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宏宇
次债危机的影响已经波及历史悠久的大型银行。2008年1月,瑞士媒体报道,由于在次债风波中面临更多的资产损失计提,欧洲最大银行瑞士银行可能将其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部门拆分为两家独立的公司。尽管当时瑞士银行的发言人否认了分拆的提法,但是,2008年3月,瑞士银行表示不排除分拆财富管理和投资银行业务。我们认为,作为历史悠久的大银行,瑞士银行受次债危机的影响,既是次债危机影响程度的重要风向标,又为我国金融机构及金融监管部门带来启示。
一、次贷危机对瑞士银行影响的基本特征
通过瑞士银行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次贷危机对大银行影响的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会带来资产的大幅度缩水;二是对不同经营业务的影响有很大差异。
1.次债危机导致的银行资产缩水
在次贷危机的影响下,2007年瑞士银行集团产生巨额亏损。第四季度财务报表显示,2007年第三、四季度集团金融业务大幅度亏损,尤以第四季度更为突出。第三、四季度的亏损直接导致了集团全年亏损,股东收益由每股盈利5.57瑞士法郎变为每股亏损2.49瑞士法郎,净资产收益率也由2006年的26.4%降至-10.2%。
2007年第四季度的巨额亏损,使得瑞士银行集团的资产大幅缩水,2007年第四季度末集团总资产为22725亿瑞士法郎,较2007年第三季度末的24842亿瑞士法郎降低了8.5%。风险加权资产则由3903亿瑞士法郎降至3723亿瑞士法郎,降低了4.6%。国际清算银行标准一级资本比率和总资本比率也大幅下降,其中,一级资本比率由10.6%降至8.8%,总资本比率由13.6%降至12.0%。
为克服次贷危机造成的资产缩水,瑞士银行主要采取两项应对措施。其一,资产改善计划。2007年12月10日,瑞士银行宣布了一项资产改善计划。该计划中的两项内容,即以股票红利替代现金红利和出售库存股,将立即改善瑞士银行的国际清算银行一级资本。具体而言,瑞士银行将分红方式由现金派息改为送股,并转售以前回购的价值约20亿瑞士法郎的股票。其二,发行强制转换债券。2008年2月28日,瑞士银行特别股东大会通过向新加坡及中东投资者发售可转换债券的建议,允许这两家投资者以可转换债券方式注入130亿瑞士法郎(约1695000万新元)的资金。
但是,如果次贷危机进一步加剧,这些应对措施的作用是有限的。对于资产改善计划,尽管它使得2007年末的国际清算银行一级资本比率达到8.8%,但是仍大幅低于2006年末10.6%的比率。由于希望获得现金而不是瑞士银行的股票,资产改善计划也受到部分股东的反对,这使得瑞士银行很难加大资产改善计划的力度,若次贷影响进一步增强,则旨在改善资产状况的类似方法难以持续运用。对于发行强制转换债券的方案,尽管在债券到期时可以全部变为股份,但是,可转换债券的条件已经十分优惠,如向新加坡和中东投资者发售的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为9%,这样高的利率将给瑞士银行带来很高的利息支付压力,提升了瑞士银行的资本成本。若次贷影响进一步增强,则瑞士银行的亏损在短期内会因为可转换债券的高额利息支付而雪上加霜。
2.次债危机增加银行各类业务的盈利差异
从2007年的财务报表来看,次级债对银行各类业务的影响存在很大差异。瑞士银行集团的主要业务可以分为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理财与商业银行业务,后两者受次级债风波的影响显著低于前者。2007年,瑞士银行集团在全球理财与商业银行业务、全球资产管理业务分别取得了16.46亿与4.76亿瑞士法郎的税前收益,而投资银行业务亏损164.61亿瑞士法郎,可见,瑞士银行集团2007年下半年的亏损主要源自投行业务。
次债危机对银行的不同业务产生不同影响,这是由此次次债危机的特点决定的。此次次贷危机,从次级债违约率上升开始,逐步扩散到持有优先级和中间级CDO(担保债权凭证)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这些业务主要处于投资银行业务范围,与理财、资产管理等业务则距离较远。这就使得理财、资产管理等业务几乎不会受到次债危机的影响,损失主要集中在投资银行业务之内。
二、次债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启示
1.需要及时更新境外业务的监管细则,加强对国际经济风险的防范
瑞士银行的巨额次贷损失表明,在金融活动日益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经济风险对本国金融体系的影响已经不容忽视。次贷危机以美国房地产次级贷款的违约率上升为诱因,其影响却几乎波及全球。瑞士的金融监管是比较严格的,既有《银行和储蓄银行法》、《投资基金法》等一系列法规为银行监管提供法制基础和保障,又拥有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的金融监管机构——银行委员会。但是,瑞士银行集团仍然在次贷危机中出现了创纪录的亏损,究其原因,在于对境外业务的风险估计不足,忽视了对国际经济风险的防范。由于管辖权的限制,金融监管部门难以对境外业务进行全程监管,金融衍生产品的不透明管理更是进一步掩盖了潜在的国际风险,从而使风险得以积累到非常高的程度。
目前,随着我国金融开放程度的不断扩大,金融机构不断扩张境外业务。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已经规定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但是,在金融机构急于获得盈利机会而金融创新产品又不断涌现的形势下,原有的监管细则很快就被新的金融产品所规避,从而使金融机构得以承担更多的高风险业务。因此,监管部门必须实时跟踪国际金融市场的金融创新动态,及时制定针对新金融产品的监管细则,从而防范新金融产品带来的国际经济风险。
2.需要促进国内金融机构的资产整合进程,及时剥离银行的不良业务
瑞士银行的巨额次贷损失发生在投行业务,理财与资产管理业务所受影响较小。如何将风险限制在投行业务之内,避免对其他优质业务产生负面影响便成为当务之急。从目前瑞士银行的行动来看,如果次贷危机进一步加剧,就很可能通过分拆等方式来构建投行业务与理财业务之间的防火墙,以保证优质业务的安全。
但是,这种以拆分剥离风险的方式在我国难以推行。长期以来,巨无霸式的金融集团成为金融机构的主要发展方向,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整合局限在大金融机构对小金融机构的并购上,而没有在大型金融机构之间进行金融资产的分拆与整合。这样,不仅不利于现有金融资产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在金融风险发生时及时剥离高风险资产。因此,我国金融机构应当积极推动我国大型金融机构之间的资产整合进程,为应对未来可能的金融风险做好准备。
原文载于《银行家》2008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