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项目融资(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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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影响项目投资结构确定的基本因素

一、影响项目投资结构设计的主要因素

所谓项目投资结构的设计,是指在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法规、会计、税务等外在客观因素的制约条件下,寻求一种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各投资者投资目标的项目资产所有权结构。项目投资者在投资结构设计中所考虑的目标通常是一组相对复杂的综合目标集,而不仅仅是利润目标。归纳起来,影响项目投资结构设计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一)项目风险的分担和项目债务的隔离程度

实现融资的有限追索是采取项目融资方式的基本要求。在项目投资结构设计时,必须考虑如何根据各项目参与方的特点和要求实现项目风险的合理分配,以及使项目债务隔离程度符合项目投资者的要求。例如,若项目投资者只愿意承担间接的、有限的风险和责任,则大多偏好于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结构;若投资者有能力且愿意承担更多的风险和责任,以期获得更大的投资回报,则可能会倾向于采用非法人式的契约型合资结构。

(二)利用税务优惠条件

许多国家对于建设项目的投资活动都有税收优惠政策,并且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允许税收优惠在不同公司之间合并,统一纳税,从而得到利用税务亏损冲抵公司赢利的好处,最终降低项目的综合投资成本和融资成本。税务问题在某种程度上也是项目投资结构和融资结构设计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

不同的项目投资结构,其税务结构的灵活性也不同。如在公司型合资结构中,项目公司作为一级法人,是纳税的主体,其应纳税收入或亏损全部留在公司内部,较难为其他投资者所利用。而在非法人式的契约型投资结构中,项目资产由投资者分别直接拥有,项目产品也是由投资者直接拥有,销售收入直接归投资者所有,故非法人式合作组织本身不是纳税主体,投资者才是纳税主体。此时项目投资者可以将项目的亏损或赢利与其他业务的收入合并起来,统一纳税,这样可以得到利用税务亏损冲抵投资者其他业务赢利的好处。

(三)财务处理方法

项目投资结构不同,其财务处理方法也有差异。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财务资料的公开披露程度;二是财务报表的账务处理方法。

按照各国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规规定,股份公司要承担信息公开披露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投资者不愿意将项目相关资料公开,就会对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结构持谨慎态度。此外,按照各国相关法律规定,采用不同的投资结构,或者虽然投资结构相同但采用不同的投资比例,往往会影响到项目资产负债情况是否反映在投资者自身的财务报表上以及反映方式。这样,就会对投资者的其他经营活动带来影响。因此,在进行项目投资结构设计时,应该尽量满足投资者对财务、会计处理方面的要求。

例如,对非法人式的契约型投资结构,不管投资比例大小,该项投资全部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都必须在投资者自身的公司财务报表中全面反映出来。而对于公司型投资结构来说,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同的账务处理:

(1)如果投资者在一个项目公司中持股比例超过50%以上,此时,投资者被认为拥有被投资的项目公司的控制权,该项目公司的资产负债表需要全面合并到投资者自身公司的财务报表中去,以达到全面真实地反映该投资者财务状况的目的。

(2)如果投资者在一个项目公司中持股比例介于20%~50%之间,此时,投资者对公司没有控制权,不存在合并财务报表的问题,但由于持股比例比较大,对公司的决策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应在投资者自身公司的财务报表中按投资比例反映出该项投资的实际盈亏情况。

(3)如果投资者在一个项目公司中持股比例低于20%,其投资对公司决策的影响有限,所以只要求在其自身公司的财务报表中反映出实际投资成本,而不需要反映任何被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

综上所述,投资者在设计项目投资结构时,应根据自身要求,设计出对自己有利的税务结构。如果投资者不希望将新项目的融资安排反映在自身的财务报表上,同时又不失去对项目的实际控制权,就需要小心处理投资者在项目公司中的投资比例。反之,如果投资者尽管在一个项目中所占比例较小,但仍希望能够将其投资合并进自身的资产负债表中以增强公司的形象,则可适当选择非法人式的契约型投资结构和合伙制投资结构等。

