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项目融资(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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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章 项目融资的法律体系

一、项目融资的法律特征

从项目融资产生的历史得知,它源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众所周知,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制经济。由项目融资的特点所决定,它与一般传统的融资方式比较,涉及的法律种类繁多,并且对法律的依赖程度也很高。项目融资所涉及的法律具有以下特征:

(一)主体的特殊性

在项目融资的运作过程中,当事人主体会涉及国家主体和国际上的有关机构。例如,在BOT融资方式中,主权国家的政府不仅是特许项目的直接参与者,同时又是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者;国际上的一些金融机构如世界银行等常作为资金的提供者参与项目融资。这种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适用法律的复杂性。

(二)客体标的物的特殊性

凡是要进行项目融资的项目,—般都是投资数额巨大,建设周期长,风险也大的项目。其中有些项目如电站、地铁等还具有明显的垄断性。这些客体标的物的特殊性决定了项目融资适用法律的特殊性。

(三)体系的复杂性

项目融资过程涉及若干个法律与法规,这些法律与法规构成了复杂的法律体系。仍以项目融资BOT融资方式为例,在我国它所涉及的法律竟有13个方面。在这些法律中,既有国内的法律,也有经中国政府正式签署的国际双边或多边条约和国际公约。

如果项目融资中的贷款方是国外银团,设备租赁、债券投资是外商,在项目融资中就会涉及外国的法律。可以说,有多少国家的机构或外商参与,就会涉及多少国家的法律。

(四)基础的一致性

尽管项目融资涉及的法律很多,且法律之间的关系复杂,但基本的法律关系则是合同(或协议)关系。因为通过一系列的合同(或协议)安排,可以确定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是项目融资的基本法。

二、项目融资的法律体系

前已述及,健全的法律体系是项目融资成功的基本保证。就我国项目融资发展历程而言,有关项目融资的法律、法规经历了一个不断修改、不断完善的过程。由于现阶段我国项目融资主要是BOT融资方式,因此,下面介绍的法律体系是指BOT融资方式适用的法律。这个法律体系是由涉外法律、国内法律和法规、合同与契约等三大类构成。

(一)涉外法律

主要是经中国政府正式签署的国际双边或多边条约和国际公约。具体包括:

1.在鼓励和保护投资方面

中国政府与德国等50多个国家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美国、加拿大签署的双边投资保险协议。

2.在防止双重征税方面

中国政府与日本等30多个国家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3.在涉外仲裁裁决方面

中国政府于1986年12月正式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二)国内法律和法规

主要包括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在各个时期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1.关于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

颁布这类法律的目的是鼓励外商投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颁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其中,1979年7月8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明文规定,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在中国举办的合营企业中的投资、所得利润和其他方面的合法权益。1994年4月修改后,该法又增加了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的条款。不难看出,该法不仅保护了外国合营者在华的投资利益,又为合资企业的项目融资排除了政治风险。

2.关于外汇管理方面的规定

有在外资参与的项目融资中,不论是外商的直接投资还是境外的银行、经济组织或个人对境内的机构提供贷款和融资均涉及外汇的资本项目管理,因此,自改革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和公布了有关外汇管理方面的文件。但在外汇管理方面尚未形成正式的法律文件。为了加强对外汇管制,中国人民银行于1993年12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其基本精神是实行银行结汇售汇制和人民币浮动汇率制。与此配套的法规还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开立外汇账户实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登记证》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外商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账户的管理办法》。国务院于1997年1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该条例的颁布为以后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的制定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应当指出,虽然我国自1994年以来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上实现了自由兑换,但对BOT项目中的项目公司而言,自行解决外汇平衡问题仍有较大困难,因此采用BOT融资方式的外国投资者必须在外汇兑换方面得到我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特别支持为一项政府承诺)。

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方面的法律

中国政府于1991年4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一般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有关税种的减免作了具体规定。依据外资企业行业性质,外资企业依法分别适用下述税种中的全部或部分: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房地产税,车船牌照使用税,资源税,进出口关税等。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实现了“两税合并”。

