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商业银行经营学
6165100000038

第38章 银行资产与表外业务的风险点

掌握了银行各项业务的风险点,实际上就是把握了风险管理的第一关及重要环节,同时也完成了风险识别和风险度量前两个步骤,接着需要根据各业务风险点进行风险的监测和实施风险控制的手段和方法。

一、信贷业务的风险点

银行最大的风险是信贷风险,因此信贷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管理的核心。信贷风险在银行业务中的表现:(1)缺少完整的信贷政策;(2)缺少对信贷集中度的控制;(3)信贷决策过度分权;(4)产业分析落实;(5)对借款人财务状况分析粗糙缺少对客户全面的了解,与客户缺少联系;对信贷业务全过程缺少协调与沟通;(6)对已放贷款缺少跟踪检查与监督;(7)贷款发生问题后无法执行担保;(8)贷款合同文本不严密,银行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9)信贷档案不全;(10)缺少对贷款全过程有效地风险控制。

二、信用证业务风险点

(一)出口信用证主要风险点

(1)信用证未审核其真实性就通知客户;(2)信用证中存在的一些对出口方银行不利的条款未能及时审核、通知客户联系开证行修改;(3)单证审核不严;(4)开证行非银行代理行,处于收汇高风险地区或开证行资信不良;(5)未能按信用证要求寄单索汇;(6)单据有不符点未能及时通知客户改单。

(二)进口信用证主要风险点

(1)信用证贸易背景审查不严,信用证被用以作为套取银行资金的工具;(2)信用证条款与有关政策相抵触或冲突,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或开证资料不齐;(3)越权开出大额信用证或特殊形式信用证;(4)保证金未到位或保证金达不到规定条件时就开出信用证;(5)信用证到期客户不能如期付款。

三、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风险是指当借入或拆出资金时,利率变动带来的风险。风险点表现在期限方面、利率方面、权限方面、资金使用方面。如预期市场利率走高时,拆短借长(借入长期资金,拆放短期资金);当预计市场利率走低时,拆长借短(借入短期资金,拆放长期资金)。

“案例8.16”

2004年6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湘法民再字第66号判决书送达建行长沙市河西支行,至此,一场历时7年、经过三级法院、四次审理的艰难贷款担保诉讼终于以建行长沙市河西支行的胜诉而告终。

1.复杂案情埋下诉讼的导火索

1993年4月,原建行电力专业支行(以下简称建行电力支行,后并入河西支行)向农行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后该公司并入农行长沙开发区支行,以下均简称农行)拆出资金1000万元。农行在归还拆借资金600万元及部分利息后,要求建行电力支行将剩余的400万元资金转贷给农行开办的湖南华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邦公司)。

1994年1月4日,农行与原建行电力支行开办的长沙市华开工贸公司(以下简称华开公司)、华开公司与华邦公司签订了两份连环借款协议,即农行借款400万元给华开公司,华开公司又将此款转借给华邦公司。当日农行将400万元付至华开公司银行账户。次日,原建行电力支行又与华邦公司直接签订了金额4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由农行提供担保。但华邦公司收到的400万元是从华开公司的账上转账支付的,建行确实无法提供贷转存凭证等正常手续。后华邦公司仅归还本金130万元,尚欠本金270万元及部分利息一直无力偿还,此后该公司名存实亡直至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农行则采取拖延战术对此笔担保贷款避而不还。

2.诉讼一波三折,建行屡次受创

1997年8月,在催收无望的情况下,建行电力支行将华邦公司农行起诉到岳麓区法院,尽管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华邦公司还款农行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但不久,由于种种原因,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以标的过大,违反级别管辖为由,撤销了岳麓区人民法院的判决。

无奈之下,建行电力支行只能于1998年重新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事与愿违,尽管建行代理律师和工作人员据理力争,中院仍以建行与华邦公司的借款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为由,驳回了建行的诉讼请求,农行再一次逃脱了法律责任。一审判决后,建行电力支行立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料,同年12月底,省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就这样,眼睁睁看着建行不仅270万元贷款无法回收而即将丢掉,却还要为追讨欠款支付大笔诉讼费和其他费用。支行党委在充分听取法律人员和保全人员的意见后,誓言要以法律武器彻底解决问题,于是支行决定向省高院提出申诉,同时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采取外聘律师参与的形式加强申诉力量。

