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军区司令部和政治部对新收复之城市颁布部队入城纪律守则八条,通令全军指战员、政工人员、后勤人员及所有入城工作人员,一体遵行。其中第三条规定:“保护学校、医院、科学文化机关及城市公共设备,名胜古迹和公共建筑物。”东北军区政治部翻印:《人民军队》,第28页,1949年。1949年平津战役前夕,解放军华北野战军第一兵团所发布的布告中规定:“一切文化教育机关(学校、报馆、图书馆、民教馆、博物馆等)社会公益机关,以及名胜古迹均须周加保护、严禁拆毁、破坏、盗窃,违者依法惩处。”华东军区与济南人民约法七章,其中第四条规定:“……民教馆、图书馆、文物、古迹等管理机关……所有馆长、院长……,本军一律保护,不加侵犯,望照常供职。”华北新华书店编印:《关于城市政策的几个文献》,1949年。
1949年4月国共和谈期间,中共中央宣传部曾电告中共中央上海局,要求设法保存重要文化机关,通过各种社会关系,通知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古物保存所、国学图书馆等机构内部人员,拒绝南迁,反对破坏,准备迎接解放大军。4月15日,中共代表团向南京国民政府提交的《国内和平协定(最后修正案)》第八条第二十二款规定:“南京国民政府及其所属各省、市、县地方政府,在人民解放军尚未到达和接收以前,应负责维持当地治安,保管及保护……各种属于国家的动产不动产,不许有任何破坏、损失、迁移、藏匿或出卖。其已经转移或藏匿的图书档案、古物珍宝……均应立即冻结,听候接收。”《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1456页,人民出版社,1991年。
国共和谈破裂后,人民解放军发起渡江战役。江南历来为文化繁荣,古迹众多之地,1949年4月1日,中共中央华东局《关于接管江南城市工作的提纲(草案)》规定:“对学校与文化教育机关,如大学、中学、小学、图书馆、博物馆等等应采取严格的保护政策,应迅速派人到各学校宣布方针,并与他们开会具体商定维持办法。”江苏省档案馆、安徽省档案馆编:《渡江战役》,第31页,档案出版社,1989年。4月20日,中共皖南沿江工委《关于迎接大军渡江南下掌握大发展形势的紧急指示》中关于城镇工作的部分明确要求:“注意保护一切交通机构与交通工具,保护医院、学校设备与文物古迹不受毁坏。”江苏省档案馆、安徽省档案馆编:《渡江战役》,第283页,档案出版社,1989年。4月2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宣布约法八章,第四条规定:“保护一切公私学校、医院、文化教育机关、体育场所和其他一切公益事业。”《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1458页,人民出版社,1991年。4月底,中共中央宣传部致电中共华东局和第三野战军政治部,要求妥善保护故宫博物院南京分院及宁沪两地所存敦煌经卷等古籍善本。5月6日,中央军委《为即行部署占领吴淞、嘉兴以断沪敌逃路的命令》中要求:“在占领奉化时,要告诫部队不要破坏蒋介石的住宅、祠堂及其他建筑物。在占领绍兴、宁波等处时,要注意保护宁波帮大中小资本家的房屋财产。”江苏省档案馆、安徽省档案馆编:《渡江战役》,第120页,档案出版社,1989年。5月17日,南京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保护公共财产、文化机关及名胜古迹的布告》。
二、接管各类文博单位
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政权对国统区文博单位的接管、接收工作始于东北解放区。随着国统区一系列大城市的相继解放,1948年11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军事管制问题的指示》,决定在新收复的大城市中实行军事管制制度。人民解放军各级军事管制委员会作为新解放城市过渡性质的政权组织,在特定时期承担了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职能,负责接管一切属于国家的公共文化教育机关及文物古迹。