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国家虽在一定的程度上代表地主阶级的利益,但两者之间也经常发生矛盾。国家希望地主富户按田纳税、按丁服役,而地主富户却总是千方百计隐瞒丁田、逃避赋役。贫富分化的加剧,社会矛盾的激化,以至王朝的衰落和灭亡,与此大有关联。许多朝代也曾想清查土地,抑制兼并,最后总是以失败告终。最有名的一次,是东汉建立后,光武帝刘秀发布“度田令”,要求各地清丈田地,受到豪强地主的顽固抵制,还引发了一场社会动乱,最后只好不了了之。明朝建立后,朱元璋却大刀阔斧,雷厉风行,进行了日地和人口清查,编制了赋役黄册和鱼鳞图册。他在这方面的魄力和成绩,确实超越了历代帝王。
在元末长期战乱中,各地的田地簿籍大多散失,保存下来的和实际的土地占有状况也早已不相符合。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明朝建立前,朱元璋就曾在占领区进行土地清理,编造图籍,据此确定赋税和徭役。如龙风四年(1358年),在徽州让人民“自实田”,也就是自己如实报告田产数额。
龙风九年(1363年),又下令“使民自实回,集为图籍”,并对各人自报数额,进行复核。所谓“图籍”,其中记载着每块土地的亩数、土质、方圆四至以及田主姓名等,并绘制成图,因图上田地一块挨一块,非常像鱼鳞,故而被称为鱼鳞图册。在占领区进行土地清理,颇有成效,为朱元璋顺利征发赋役、争霸天下奠定了物质基础。
大明王朝建立还未10天,朱元璋就派遣国子监生周铸等164人到土地隐瞒现象最为严重的浙西地区核实田亩。之所以派学生去做这些工作,固然有国家初立、百废待兴、人手缺乏的因素,但更重要的原因是,出身于赤贫佃农家庭的朱元璋对官吏怀有天然的不信任感,他觉得学生比较纯洁,弄虚作假的可能性要小得多。临行前,朱元璋谆谆教诲说:“你们一定要据实办理,切不可徇私情,不可妄加增损。否则,国法不容!”
没过多久,朱元璋又命中书省议定役法。他指出,国家初建,工程量大,为了防止徭役过多地落到穷困的农民身上,应采用验田出赋的办法佥派徭役。由于徭役负担与田地有关联,土地清理便成为新役法是否成功的基础。
经过中书商议,决定每田一顷,出丁夫一人,不到一顷的,用别的田补足,称为“均工夫”。洪武三年(1370年),根据上述原则,在直隶应天等十八府州以及江西饶州、九江、南康等三府编制了均工夫图册,计田出夫,每年农闲时节,到京师服役三十天。如果田多丁少者用佃户充役,要出米一石作为佃户的费用。如果雇佣他人应役,则要每亩出米二升五合。
从均工役法中,我们可以看出朱元璋头脑中还存留着一些农民的平均主义思想。
洪武三年(1370年),北方地区的局势基本稳定下来,进行大规模的户籍清理的时机已经成熟。这年十一月,朱兀璋下了一道口谕给户部,命令清查户,推行户帖制度。这道口谕保存下来,成为洪武年间传世的为数极少的白话谕旨之一,特照录于下:“说与户部官知道:如今天下太平了也,只是户口不明白哩。教中书省置天下户口的勘合文簿户帖,你每(们)户部家出榜去,教那有司官将他所管的应有百姓,都教人官附名字,写着他家人口多少,写得真着,与那百姓一个户帖,上用半印勘合,都取勘来了。我这大军如今不出征了,都教去各州县里下着,绕地里去点户比勘合,比着的,便是好百姓,比不着的,便拿来作军。比到其间有司官吏隐瞒了的,将那有司官吏处斩。百姓每(们)自躲避了的,依律要了罪过,拿来作军。钦此。”
从这道口谕可以看出,朱元璋设计的清查程序,即严密,又严酷。其程序是:先由中书省印造户籍户帖,印制户籍与户帖两联合为一纸,在骑缝处流一编号,加盖印章,户籍与户帖上各有印章的一半,称为“半印勘合”,下发到各地方政府;然后由户部发布榜文,让各地方政府通知所辖百姓,都到户府去登记各家的户口和财产情况,经初步核实后,官府每家发给一份户帖;然后再调派军队下到乡村,按照登记底册挨户比对,逃避比对的人或经比报不实的人,一律发配充军;有关官吏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处斩。
