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淮南子》哲学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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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四、“不以利害义”的义利观

义与利是利益与道义的关系,反映了道德原则与人的实际利益之间的关系,是伦理道德的重要内容,二者是辩证统一的。“义”在《说文解字》中为“己之威仪”,是指仪容。由外表之仪而为正义就转为了道德范畴,义是理性的道德标准,是个体应遵循和应具备的行为准则,是内在自觉的约束力量。

墨家平等地看待义与利的关系,主张义利并重,与他们所代表的小生产者的利益和所处的弱势群体的地位有直接的关系。《贵义》篇提出了“天下莫贵于义”的命题,而《非乐》篇主张“利人乎即为,不利人乎即止”,认为利是以人为中心的,将利作为普遍的行为原则和目标以及道德的标准。“义,利也”,只有合乎体现一定社会集团的整体利益,才被此集团视为义,是行为的最高原则。义与利从某种角度上来说具有一致性,因此义具有相对性,大利实际就是大义,实现了义利的合一。当个人利益合乎集体利益时,个人之利就合乎义,实现了义与利的统一,而符合义之利才是真正的利,是广义的利,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否则是狭义自私之利。但在某些条件下,利与义矛盾时,须舍弃个体之利以成就整体之义。因此,义与利都是具体历史的范畴,不可抽象而论。

先秦道家以利为外物而排斥,以义为道德衰微的产物而贬义,总的来说,“义利俱轻是道家伦理思想的基本价值取向”。《吕氏春秋》认为“义之大者,莫大于利人”,“故义者百事之始也,万利之本也……以义动则无旷事矣”,义的内容就是利人,有义才有真正的利,利是行义的结果,将义与利在一定程度上等同起来,只有义之下的利才是正当的。因此,人的行为应以义作为标准。《淮南子》的义利观对义和利都有不同程度的反对。从前面对道德仁义等多方的解释中看出,在义与道德的关系上,义逊于自然道德,义是救世的产物,但在义与利二者之间,认为二者是对立的,且主张义高于利。“三月婴儿,未知利害也,而慈母之爱谕焉者,情也”,利的观念不是先天具有的,而是在实际生活中形成的。“君子思义而不虑利,小人贪利而不顾义……有义者不可欺以利”,“故义者,非能遍利天下之民也,利一人而天下从风;暴者,非尽害海内之众也,害一人而天下离叛”。义高于利,利不应妨碍义,反对求利弃义之举;同时又认为义与利具有一致性,行义即以利天下为目的,有义之举,则天下从之如风。义与暴有时仅一步之遥,因此义作为表率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文侯将自己与段干木作比较时说:“段干木光于德,寡人光于势;段干木富于义,寡人富于财。势不若德尊,财不若义高。”主张义高于财。此外,义高于功。“义者,人之大本也。虽有战胜存亡之功,不如行义之隆”,将儒家之义上升为人之根本的高度,且主张义高于利,与儒家的观念一致,实际是对儒家观念进行了吸收。

《淮南子》认为有关利的行为是由义来规范的,而利的价值最终也是由义来决定的。“有义者不可欺以利,有勇者不可劫以惧,如饥渴者不可欺以虚器也。人多欲亏义,多忧害智,多惧害勇”,“故仁者不以欲伤生,知者不以利害义。圣人之思修,愚人之思。但《淮南子》不是绝对的排斥利,它非常重视利人、利天下,书中多次表现了对三王五帝济天下功业的推崇,“夫圣人之心,日夜不忘于欲利人,其泽之所及者,效亦大矣”,利指他人、大众的切身利益,而非己之私利。“秦国之俗,贪狼强力,寡义而趋利,可威以刑,而不可化以善,可劝以赏,而不可厉以名……孝公欲以虎狼之势而吞诸侯,故商鞅之法生焉”,此利是一国之私利,而非天下之公利。对秦国所推行的法家思想进行了驳斥,认为与秦国风俗的相近是法家思想盛行的原因,由此看出《淮南子》对法家重利轻义的义利观是持批判的态度。“君子非仁义无以生,失仁义,则失其所以生;小人非嗜欲无以活,失嗜欲,则失其所以活;故君子惧失仁义,小人惧失利。观其所惧,知各殊矣”。将对义与利的不同态度作为区分君子与小人的标准,与孔子“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相同,孟子更是推崇道义,在《告子》篇明确主张“去利怀义”,而荀子在《正名》篇提出了“以义制利”的思想观念。《吕氏春秋》受儒家影响,主张行义不行私利,“君子计行虑义,小人计行其利,乃不利。有知不利之利者,则可与言理矣”。可见《淮南子》对儒家义利观有明显的吸收,这是其面向现实提倡社会道德时所做出的理论调整。然而从最高的道来看,名利都不足道。“故道术不可以进而求名,而可以退而修身;不可以得利,而可以离害”,站在寻道者的角度来看,个人的功名利禄是求道的最大障碍。求道术非是以得利求名为目的,但可以修身避祸。视“利”为身外之物进行排斥,表现出轻物质贱功利的思想观念。

同时,《淮南子》还注意到道德存在的物质基础。“人有衣食之情,而物弗能足也,故群居杂处,分不均,求不澹,则争。争,则强胁弱而勇侵怯”,物质的匮乏、分配的不均、欲望的无限,导致了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残酷争夺。“夫民有余即让,不足则争。让则礼义生,争则暴乱起。扣门求水,莫弗与者,所饶足也。林中不卖薪,湖中不鬻鱼,所有余也;故物丰则欲省,求赡则争止。秦王之时,或人菹子,利不足也;刘氏持政,独夫收孤,则有余也。故世治则小人守政,而利不能诱也;世乱则君子为奸而法弗能禁也”,说明经济的发展是道德进步的必备前提,这是对《管子》的“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思想的继承。生存是人的第一需要,当人的自然需求得到满足时,才有精力从事更高层次的道德与精神的追求。“逮至衰世,人众财寡,事力劳而养不足,于是忿争生,是以贵仁……夫仁者所以救争也,义者所以救失也,礼者所以救淫也,乐者所以救忧也。神明定于天下而心反其初,心反其初,而民心善;民心善而天地阴阳从而包之,则财足而人澹矣,贪鄙忿争不得生焉。由此观之,则仁义不用矣。道德定于天下而民纯朴”,衰世财寡人多,自然道德的沦丧便产生了忿争,才有仁的提出,以缓和社会矛盾。但仁义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只有从人自身做起,心善则阴阳助之,财足而人不争。《淮南子》最终把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归结于个体心性的修养,归于道德的自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