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淮南子》哲学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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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一、淮南国与淮南王的命运

从汉初最高统治者来看,地方诸侯的存在与壮大,确已形成了尾大不掉的隐患。因此从国家一统的要求来看,强大诸侯国的覆灭是势在必然。汉初实行郡县制与分封制并行的政策,其分封制源于楚汉战争中为拉拢一批军功之将而实行的,“只是一种单纯的政治行政制度,即在旧六国之领土上建立郡县制的王国。”汉代最初的淮南王英(黥)布也在分封之列。“项王封诸将,立布为九江王,都六”,“四年秋七月,立布为淮南王,与击项籍……布遂剖符为淮南王,都六,九江、庐江、衡山、豫章郡皆属焉”。汉王朝确立后,为安抚军功之臣,高帝五年正式剖符分封七位异姓诸侯王。但这些拥兵自重的诸侯国的存在时时对汉政府构成威胁,高帝六年起开始剪除异姓王。“十一年,高后诛淮阴侯,布因心恐。夏,汉诛梁王彭越,盛其醢以遍赐诸侯。至淮南,淮南王方猎,见醢,因大恐,阴令人部聚兵,候伺旁郡警急。”对诸侯惩治的残酷对其他诸侯造成了很大的威胁(新出土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中对叛乱诸侯或投靠诸侯的惩治条文既多且残苛),汉承秦制有着现实的需要,目的是为了镇压国内的反叛势力。正如有学者指出,汉初中央朝廷“所以能够战胜诸侯王国最终确立和巩固西汉王朝的统治,仍归功于奉行秦朝的法家思想和统治政策,所以《二年律令》的发现,对于我们全面、准确评价汉初统治者的指导思想和统治政策,无疑具有启迪和借鉴作用”。不愿坐以待毙,为求自保,不得不做些必要的准备以及进行诸侯国之间的相救,是汉初突出的政治现象。英布与中大夫赫有间隙,“赫上变事,乘传诣长安……布见赫以罪亡上变,已疑其言国阴事,汉使又来,颇有所验,遂族赫家,发兵反。”在皇上与诸侯讨论布反的原因时,薛公认为:“前年杀彭越,往年杀韩信,三人皆同功一体之人也。自疑祸及身,故反也。”后上“封薛公千户。遂发兵自将东击布……遂灭之。”中央对诸侯王的逐个消灭的事实,使剩余的诸侯王不免噤若寒蝉。“高皇帝览踪迹,观得失,见秦建本非是,故改其路,规土连城,布王子孙,是以枝叶扶疏,异姓不得间也。”刘邦分封子孙为诸侯王是基于借鉴秦亡于高度中央集权的教训而采取补偏救弊的措施。建国之初,统治者最担心的是政权落入异姓之手。在逐步消灭了异姓诸侯王之后,刘邦与臣下刑白马而盟曰:“非刘氏而王者,天下共击之”(但除长沙王得到特许例外)。白马之盟是为避免异姓权臣夺权确保刘氏政权而定下的,从当初所分封的诸侯王的下场就很能说明这一点。“赞曰:昔高祖定天下,功臣异姓而王者八国。张耳、吴芮、彭越、黥布、藏荼、卢绾与两韩信,皆徼一时之权变,以诈力成功,咸得裂土,南面称孤。见疑强大,怀不自安,事穷势迫,卒谋叛逆,终于灭亡。张耳以智全,至子亦失国。唯吴芮之起,不失正道,故能传号五世,以无嗣绝,庆流支庶。有以矣夫,着于甲令而称忠也!”此是站在官方的角度对异姓诸侯王作出的评价,但事实上诸侯起而谋反,很大程度上与中央消灭异己诸侯势力的政策有关。“十一年,淮南王布反,上自将击灭布,即立子长为淮南王。”但刘长“不用汉法,出入警跸,称制,自作法令,数上书不逊顺”,而文帝一味纵容。“六年,令男子但等七十人与棘蒲侯柴武太子奇谋,以辇车四十乘反谷口,令人使闽越、匈奴。事觉,治之,乃使使召淮南王”,最终以“废先帝法,不听天子诏……擅为法令,不用汉法……收聚汉诸侯人及有罪亡者”及“谋使闽越及匈奴发其兵”等罪名给以流放,在途中,刘长不食而死。淮南国被削为郡。

