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墨子曰:万事莫贵于义。(《贵义》)
墨子说:万事没有比义更珍贵的了。
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兼爱中》)
有利于别人的人,别人也随即有利于他。
墨子在《贵义》中开篇就说:"万事莫贵于义",指出天下一切事情都没有义贵重。“贵义”是墨家学说的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墨子一生都行义,为“义”的实现奔走呼告。
墨子“贵义”思想的提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时代环境而提出的,在春秋战国时期,背义趋利成为盛行的不良风尚。大国侵略攻夺小国,强者亏人而自利;整个社会上强凌弱、众暴寡、诈欺愚、贵傲贱、富侮贫,在种种不义行为的干扰下,整个社会秩序趋于崩溃,天下纷争四起,在这种混乱的社会状态下,墨子勇敢的站出来,强烈呼吁重建社会的“义”,并将义的实现作为自己奋斗的目标。
墨家学说中,义和利是息息相关并且统一。一方面,墨子把实现义看作是最为重要的事情,一方面,墨子又把实现天下的“利”看作是最大的“义”。
作为一位平民哲学家,墨子宁愿量腹而食,度身而衣,过着艰苦俭朴的生活去追求义,而不愿意用义做交易,换取高官厚禄、获得锦衣玉食的生活。在为义的过程中,墨子还主张不避毁就誉,为闲言流语左右。高石子背禄向义的故事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墨子有位名叫高石子的弟子,墨子推荐他在的卫国做官。
卫国国君把高石子安排在卿大夫的位置上,并给予很丰厚的俸禄。高石子在国君上朝时,曾接连三次将自己的主张意图全讲出来,希望国君采纳,但却始终得不到国君的器重。于是他毅然辞去高官厚禄,离开卫国到齐国做官。
经过鲁国时,高石子拜见老师,对墨子说:“我舍弃了高官厚禄,卫国的人都骂我发疯了。”墨子说:“如果你离开卫国,合乎道义,那就随别人怎么说吧。”高石子说:“老师您曾教导我说,天下无道仁人志土就不能贪恋厚禄高官。如今卫国无道,如果我贪恋爵禄,那和叫化子就没有什么区别了。”
墨子听了很高兴,就让自己的大弟子禽滑厘记下来,说:“我常听说有背义向禄的人。而背禄向义,高石子就做到了啊!”
墨子为了推行墨家的学说,把自己的学生推荐到各国去做官为政,以实现墨家的政治主张。如果墨家之法不被当政者采纳,那就应该向义而背禄,放弃高官厚禄,而到有利于推行墨家之主张的国家去做官。当义和利发生冲突的时候,墨子坚决的站在了义的立场上。单从这个方面来看,墨子的行为是儒、道、法等诸家流派所无法比拟的。
墨子贵义,但同时也十分重利。《墨经》中这样定义:"义,利也",在墨家学说中,义和利是相一致、统一的,义利合一的观点十分符合墨家学会说的精神实质。
更为可贵的是,墨子所谓的“利”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个人私利、物质之利,而是指"功益之利"。墨子“利”的内涵是那些对人民、国家起到良好作用的、对人民利益有好处的事物。不但如此,墨子还对个人的自私之利进行了批判,把自己的私利建立在损害别人利益之上的所谓的“利”,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利、更不能称之为义,相反却是"恶"、"害"。
在墨家学说中,义不是个空洞的概念,而是以利为内容的,凡是好的、善的、合理的、能给人民带来效用的东西,都是合乎义的。他把关心人民疾苦、兴天下之利看成是义,教导人们应该去做那些对人民有利的事,自己也率先垂范,摩顶放踵而不改信念。
墨子对义和利进行了精确而深刻的辩证分析,认为利是义的内容,义是利的规则。墨子的义利合一观中,公利是义,利他是义,而窃人桃李的私利不能称之为利。
儒家也十分关心义和利之间的关系,在儒家的学说中,义和利关系实际上是道德与利益的关系。利益和道德是辩证的统一体,把两者对立起来是不正确的,只讲利不讲义不行,只讲义不讲利也不行,因为道德和利益是人和人类社会的生存所必须的。只讲"义"不讲"利",人和社会都将失去生存的物质基础;而只讲"利"不讲"义"整个社会将背欲望所支配,失去了精神支撑。横流,虽然儒家主张“君子寓于义、小人寓于利”,但也不否认义利合一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义利关系是中国传统思想中与政治、经济、文化最为紧密的一种价值现无论是儒家将重义轻利、以义节利作为价值现,还是墨子将义利合一、以天下百姓的作为“大利”,他们的目的都是用自己的主张来调节国家、社会、个人之间利益关系;他们的义利观在当今社会的经济竞争中,仍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它将引导我们的企业在竞争中达到道德价值和法律价值的统一,实现道义与功利的兼得。