如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四条规定军管会下设文化接管委员会,内设文物部(分图书和博物馆二处)。见《中国人民解放军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引自《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二卷。进入1949年后,人民解放军以秋风扫落叶之势席卷大江南北,接管、接收文博单位的进程亦随之加快,与此同时,相关文博单位的进步职工也开展了积极斗争抵制南迁和破坏。
1949年3月2日,北平市军管会接管北平历史博物馆,6日,接管故宫博物院,13日,接管国立北平图书馆,19日,接管北平文物整理委员会工程处;5月7日,南京市军管会高等教育处接管故宫博物院南京分院;6月22日,上海市军管会教育处接管上海市立博物馆;7月,上海市军管会通令各单位和部门,在接收国民党机关、企事业的财物中,有文物图书者,应通知高等教育处登记备案;7月15日,西北军政委员会文教委员会接管陕西省历史博物馆;8月18日,福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中等教育处接管福建省立科学馆,更名为福建省人民科学馆。这些文博单位凝聚了近代中国文物事业发展成果的精华,在爱国文物工作者的斗争和人民军队的保护下终于安全完整地回到人民手中。其他解放区的文博单位也相继在新中国成立后被接管、接收和改造,在新的社会环境中继续为中国文物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三、保护战区文物古迹
早在1946年1月,山东曲阜第一次解放时,解放军攻城部队就严令战斗中不准用炮,在孔庙亦禁止使用重武器,同年12月,冀鲁豫野战军第九纵队解放聊城前夕发布命令,通令部队妥为保护晚清四大藏书楼之一的海源阁及傅斯年祖宅。
1948年12月17日,毛泽东在起草的中共中央军委关于保护工业区和北平文化古迹的电报中指出:“沙河、清河、海淀、西山等重要文化古迹区,对一切原来管理人员亦是原封不动……和他们共同商量如何在作战时减少损失。”1949年1月16日,毛泽东在为中革军委起草的关于积极准备攻城(北平)部署给平津前线总前委负责人的电报中指出:“此次攻城,必须做出精密计划,力求避免破坏故宫、大学及其他著名而有重大价值的文化古迹”、“要使每一部队的首长完全明了,哪些地方可以攻击,哪些地方不能攻击。绘图立说,人手一份,当作一项纪律去执行。”为贯彻落实上述指示,人民解放军派员与著名建筑学家梁思成取得联系,在军用地图上标注出北平城内重要文物古迹的位置坐标,以避免在和平解放努力失败后攻城时误伤。
此外,中共与傅作义签订的《关于和平解决北平问题的协议》中,开宗明义地指出,和平解决北平问题,旨在“为迅速缩短战争进程,……保全工商业基础与文物古迹”,协议第十二条规定:“保护文物古迹及各种宗教之自由安全。”
为在向全国进军过程中更好地科学地保护文物古迹,有关部门还邀请梁思成主持,由国立清华大学和私立中国营造学社合设建筑研究所在抗日战争时期编写,提供盟军使用的《全国建筑文物简目》基础上加以补充完善,印刷成书,正式发往解放军各级部队,要求南下大军在作战及接管过程中,注意保护古建筑和其他文物古迹。为方便部队使用,《全国建筑文物简目》后还附有常见古建筑的辨别鉴定标准及保养方法。
1949年4月南京解放后,毛泽东特向部队致电要求注意保护孙中山陵墓并照顾守陵人员。5月7日,中革军委副主席周恩来通知中共中央宣传部,对于太湖南岸南浔镇刘氏嘉业堂藏书楼“特予保护,以重文化”。6月,冀鲁豫行政公署民政处要求各地在文物调查时,应注意名胜古迹之历史文化价值及现存情况,凡确实有保护价值的,要注明其历史渊源及文化价值。8月26日,甘肃兰州解放,彭德怀同志专门召开会议,部署部队西进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指出我军已踏上古丝绸之路,再往西走历史古迹更多,都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如果谁破坏了几千年的历史遗产,谁就是被子孙后代责骂的败家子,他还特别强调广大指战员要像珍视生命一样保护好敦煌石窟。甘肃省文物局编:《甘肃文物工作五十年》,甘肃文化出版社,1999年。