(四)产品分配形式和利润提取的难易程度

项目投资者参与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的目的,或者是获得项目产品,或者是获得项目利润。项目和投资者自身特点不同,对项目产品的分配形式和利润提取方式也会有不同要求。在投资结构设计时,就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1.投资者的经济背景

不同的投资结构,对利润的提取方式有不同的规定。在公司型合资结构中,项目产品由项目公司统一对外销售,统一结算,统一纳税,在弥补项目经常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后,项目利润在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而在契约型投资结构中,项目产品一般是直接分配给各投资者由其自己支配的。这种情况下,如果投资者拥有较广泛的销售渠道和市场知名度,就很容易将产品变现,取得收入,赚取利润。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大型跨国公司参与项目融资时,会偏向于选择契约型投资结构,而中小型公司参与项目融资时往往采用公司型合资结构。

2.投资项目的不同性质对项目投资结构的影响

一般来讲,在资源开发类项目中,投资者愿意直接获得项目产品。

因为这些产品是重要的资源,可能是投资者下游工业项目所必需的原材料,也可能是对投资者所在国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物资。这也是大多数跨国公司在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从事投资活动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在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中,多数投资者一般不会十分重视对项目产品的直接拥有形式,只是为了开拓公司的业务活动领域,增加公司利润。因此,在资源开发类项目中,一般以契约型投资结构从事项目的开发和建设,而在基础设施项目中则以公司型合资结构为主要形式。

(五)项目投资变动的要求

项目投资的变动包括原有投资的转让退出和新资本的进入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的不同要求会促使投资者选择不同的项目投资结构。

1.投资的可转让性

投资者在一个项目中的投资权益能否转让、转让程序以及转让时的难易程度是评价投资结构有效性的一个考虑因素,其结果对于项目融资的安排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作为一个投资者,在项目经营期间,出于战略上或者经济上的原因,需要出售项目资产或权益时,转让程序、转让成本等问题是很重要的制约因素。一般情况下,若采用公司型合资结构,则投资的转让就比较简单;而若采用契约型合资结构或合伙制结构,因转让投资时要征得其他投资者的同意,转让投资就显得相对麻烦、复杂些。

2.再融资便利性的要求

项目融资的另一个明显特点就是较高的债务股本比例。当项目经营出现困难时,可能会要求注入一定数量的补充资本。因此,在设计项目投资结构时,就要格外重视这一问题。项目经营中可能要求注入补充资本时,一般倾向于选择公司型合资结构,以增加增资扩股时的便利。而如果项目出现财务困境的概率较小时,则可能会偏向选择契约型投资结构。

(六)项目管理的决策方式与程序

在不同投资结构中,各投资者在投资项目管理中的经营决策权及其行使方式是不同的。在契约型投资结构和一般合伙制结构中,不论投资者投资比例的大小,投资者可直接参与投资项目的经营决策;但在公司型投资结构中,投资比例不大的投资者往往难以在项目的经营方面有重要的影响,从而难以实现自己的意志。如果投资者在项目中的投资比例不大,但又想拥有一定的经营决策权,则必须考虑采用非法人式契约型投资结构或一般合伙制结构。

以上几个方面只是原则性地阐述了设计项目投资结构时所需考虑的主要因素。但在实际工作中,确定项目投资结构的过程是一个在长远目标和短期目标之间,在不同投资者之间,进行利益平衡和风险平衡的过程,因此,具体设计一个项目的投资结构可能会更为复杂,还需考虑其他影响因素,比如贷款银行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对投资结构的设计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二、贷款银行对项目投资结构设计的影响

在设计项目投资结构时,投资者除了考虑自身的因素和要求外,还不得不考虑贷款银行的利益,以便获得贷款银行的支持,顺利完成项目融资。贷款银行为项目融资时,除考虑资产抵押和信用保证外,还包含了一些新的特定的内容。