4.关于合同方面的法律

我国政府于1999年3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它是规范所有项目融资中由各个经济法人签订的各类契约与合同的法律。对于外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契约合同,同样受该法律制约。例如,在项目融资的实践中,依据项目风险分担结构的要求,经常会涉及很多的契约性文件,如发起人之间的合资、合作合同、融资性质的贷款协议、利率或货币互换协议、抵押代理协议、保险协议、项目的土建工程和设备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产品销售合同、设备运营维修合同等。除涉外的贷款协议或涉外的其他合同通常选择国外法律外,上述合同中的当事人基本是境内企业(合同内容是以人民币计价的),他们必须遵循我国的合同法。新颁发的《合同法》规定,1985年7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5.关于国外借款和担保方面的法律

在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没有明文限制或禁止外资企业向国外借款。在我国项目融资的BOT方式中,项目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的,可以依法向国外财团自由借款。

外商投资企业因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需要设定担保时,可依照1995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实行。该法对担保方式和担保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国家机关不得作为债务担保人等。472项目融资6.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

2004年8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申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但在国有土地的使用方面仍采用行政土地证书制。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

7.关于劳动与劳动管理方面的法律

我国关于劳动与劳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我国政府1994年7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中国境内企业、经济组织和用工单位在此方面的最高法律准则。对于解决劳动纠纷和争议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用于规范外资企业职工的福利待遇和用工自由权限方面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

8.关于企业会计制度方面的法律

目前,在企业会计制度方面,专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尚未颁布。财政部于2001年11月发布了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自2002年1月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同时宣布1992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废止。

9.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

保护环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政府历来重视环境保护,因而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比较健全。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上述法律和法规均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0.关于保险方面的法律

我国的《保险法》已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并已于2002年10月修改。此法为项目融资规避风险进行投保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项目融资涉及的风险种类较多,规避风险的方式也必然多种多样。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承保业务有限,对一些项目融资中必须担保的业务未设或无力进行投保。因此,需要拓宽保险市场的业务范围,或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开办保险业务。

11.关于公路方面的法律

我国政府于1997年7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简称《公路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以公路建设和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法律。该法对国外经营组织投资、经营中国的公路作了明确的规定。《公路法》中规定境外企业可以投资建设、经营公路,成立开发经营公路的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公路法》还规定外商可以独资经营公路,也可以入股现有的交通基础设施,其转让经营权一般在20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0年。这一法律的颁布有利于外商积极参与我国公路项目的投资与融资,特别是有利于BOT公路项目的融资。

12.关于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方面的法律

在这方面有1990年1月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1994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两法为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提供了法律依据。

13.关于仲裁方面的法律

1995年9月我国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这是解决经济法人之间合同纠纷或其他纠纷的法律依据,它完全适用解决项目融资中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或其他纠纷问题。

(三)合同与契约

本书第一章曾提及项目融资的当事人很多,从地域上看,有国内与国外之别,而国外又包括许多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从国内看,既有政府又有企业;从项目融资的过程中所处的地位看,又可分为授权人(政府)、代理人、投资者、借(贷)款人、担保人和各种承包商。如何确定和保障他们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这就需要靠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契约。由于项目融资中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因此,合同契约的数量、种类也很多。仍以BOT项目融资为例,它所涉及的合同与契约主要有:特许权协议、融资协议、投资协议、贷款合同、完工担保合同、产品购买合同、运营维护合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设备供应合同、出口信贷合同、购电合同(电力项目)、保险合同等。

总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制进程的加快,有关项目融资方面的法律日趋完善。在我国正式加入WTO后,作为WTO的成员必须受WTO法律框架的约束,这就需要对国内现有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应尽快制定和出台一系列符合WTO规则的新法律、法规,形成一套与WTO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据此,有关项目融资所涉及的法律与法规将会更加完善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