中央政府对地方诸侯国权力的措施是先大量分封功臣,确保中央政权的存在,当国家实力壮大后,逐步采取削弱地方的措施,使中央势力得到巩固和加强,对诸侯国则采取“推恩令”,总的方针是分国、削权,增强国家的整体实力。武帝时在思想上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从而加强了思想和政权的双重控制。而这两方面对淮南王来说都是沉重的打击。《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天下初定,骨肉同姓少,故广强庶孽,以镇抚四海,用承卫天子也。”分封同姓诸侯以加强对四方的控制,确保刘氏政权的巩固,有着现实治理的迫切性。

但随着刘氏政权的稳固,这种分封制的弊端在同姓子孙诸侯中同样存在,原因就是诸侯势力范围的广大和较强的独立性,易造成诸侯王专横跋扈,不听命于中央,而中央政府所掌控的郡面积较少,这样,诸侯国易形成与中央对抗的格局,威胁到中央对诸侯国的控制。因此,汉初的历代皇帝都面临着强大诸侯的威胁,只有当政府的实力以绝对优势超过地方时才能稳固自己的皇位,这一方面要加强自身的实力,提高中央政府的操控权,同时又要逐步削弱地方权力,使其再无力与中央对抗。这两方面都是势在必行。

文帝十一年(前169)粱王刘胜骑马摔死,贾谊上《请封建子弟疏》提出以亲制疏的措施:

今淮南地远者或数千里,越两诸侯,而县属于汉。其吏民徭役往来长安者,自悉而补,中道衣敝,钱用诸费称此,其苦属汉而欲得王至甚,逋逃而归诸侯者已不少矣。其势不可久。臣之愚计,愿举淮南地以益淮阳,而为梁王立后,割淮阳北边二三列城与东郡以益梁;不可者,可徙代王而都睢阳。梁起于新?以北著之河,淮阳包陈以南?之江,则大诸侯之有异心者,破胆而不敢谋。

指出了淮南国被除为郡后带来了许多后果,朝廷直接管理所属的各县,中央能力的薄弱无法统管广大区域,加之由于路途遥远,实际给中央造成了负担,也给百姓和官吏带来极大的重负,不堪忍受,于是大量投奔到其他诸侯的领地中去,造成社会的混乱,反不利于中央的统治,这种形势急需解决。这是后来厉王之子得以封王的重要原因,封与削都是基于维护中央权力的政治目的。

文帝八年夏,“封淮南厉王长子四人为列侯”,十二年,“徙城阳王王淮南故地,而追尊谥淮南王为厉王,置园如诸侯仪。十六年……徙淮南王喜复王故城阳,而立厉王三子王淮南故地,三分之:阜陵侯安为淮南王,安阳侯勃为衡山王,阳周侯赐为庐江王。东城侯良前薨,无后”。而在景帝三年的七国之乱中,“吴使者至淮南,(淮南)王欲应之”,但为其相所制,“淮南以故得完”,庐江王、衡山王都未应。景帝四年,出于牵制吴、楚等势力较强的诸侯,景帝将衡山王刘勃改封为济北王,表面上是对他未参与叛乱的褒奖,并将庐江王刘赐改封为衡山王,以长江以北地区为王国封地。庐江国废除为庐江郡,这些措施实际是借此分散削弱刘安兄弟的力量。元狩元年,“十一月,淮南王安、衡山王赐谋反,诛。党与死者数万人”。刘安自杀后,国除为郡。同年,衡山王赐也因被告为谋反,遂也自杀,同样是国除为郡。审食其之孙审卿与丞相公孙弘交情甚好,构陷淮南王的罪状。“咸宣,杨人也……言上,征为?丞。宫事办,稍迁至御史及[中]丞,使治主父偃及淮南反狱,所以微文深诋杀者甚众,称为敢决疑”,对淮南事件治理过于严酷,株连数万人,甚至包括非淮南集团的如严助和朱买臣等大批的豪杰文士。汉初以来,反叛或稍有异心的诸侯无不被镇压的事实说明,以区区一个诸侯国是不可能实现夺权的,且刘安喜好文学,其手下多是文学宾客,实际并未动一兵一卒。汉政府最终以残酷的方式铲除了当时最后一个强大的诸侯势力,从而扩大和巩固了汉政府的控制范围。