(一)对项目现金流量的控制

由于项目融资中贷款的偿还主要来源于项目的现金流量,所以贷款银行要求对项目的资金使用在某种程度上加以控制。这种控制包括:在融资期间,贷款资金的使用需要得到银行批准,项目的经营收入必须进入指定的专门银行账户,并且在融资协议中详细规定出该账户资金的用途、使用范围、使用手续以及使用的优先序列。融资项目典型的资金使用优先序列是:生产成本;项目资本再投入(用来保证项目正常生产运行);债务本金偿还;扩大生产投资;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如果项目采用的是公司型合资结构,项目公司拥有百分之百的资产,安排项目融资时要求把项目全部现金流量整体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融资保证。从贷款银行的角度来说,项目的贷款是完整的,不需要在投资者之间进行分割,有利于银行对项目现金流量、项目决策权和资产处置权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控制。然而,在一个非法人式契约型合资结构中,相互独立和平行的贷款直接提供给每个项目投资者或其控股的项目子公司,并且是由每个投资者使用自己所拥有的那部分项目资产以及相应的现金流量,作为融资的抵押保证。即使是由同一个贷款银团安排整个项目的融资,并且在项目开始时所有投资者的债务/资产比例和现金流量状况相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情况也有可能发生变化。例如,如果合资项目的产品由投资者分别销售,但由于销售价格的差异,各个投资者之间的现金流量就可能出现差别,又如,有的投资者可能愿意提前还款或加速还款;有的投资者愿意参与项目的进一步扩建,而其他投资者又不愿意等。这样发展的结果必然是:在项目的一定阶段,各个投资者之间的财务状况和项目现金流量状况出现很大差别,项目融资所赖以生存的项目经济强度在各个投资者之间也发生很大变化。一旦项目出现危机(如市场崩溃),一部分投资者可能迅速地还清债务;而另一部分投资者可能还负有很重的债务。从贷款银行的角度,非法人式契约型合资结构增加了项目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增大了银行对项目监控的难度,从而使其对该类项目提供贷款资金持有谨慎态度。对于投资者,这些问题首先表现为融资结构的相对复杂化,但有时也表现为融资成本的增加。此时,投资者必然要对融资成本的提高和自身的投资目标进行权衡后,才能确定项目投资结构。

(二)对项目决策程序的控制和对项目资产的控制

在项目融资中,贷款银行通常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介入项目的管理,以便对投资者在项目中的决策权加以控制。贷款银行关心的问题主要涉及资金方面的决策,如年度资本预算和生产预算、项目扩建规划、项目减产停产计划等,其目的在于保证投资方不会作出任何有损于贷款银行利益的决定。

从贷款银行的角度来说,对项目资产的控制包括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项目资产的使用和处置,以及借款人出现违约时项目资产的使用和处置两个方面。对于公司型合资结构,由于项目的资产和权益作为一个整体都在贷款银行的控制之下,贷款银行对项目的决策会有较大的影响力,即使是项目出现违约的情况,贷款银行也可以较容易地控制项目资产,并且将项目公司接管,继续经营或者出售。对于非法人式契约型合资结构,贷款银行对项目资产控制权的大小很大程度上是与投资者在项目中的投资比例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一个投资者在项目中所占比例较小,在项目决策过程中的发言权必然较少,贷款银行对项目资产的控制权也就会相应受到影响,并且由于该投资者所拥有的资产只是全部项目资产中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所以项目资产的处置实际上要受到在项目中占有较大比例的投资者的制约。在违约出现时,贷款银行虽然从理论上讲可以取得并出售违约方的项目资产和相应权益,但由于项目的管理权和其他一些重要权益是与违约方的资产权益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对某些项目一部分资产的出售能会比整个项目的转让困难得多。

基于上述原因,一些银行在实际工作中有时更愿意接受公司型合资结构,认为在这种结构下对项目资产的控制和转让的风险相对较小。然而,采用公司型合资结构或契约型合资结构对于项目融资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其区别仅仅在于采用非法人式契约型合资结构时项目融资的安排可能要复杂一些,相应安排融资所花费的时间和成本也可能要多一些。但是,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非法人式契约型合资结构也具备许多优点,尤其是对于项目投资比例较小但又希望独立安排融资的投资者来说,这些优点是其他投资结构所无法替代的。孰优孰劣,此时融资顾问就需要综合考虑投资者和贷款银行的目标要求以及融资项目的性质后进行科学的设计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