑到中比两国政府出资发起设立一个股权投资基金,是中比两国政府合作的需要,双方领导人也达成了共识。比方是由政府出资,从国际对等原则出发,中方也应由政府出资。从另一角度也可以看做是政府出资设立引导基金,这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政府在中比基金运行过程中只行使一个股东的权益,政府不干预中比基金正常的市场经营活动,不会改变其市场化运营的性质,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与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是有区别的。

从下面的时间表中可以看到,政府部门特事特办中比基金的审批过程:

2003年2月8日,当时的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共同以“特急件”的方式,将《国家计委关于设立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的请示》呈报国务院。在这份请示中,陈述了设立中比基金的由来,以及筹建方案要点,并提出了“设立中比基金,有利于探索运用投资基金形式动员国内闲散资金、吸收外资支持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由于基金采取的是股权投资方式,所吸收的外资不形成我国的外债,没有外债风险”。等意见。

2003年2月16日,时任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同志批示。

2003年2月18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同志批示。

2003年2月19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同志批示。

2003年2月20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同志批示。

2003年3月6日,国家发改委根据国务院批示意见,作出了同意筹备中比基金的批复。在批复中,明确了“中比基金为封闭式产业投资基金,由财政部、比利时政府、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比利时富通银行发起设立。基金规模为1亿欧元,由上述发起人分别认购850万欧元等值人民币、850万欧元、1000万欧元等值人民币、1000万欧元,其余资金向境内外机构投资者以私募方式募集,基金存续期为12年”。还明确规定“中比基金发起人在中国境内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募集对象仅限于企业、机构投资者等法人,不得向自然人募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