3.攻坚痴心不改,贷款起死回生

尽管困难重重,但正是支行党委的坚强决心,激发了办理该诉讼案件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激发了他们的斗志。办案人员认真分析了该案的法律关系,在复杂的案情中进行了准确的定性,即尽管案件包含有银行之间的资金拆借关系、银企之间的贷款合同关系和银行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以及企业相互之间的借款关系等。但农行所欠建行的拆借款已经归还完毕,华邦公司取得的贷款实际上应是建行发放的,银行借款合同已实际履行,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履行,因此农行应承担保证责任。在准确定性基础上,支行确定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作为申请再审的突破口。经过不懈努力,高院终于同意对支行申诉进行立案审查。此后,办案人员在近两年的时间曾十多次不厌其烦地到原电力分行和人民银行长沙市中心支行档案室寻找原始材料,无数次通过建行经办人员和当时的领导了解情况,不放过任何一点对建行有利的蛛丝马迹。同时,多方面、多渠道收集和补充证据,比如,为解决诉讼时效问题,办案人员想尽办法,通过层层关系,找到借款单位华邦公司的原经办人员及该公司的总经理进行调查取证,在省高院历年的相关诉讼案件中调查取证,终于获得主债务诉讼时效连续中断的有利证据。

至此,办案人员的希望顿时大增,信心倍涨。解决了认定事实的证据问题,办案人员又积极、主动、及时与法院有关人员进行沟通,以事实说话,以法律说话,表达建行维护合法权益的决心和信心。同时经过多次庭审、质证、辩护,办案人员在法庭上揭露了农行欺骗法院、掩盖事实真相的种种做法,法官逐步接受了支行代理人员的观点,支持支行的主张。尽管申诉过程中,办案人员遇到了很大的阻力,面临很大的困难,然而功夫不负有心人,农行在事实和法律面前不得不赔付建行300万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2004年6月,农行300万元赔款到账,终于,一个对建行来说几乎是“死”了的案件又“活”了过来,“丢掉的银行贷款”又追了回来!河西支行的领导和员工最终以实际行动和法律武器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建行的合法权益。

四、外汇买卖风险点

第一,交易员没有严格执行交易权限;第二,越权持有敞口头寸;第三,资金交割不及时,交易与清算不分开,即前台交易与后台清算没有分开。

五、进口押汇主要风险点

第一,非全套物权凭证的信用证开立必须落实足额的保证金或有效的担保、抵押以保证垫款的回收;第二,叙做进口押汇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交信托收据并签署有关协议,确保银行利益;第三,对有严重不符点或不符合信用证要求的交单不予办理进口信用证;第四,严格执行业务审批程序及贸易融资授权有关规定。

六、授信额度主要风险点

第一,授信企业的授信额度超过其负债能力。第二,被授信人资信已变化,经营已恶化,银行未及时中止或停止授信额度使用;第三,银行额度使用监管不严,被授信人超额使用授信额度的风险;第四,被授信人使用保证性的额度时,由于银行审查不严或被授信人缺乏现金流,导致银行垫款损失;第五,授信额度合同签署后,被授信人长期不使用。

七、证券回购的主要风险点

第一,无券交易;第二,场外经营;第三,回购资金用于投资固定资产、期货、股市或转借给企业,一旦投资失利,给银行带来极大风险。

八、减免开证主要风险点

第一,开证申请人是新客户,银行对其资信、经营情况不了解;第二,开证申请人资信、经营情况不佳,届时无法支付信用证款项;第三,信用证减免部分未能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或抵押,银行一旦垫付,款项难以回收;第四,信用证要求出具非全套或非物权凭证的运输单据,银行无法控制物权。

九、出口押汇主要风险点

第一,信用证开证行所在国家政局不稳,经济状况异常或外汇管制较严;第二,开证行及进口商的资信、经营作风不佳,导致无理拒付;第三,单据中没有代表物权的货运单据,或非全套运输单据,出口商及本行无法控制物权;第四,信用证索汇条款复杂,影响及时安全收汇;第五,单据不符点,导致拒付。

十、打包放款主要风险点

第一,出口商以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骗取银行资金,叙做了打包放款后不出货,挪作他用;第二,借款人经营或资信状况不佳,货款回笼不归还银行贷款;第三,信用证条款审核不严,信用证有不利于银行或出口商的条款,信用证条件复杂,不利于出口商制单,易造成不符点导致开证行拒付;第四,开证行所在国政局不稳,经济状况异常,难以保证安全收汇。

十一、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风险点

第一,冒名贷款的风险;第二,开发商利用自己的员工和其他人员搞假按揭,套取银行资金的风险;第三,借款人缺乏长期稳定收入保证还款付息的风险;第四,开发商和借款人串通,提高楼价,变相减少首期付款额,将风险转嫁于银行的风险;第五,借款人拖延贷款本息,碍于社会稳定和人道主义,银行不能出售按揭房地产的风险。

十二、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点

第一,开发商的资质和资信风险;第二,开发商房地产面临的市场风险;第三,全部开发资金不到位风险,“烂危楼”风险;第四,“滚动开发”造成银行资金长期占用风险;第五,信用集中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