地方诸侯的强大确实令中央难安。景帝时,御史大夫晁错提出了削藩的政策,认为“今削之亦反,不削之亦反。削之,其反亟,祸小;不削,反迟,祸大”。景帝因此借故大削诸侯王的封地,但招致七国之乱,晁错由此被斩,才平息动乱。但并未阻止中央削藩的既定政策。

元朔二年(前127)中大夫主父偃提出推恩令。《史记?平津侯主父列传》:“古者诸侯不过百里,强弱之形易制。今诸侯或连城数十,地方千里,缓则骄奢易为淫乱,急则阻其强而合纵以逆京师。今以法割削之,则逆节萌起,前日晁错是也。今诸侯子弟或十数,而适嗣代立,余虽骨肉,无尺寸地封,则仁孝之道不宣。愿陛下令诸侯得推恩分子弟,以弟侯之。彼人人喜得所愿,上以德施,实分其国,不削而稍弱矣。”汉初采用严法削弱异姓或同姓诸侯的势力,这种外部强制性的措施易引起矛盾的激化,导致了诸侯的多次反叛,在总结汉初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汉政府采用了表面上是公平地推恩于诸侯子孙,实际分化地方势力的政策,造成诸侯内部矛盾,达到不攻自削、自乱的理想效果。“诏曰:‘梁王、城阳王亲慈同生,愿以邑分弟,其许之。诸侯王请与子弟邑者,朕将亲览,使有列位焉。’于是藩国始分,而子弟毕侯矣”,这些分出的侯国,由朝廷制定封号,归属汉郡,这样扩大了中央直接操纵控制各地方的范围,直接削弱了诸侯王的势力,实际是釜底抽薪。诸侯国与郡相夹杂在一起,隔断了汉初诸侯国连成一片的形势。另外,对犯法的诸侯王、列侯等,直接将剥夺他们的封地划为郡县,这样就大量地缩小了诸侯所占面积,削国为郡,从而扩大和增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范围和能力。

诸侯稍微,大国不过十余城,小侯不过数十里,上足以奉贡职,下足以供养祭祀,以藩辅京师。而汉郡八九十,形错诸侯间,犬牙相临,秉其厄,塞地利,强本干,弱枝叶之势,尊卑明而万事各得其所矣。

中央为干、为本,诸侯国为枝、为末,是起辅助京师、安治地方的职能,对上对下都是服务性的地方小诸侯,诸侯之间无法联合,被中央所直辖的各郡形成网状的包围之势,从各个方面完全被中央牢牢控制着。除国为郡是当时汉政府扩大中央所控范围所采取的重要步骤,是由分权走向集权的必然之径。刘安在事发之后并没有铤而走险,而是自我消亡。他在其在位时虽被认为一直怀有反逆之心,但并未付诸实践,表明他一贯对战争持反对的态度。“除了缩小和分割诸王的领地外,景帝还作了典章上的变动,以削弱他们的权力和减少他们招纳随从的机会。在此以前,他们都有一套适合一个王的朝廷的官员编制,以使他们能卓有成效进行治理。在公元前145年,通过正式改变官衔,他们的高级官员(即丞相)的地位降为相,并直接由中央政府任命。其他的高级官员都被取消,他们的朝臣和大夫的人数也大幅度地减少”,这是在典章制度上作出削权的调整。此外,汉政府还从经济上进行限制。元狩四年(前119)汉武帝将原属少府,作为皇室和诸侯王收入的山海之利,归属大农补充赋税收入;实行盐铁官营和完全禁止郡国铸钱。这些举措阻断了诸侯国的大量财源,并且为武帝稳定国内局势、集中各地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对付边疆和扩展疆域做好各项准备。同时对削弱诸侯的势力并未放松:

建元三年,中山王胜对王曰:“……今群臣非有葭莩之卿,鸿毛之重,群居党议,朋友相为,使夫宗室摈却,骨肉冰释。斯波奇所以流离,比干所以横分也。《诗》云‘我心忧伤,叔心焉如捣;假寐永叹,唯忧用老;心之忧矣,?如疾首’,臣之谓也。”

具以吏所侵闻。于是上乃厚诸侯之礼,省有司所奏诸侯事,加亲亲之恩焉,其后更用主父偃谋,令诸侯以私恩自裂地分其子弟,而汉为定制封号,辄别属汉郡。汉有厚恩,而诸侯地稍自分析弱小云。

表面上是推恩于诸侯之众子弟,使子弟除太子外都享有封地,但实际上是从诸侯内部消解分散诸侯,分地实际是分权,“而汉为定制封号,辄别属汉郡”是将原诸侯的地盘从诸侯的封地划分出来,转为由中央直接辖制的郡所统属,不仅将原先诸侯连成一片的区域打破,由中央的各郡所包围,防止某一诸侯反叛,而其他诸侯云集响应的不利局面,并将推恩令所封诸侯国的归属权收归朝廷。

然诸侯原本以大,末流滥以致溢,小者淫荒越法,大者睽孤横逆,以害身丧国。故文帝采贾生之议分齐、赵,景帝用晁错之计削吴、楚。武帝施主父之册,下推恩之令,使诸侯王得分户邑以封子弟,不行黜陟,而藩国自析。自此以来,齐分为七,赵分为六,梁分为五,淮南分为三。皇子始立者,大国不过十余城。长沙、燕、代虽有旧名,皆亡南北边矣。景遭七国之难,逆损诸侯,减黜其官。武有衡山、淮南之谋,作左官之律,设附益之法,诸侯唯得衣食税租,不与政事。

一开始中央采取强制性的措施分削诸侯,但随之易引起诸侯的叛乱,武帝的推恩令则是从诸侯内部入手,“使诸侯王得分户邑以封子弟,不行黜陟,而藩国自析”,达到不攻自破的目的。

在淮南王谋反事件后,又制定了“左官律”与“附益法”。“左官律”主要是针对诸侯国养士之风而制定的,分清中央官员与地方官员地位的不同,将国内优秀的人才集中到中央朝廷,从而限制了人才自由地流向地方诸侯。“附益法”是为了防止诸侯王与中央官吏相互勾结包庇,结党营私这一弊端而颁布的,从而在执法上避免诸侯势力的膨胀。并且明确规定诸侯不得参与政事,收入仅供维持开支。从而最终剥夺了诸侯的政权、财权与军事权力,使其再也构成不了对中央造成任何威胁的隐患。

此外,在对外用兵的态度上,刘安的一味反战思想加剧了他与武帝的矛盾。《汉书?严助传》记载有建元六年(前135年)武帝准备征讨闽越,刘安上《谏伐南越书》反对用兵。“……今闻有司举兵将以诛越,臣安窃为陛下重之……兵者凶事,一方有急,四面皆从。臣恐变故之生,奸邪之作,由此始也。《周易》曰:‘高宗伐鬼方,三年而克之。”……言用兵不可不重也……《诗》云“王犹允塞,徐方既来’,言王道甚大,而远方怀之也……臣安窃恐将吏之以十万之师为一使之任也!”但未被采纳,武帝在反越中大胜。表明刘安无为的政治主张与中央积极对外用兵的政策相背离,已成为不能适应并阻碍当时汉政府局势发展的异己力量。