义利统一的观点对当今企业发展的启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企业内部的义利关系。
这涉及到个人与他人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利益。正确处理好企业内部的义利关系,是实现企业内部和谐、团结的基础。
企业内部的义利关系的处理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企业利润的分配问题。企业利润是企业全体人员共同创造的,因而分配的时候要合于“义”。应该按照员工们各自付出的劳动、贡献作为分配利润的标准,即不能搞平均主义,也不能把差距拉得太大,这就需要把“义”作为衡量“度”。一个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如何分配利润,管理者应该只拿自己该得的部分,而不能凭借手中的权力多拿多占、甚至私吞企业的财富。而“义”就是约束它们的法则。
处理好企业内部的义利关系,应该在企业中树立“义以取利”的利他的价值观。物质利益是我们生存的物质基础,但我们工作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还应该实现自己的价值。只有先做事、付出劳动、才能有所获,我们都是先享受了他人创造的价值后,才作出自己的贡献的,因而我们应该有为社会、为他人创造财富的利他观念。“利他”原则是企业处理内部利益问题、获得团结前进的重要条件。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与企业之间必然存在着竞争,但这种竞争不是你死我活、极端对立,而是互助、互惠、互利的关系。竞争的目的不是一方打倒另一方,而是为了通过竞争互相促进、实现共同发展。企业的目标都是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为了国家富强的需要。
因此,在处理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义利关系时,应该坚持互利互惠的原则,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他人的利益,在自己获取利益的时候要顾及到他人利益的实现。企业之间的竞争,应该采用中可靠的质量、合理的价格、等合法手段来赢得的市场,而不是设陷井、耍阴谋取得胜利。合法的手段就是保证企业获得“利”“义”。
企业与社会公众、国家之间的义利关系。
企业的利益和公众、社会的关系,就像水与万物的关系一样,利益是在万物而不是水,利益应在众生那里。因为社会和公众是利益的主体,企业的作用是为公众主体创造利益,在实现公众主体所需利益的同时,得到自己的利益。
因而,企业在处理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时,应把“利他”作为自己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因为利于社会大众就是“义”,企业首先做到“利他”才能实现自利。如果只从自利出发,就不可能利他,最终也不能自利。企业只有你先给他人、社会以利益,才可能获得利益。
真正的利益,是在消费公众的身心生活领域中得到实现的,公众是否能够受益是决定企业能否获得利益的主要因素。因而,企业必须首先符合公众社会的“义”,才能得到自我的“利”。
企业除了与社会公众之间存在义利关系外,与国家之间也存在着义利关系,比如说任何企业都有向国家纳税的义务,按时纳税,照章纳税,就是“义”,而偷税、漏税、逃税是不义的行为,如果企业不遵从这个“义”,那么将无从实现自己的“利”。
企业在经营中既要追求利润,又要采用正当的手段、符合社会道德规范,做到义与利的统一,即所谓的“见利思义”而不是“见利忘义”,因为义利合一才是企业活动的原则,如果一个企业实现了义利合一的经营,也就得到了义利双修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