四、收集保护社会流散文物
伪满覆亡后,溥仪当初从北京故宫里携出的大批珍贵书画自伪皇宫流散民间,我军进入东北后,抢救收集了包括宋代张择端所作《清明上河图》真迹在内的多幅名画。1946年春,我军第一次攻克长春后,在原伪满皇宫中发现许多古籍善本,其中有不少是乾隆内府所藏宋元善本,为免遭战争损坏,有关方面将其运到哈尔滨,存放在东北日报社,翌年移交东北图书馆。东北文物管理委员会成立后,亦很重视流散文物征集工作,至东北全境解放时,共征集了流散于民间的包括蒲松龄《聊斋志异》手稿在内的上百卷(轴)珍贵书画。
时任第三野战军司令员兼政委的陈毅同志,曾专门就战时收集保护文物工作做出具体安排,责成第三野战军负责文教工作的历史学家李亚农保管战士们在挖战壕时发现的陶瓷与青铜器等出土文物,并广泛地搜求有兵燹之虞的玉器、漆器。李亚农随大军转战南北,这批文物始终相随左右。到1949年5月上海解放时,这批文物已有整整两卡车之多,成为后来新中国上海博物馆最早的一宗藏品。冯锡刚:《后启文明莫忘前——陈毅同志和文物》,原载1991年4月21日《中国文物报》。
随着社会的进步,在近现代战争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逐渐成为军事行动需要注意的重要事项之一,在“二战”结束不久后的解放战争中,中共及其领导下的各级政权和武装力量,重视文化文物界人士的意见,尽其所能地避免文化遗产遭到战火洗劫,为中华民族保留下了大笔宝贵的精神财富,一方面为新中国文物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基础,一方面也遵守了国际战争法则的规定,塑造了尊重文化的国际形象,更重要的是使经历了长期战乱,耳闻目睹国家文化遗产屡遭破坏流失的知识分子、中产阶层、普通群众对于新生的人民政权产生了亲切感与归属感,真正体会到共产党、解放军和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本质属性,特别是北平古城免遭炮火、保护包括蒋介石等在内的战犯、官僚和大资本家故居祠堂的开明举措,与旧政权形成了鲜明对比,有利于争取民心支持和扩大巩固统一战线,从而对于人民政权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尤其是在新解放区树立起负责任的文明政权形象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四节解放区的文物事业
解放战争时期,东北、华北、陕北、中原、胶东等老解放区在巩固政权、全力支持全国解放战争的同时,逐步开展经济社会文化建设,文物事业也取得了一定成绩,在波澜壮阔的社会变革大潮中,抢救和保存了许多珍贵文化遗产,为新中国文物事业献上了弥足珍贵的奠基礼。
一、文物事业管理工作
1947年7月至9月,中共中央在河北平山县西柏坡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研究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于9月13日讨论通过,10月10日公布,成为指导农村土地改革的重要文献。《中国土地法大纲》共分为十六条,其中第九条“若干特殊的土地及财产之处理办法”丙款规定:“名胜古迹,应妥为保护。被接收的有历史价值或学术价值的特殊的图书、古物、美术品等,应开具清单,呈交各地高级政府处理。”第十四条同时规定:“在土地制度改革期间,为保持土地改革的秩序及保护人民的财富,应由乡村农民大会或其委员会指定人员,经过一定手续,采取必要措施,负责接收、登记,清理及保管一切转移的土地及财产……防止破坏、损失、浪费及舞弊……应禁止任何人的破坏、偷窃、强占、私下赠送、隐瞒、埋藏、分散、贩卖行为,违者应受人民法庭的审判及处分。”这是解放区最早的以法律形式明确的文物保护法规,各新老解放区认真贯彻落实这些规定,在土地改革中抢救保存了一批珍贵文物。
新旧政权交替之际,为加强文物管理工作,各解放区行政机关相继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文物保护法令,建立健全了文物保护管理机构。