另外,从刘安(前179―前122)与其同时代的董仲舒(前179―前104)对待诸侯的不同态度分析二者不同的命运:

晚世之时,七国异族,诸侯制法,各殊习俗,纵横间之,举兵而相角……故自三代以后者,天下未尝得安其情性,而乐其习俗,保其修命,天而不夭于人虐也。所以然者何也?诸侯力征,天下合而为一家。

周处酆、镐之地,方不过百里,而誓纣牧之野,入据殷国,朝成汤之庙,表商容之闾,封比干之墓,解箕子之囚,乃折?毁鼓,偃五兵,纵牛马,?笏而朝天下,百姓歌讴而乐之,诸侯执禽而朝之,得民心也。

故天子得道,守在四夷;天子失道,守在诸侯。诸侯得道,守在四邻;诸侯失道,守在四境。故汤处亳七十里,文王处酆百里,皆令行禁止于天下。周之衰也,戎伐凡伯于楚丘以归。故得道则以百里之地令于诸侯,失道则以天下之大畏于冀州。故曰:无恃其不吾夺也,恃吾不可夺。行可夺之道,而非篡弑之行,无益于持天下矣。

一方面反对诸侯以武力相互征伐,导致天下的混乱,另一方面从是否得道的角度确立天子与诸侯的关系,以文王为例,认为对篡弑之举应辩证看待。得道则得民心、得天下,从天子失道则有道之诸侯可以取而代之的历史事实说明为政者应以道治天下。而董仲舒认为“号为诸侯者,宜谨视所候奉之天子也”,“立义以明尊卑之分,强干弱枝以明大小之职”。诸侯与天子如尊与卑、强干与弱枝,诸侯不得强于天子,且唯天子之令是从,不得僭越。《淮南子》与董仲舒对待诸侯的态度截然不同,《淮南子》以得道为最高的评判标准,从道而不从君。而《春秋繁露》以君臣尊卑之礼确定了二者不可逾越的关系,符合汉政府巩固政权的利益。加之董仲舒又对天子与天进行了神学化的论证,从而确立了“君权神授”不可动摇的观念,这是汉武帝对待刘安与董仲舒所提出政治指导思想不同态度的一个重要的内在原因。

淮南国由国变郡的存废过程是汉政府消灭地方王国势力的一个缩影。对刘安之死的看法有两种:一是刘安谋反事发,畏罪自杀,金春峰的《汉代思想史》、王云度的《刘安评传》持此观点。这与迁固正史观点一致。其二有学者认为刘安是汉武帝统治思想转折的牺牲品,是冤狱,如徐复观的《两汉思想史》、任继愈主编的《中国哲学发展史》(中册)、陈广忠的《刘安评传》等主张此看法。刘安之死的真实原因并不重要,尽管中央与诸侯的矛盾表现形式各异,但实质相同,几代淮南王的命运不仅是地方诸侯王与君王之间的个人恩怨,更主要的是中央与地方诸侯权势间的较量与争夺。据《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记载汉政府直接统治的仅有15个郡,而王国内享有充分的统治权,包括行政权、财权及君权,具有较大的独立性。武帝时中央所管的郡有80多个,王国面积的缩小、郡的数量和范围的扩大对王国形成了包围之势。由重法到推恩是汉政府对待诸侯政策的重大转变,表现了中央统治政策的日趋成熟。表现在思想上实际是统治思想由汉初的黄老学逐步向宗法特征的儒学转变,是在实际政权的建设中逐步确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