在清查完毕后,户籍上交户部留存,户帖则由各户收执。朱元璋利用军队清查户口,一方面是因为当时全国大部分地区都已平定,军队不用再出征,另一方面是因为他不相信官吏。认为军队能更好的贯彻他的意图。
洪武十四年(1381年),朱元璋又在户帖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黄册制度。其方法是,政府把户帖发给各户,让他们详细填写籍贯、姓名、年龄、丁口、田宅、资产等内容,政府每年都要派人检查,每十年一次,根据户帖编制黄册,黄册要一式四份,一份上交户部,其他则由布政司、府、县各留一份。因上交户部的册面要用黄纸,故称“黄册”,又因黄册是征收赋役的依据,所以又叫“赋役黄册”。黄册制度实行后,朱元璋觉得还不够严密,地主富户仍有可能隐瞒田地,所以到洪武二十年(1387年),又下令进行大规模的土地普查,并将普查结果编制成鱼鳞图册,图册中详细载明每块田地的亩数、质量、方圆四至以及田主姓名等。黄册以户为主,以人为经,以田地为纬,鱼鳞图册则以田地为主,以地域为经,以人为纬,两种册籍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核对,相互牵制,构成一套完备严密的户口、田地和赋役管理制度。
在进行户口和田地清理的同时,朱元璋还采取严厉措施,打击豪强地主隐瞒田产、逃避赋役、转稼负担的行为。
他曾降谕申斥浙西、浙东和江西的地主富户说:“做我的百姓,应当安守本分。承担国家赋役,就是应尽的本分。安守本分,就是忠孝仁义的百姓,可以保全父母妻子,使家道欲昌盛,刑罚也不会落到身上。近来两浙、江西有些百姓,不遵守法纪,家里有田不肯出租,有丁不肯应役,结果自身受罚,还连累了官府,真是愚蠢极了。现在我特地诫谕你们,你们要立即改过从善,做我的良民。如果怙恶不悛,不但国法不容,就是天道也不能容!”他制定了一系列法令条例,对这种行为进行重点惩治。他规定,如果有人将田地诡寄在别人名下,允许受寄之家告发,所寄田地就给告发者为业。
他还下令,凡有隐瞒田地者,一经发现,就要处以抄没家产的重刑。在编制黄册时,如果官吏、里长、甲长串通各户欺瞒作弊,官吏、里长、甲长都要处死,隐瞒人户除家长处死外,家庭其他成员还要被迁往边境荒凉地区。朱元璋甚至还规定对于转稼负担、行为不法的豪强地主,受害人和当地耿直豪杰可以不必告知地方官府,而将他们捉拿起来,直接送到京师,被拿者的罪行查实后,全家都要迁发到荒凉的边境地区,其田产赏给受害人。
在朱元璋清理整顿之下,明初对田地、户口的管理趋于规范化、地主富户隐瞒田产、逃避赋役的现象大为减少,普通百姓的负担得以减轻,提高了劳动积极性,促进了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为考核官员的凭据。文册由监察御史和按察司的官员负责撰写造册,以防有伪。
洪武年间,地方官吏政绩的具体标准包含在朱元璋亲自制定并颁布的《授职到任须知》内。《须知》中详细地记载了各级地方官吏应尽的责任,将地方公务分为:“祀神”、“印俗御门”、“狱囚”、“吏典”、“养济院”、“制书榜文”、“起灭词讼”、“仓库”、“田粮”、“会计粮储”、“金银场”、“各色课程”、“盐场”、“窖治”、“官吏”、“书生员数”、“孝子节妇”、“境内儒者”、“词讼”、“犯法民户”、“亏兵”等三十一项。并逐项开列地方官员应负的责任和注意的事项,要求各级地方官员按此事例,逐一落实。例如“田粮”一项,要求官员要详细知晓军、民、僧、道、臣、灶、医、儒等户境内各有多少,民田多少,官田数目,每年民田夏、秋两税,税粮数额,官田税粮数目,并且分款项开报,以备用。对不遵守《授职到任须知》的官吏,要坚决惩办。不少官吏因违反规定而被罢官、下狱,甚至被杀。
1390年(洪武二十三年),朱元璋又制定了《责任条例》,并颁行各司、府、州、县明文规定:上级衙门对下级及其官员要进行监督检查,要求所有的官府衙门必备一文簿,逐项记录办过的事宜,每个季度都要派一名吏典送交上级机构查考。
对官吏进行常规化的考核分考满和考察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